国家农业用地新政策2021年农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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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机械维护政策农业机械各部的维护与保养 ♂
国家农业机械维护政策农业机械各部的维护与保养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国家农业机械维护政策,以及农业机械各部的维护与保养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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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8第二次修正)
- 2、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条例
- 3、国家对农机的扶持政策
- 4、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鉴定、销售、维修、推广、使用、培训、安全监理、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和设备。第四条 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业机械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行署,下同)、县(市,下同)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本系统内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工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化纳入农业发展规划,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扶持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扶持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广应用。第二章 产品鉴定、销售、维修第六条 农业机械产品(含组装省外和国外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到企业所在地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条件备案。
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应当对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开发农业机械新产品给予扶持。第七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第八条 农业机械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对产品质量负责。
禁止生产和销售危害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假冒伪劣和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以及配件。第九条 首次进入我省销售的省外和国外农业机械,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适应性进行跟踪生产实验,并及时公布实验结果。第十条 农业机械销售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所销售产品的保管条件和相应的进货检查验收能力,配备熟悉销售产品知识的人员。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销售单位和个人应当完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鉴定证书、合格证和标识,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和推广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还应当验明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和推广许可证。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好农业机械产品售后服务工作。第十三条 县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旧农业机械交易市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具有相应职业技能资格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
农业机械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其维修技术条件的定期检查。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农业机械维修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并对维修质量负责。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维修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章 技术推广与社会化服务第十六条 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结果。
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公布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第十七条 县以上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机械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农业机械技术推广人员经培训合格,由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核发农业机械技术推广职业证书。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应当按照试验、示范、推广的程序进行,并将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农业机械技术,列入当地农业技术推广规划并实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提高农业机械维修服务质量,保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维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为保持和恢复农业机械的技术状态和使用性能而进行的维护、修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维修点,是指单位、个人依法开设的用于农业机械维修的工厂、店铺。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交通、劳动、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工作的领导,科学规划农业机械维修网点布局,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维修网络体系,促进农业机械维修点建设,确保维修质量。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有关政策、法规宣传,为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维修经营者提供市场信息、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第六条 农业机械维修点划分为一、二、三级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
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的维修技术条件及维修业务范围,按照有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第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由不设区的市、区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准。
不设区的市、区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核准一级、二级综合维修点和燃油泵、液压泵、曲轴、电机电器等专项维修点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前,应当征求上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 设立农业机械维修点应当向不设区的市、区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申请办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相应的维修设施和场地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从业人员的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第九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 农业机械维修点经核准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终止营业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缴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不得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业机械维修点的技术等级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技术等级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撤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维修点的农机修理工,应当经过技术培训考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各技术等级考核,按照国家颁发的技术等级标准进行。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点应当在核定的维修等级和范围内开展维修技术服务,确保农业机械性能良好,安全运行。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维修点应当按照规定制定相应内部制度和维修服务规范;健全维修质量检验制度,配备专(兼)职检验人员;建立维修技术档案和台帐。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维修点使用的量具、仪器和设备应当保持技术状态完好,经常进行自检并定期送计量部门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维修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提供维修服务;
(二)对实施大修的农业机械,开具大修保修凭证,向委托方提供全部维修技术资料;
(三)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如实出具维修项目和零配件清单;
(四)从事大修和维修费用在一千元以上的维修业务,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农业机械维修合同。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使用不合格产品及零件;
(二)利用维修配(部)件或者报废机件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三)擅自改变农业机械技术性能和技术参数;
(四)承修国家规定报废和禁用的农业机械;
(五)凿改、重制农业机械发动机号、车架号。
法律分析:1、种粮直补政策:中央财政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安排补贴资金140.5亿。
2、农资综合补贴政策:中央财政继续实行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种农资综合补贴资金1071亿。
3、良种补贴政策:中央财政安排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203.5亿。
4、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范围内实施,补贴机具种类为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
5、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
第一条 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不动摇,有序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第二条 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科学划定各类空间管控边界,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同的管制目标和管制强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强化土地流转用途监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第一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是指以维修农牧渔业机械为主业的国营、集体(合作)、个体多种形式的农村机械维修经营单位。第二条 申请从事农村机械维修的服务点,须经当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考核发给技术合格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第三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实行国营、集体(合作)、个体多种形式并存,各自发挥优势。农村机械维修点,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维修工作中的各种规定,接受农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管理。第四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节能为重点,提高农机具技术状态为目的,方便、及时、经济、优质地作好维修服务工作。第五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必须由县农机管理部门,根据其技术水平和工具、仪器、设备等条件,确定经营农村机械维修等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经营服务项目。在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维修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干涉。第六条 请帮手、带学徒的应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请帮手、带学徒应当签订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期限和报酬等。第七条 必须按照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要求进行维修,确保维修质量。因修理技术原因而损坏的机件,由维修点负责赔偿。用户和维修点因修理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由农机管理部门调解。第八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的量具、仪器和维修设备要经常自检,并按照当地规定时间,定期送计量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九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要建立维修技术档案(卡片),对维修的机具要进行记载,定期向农机管理部门汇报工作情况。第十条 县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培训各级维修点的维修工人,并按国家颁发的技术等级标准进行考核,合格者发给证书。第十一条 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统一收费标准收取工时、配件、材料等费用。农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应按国家和省级政府规定交纳税金和管理费。农机部门对农村机械维修点开展有偿技术服务,可适当收取技术服务费。任何单位不得征收或摊派其它费用,不得平调其修理工具、仪器、设备、房产及资金等。第十三条 大力推广适合当地农村机械维修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根据条件和可能,积极开展旧件修复,降低维修费用。所需维修材料等物资应纳入计划。第十四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可采取多种服务方式,积极为用户服务。第十五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对农村机械维修点质量差、收费高、违反规定的,农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要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服务公约,公布于众切实执行。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农牧渔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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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用地新政策2021年农业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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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2022年农村土地新政策
- 2、设施农用地2022最新规定
- 3、农村土地政策2022的新规定
- 4、中央农村土地新政策
- 5、2022年农村养殖用地新规定
- 6、国家土地新政策是什么
2022年土地政策的新规定是:当前,国家大力推进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化的生产,但是为了防止土地变成非农化,保护耕地的数量和土地的质量,享受农村土地补贴的政策越来越严格。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洪水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滩涂、泄洪区、湖堤、河道等都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土地,经过复垦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是不能得到补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一条??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洪区、湖垸、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不能获得补贴;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不能获得补贴;
3、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不能获得补贴;
4、经县级人民认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能获得补贴;
5、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不能获得补贴;
6、成片良田转为设施农业用田并且常年不耕作的,不予补贴;
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办法
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各地要完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和畜牧水产、温室大棚等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支持改善生产条件的农业设施建设,鼓励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的发展。
除了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外,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但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补充任务。
农业设施用地相关管理依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国家一直大力扶持农业国家农业用地新政策,并且出台国家农业用地新政策了一系列保护农村土地和农民的政策,现在即使是农民户口转成了城镇户口,同样也可以获得耕地补偿;并且新的《土地管理法》中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租、出让等方式转移给其国家农业用地新政策他个体使用;不仅如此,获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者还可以再次转让和抵押。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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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新政策一:加强宅基地国家农业用地新政策的管控
宅基地是农村最为重要国家农业用地新政策的资源国家农业用地新政策,也是农村居民手中最重要的资产,但是近些年宅基地的使用存在非常多问题,特别是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等现象非常严重,随着《土地管理法》出台,国家明确提出严格遵循“一户一宅”,严禁宅基地面积超标,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的管控等,来加强宅基地的管控。
2.农村土地新政策二:闲置宅基地清理
在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国家就开始对违规一户多宅等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国家还将会继续深入开展闲置宅基地的清理整治,对闲置、房屋倒塌超过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进行清理整治,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
3.农村土地新政策三:宅基地付费使用
随着“三块地”改革工作的开展,国家- -直在探索宅基地付费使用改革,如今这-项改革政策已经逐步扩大了改革试点范围,未来宅基地使用也将会迎来付费使用时代,所谓付费使用主要是针对拥有一-户多宅以及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农村居民,将通过付费来保障农村宅基地公平性,减少- -户多宅、超占多占宅基地等问题,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
4.农村土地新政策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
在《土地管理法》中,国家就明确提出了耕地非农化概念,从2020年开始,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家提出了"耕地非粮化" 。耕地非农化主要是指,严禁利用耕地参与到非农业发展建设之中,而耕地非粮食针对的主要是粮食主产区,严禁在耕地种植非粮食经济作物,目前国家也正在加大对这两大问题的整治,将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也将会遭到国家的处罚。
5.农村土地新政策五:严查乱占耕地建房
在《土地管理法》中,国家明确规定非农建设必须要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不得占用耕地;禁止擅自占用耕地建房,而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房必须要先办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审批手续,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则属于违规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对这类问题,国家明确出将会加大力度严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等问题,加强对农村耕地的保护,对于违规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责任人将会予以处罚。
6.农村土地新政策六:保障妇女土地权益
在土地确权登记过程中,将农村妇女作为共有人进行土地确权登记改革,做到让农村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从而额保障农村妇女的基本土地权益。其次国家也在逐步完善法律法规来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部分省市都出台了《妇女保障条例》,让农村妇女能够享受到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从根本上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农村土地的政策是对农村的土地的一种规划,对农村土地的保护更加严谨,包括严查乱占耕地的建房,保护农村的根底,加大对农村土地非粮化还有非农化的行为的处罚,整治相关的问题。
养殖户在通过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在使用土地时拥有自主经营生产权,但要注意不可破坏所用土地的耕作层,并且不能永久性破坏耕地的种植条件。国家国土资源部门下发文件,分别是全国土地分类及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同时我国国土资源部门明确要求在土地整理及畜牧养殖时,需要充分考虑养殖的种类、预留的空间以及是否满足用地条件。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种植业和养殖业设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政策,明确规定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新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拓展资料:按照"三部一局"通知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第三条??乡村振兴,产业兴旺是重点。必须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提高农业创新力、竞争力和全要素生产率,加快实现由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转变。
法律分析:1、土地“先赔后征”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很多的农村土地,现在都因为国家的城市化建设需要,将这些土地征为建设使用。我国对于土地的征收将会按照“先征后赔”的原则来具体实施,相关的赔偿以最新的补偿标准来进行,要给予农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2、宅基地将进入有偿使用阶段
如今农村宅基地浪费很严重,我国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对于超占宅基地面积的,我们国家将会进入有偿使用阶段,也就是说,这些超出的宅基地,国家不会强制收回,但可能会通过“收税”来征收税费了。另外国家鼓励农民有偿退出宅基地,既可以将宅基地二次开发,将土地的作用又一次发挥出来,又可以给予那些想要进城生活的农民一笔不错的安家费,但任何的单位或者个人是不能对农民退出宅基地进行强制的。
3、统一规划建房政策,有效解决农民住房问题
利用农村集体组织建设用地建设组里放,能够有效解决农村居民的住房问题,尤其是现阶段城市的房价正在不断上涨,而农村的建房也在不断加强管控,国家提出的“统一规划建房”政策,可以有效与的“统一规划建房”相结合,让农村居民可以用较低成本解决住房问题。
4、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陷阱
如今国家政策对于土地流转也有很多的补贴,不过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将土地流转给别人之前,还是需要先了解一下承包人租地的用途,以免出现以征代租的现象出现,而且对于流转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的骗局,也要学会鉴别。
5、重视土地污染,以免被罚款
我国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实行严格的保护制度,并且要求在基本农田的集中区域,禁止建造污染土壤的项目,一旦发现存有污染土地项目的企业,将进关停拆除,并予以罚款处理。
6、盘活农村闲置的建设用地,开启农民增收租赁时代
我国将农村闲置的建设用地用来建设租赁房,其主要目的也是为了盘活农村的闲置土地资源。随着方案出台之后,农村集体闲置的建设用地可以再度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与此同时农民朋友也可以将自家的闲置房屋、闲置宅基地利用到租赁之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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