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的农业政策唐宋的农业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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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唐宋的农业政策唐宋的农业政策是什么

2、唐山农业农村搬迁政策唐山市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3、唐山农业创业扶持政策唐山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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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唐宋的农业政策,以及唐宋的农业政策是什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录一览:1、...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唐宋的农业政策,以及唐宋的农业政策是什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各个朝代重农抑商政策的具体表现及其影响
  • 2、唐朝宋朝清朝农业发展重要原因是什么?
  • 3、请说出两宋时期农业上的发明及其发展情况
  • 4、按朝代顺序归纳古代中国农业手工业商业,政策
  • 5、唐宋元农学的发展情况是什么样的?

战国 商鞅变法 秦孝公支持

重农抑商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最基本的经济指导思想,其主张是重视农业、以农为本,限制工商业的发展。从商鞅变法规定的奖励耕战,到汉文帝的重农措施,直到清初恢复经济的调整,都是重农抑商政策的体现。

一、重农抑商政策产生的原因

重农抑商政策与封建制度相始终绝不是偶然的,一个国家或政权实行什么样的经济政策,归根到底是由其经济基础和统治阶级利益所决定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对于人们来说拥有土地可以榨取巨额财富,且地租收入较稳定,是发家致富的最好手段;同时对封建国家而言,农业的发展可使人民安居乐业,人丁兴旺,使国库粮仓充盈,既可内无粮荒、动乱之虞,也可外无侵扰之虑。因此历代统治者都把发展农业当作“立国之本”,而把商业(有时也包括手工业)当成“末业”来加以抑制。

与此同时,在封建帝王看来,私人工商业主一方面通过商品交换与高利贷盘剥农民,另一方面商业活动丰厚的利益回报又吸引着相当一部分农民“舍本趋末”,从而大大削弱了王朝的统治基础。

此外,最新研究认为:“重农抑商“政策的出现,除了其经济原因或物质方面的原因外,还有文化方面的原因,即“重义轻利”观念的影响。

二、重农抑商政策的表现与评析

古代重农抑商政策主要表现在:一、统治者反复强调农业为本业,商业为末业;二、在土地问题上,采取抑制兼并的政策,防止农民大量破产,稳固农业生产基础;三、强化户籍管理,限制人口流动;四、从多方面限制商人和商业活动:限制商人的政治权利,堵仕途之路,不许其后代做官;利用税收制度惩罚商人;对重要行业采取官营,不许商人染指;从日常生活方面对商人进行限制,对其穿衣、建房、乘车都有歧视性规定,等等。

评析:重农抑商政策在封建社会初期对当时农业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新兴地主阶级政权的巩固起到了积极作用。例如商鞅变法,实行重农抑商政策,鼓励发展农业生产,从而促进了秦国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六国奠定了物质基础。

但是,“重农抑商”政策也导致地主官僚不断兼并土地,使土地高度集中,农民破产流亡,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激化了阶级矛盾,造成农民起义不断爆发。地主官僚集团也因疯狂兼并土地而更加腐败。到了明清时期,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已经出现,而统治阶级依然坚持“重农抑商”的政策,推行一系列不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措施。这些做法,违反了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导致了国家落后,也使其失去了最初的积极作用。

唐朝、宋朝和清朝是中国历史上农业大发展的时期,推动农业发展的原因涉及种植技术、作物品种、水利和地域等多个方面。唐朝水稻种植技术取得进步、种植面积扩大,生产工具改进,大面积兴修了水利,并开辟了大量荒田;宋朝耕地面积继续增加,种植技术和生产工具继续得到改进,经济作物不断出现,南方在中国农业中的重要性超过了北方;清朝从美洲等地传入了一些新的农作物,农产品品种增多,粮食产量有了大幅度提高,经济作物的种植也有了较大的发展,为人口的迅猛增长奠定了基础。可以看出,唐朝、宋朝和清朝农业发展都有其特定原因。

1.这一时期唐宋的农业政策,由于战乱唐宋的农业政策,北方人口大量南迁,既为南方经济唐宋的农业政策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也带来了先进的耕作技术。同时,这一时期南方社会相对稳定,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安定、宽松的环境。而且统治者都很重视内部实力的加强,减轻了对农民的剥削和压迫,重视农业的发展。

2.这一时期,除了引进占城稻,在水稻的耕作技术和方法上也有新的变化,即从直插法转变为移植法。这种方法改变过去那种直接把稻种撒播在田里的做法,提高了稻苗的存活率。

3.除了水稻外,其唐宋的农业政策他农作物的种植也有了较快的发展。北宋末南宋初,北方人口大量南迁,带来了种麦的丰富经验,小麦种植在南方有了更大的发展。小麦的普遍种植,确立了南方稻麦轮种的先进耕作制度。这标志着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

4.随着粮食生产的增加,两宋时期我国南方地区经济作物的种植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北宋时,棉花在两广及福建南部普遍种植,之后又向北推广到江西、两浙等南方各省。这一时期,茶树的栽培有很大的发展,新辟了许多茶园。

5.总之,两宋时期,特别是南宋时,我国南方的农业经济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其明显的标志是“苏湖熟,天下足”格局的形成,这说明太湖流域的苏州、湖州成为重要的粮仓。南宋时,我国的经济重心移到了南方。

一.中国古代农业的起源

1.起源:原始农业是由采集经济发展而来 2.起源的地点: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

3.我国古代农业在地域上的差异:

南方

北方

土地属性

水田

旱地

主要作物

水稻

粟麦

二.中国古代农业生产工具的发展

原始社会

石器

夏商周

耒耜

春秋战国

铁器牛耕

唐代

曲辕犁

三.中国古代水利设施的兴修

时代

水利工程

灌溉工具

春秋战国

芍坡、都江堰、郑国渠

西汉

漕渠、白渠、治理黄河

三国

翻车

唐代

筒车

古代中国兴建了许多具有地方特色的水利灌溉工程,西域地区的坎儿井就是代表

四.中国古代农业的主要耕作方式

1.古代农业的主要耕作方式

时代

耕作方式

原始社会

刀耕火种

夏商周

大规模简单协作生产

春秋战国后

精耕细作

2.自耕农经济

A.自耕农的含义:自己拥有小块土地,从事个体生产,劳动所得归自己支配。它只承担国家的租赋徭役,而不向地主交纳地租,因此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它们是国家赋税徭役的主要承担者。

B.自耕农产生的时间与原因:

①时间:春秋时期

②产生的原因:(1)生产工具的进步 (2)耕作技术的进步 (3)私有土地的出现

C.自耕农经济特点:

①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男耕女织 ②以农为主,耕织结合,自食其力

D.自耕农经济的评价:

①积极方面:在没有天灾,战乱和苛政情况下,农民的自给自足,生活稳定,生产积极性较高

②消极方面:狭小的生产规模和简单的男女分工,很难扩大再生产,阻碍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到近代以后,成为阻碍生产发展的因素

E.自耕农经济的破产:统治者过渡剥削和压迫

总结:中国古代农业经济的主要特点:

1.种植业为主家畜饲养为辅 2.精耕细作的生产模式 3.男耕女织的经营方式

五.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

1.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发展趋势:土地国有制(公有)→土地私有制

A.土地公有:土地公有主要是原始社会的土地公有:商周时期的井田制,它有公田和私田之分。劳动者只有土地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B.封建社会时期的土地制度:以土地私有制为主,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君主土地私有;地主土地私有;自耕农土地私有。

C.地主扩大地产的主要途径是土地兼并,产生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土地私有制。古代历代政府通常采取均田,限田来限制土地高度集中,保护自耕农经济,但成效不大。

六.中国古代租佃关系的普遍化

1.中国古代农民的主要构成:佃农、自耕农(佃客、佃户、田客等)

2.佃农的含义:佃农耕种地主的土地,但自有一定的劳动工具、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是农业与手工业相结合的家庭经济。这种小私有者的地位,使他们具有一定的生产积极性。佃农是封建地租剥削的主要承担者。并服各种劳役,遭受繁重剥削。

3.租佃关系产生和发展:战士时期产生→宋代今次于自耕农→明清普及全国

4.租佃制下地主与农民的关系:A.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B.人身依附的关系

5.农民对地主人身依附关系减弱产生的影响

A.农民取得了生产的自主权,尤其是在支配农产品方面一定的自主权,提高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B.促进了农产品的商品化,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七.中国古代四大经济区的形成

1.中国古代的四大经济区:司马迁根据汉代经济分布特点,按自然条件优劣把全国分为山东、山西、江南、龙门碣石以北四大经济区,其中山东、山西长期居于全国经济重心地位。

八.北方人口的南迁和经济重心的南移

1.中国古代人口南迁的三次高潮:

A.两晋“永嘉之乱”后 B.唐代“安史之乱”后 C.两宋“靖康之变”后

2.古代人口南迁的原因:A.北方战乱频繁,南方相对稳定 B.统治者的压迫和土地兼并

3.古代人口南迁带来的影响

A.促进了中华民族的大融合,有利于各民族间的经济文化交流,提高各民族素质

B.促进了江南地区的开发,使我国经济重心南移

C.南迁的北方人给南方带来了许多新的发风俗习惯,促进南北文化的融合

4.中国古代重心的南移

A.经济重心的南移:山东、山西→江南地区

B南移的过程

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经过孙吴、东晋和南朝的开发,江南经济初步发展

②中唐后,随北方人南迁,江南经济进一步发展,逐渐赶上北方

③南宋时期,经济上南强于北局面确立,南方正式成为经济重心

C.经济重心南移的原因

①北方人的南迁,为南方带来了大量的劳动力、先进的生产工具和技术

②南方社会相对稳定

③南方本身蕴涵发展农耕经济的巨大潜力

④南方统治者大力推行劝课农桑、奖励耕织的政策

D.经济中心南移带来的影响:

①经济重心南移,使南北经济发展趋向平衡,有利于国家的统一

②经济重心的南移带来了文化重心的南移

九.中国古代手工业的发展

1.青铜冶炼技术:从二里头文化到春秋末期是我国的青铜时代

2.冶炼技术的进步:A.春秋时期发明冶炼技术(块练钢) B.南北朝时期发明了先进的“灌钢法”

C.汉代开始用煤做燃料,北宋普遍使用。南宋末开始用焦炭冶炼,明代流行

3.丝织技术的发展

A.中国是世界上最先发明丝织技术的国家。被成为“丝国”

B.唐代出现了“缂丝”技术

4.棉纺织技术的发展

A.元代黄道婆全面革新棉纺织技术,发明脚踏三锭纺车

B.元代,松间地区是全国棉纺织中心。明代后期,棉纺织成为广大民众的主要衣料

5.陶瓷技术的发展:

A.制陶是中国民族的伟大发明

B.制瓷(陶)技术的发展历程

时期

制瓷(陶)技术

时期

制瓷(陶)技术

原始社会

彩陶、黑陶、白陶

宋代

景德镇成为“瓷都”

东汉

青瓷

元代

彩瓷时代

南北朝

白瓷

明代

斗彩、五彩瓷

隋唐

制瓷业成为独立部门

清代

粉彩、珐琅彩

6.古代中国手工业三种主要经营形态

A.中国古代手工业的三种形态:私营手工业、官营手工业、家庭手工业

B.从西周到明代前期,官营手工业一直占据主要地位

C.官营手工业的特点:

①由官府统一经营管理,工匠在公官监督下生产

②资金雄厚、规模大、分工细、技术水平高

③原材料由官府提供,产品由政府调拨,不入市场,缺乏竞争

D.私营手工业:

①兴起于春秋战国时期,明代中叶占据主导地位

②私营手工业经营方式的变化:唐代以前私营手工业生产主要以农民家庭副业和城镇家庭小作坊的形式进行,唐宋以来,私营手工业发展显著,农村家庭手工业的商品化程度大大加深,至明中后期大规模手工业作坊孕育出了“机户出资,机工出力”、“计工受值”式的雇佣劳动关系。

十.中国古代商业发展历程

1.商业的产生: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主要因为:剩余商品的出现和社会分工的发展

2.商周时期的商业:A。商朝:产生最早的商人和货币 B周代:实行“工商食官”政策

3.春秋战国时期的商业

①私商成为商人的主体 ②黄金、白银开始用为货币 ③形成了许多著名的都会

5.宋元时代的商业

A宋代出现了世界最早的纸币——交子;元代纸币广泛流通

B.城市的商业活动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6.明清时期的商业的新特点:

A.商业市镇兴起,货币经济占主要地位

B.农产品大量商品化 C.广泛使用金属货币白银

D.出现了区域性商帮:徽商、晋商、闽商、等 E.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

7.中国古代城市的繁荣

A.西周——唐代城市的特点:

①县以上的城市,有官设的“市”,设市令或市长,商业交易受官府严格控制,县以上,一般禁止设市

②市和居民区分开(“市”“坊”分开) ③城市主要是政治中心,军事重镇

B.宋代城市的特点:

①市坊界限不复存在,市分散在程中,面街而设,形成街市

②市的启闭不再由官府统一规定时间,出现了夜市、晓市等

③商业活动不受官府直接监视,城市经济功能增强

C.明清时期的城市:

①在工商业发达和交通要冲,兴起以经济功能为主的中小工商业市镇

②城市的生产性、商业性增强

8.中国古代的重农抑商政策

A.推行重农抑商政策的原因:

①中国是小农经济社会,小农经济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巩固统治,统治者推行重农抑商政策

②商业的不稳定性和商人流动性大等特点,与强调耕战、加强中央集权思想矛盾

B.重农抑商政策的发展历程:

①提出:战国时期;商鞅明确提出“重农抑商”

②西汉初年,严厉打击私营工商业:

汉高祖;苛重税、禁购地 汉武帝:均输平准、盐铁专营

③中唐以来重农抑商政策有所松动

④明清时期坚持重农抑商:加征商税;限制商人活动;限制民间对外贸易

C.对重农抑商政策的评价:

①在封建社会初期,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同时对新兴地主阶级政权的巩固起了积极作用

②在封建社会后期,强化了自然经济,不仅阻碍了工商业的发展,还阻碍了资本主义的成长,导致中国的落后

十一.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及缓慢发展

1. 明清时期农耕经济高度发展的表现

A.农业:①生产技术水平领先世界 ②生产技术得到推广,产量提高

③玉米、番薯等高产农作物引进 ④人们的衣食结构发生了变化.

B.手工业:私营手工业取代观营手工业占据主导地位

C.商业:①商品经济发达,大量使用白银 ②兴起以经济功能为主的中小工商业市镇

D.国力强盛:①耕地扩大和人口增长 ②国内生产总值中占的比例大 ③中国是世界经济和贸易中心

2.明请时期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

A.时间:明中叶以后

B.明请时期资本主义经济萌芽产生的影响:

①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导致封建制度逐渐衰落

②为市民文学的产生和早期反封建民主思想的兴起奠定了物质基础

E.阻碍中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主要因素:

①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阻碍社会分工,严重制约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

②官府的 残酷剥削,导致农民极端贫困,购买力低下

③统治者推行“重农抑商”和“闭关自守”等政策

④“八股取士”等文化专制措施,抑制了科技的进步

⑤建立在封建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陈旧落后的经济观念

唐宋元农学的发展,首先表现在农书数量的增加。已知农书数量几乎是前代农书总和的一倍。综合性农书中重要的有唐末韩鄂的《四时纂要》;南宋的陈《农书》;元代司农司编的《农桑辑要》,王祯《农书》,维吾尔族人鲁明善写的《农桑衣食撮要》等。唐宋时代专业性农书大大增多,分科更细,内容更专。比较重要的有唐陆龟蒙的《耒耜经》、陆羽的《茶经》、李石的《司牧安骥集》,宋代秦观的《蚕书》、赞宁的《笋谱》、陈翥(柱)的《桐谱》、蔡襄的《荔枝谱》、韩彦直的《橘录》、陈景沂的《全芳备祖》等。还出现一批劝农文和耕织图,它们以通俗的文字和图像介绍农业技术,或针对农业生产中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具有农业推广性质,是我国古农学的一种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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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农业农村搬迁政策唐山市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唐山农业农村搬迁政策唐山市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摘要: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唐山农业农村搬迁政策,以及唐山市农村拆迁补偿标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录一览:1、唐山平房搬迁比例是多少...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唐山农业农村搬迁政策,以及唐山市农村拆迁补偿标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唐山平房搬迁比例是多少
  • 2、滦南县农村平改
  • 3、请问唐山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您好,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数据,2018年唐山市的平房搬迁比例为7.2%,其中,唐山市规划局审批的平房搬迁项目比例为3.3%,唐山市规划局未审批的平房搬迁项目比例为3.9%。此外,2018年唐山市的平房搬迁项目总数为5.2万户,其中规划局审批的平房搬迁项目为2.2万户,未审批的平房搬迁项目为3万户。由此可见,2018年唐山市平房搬迁比例较高,其中规划局审批的平房搬迁项目比例为3.3%,未审批的平房搬迁项目比例为3.9%。

平改方案补偿

唐山的农村是按土地使用面积1:1补偿,地面附着物用货币补偿

别处拆迁最少的也是房子1:1.9的比例,院子面积按亩给钱大概是40万/亩

现在唐山的改造分两种:一是震后危旧平房改造;二是城中村改造。

震后危旧平房改造政策其中一条是按比例置换,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两证齐全的房屋置换面积标准为:原始设计住房内无厨房、卫生间的平房为产权登记面积的1.5倍, 各自楼和原始设计住房内有厨房或卫生间的平房为产权登记面积的1.4倍。

城中村改造政策中产权置换标准为:置换楼房的面积标准,根据平改村庄可提供平改用地的面积、村址以外可征收的土地面积、土地区位、居民宅基地的土地面积、该区位新建楼房的市场价格,按被拆迁人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的0.85-1范围内置换。开平区的标准为: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以0.25亩为基准,0.25亩以内按1:1置换。算下来可以换167平米左右吧。

唐山南湖19村平改方案

(一)平房

1、按比例置换:按被拆迁人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1:1置换楼房面积,互不找价。

批准建房为1间主正房,土地面积不足0.083亩的,按0.083亩计算,超过0.083亩的以实际面积计算;批准建房为2间主正房,土地面积不足0.167亩的,按0.167亩计算,超过0.167亩的以实际面积计算;批准建房为3间主正房,土地面积不足0.333亩,按0.333亩计算,超过0.333亩的以实际面积计算。

2002年以前批建的,以2002年农村宅基地清理确权发证为准,后因故分户的,仍按2002年农村宅基地清理确权发证面积计算。

2002年以后批建的,以初始批建宅基地面积为准,后因故分户的,仍按初始批建宅基地面积计算。

2、作价补偿;主正房每标准间建筑面积在21平方米以内房产不再作价补偿(其补偿价格已含在按比例置换中),21平方米意外的房产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厢房、倒座、附属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三)按比例置换的相关规定

1、置换楼房的面积,因房屋设计和不可分割的因素,超出应置换面积5平方米以内部分按优惠价格(每平方米2600元)计算;超出5平方米以外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限定价格(每平方米4000元)计算;再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4500元计算。

2、安置用房时,按应置换面积最接近的户型面积予以安置

3、被拆迁人同意选择按比例置换方式,但愿意在本区域回迁安置地点之外的其他区位进行安置的,以被拆迁人应置换面积为标准,按每平方米4500元(不计算层次差价)补偿给被拆迁人,由其自行安置。

4、同一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范围内居住多户被拆迁人,按比例置换后,选择75平方米以下户型安置楼房仍不能满足分户条件的,不足部分可增加面积,就近户型安置,但所增加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大龄子女(18周岁以上)可增加面积,但所增加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增加面积按每平方米2600元购买,但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所居住的多户被拆迁人是同一直系家庭成员;

(2)有本村糊口且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在本村居住满1年以上(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除外);

(4)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公示确认。

附件一:房屋及附属物作价补偿价格参照标准

一、楼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国有出让地

框架结构:5000-5500元/m3

砖混结构:4800-5300元/m3

二、平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国有出让地

框架结构:5800-6300元/m3

砖混结构:5600-6100元/m3

砖木结构:5500-6000元/m3

三、正房重置成新价格(每间21平方米以外部分)

1、砖混结构37墙体:650-850元/m3

2、砖混结构24墙体:500-700元/m3

3、砖木结构37墙体:600-800元/m3

4、砖木结构24墙体:400-600元/m3

四、厢房、倒座重置成新价格

1、砖混结构37墙体:650-850元/m3

2、砖混结构24墙体:450-650元/m3

3、砖木结构37墙体:550-750元/m3

4、砖木结构24墙体:350-550元/m3

五、附属物

1、棚子:15-35元/m3

2、院墙:180-260元/m3

3、水泥地面(甬路):30-50元/m3

4、厕所:50-300元/个

5、化粪池(渗水井):100-160元/m3

6、沼气池:100-300元/m3

7、大门(每扇):100-150元/扇

8、自安暖气:200元/间

9、防盗罩根据材质和规格:35-110元/m3

10院内民用水井:2000元/个

11、地下室(菜窖):180-400元/m3

12、院内树木参照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修订草案)唐政法办通【2009】1号予以补偿。

13、真空管太阳能拆卸费:300元/个

14、有线电视移机费:580元/末端

15、电话移机费:160元/部

16、空调拆装费:200元/台

丰南拆迁方案【5--八街、东西湖、白石庄】2010年3月10日发到村民手中

(一)居住平房

1、实行产权置换的补偿方法和标准分两种:

第一种是按照房屋和空地相结合进行置换(正房、厢房、倒房外的其它建筑物、附属物不另补偿)。标准如下:

①依据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中登记的正房,按登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置换1.2平方米楼房(建筑面积,下同);厢房、倒房每平方米置换0.4平方米楼房;正房登记外增(扩)建的部分按实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置换0.4平方米楼房。院内合法的未建筑空地,按每平方米置换0.3平方米楼房(院内空地不含院外散水)

②对于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厢房、倒房,也可按1:1的比例置换楼房,但院内空地和无证建筑不另外补偿。

以上两种计算方式不能相互套用,且一处宅基地只限一套正房。

第二种是依据宅基地面积进行置换(建筑物、附属物不另补偿)。标准是按土地证中登记的合法宅基地面积1:0.7置换楼房。

以上两种置换方法和标准,居民可自选一种,得出每处宅院的应置换楼房面积。

奖励:对积极配合拆迁的居民给予重奖,即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给予应置换面积0.43倍的奖励,同时每处宅基地按正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现金700元,逾期者不享受奖励。

2、实行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每处宅基地按正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想现金700元,逾期者不享受奖励

唐山市路南区市政设施管理处复兴路东侧区域非住宅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小山拆迁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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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按照我市城市建设改造规划,对复兴路东侧区域进行改造建设。为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省、市城市房屋拆迁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方案:

一、拆迁范围

复兴路以东,南新道以南,花园南北街以西,南刘屯北街以北区域内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不包括路南医院、女织寨乡南刘屯村村民户)。非住宅总计83户,其中文北办事处境内51户,商业用房41户,企业生产、办公用房10户;小山办事处境内32户,商业用房26户,企业生产、办公用房6户。

二、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一)拆迁补偿对象

1、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2、租赁具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地产的承租人。

(二)拆迁补偿范围

1、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范围内的房地产及其附属物;

2、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自己投资超出普通装修部分;

3、企业和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三)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四)安置地点:在本拆迁区域内按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位置回迁安置。

三、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按比例置换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其中之一。

工业企业实行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方式

1、商业用地的房地产:两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齐全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建成年代等因素,以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

2、工业用地的房地产:

①土地和房屋分别评估作价。

②土地参照土地区位等级和基准地价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③房屋确权为生产、办公用房的,有证房产或有建房批准文件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在土地使用证登记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未经批准建造的正式生产用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按评估结果的50%予以补偿;未经批准建造的非生产用房不予补偿。

房屋确权为商业用房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时,应充分考虑区位、商业氛围和繁华程度等因素确定评估价格。

(二)产权调换方式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均由同一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计算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三)按比例置换方式

根据房屋类别分别确定置换标准。

1、商业用房

按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乘以相应补偿系数确定应置换面积。即应置换面积=被拆迁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补偿系数。

(1)补偿系数的确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坐落区位、土地性质、层次和店面宽度等因素确定,补偿系数为1至1.3倍。

(2)安置方式:根据安置用房的不同区位、层次和店面宽度评估确定不同区位的实际价格,对实际价格进行加权平均作为平均价格,计算安置用房实际价格与平均价格的差额,结算差价。因房屋设计和不可分割因素,安置用房面积超出应置换面积部分,按安置用房实际价格的70%结算;安置用房面积小于应置换面积部分,按安置用房实际价格退款;不计算层次调价。

2、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①办公用房,按被拆迁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等面积置换安置用房。

②因房屋不可分割的因素,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不足或超出应置换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5000元结算,多退少补。

四、其他补偿标准及发放办法

1、附属物补偿

(1)制式太阳能拆移费每台300元;

(2)有线电视移机费每末端510元;

(3)电话移机费每部160元;

(4)网络宽带服务费每套240元;

(5)空调拆装费每台200元。

除以上规定外,房屋普通装饰装修不另作评估,超过普通装修标准的部分及附属房屋、附属物,评估作价给予货币补偿。

2010-4-12 17:50 回复

小山拆迁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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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搬迁补助费:

①商业、办公用房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15元计算,货币补偿的发放1次,实行产权调换和按比例置换的发放2次。

②工业办公及附属用房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15元计算,发放1次;大型机器设备给予拆卸、吊装、运输、安装、调试、因拆迁造成的零部件损坏和人工补助费(按评估价给予补偿);成品、半成品、货物、小型工具类的设备按吨/公里、人工给予补助费(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3、临时安置补助费:

①商业用房回迁安置的,按被拆迁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5元计算,发至安置用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止。

②办公用房回迁安置的,按被拆迁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0元计算,发至安置用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止。货币补偿的,发放3个月。

③回迁安置用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因被拆迁人原因不办理接收或入住手续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①商业用房按被拆迁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0元计算,一次性发放6个月。

②企业生产用房或利用企业用房作商业用途的,按被拆迁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40元计算,一次性发放3个月。

③利用场地作生产经营可按以下方法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场地面积-建筑物附属物占地面积)×75%×补偿标准的35%×工业用地3个月(商业用地6个月)。

④拆迁已停产停业的企业,按企业上年度在社会保障机构登记的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职工人数和金额,一次性补偿12个月。

5、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装饰装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发放办法:

①搬迁补助费和装饰装修补偿费由产权人与承租人凭协商一致的协议领取。

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拆迁人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拆迁,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③拆迁人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只与产权人和现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非产权人再次转租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由现承租人和转租人按合同约定自行解决。

唐山市路南区市政设施管理处

唐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2004年10月27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颁布日期:20050330 实施日期:20050701 颁布单位:唐山市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三章 拆迁估价

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五章 拆迁裁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3月25日批准,并按照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决定进行了修改,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2005年3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坚持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维护社会公平、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或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房屋拆迁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红线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账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并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房屋拆迁许可决定。

准予拆迁许可的,拆迁人与金融机构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起五日内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并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应当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第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日内在拆迁范围内书面公告下列事项:

(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二)拆迁范围;

(三)拆迁期限;

(四)拆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依法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或设施,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布公告时,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确需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依法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准予延期或者不准予延期的书面答复。准予延期的,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

(二)安置用房面积、地点和价格;

(三)搬迁期限、拆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四)违约责任;

(五)争议的解决方法;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拆迁下列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拆迁人对房屋及其附属物办理证据保全:

(一)代管房屋;

(二)产权有争议的房屋;

(三)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

第十条 在约定或者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不得实施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影响生产、生活的行为强迫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申请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不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拆迁,人民政府不得强制拆迁。

第十二条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拆迁人所在单位和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被拆迁人应当到达拆迁现场,拒绝到达拆迁现场的,不影响强制拆迁的执行。

强制拆迁前,执行人员应当对被拆迁人的财物逐件进行登记并运到指定处所交由被拆迁人接收,被拆迁人拒绝接收的,应当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提存公证。被拆迁人拒绝接收造成损失的,执行机关不承担责任;因执行人员在实施强制拆迁过程中的过错,给被执行人的财物造成损失的,由执行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强制拆迁后,执行人员应当制作拆迁笔录,并连同财物登记一同交由被拆迁人签字。被拆迁人拒绝签字的,由执行人员在笔录中载明。

第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履行或者强制拆迁执行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持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文件,分别到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向拆迁人、被拆迁人出具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注销证明。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当事人应当自安置住房交付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和利用补偿费自购房屋的契税征收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完毕后一个月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资料报送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拆迁估价

第十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第十六条 拆迁估价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承担,估价报告应当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十七条 市、县(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具备法定资质的估价机构目录,供被拆迁人选择。估价机构应当按照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相对多数意见确定。

第十八条 拆迁估价机构确定后,由拆迁人负责委托。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估价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拆迁当事人公示七日,听取有关意见,并就涉及拆迁估价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的意见予以说明。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拆迁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第十九条 拆迁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并且分别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估价时点。拆迁估价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

第二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拆迁估价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能采用市场比较法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但应当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其他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原估价机构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接受委托的估价机构应当在十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经过两次评估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

(一)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照第一次评估的价格确定;

(二)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确定评估价格。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是拆迁当事人或者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拆迁当事人认为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与其中一方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第二十四条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正常拆迁评估或者被拆迁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拆迁人或者估价机构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或者由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

公证、见证情况应在估价报告中载明。

第四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五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实际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用途,依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或者登记不明确的,依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

第二十七条 拆迁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有异议或者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房屋面积的,由双方共同指定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进行实地测量;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房屋面积按实际测量结果确定。

第二十八条 拆迁有院落的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面积(按房屋外墙勒角水平距离一点六米计算,但不超过土地使用证标记的范围)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二)有建房批准文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该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但其办理产权调换住房或者另购置住房不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三)无建房批准文件的房屋,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院内剩余土地,按照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和剩余使用期限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符合房屋所有权登记条件办理房屋所有

权登记的,按该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予以补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其产权调换的房屋或另购置的房屋不享受契税优惠政策;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不予补偿。

(二)集体土地被征收或者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符合房屋所有权登记条件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货币补偿;不符合房屋所有权登记条件的,按照临时建筑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十条 拆迁共有房屋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共有人对安置补偿方式和各自所占有的份额达成一致的,由拆迁人按房屋共有人的书面约定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各共有权人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二)各共有人对补偿方式和各自所占有的份额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拆迁人按本条例的规定对各共有人给予货币补偿并提供临时周转用房,所补偿的货币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第三十一条 拆迁已抵押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进行协商并向拆迁人提交书面协议后,被拆迁人方可取得补偿费或者安置用房。

第三十二条 拆迁市直管或者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时,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允许出售的住房,承租人可以按届时公房出售政策购买住房后,再按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不允许出售的住房,按照可以出售的同类房屋计算方法,分别给予房屋所有人、承租人补偿。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或者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法和补偿金额,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第三十四条 拆迁私有出租住房,租赁合同经当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按合同约定的实际出租建筑面积,由拆迁人对承租人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和一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出租人按合同约定的月租金标准给予三个月的租金补偿。

第三十五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六条 拆迁时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仅有一处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四十五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超过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按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算。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享受前款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基本情况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三十七条 拆迁利用住房从事生产经营的房屋,经营者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给予搬迁补助费和三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 拆迁已停产停业的非住宅房屋,根据经营者在当地社会保障机构登记的职工人数,按经营者当年应当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给予十二个月的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确定的经营者上年度所在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给予三至六个月的补偿。

第三十九条 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标准根据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需要临时过渡的按两次计算。

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标准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其标准根据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发放六个月;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从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月起至迁入调换房屋之月止。

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安置用房的,不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因被拆迁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时迁入调换房屋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拆迁裁决

第四十条 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二条 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裁决时,对拆迁范围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占全部被拆迁户数四分之一以上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裁决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四十六条 受理拆迁裁决申请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行政裁决,并出具裁决书。

行政裁决决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以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资金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搬迁期限内,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或者实施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行为强迫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拆迁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五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四)未按本条例规定,发布拆迁公告或者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十四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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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唐山农业创业扶持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唐山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国家扶持农业的政策有哪些?
  • 2、国家扶持农业政策包括哪些方面
  • 3、2017年河北农业补贴政策解读
  • 4、三农创业项目扶持政策
  • 5、新型职业农民政府有哪些扶持政策,怎样办才能得到扶持。
  • 6、返乡农民工创业有什么扶持政策

国家对农村唐山农业创业扶持政策的政策有:

1.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唐山农业创业扶持政策,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加强合作社人员培训唐山农业创业扶持政策,各级财政给予经费支持。将合作社纳入税务登记系统,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尽快制定金融支持合作社、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的具体办法。

2.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建立稳定的农村文化投入保障机制,尽快形成完备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建设、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

3. 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工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纳入相关就业政策支持范围。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在贷款发放、税费减免、工商登记、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返乡农民工的合法土地承包权益,对生活无着的返乡农民工要提供临时救助或纳入农村低保。

4. 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按照着力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到2012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的要求,继续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推进“乡财县管”改革,加强县乡财政对涉农资金的监管。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资金稳定、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

5.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调整财政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对县乡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逐步提高县级财政在省以下财力分配中的比重,探索建立县乡财政基本财力保障制度。

6.积极开拓农村市场。支持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建立区域性农村商品采购联盟,用现代流通方式建设和改造农村日用消费品流通网络,扩大“农家店”覆盖范围,重点提高配送率和统一结算率,改善农村消费环境。

7.完善国家扶贫战略和政策体系。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办法。实行新的扶贫标准,对农村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尽快稳定解决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重点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的自唐山农业创业扶持政策我发展能力。

2011年国家扶持农业政策及项目集锦(30项)x0dx0a x0dx0a1.党中央、国务院对今年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x0dx0ax0dx0a2011年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唐山农业创业扶持政策,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唐山农业创业扶持政策,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牢牢把握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重大任务,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坚持做到“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即千方百计保持粮食产量稳定在1万亿斤以上,千方百计保持农民收入增长在7%以上,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大兴水利强基础,发展生产保供给,提高效益增收入,提升能力促转变,防范风险保安全,改革创新增活力,全力夺取全年好收成,巩固“十一五”好势头,实现“十二五”好开局,推进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迈出新步伐,为增加有效供给和稳定价格总水平提供重要支撑,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出新贡献。x0dx0a x0dx0a大兴水利强基础,就是要针对水利建设滞后、设施不足的瓶颈制约,大幅度增加投入,大规模开展建设,大力推进改革,着力夯实水利这个最重要的基础。发展生产保供给,就是要立足抗灾夺丰收,确保粮食产量稳定在x0dx0a x0dx0a1万亿斤以上,“菜篮子”产品生产稳定发展,促进主要农产品总量和结构平衡,保障市场有效供给,促进物价总水平稳定。提高效益增收入,就是要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使农民收入继续有较快增长。提升能力促转变,就是要夯实农业发展基础,稳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力争农业科技贡献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防范风险保安全,就是要坚持不懈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市场风险防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卫生安全、农业生产安全。改革创新增活力,就是要继续深化农村改革,积极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做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探索建立和完善调动地方和农民积极性的体制机制。x0dx0a x0dx0a2.大幅度增加对农业农村投入政策x0dx0a x0dx0a2011年中央决定继续大幅度增加“三农”投入,巩固完善强农惠农政策。要切实做到“三个重点、三个确保”,即,财政支出重点向农业农村倾斜,确保用于农业农村的总量、增量均有提高;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用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总量和比重进一步提高;土地出让收益重点投向农业土地开发、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确保足额提取、定向使用。x0dx0a x0dx0a2011年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三农”的支出9884.5亿元,比上年增加1304.8亿元,增长15.2%。其中,一是支持农业生产支出3938.7亿元,主要包括强化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1575.4亿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230亿元,农业扶贫开发资金306亿元,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136.6亿元,农业保险保费补贴94.06亿元等。二是安排农业“四补贴”1406亿元,具体为粮食直补151亿元、农资综合补贴860亿元、良种补贴220亿元、农机购置补贴175亿元。三是促进农村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支出3963.6亿元,其中,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160亿元。x0dx0a x0dx0a在今年冬春季节的抗旱工作中,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中央财政又分两批安排抗旱资金x0dx0a x0dx0a129亿元。用于支持旱区大型灌区改造骨干工程、粮食生产和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抗旱浇水补助、冬小麦返青拔节弱苗施肥补助、抗旱服务队装备补助,以及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东北大棚育秧、西南和西北地膜覆盖等补助政策。x0dx0a x0dx0a3.种粮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x0dx0a x0dx0a2011年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补贴资金原则上要求发放到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具体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今后将逐步加大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力度,将粮食直补与粮食播种面积、产量和交售商品粮数量挂钩。建立和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制度,根据化肥、柴油等农资价格变动,遵循“价补统筹、动态调整、只增不减”的原则及时安排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合理弥补种粮农民增加的农业生产资料成本,新增部分重点支持种粮大户。今年中央财政共安排粮食直补151亿元,农资综合补贴860亿元,两项补贴合计1011亿元。1月份,中央财政已预拨地方补贴资金986亿元,力争在春耕前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直接兑付到农民手中。x0dx0a x0dx0a4.良种补贴政策x0dx0a x0dx0a2011年良种补贴规模进一步扩大,部分品种标准进一步提高。今年中央财政安排良种补贴220亿元,比上年增加16亿元。水稻、小麦、玉米、棉花、东北和内蒙古的大豆、长江流域10个省市和河南信阳、陕西汉中和安康地区的冬油菜实行全覆盖。小麦、玉米、大豆和油菜每亩补贴10元,其中,新疆地区的小麦良种补贴提高到15元。早稻补贴标准提高到15元,与中晚稻和棉花持平;水稻、玉米、油菜补贴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方式,小麦、大豆、棉花可采取统一招标、差价购种补贴方式,也可现金直接补贴,具体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继续实行马铃薯原种生产补贴,在藏区实施青稞良种补贴,在部分花生产区继续实施花生良种补贴。x0dx0a x0dx0a5.农机购置补贴政策x0dx0a x0dx0a2011年,农机具购置补贴增加到175亿元,比上年增长20亿元,补贴范围继续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补贴机具种类涵盖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在此基础上各地可再自行增加30个品目。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补贴标准。定额补贴按不超过各省市场平均价格的30%测算,汶川地震重灾区县、重点血防疫区补贴比例可提高到50%。单机补贴上限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甘蔗收获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x0dx0a x0dx0a6.完善重要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政策x0dx0a x0dx0a为进一步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支持力度,增加农民种粮收入,国家决定从新粮上市起适当提高主产区2011年生产的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水平。每50公斤白小麦(三等,下同)、红小麦、混合麦最低收购价分别提高到95元、93元、93元,比2010年提高5元、7元和7元,提价幅度分别为5.6%、8.1%和8.1%;每50公斤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稻、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102元、107元、128元,比2010年提高9元、10元、23元,提价幅度分别为9.7%、10.3%和21.9%。提高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将有利于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增加,促进农民种粮收益稳步增长,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x0dx0a x0dx0a7.产粮大县奖励政策x0dx0a x0dx0a为改善和增强产粮大县财力状况,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2005年中央财政出台唐山农业创业扶持政策了产粮大县奖励政策。政策实施以来,中央财政一方面逐年加大奖励力度,一方面不断完善奖励机制。2010年产粮大县奖励资金规模约210亿元,奖励县数达到1000多个。为鼓励地方多产粮、多调粮,中央财政依据粮食商品量、产量、播种面积各占50%、25%、25%的权重,结合地区财力因素,将奖励资金直接“测算到县、拨付到县”。对粮食产量或商品量分别位于全国前100位的超级大县,中央财政予以重点奖励;超级产粮大县实行粮食生产“谁滑坡、谁退出,谁增产、谁进入”的动态调整制度。自2008年起,在产粮大县奖励政策框架内,增加唐山农业创业扶持政策了产油大县奖励,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突出重点品种、奖励重点县(市)”的原则确定奖励条件,全国共有900多个县受益。为更好地发挥奖励资金促进粮食生产和流通的作用,中央财政建立唐山农业创业扶持政策了“存量与增量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奖励机制,要求2008年以后新增资金全部用于促进粮油安全方面开支,以前存量部分可继续作为财力性转移支付,由县财政统筹使用,但在地方财力困难有较大缓解后,也要逐步调整用于支持粮食安全方面开支。同时规定,奖励资金不得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不得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2011年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225亿元,对粮食生产大县除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奖励政策外,对增产部分再给予适当奖励。x0dx0a x0dx0a此外,2011年中央财政新增粮食风险基金预算40亿元并已下拨到省,用于继续取消粮食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加上2009年和2010年已逐步取消的58亿元,中央财政通过三年全部取消了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今后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249亿元将全部由中央财政补助,每年减轻主产区财政负担98亿元。x0dx0a x0dx0a8.生猪大县奖励政策x0dx0a x0dx0a生猪调出大县政策从2007年开始实施,目的是调动地方发展生猪产业的积极性,促进生猪生产、流通,引导产销有效衔接,保障猪肉市场供应安全。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30亿元,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奖励资金按照“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依据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权重分别为50%、25%、25%进行测算,2010年奖励县数362个。2011年中央继续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主要用于生猪养殖场(户)的猪舍改造、良种引进、防疫管理、粪污处理和贷款贴息等;扶持生猪产业化骨干企业整合产业链,引导产销衔接,提高生猪的产量和质量。x0dx0a x0dx0a9.大规模推进粮棉油糖高产创建政策x0dx0a x0dx0a开展粮棉油糖高产创建是促进粮棉油糖生产稳定发展的重要抓手,通过良田、良种、良法、良制、良机的有机结合,挖掘增产潜力,集成推广先进实用技术,促进大面积均衡增产。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0亿元,在全国建设高产创建万亩示范片5000个,总面积超过5600万亩。其中粮食作物4380个、油料作物370个、新增糖料万亩示范片50个。共惠及7048个乡镇(次)、37688个村(次)、1260.77万农户(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粮食稳定增产行动的意见》,今年将进一步加大投入,创新机制,在更大规模、更广范围、更高层次上深入推进粮食高产创建,将选择基础条件好、增产潜力大的50个县(市)、500个乡(镇),开展整乡整县整建制推进粮食高产创建试点。《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中的800个产粮大县(场)也要整合资源,积极推进整乡整县高产创建。今年,中央财政将在去年基础上增加5亿元高产创建补助资金。x0dx0a x0dx0a10.建设高标准农田政策x0dx0a x0dx0a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是中央做出的重大决策。“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共投入2000多亿元,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各自资金渠道,积极支持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其中,2010年,国家安排用于田间工程建设资金55亿元,建设1380万亩高标准粮田。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改善了农田排灌条件,提升了耕地质量,增强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粮食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提供了有力的资源条件保障。x0dx0a x0dx0a2011年,国务院有关部门正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要求,抓紧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确定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分区布局、建成标准、主要措施,指导各部门、各地方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同时,积极筹措落实建设资金,突出重点区,抓住农田灌排、土壤质量和耕作技术突出问题,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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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河北农业补贴政策

各设区市、各实施县农业(农机)局:

为了提高农机购置补贴软件系统操作水平,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顺利开展,省局决定分南北两片举办农机购置补贴软件系统操作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对2015年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软件系统操作进行培训。

二、参会人员

各设区市及各实施县系统操作员各一人。

三、会议时间地点

南片:邯郸市、邢台市、石家庄市、衡水市、沧州市及所在区域各实施县。于4月27日上午报到,27日下午2:00开会,会期半天。会议地点:石家庄市北方大厦(石家庄市胜利北街309号,电话0311—86839896、85918899)。

北片:保定市、廊坊市、唐山市、秦皇岛市、承德市、张家口市及所在区域各实施县。于4月29日上午报到,29日下午2:00开会,会期半天。会议地点:涿州市阳光大酒店(京港澳高速涿州出口,

四、具体要求

请各设区市协助通知并组织各县参会;请涿州市农业局协助做好相关会务工作;各市、县参会人员准时到会,不得超员。

河北省农业补贴政策二: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1年9月28日省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支农惠农政策,进一步促进全省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支农惠农政策,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按照“低费率、低保障、广覆盖”的工作思路,加快推进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步伐。积极扩大险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创新特色农业保险,建立农业生产风险分散机制,提高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促进全省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试点政策

(一)保费补贴品种。全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玉米、小麦、棉花、花生、马铃薯、大豆、水稻、油菜。

全省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能繁母猪、奶牛。

省定地方特色产业试点品种:设施农业,2011年在省定24个蔬菜种植示范县展开试点。

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地财力状况自主选择特色农业品种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保费补贴。

(二)保险责任范围。

1?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风灾、雹灾、暴雨、洪水、内涝、冻灾对投保农作物种植成本造成的损失。

2?养殖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意外事故主要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物体坠落、火灾。

3?设施农业蔬菜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温室、大棚、中棚设施的损毁。

(三)保障水平。

1?种植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障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具体保额:小麦每亩300元、玉米每亩260元、棉花每亩400元、大豆每亩300元、水稻每亩300元、花生每亩350元、油菜每亩300元、马铃薯每亩350元。

2?养殖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其中,能繁母猪每头1050元、奶牛每头56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投保时市场价格的7成。

3?设施农业保险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按设施平均建设或购置成本确定,具体各分项保额以条款表述为准。

(四)保险费率。

1?种植业保险的保险费率玉米7%、小麦5%、棉花6?5%、水稻6%、花生4%、大豆6%、油菜5%、马铃薯6%。

2?养殖业保险的保险费率能繁母猪6%、奶牛7%。

3?设施农业的保险费率5%。

(五)保费补贴比例。

1?种植业保险。小麦、玉米、棉花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对直管县补贴32?5%、对非直管县补贴25%,市级财政对非直管县补贴7?5%,县级财政补贴7?5%,农户或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承担20%的保费。

花生、马铃薯、大豆、水稻、油菜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市级财政对非直管县补贴7?5%,非直管县财政补贴7?5%,直管县财政补贴15%,农户或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承担20%的保费。

探索种植业保险“无赔款保费优待”试点。对本年度无赔款的种植业参保农户,保险责任期满后,保险经办机构在中国保监会备案后,可实施次年续保农户自缴保费部分优待。为确保优待政策公平,切实保护农户利益,在同一县(市、区)开展种植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必须执行相同的优待政策。

2?养殖业保险。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对直管县补贴25%、对非直管县补贴15%,市级财政对非直管县补贴10%,县级财政承担5%,农户或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承担20%的保费。

3?设施农业保险。非直管县落实15%、直管县落实30%的县级财政补贴后,省级财政补贴20%,市级财政补贴非直管县15%,农户或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承担50%保费。

4?为减轻农民负担,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为农户缴纳部分应由农户承担的保费。

(六)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选定及业务开办范围。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中国人保财险河北省分公司、中华联合河北分公司。两公司在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业务经营区域内办理业务。

(七)及时、足额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利用再保险等市场化方式分散经营风险,对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按不超过当年保费收入25%比例及时、足额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成立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省金融办、省财政厅、河北保监局、省委农工部、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气象局、省统计局、保险经营机构等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省金融办负责总体推进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加强与政府部门、保险监督和保险经营机构的协调沟通。省财政厅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清算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河北保监局负责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省委农工部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政策研究。省农业厅负责指导农民和企业做好种植业、畜牧业防灾减灾工作,提供种植业和畜牧业生产基础数据,协助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理赔定损工作。省水利厅负责指导农民做好防汛、防旱工作,协助保险经营机构开展洪水、内涝等灾害引发的理赔定损工作。省林业局负责森林保险试点工作,协同推进我省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省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信息及数据。省统计局负责提供相关的基础数据及分析。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总结和推广试点工作经验。

各市、县(市、区)应设立对应工作机构,结合各地实际,研究落实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积极安排资金,落实财政补贴。各级政府要积极安排落实保费补贴资金。省、市、县(市、区)财政对每年应由本级财政承担保费补贴资金予以足额预算安排。在年度执行中,当实际需要的保费补贴资金超过上级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数额时,市、县财政要承担起临时筹集垫付补贴资金的责任,并及时同省财政进行清算。对不能及时足额安排落实本级应承担补贴资金的市、县(市、区),取消其参加试点资格,并收回已经下达的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

(三)加大宣传动员工作力度,积极组织农户投保。各市、县(市、区)政府及保险经营机构要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对国家支农、惠农保险的政策宣传。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大力组织农户集体统一投保、整村投保,鼓励、支持种植、养殖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为农户投保,有条件的可以将政策性农业保险与惠农政策综合使用,更好地为农民增收服务。

(四)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的培育和开拓工作。各级政府要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各项基础工作,逐步完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机构的建设,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与推广。保险凭证、理赔款项应落实到农户,保险凭证要载明投保地块的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数量、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等信息,载明中央、省、市、县财政部门和农户、养殖企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保障全体参保种养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把政策性农业保险办成阳光保险。各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补贴资金未全部到位为由拖赔、惜赔、拒绝赔付。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机关的办公经费。

(五)严格监督检查,保障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健康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开展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保费补贴资金安全运行。保险监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监督管理。各保险经办机构要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清算工作,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清算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严禁以虚假承保套取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同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定期对所属分支机构进行专项检查,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六)及时调整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方案。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分年度提出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调整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2017年农业补贴政策

1、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2016年5月财政部、农业部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将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对象: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补贴对象为粮食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 改变土地用途、达不到耕地质量条件以及撂荒土地的不能获得补贴。

方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后,需要将流转合同在土地流转办公室进行备案,否则将无法申请相关补贴。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通过“一卡(折)通”等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民。

标准:2016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标准为77.63元/亩/年。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上年结转资金可在下年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2、农机购置补贴

农机购置补贴为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对象: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生产经营组织。

方式:购机,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或通过企业直销方式购买机具。

申请:凭借《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购机发票及区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凭证、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经销企业供货表》以及“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就近到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补贴资金。

其中购置需登记注册、现场安装或有省级累加补贴的补贴产品须到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购置需现场安装补贴产品的,安装完成并经确认后方可申请补贴。

标准:2015年年度中央财政已下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36.45亿元,2016年中央财政已下拨首批209亿元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由于中央财政支出总体规模压缩,2017年安排用于农机购置补贴的中央资金压减至186亿元,并已一次性下达给各省,较去年减少约51亿元。

3、玉米补贴

玉米生产者补贴

2016年,国务院决定,在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补贴制度的一大特点,是实行“市场定价、价补分离。”即玉米价格由市场形成,同时中央财政将对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给予一定补贴,并鼓励地方将补贴资金向优势产区集中,保障优势产区玉米种植收益基本稳定。

对象: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合法耕地上的玉米实际生产者,包括本地农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合法的外来租种者等。

方式:通过惠农“一卡通”系统由县财政直接将补贴资金打入生产者存折账户,要求各地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补贴。

标准:国家对各省区亩均补贴水平保持一致,补贴基期也在一定年限内保持不变。按照国务院有关决定,中央财政将一定数额的补贴资金拨付至省级财政,并赋予地方自主权,由各省区制定具体的补贴实施方案,确定本省区的补贴范围、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等。目前,十月份发放的第一批补贴在150元/亩浮动,近期第二批发放的补贴大概在46元/亩。

玉米深加工补贴

2016年中央支持东北地区新产的收购加工,地方可出台鼓励玉米加工的补贴政策并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对地方出台的加工补贴政策按照实际执行情况事后对省级补贴给予奖补。

对象:东北地区辖区内规模以上,就地采购,自建仓储设施的玉米加工企业,企业具体资质标准由各省区确定,加工企业名单报国家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备案,报备名单抄送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

方式:企业具体资质标准由各省区确定,加工企业名单报国家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备案,报备名单抄送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拟对在2016/11/1-2017/3/31期间加工企业收购入库,并经审核最终是由企业自用加工的玉米给予奖励。

标准:2016年东北地区出台加工补贴政策,补助标准由有关省区根据玉米收储形势,加工能力,财力可能等确定,中央奖励标准同地方补贴挂钩,中央财政补贴标准拟定为地方财政的1/3,并按最高不超过130元/吨掌握。

辽宁对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符合就地采购、自建仓储设施等的玉米深加工企业给予 100元/吨的补贴。吉林对省内规模以上玉米深加工企业收购加工省内2016年新产玉米给予每吨200元补贴。黑龙江补贴标准为,企业在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收购入库,并于6月30日前加工消耗的省内2016年新产玉米,每吨给予300元补贴(标准水分)。内蒙古将对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玉米深加工企业收购加工新产玉米给予200元/吨的补助。中央、自治区、盟市及旗县财政按4:3:3的比例出资。

4、马铃薯补贴

2016年2月23日,农业部正式发布《关于推进马铃薯产业开发的指导意见》,将马铃薯作为主粮产品进行产业化开发。

对象:农民、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或企业。

方式:采取售价折扣补贴方式,即购种农民按折扣价付款,供种企业登记折扣销售清册,购种农民签字确认。县农牧业局与供种企业签订合同,确认供种数量,财政局根据供种量预拨70%补贴资金,播种出苗后,财政、农牧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供种清册和农牧部门确认的无种子质量问题书面意见,与供种单位结算其余30%的补贴资金。

标准:一级种每斤补贴0.5元(农户自筹1.2元/斤),微型薯每粒补贴0.2元(农户自筹:克新一号0.25元/粒,费乌瑞它0.3元/粒)。中央财政对马铃薯实施脱毒种薯扩繁和大田种植补贴,每亩补贴100元。

5、大豆、棉花种植补贴

?大豆补贴

2016年,农业部出台《关于“镰刀弯”地区玉米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强调减少玉米种植面积,鼓励东北地区种植大豆。

对象: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种植者(包括农民、企事业单位等)。

方式:当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不启动补贴;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启动目标价格补贴。启动补贴时,根据国家拨付到省的补贴资金总额和统计部门统计的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测算并确定该省每亩平均补贴额,补贴时依据合法实际种植面积进行拨付和发放。

标准:为增大豆减玉米,国家用35亿补贴来提高大豆收益,让农民自己放弃种玉米,如黑龙江大豆种植补贴由2016年的60元/亩涨至130.87元/亩、玉米改种大豆补贴150元/亩。

?棉花种植补贴

对象:交售量部分补贴对象为全区棉花实际种植者。主要包括:基本农户和地方国有农场、司法农场、部队农场、非农公司、种植大户等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棉花生产者(以下简称农业生产经营单位)。面积部分补贴对象仅为南疆四地州基本农户。

方式:各县(市)财政部门通过涉农补贴“一卡通”系统将全部补贴资金兑付给棉农。

标准:2017年元旦过后,新疆部分地区开始发放首批预拨的2016年度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补贴资金,兑付补贴标准定为籽棉0.5元/公斤,各县(市)、各乡(镇)正根据分解落实的籽棉交售量、补贴兑付标准,结合棉花种植面积、当地单产预警上限和必要的发票等信息,以村为单位进行补贴公示。

6、退耕还林补贴

标准:国家按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种苗造林费300元)。

退耕还草每亩补助1000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85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种苗种草费150元)。

方式:补贴资金发放是由县级环林局会通过“一折通”(存折)方式兑现给农户手中。

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给省级人民政府,每亩第一年8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退耕还草补助资金分两次下达,每亩第一年600元(其中种苗种草费150元)、第三年400元。

额外补助:在一些地方除了中央下发的补贴资金,政府还额外提供补助如山西省新出的2017年规定,对58个贫困县实施的退耕还林,山西省在国家补助基础上每亩增加800元,对退耕农户每亩增加300元;对其他非贫困县实施的退耕还林,山西省在国家补助基础上每亩增加500元,对退耕农户每亩增加300元。

7、测土配方施肥补贴

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测土配方施肥试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01号第二章中指出,为鼓励和支持农民科学施肥,提高肥料使用效率,促进农民节本增收,减少农业面源污染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对象:包括承担测土配方施肥任务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依照配方加工配方肥的企业等。

方式:对测土、配方、配肥等环节给予的补贴以及项目管理费。

标准:测土、配方和土壤采样环节的补贴按照实际需要给予适当补助;仪器设备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适当添置,用于仪器设备的补贴原则上不超过财政补贴资金的30%。项目管理费按补贴资金的2%提取。

8、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指财政对农业保险业务的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补贴的对象是投保农户。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为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生物灾害和意外事故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对象:投保农户。

方式和标准:对于中央确定的补贴险种,在试点省份省级财政部门承担25%的保费后,财政部再承担25%的保费。其余部分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与龙头企业,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试点省份自主确定。投保农户直接根据应该承担的比例缴纳保费。

9、秸秆补贴

对象:开展秸秆收储和进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利用的各类主体,包括:农机合作社、家庭农场、村社集体、秸秆收储组织、秸秆加工利用企业等。

方式和标准:

1、秸秆粉碎还田机补贴:据悉,根据国家补助政策,补贴粉碎还田机6.72万台,补助资金2.25亿元,这个补助也是农机补助的一部分。

2、秸秆养畜:秸秆养畜示范补贴是国家长期支持秸秆饲料化的项目建设,据统计中央财政累计投入了18.5亿元,用于建设秸秆养畜示范区超过了1000个。(区域有具体限制)

3、秸秆生物燃料化:秸秆的解气化、秸秆的生物气化、秸秆固化成型、秸秆碳化等燃料技术一直是国家财政补贴的大户,近年还在加大投资补助力度。

注意:补贴区域为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10省、自治区。

10、轮作休耕补贴

为改善粮食供给以及治理生态恶化严重问题,我国采取了休耕制度的尝试,目前在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南、贵州、云南、甘肃、(自治区)等区域开始试点。

轮作补助标准:与不同作物的收益平衡点相衔接,互动调整,保证农民种植收益不降低。结合实施东北冷凉区、北方农牧交错区等地玉米结构调整,按照每年每亩150元的标准安排补助资金,支持开展轮作试点。

休耕补助标准:与原有的种植收益相当,不影响农民收入。河北省黑龙港地下水漏斗区季节性休耕试点每年每亩补助500元,湖南省长株潭重金属污染区全年休耕试点每年每亩补助1300元(含治理费用)。贵州省和云南省两季作物区全年休耕试点每年每亩补助1000元,甘肃省一季作物区全年休耕试点每年每亩补助800元。

1、一是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由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唐山农业创业扶持政策,创办小微企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二是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唐山农业创业扶持政策,3年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3、三是对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

一、一次性创业奖补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1、《农民工创业补贴及带动就业纤源补贴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3、近6个月经营记录,例如开户银行流水单、购销票据、纳税单据等均可;

4、由市场主体实际控制人申报奖补的,需提交相关出资或入股证明(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二、农民工创业无息贷款申请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4、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40%。

5、无不良纪录,信用良好。

6、应通过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毁冲态证。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 第一条 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判卜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政府补助准则不对“日常活动”进行界定。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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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支持扶持政策体系

2014年06月21日 02:57

来源: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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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一项关系三农长远发展的基础性、长期性工作,政策扶持则是我国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创新举措和根本保障,需要立足国情,面对现实,做好政策设计,循序渐进,逐步落实。

阚言华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一项关系三农长远发展的基础性、长期性工作,政策扶持则是我国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创新举措和根本保障,需要立足国情,面对现实,做好政策设计,循序渐进,逐步落实。

以土地流转等集聚资源要素为主的农业生产经营扶持政策

1.合理流转农村土地,以新型职业农民为基础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创新“三农”工作体制机制。

2.获得资格认证的生产经营性职业农民优先获得流转土地使用权,优先参加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评选奖励,优先获得政策扶持。

3.对规模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经过批准直接用于农产品[-2.76% 资金 研报]生产的设施用地,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实行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

4.获得资格认证的新型职业农民在流转土地范围内,按照上年实际农业生产经营面积和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补贴范围及标准,实行普惠制土地流转补贴政策,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产粮大县用于该项补贴的支出由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分摊后转移支付,中西部地区省级政府分摊比例递减直至全免。

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和为农产品品牌创建及营销体系建设服务为主的建设项目扶持政策

1.对各类涉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编制、申报源头上向新型职业农民生产区域或领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符合有关条件的自建项目优先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各类建成项目优先供新型职业农民使用并承担管理养护义务。

2.新型职业农民申报的农村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优先立项建设。

3.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推进农村河道综合治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优先批准新型职业农民申报的项目,建成后及时验收、及时补贴到位。

4.适应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生产的需求,统筹建设晾晒场、农机棚等生产性公用设施,农村道路允许规模经营的农业生产道路合理连接贯通。

5.优势农产品基地(含设施农业、蔬菜基地)、养殖小区(含大中型沼气)等项目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并优先立项。

以保障粮食安全和优质农产品供给的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1.新型职业农民根据国家政策自主安排生产经营计划,自主申报,申报内容纳入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动态管理范畴,经核定后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作为申报政府补贴的依据之一。

2.对从事粮食生产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粮食生产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涉及国家粮食安全的补贴项目全覆盖;农机补贴、农产品初加工设施补助等项目优先满足新型职业农民需要,大中型农机补贴向较大生产规模的新型职业农民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倾斜。

3.新型职业农民享受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原产地、食品质量安全、注册商标、名牌农产品认证等政府定额补贴;建立规模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交售重要农产品与国家储备的粮食、棉花等收储企业直接挂钩制度,政府按照新型职业农民交售给国家收储的重要农产品数量进行奖励。

4.新型职业农民从事种植、畜禽及水产养殖等相关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优先办理所需用电服务。

以扩大适度规模和标准化农业生产为主的金融信贷扶持政策

1.县域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要优先满足新型职业农民及其兴办领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需求。

2.允许新型职业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房产等用益物权进行抵押融资;推动有效期内的农业保险保单标的随承包土地面积内的农作物产量或养殖畜禽水产品数量估值,直接进行生产周期内流动资金质押贷款。

3.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资金互助社开展资金互助服务,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生产创业融资提供担保。

4.对新型职业农民直接用于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且不超过100万元、期限2年以内的贷款,实行财政贴息补贴。

以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和农业综合集成技术应用推广为主的技术服务支撑扶持政策

1.深入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突出务农技能这个核心内容,吸引更多的青壮年农民接受培训、提高技能,提高补助标准,逐步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2.积极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将骨干务农农民的农科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纳入国家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扶持高等院校特别是中高等农业职业院校毕业生回乡务农创业,支持大学生村官带头创业。

3.加强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加大资源整合和经费投入力度。

4.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免费继续教育制度。

5.建立专兼职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与新型职业农民结对帮扶制度,完善以“包村联户”为主要形式的工作机制和“专家+农业技术人员+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户”的服务模式。

此外,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支持扶持政策体系还包括以减少面源污染和碳排放为主的农业生态环保项目扶持政策、以确保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扶持政策、以城乡标准基本一致为主的基本社会保障政策、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主的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扶持政策、以防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并能维持农业再生产为主的农业保险扶持政策等。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需要政策扶持的地方很多,只能循序渐进,先急后缓,保重点、保安全,将现有的特别是新增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形成清晰完整的扶持政策体系,加大支持力度,使种粮务农的从业者不吃亏、得实惠,确保农业发展“后继有人”。

返乡农民工创业扶持政策有以下几条: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贯彻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型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年底并扩大范围。各级政府要支持税务部门落实小型微型企业优惠政策。

二、提升企业创新能力。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加快研发中心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研发中心,省财政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三、支持各类群体创办小型微型企业。贯彻非禁即入政策,方便市场主体准入。拓宽创业出资方式,鼓励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评估作价出资和增资,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

四、审批:开通“绿色通道”。对农民工回乡创业,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领域外,均允许进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鼓励、支持回乡创业农民工平等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和公用设施、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等。降低工商登记门槛,允许回乡创业农民工的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同时,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简化审批程序,为农民工回乡创业开通“绿色通道”。

五、资金:推出贷款贴息制度。对农民工创办的符合农业产业化贴息条件的企业,适当降低贴息审批条件,优先给予贴息;对农民工在贫困地区创办的企业,符合扶贫贷款贴息条件的,优先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同时,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要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放宽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积极给回乡农民工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期内由财政按规定予以贴息。

六、待遇:与外地客商相同 。对农民工回乡创业者,在登记注册后给予3年扶持期,扶持期内参照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规定实行税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适当提高营业税起征点,对不征营业税、增值税的回乡创业农民工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有关条件的,要按规定享受国家和当地扶持发展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七、场地:可用集体建设用地。允许把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农民工回乡创业。引导和鼓励回乡创业者利用闲置土地、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进行创业。通过建立农民工回乡创业基地,发展创业园区、各类专业批发市场、商业街、商贸城等,解决农民工回乡创业的经营场地。鼓励各类开发区、工业集聚区和中小企业创业基地为农民工回乡创业提供创业服务,引导回乡创业者集中经营、聚集发展。回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符合环保、安全、消防条件的小型加工项目时,允许在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生产用房。

八、提供信息和技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特别是县、乡(镇)政府要为农民工回乡创业提供公共服务,通过建立创业信息发布平台,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传送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类市场信息,加强对回乡创业者的信息服务;依托当地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帮助创业者同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建立经常性联系,为农民工回乡创业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九、提供免费创业培训。 各地要对回乡创业农民工免费开展创业培训,依托现有机构成立回乡创业农民工指导(服务)中心,免费为创业农民工提供项目信息、开业指导、小额贷款、政策咨询等服务,提高其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组织有资金、懂技术、会管理、立志回乡创业的优秀农民工到省内外重点企业、龙头企业、大型企业学习锻炼,帮助他们拓展创业思路。

拓展资料

具备以下农民工创业无息贷款条件,方可申请: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4、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40%;?

5、无不良纪录,信用良好;

6、应通过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

参考资料:农民工创业无息贷款

唐山农业创业扶持政策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唐山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唐山农业创业扶持政策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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