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现代农业政策陕西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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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我国创新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 2、梁子湖区政府对农业有那些扶持政策
- 3、现代农业产业园需要具备那些功能?
- 4、陕西省建设项目省市配套资金比例是多少?
- 5、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20修订)
一、现代农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
当前农业农村发展形势总体上是好的,但也要看到,相对于全面小康目标的实现,相对于中国经济升级版的要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还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实现农业现代化还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
从国内看,我国农业发展相对滞后,尤其是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不高,农业还是“四化同步”的短腿。不断加快的现代化进程,在给现代农业发展带来难得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1、如何实现农业现代化。
十八大提出来,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实现四化同步发展。在这四化发展中,农业是短腿。改革开放35年,我们的工业化走过了发达国家两百年的历史。全世界最重要的500种工业产品,中国有220多种在世界位居第一,2012年世界粗钢产量不到14亿吨,中国生产了7.2亿吨,铝合金、水泥等产品的产量也占到世界产量的50%以上。
从城镇化来看,我们的城市建设特别是硬件建设方面不输于发达国家,信息化方面基本和发达国家同时起步,但农业现代化,我们不仅没有用三十多年时间走过发达国家两百年的历史,甚至与我国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还有相当大的差距。相对于二三产业,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很低,2012年,一个劳动力创造的农业增加值大约是2万元,工业是10万元,第三产业是8.4万元,也就是说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只相当于工业的1/5、第三产业的1/4。
因此,十八大报告对四化提出的要求是不同的,到2020年工业化是目标实现,城镇化是质量提升,信息化水平是大幅提高,农业现代化是成效显著。这也就意味着农业现代化仍然是“四化同步”的短腿,要跟上其他三化的发展还需要付出艰苦努力,对这个形势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
2、如何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在农业大国向工业大国迈进的过程中,13多亿人的吃饭问题怎么解决?这是必须考虑的重大问题。围绕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有总量平衡、结构平衡、区域平衡、进出口平衡等多个平衡问题,其中最关键的仍然是总量平衡。
改革开放35年来,我们既面临人口增长带来的绝对需求,也同时面临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带来的成长性需求。1978年,我国人均GDP是190美元,2012年是6195美元,在190美元的阶段,大家的要求是吃饱,在6195美元的阶段,我们不仅要求吃饱,还要求吃好,吃的安全,这对农产品供给提出了新的要求。
此外,2.6亿农民工由农产品的生产者变为消费者,这个转变性需求也是巨大的。此外,饲料用粮、工业用粮等间接需求也在增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怎么保障13亿人口的粮食安全,必须要有战略考虑。
3、在城镇化过程中如何保护农民权益。
在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之中,如何保护好农民的利益,如何让农民平等地参与现代化的进程,这是三中全会的明确要求。全会《决定》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具有丰富的政策内涵,提出了很多突破性、开创性的改革意见。在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要给予农民更加充分而合理的保障,要赋予更多的财产权利,比如土地权利,过去主要是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益,可不可以进一步丰富处分权,这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深化。
从国际看,全球一体化发展使中国农业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大。当前,全球农业产业分工深入发展,农产品贸易规模持续扩大,给我国农业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1、如何提升农业的绝对竞争力和相对竞争力。
国内需求的快速增长和生产成本的持续上升,使农产品进口规模增加、品种增多,农业产业面临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农业竞争力有绝对竞争力和相对竞争力之分,从资源的层面讲,我们的大豆、棉花等农产品缺乏像美国这样的绝对竞争力,但是我们的畜产品、水产品仍然具有相对竞争力,特别是和日本、韩国等资源相对匮乏的国家相比,我们的回旋余地还很大。新阶段,需要更多地从全球范围思考我国农业的竞争优势和战略定位。
2、如何有效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
为了解决农产品供给问题,适度进口是有必要的,关键是把握一个度,哪些是必须确保自给的,哪些可以通过适度进口来缓解供给不足压力。目前,我国大豆进口已经达到5838万吨,棉花540万吨,大约占国内需求的80%和50%,在进口的问题上,我们要坚持三大主粮的基本自给,大豆、棉花可以适当进口一些。
3、不仅要关注农产品进口,还要关注农业怎么“走出去”,要研究农业“走出去”的政策定位问题。
比如,对南美国家,可能更多考虑的是重点农产品的进口保障问题,对东盟国家主要是农产品的互利互惠,对非洲国家可能主要是技术援助和扶持,帮助非洲国家提高粮食生产水平,这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是消除中国粮食威胁论的必然选择。对日韩等国家,可能更多的是农产品出口创汇的问题。
二、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任务。
我国农业发展相对滞后、农业竞争力不足的现实背景,要求我们“做大”、“做强”和“做长”我国现代农业。“做大”即是针对我国农产品总量失衡、结构性短缺的状况,要求我们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千方百计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产品供给总量,解决好农产品总量平衡和结构平衡问题,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做强”即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市场,发挥农产品生产的比较优势,提升不同区域农业的相对竞争力和绝对竞争力;“做长”即农业重要产业、重要产品,特别是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产品如何生命力长久、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是必须坚持的基本方向,在此基础上,标准化、品牌化,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围绕这三个目标,现代农业有三大任务:
1、确保13亿人的吃饭问题,实现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2、增加农民的收入。
2012年,农民收入四大来源中的家庭经营性收入占到44.6%,农业仍然是农民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在吉林等粮食主产区,家庭经营性收入可能占到农民收入的60%以上,在陕西苹果产区、新疆棉花产区可能要占到60-80%。只有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推动农民持续快速增收,才能调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的积极性。
3、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过去发展现代农业,主要是关注供给和增收,现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紧迫任务。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五位一体的发展格局中去考虑,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现代农业建设过程中对生态文明应该做正面贡献而不是负面贡献,这应该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第三大任务。
三、建设现代农业要加强体制机制创新。
实现现代农业建设的三大任务,既要靠发展,也要靠改革。从发展的角度看,我认为价格和补贴是对农民影响最大的政策,价格对农民收入和农产品总量供给具有直接的拉动效应,要按照三中全会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完善农业补贴制度,提高政策效应。从改革的角度看,在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旗帜引领下,怎么破解农业农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需要把握五个大的方面。
1、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完善农村土地制度,要在稳定家庭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探索实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的机制。在工业化、城镇化转移大量农村劳动力的背景下,进城农民可以保留自己的土地承包权,把经营权流转出去,这有利于推动农地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受资源条件制约,我国的农地规模经营不可能达到美国那样的水平,但是与日本韩国相比,从一个较长的时间跨度来看,仍然有很大的潜力可挖。
总体上看,规模经济有利于降低成本、抵御风险,有利于提高科技应用水平,也有利于商品化和市场化。同时,也要研究如何实现规模的适度,使得土地产出效率可以达到一个较高水平。
2、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从组织属性来讲,把新的经营主体归纳为四类,其中特别有意义的是家庭经营、合作经营和企业经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都可以算作家庭经营的范畴,土地合作、股份合作、流通合作、产销合作等各类合作,都可以算作合作经营的范畴,产业化龙头企业包括其它工商资本等属于企业经营的范畴。
这些新的经营主体,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特别是商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有效载体,应加以扶持,促使其发展壮大。此外,小规模分散农户仍然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基础,要通过发展社会化服务,鼓励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从种到收全过程的专业化服务,以此来解决千家万户小生产的问题,解决关键农时、关键环节农业劳动力不足的问题,解决老人农业的问题。
3、培养新型职业化农民。
解决谁来种地的问题,是当下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原以为这个问题更多出现在人少地多的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但现在看更多是出现在人多地少的东亚国家,日本是典型代表,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紧随其后,现在我们这个问题也越来越突显。越是人地关系紧张的地区,谁来种地的问题越突出。
过去,我们工业化、城镇化水平不高,土地要承载大量农业人口,结果是大家一起受穷。改革开放打开了农业劳动人口的转移通道,在人均农业资源相对不足的地区,外出务工的收入远远高于在本地务农的收入,因此越是人多地少的地方,农业劳动力转移的越多、谁来种地的问题越突出。现在看,贵州、四川、湖南、江西、安徽等劳动力输出大省都面临这一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培养造就一大批有文化、懂科技、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也就是说,要培养一大批新型的职业化农民。
一方面,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特别是东亚国家的成功经验,通过提供免费职业化教育、扩大在业培训、提供创业贷款等方式,培养一批有志于从事农业的青年人;
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职业化农民的培养,实现农业由身份向职业的转变,将来的职业化农民,应该是进入有门槛、收入有保障、经营有效益、职业有尊严的群体,这对于我们农科院校的学生来讲,也是一个广阔的天地。
4、推进农村金融保险制度创新。
现代农业发展离不开金融保险支持。在农村金融方面,我们围绕农村金融的组织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对金融信贷部门在货币、财税、补贴、监管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但是政策力度还不够,覆盖面非常有限,对金融信贷部门吸引力还不强。
在农业保险方面,目前中央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保险品种只有15个,种植业的包括玉米、水稻、小麦、棉花、油料作物、糖料作物、天然橡胶、森林、青稞,畜牧业的包括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藏系羊、牦牛。
现代农业高度发达的美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高达200多个。我们一些区域性重要品种如陕西的苹果、南方地区的茶叶、大城市的蔬菜生产,都没有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下一步应逐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同时,积极探索创新农业保险的体制机制,目前农业保险的保额太低,只能勉强覆盖生产的物化成本,连劳动力成本都不够支付,应进一步丰富农业保险产品,适当提高保额,让农民选择是保成本还是保收益。总之,要有多种选择。
5、强化试点试验。
改革既要有顶层设计,也要重视基层的创造。三中全会特别强调,全面深化改革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鼓励地方、基层和群众大胆探索,及时总结经验。通过局部的试点试验,为全面改革创新探索路子、积累经验,一直是我们推进农村改革的重要方法。在这方面,各地还有很大的探索试验空间。
国家农业政策扶持项目一:1.种粮直补政策。2014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补贴资金原则上要求发放给从事粮食生产的农民,具体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14年1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2014年种粮直补资金151亿元。2.农资综合补贴政策2014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实行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补贴资金按照动态调整制度,根据化肥、柴油等农资价格变动,遵循“价补统筹、动态调整、只增不减”的原则及时安排和增加补贴资金,合理弥补种粮农民增加的农业生产资料成本。2014年1月份,中央财政已向各省(区、市)预拨2014年种农资综合补贴资金1071亿元。3.良种补贴政策2014年,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对水稻、小麦、玉米、棉花、东北和内蒙古的大豆、长江流域10个省(市)和河南信阳、陕西汉中和安康地区的冬油菜、藏区青稞实行全覆盖,并对马铃薯和花生在主产区开展试点。小麦、玉米、大豆、油菜、青稞每亩补贴10元。其中,新疆地区的小麦良种补贴15元;水稻、棉花每亩补贴15元;马铃薯一、二级种薯每亩补贴100元;花生良种繁育每亩补贴50元、大田生产每亩补贴10元。水稻、玉米、油菜补贴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方式,小麦、大豆、棉花可采取现金直接补贴或差价购种补贴方式,具体由各省(区、市)按照简单便民的原则自行确定。4.农机购置补贴政策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继续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机具种类涵盖12大类48个小类175个品目,在此基础上各省(区、市)可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30个其他品目的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5.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政策2014年继续在山西、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新疆、宁波、青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报废机具种类主要是已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并达到报废标准或超过报废年限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拖拉机根据马力段的不同补贴额从500元到1.1万元不等,联合收割机根据喂入量(或收割行数)的不同分为3000元到1.8万元不等。6.新增补贴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产区倾斜政策国家将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实行新增补贴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倾斜政策。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家庭农场登记制度,明确认定标准、登记法、扶持政策。探索开展家庭农场统计和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工作。推动相关部门采取奖励补助等多种法,扶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7.提高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政策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国家继续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并适当提高2014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水平。2014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提高到每50公斤118元,比2013年提高6元,提价幅度为5.4%;2014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每50公斤135元、138元和155元,比2013年分别提高3元、3元和5元,提价幅度分别为2.3%、2.2%和3.3%。继续执玉米、油菜籽、食糖临时收储政策。8.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为改善和增强产粮大县财力状况,调动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2005年中央财政出台了产粮大县奖励政策。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320亿元,具体奖励法是依据近年全国各县级行政单位粮食生产情况,测算奖励到县。对常规产粮大县,主要依据2006-2010年五年平均粮食产量大于4亿斤,且商品量(扣除口粮、饲料粮、种子用粮测算)大于1000万斤来确定;对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在主产区产量或商品量列前15位,非主产区列前5位的县也可纳入奖励;上述两项标准外,每个省份还可以确定1个生产潜力大、对地区粮食安全贡献突出的县纳入奖励范围。9.生猪大县奖励政策为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生猪养殖积极性,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35亿元,专项用于发展生猪生产,具体包括规模化生猪养殖户(场)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的支出,以及保险保费补助、贷款贴息、防疫服务费用支出等。奖励资金按照“引导生产、多调多奖、直拨到县、专项使用”的原则,依据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权重分别为50%、25%、25%进行测算。2014年中央财政继续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10.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2014年,国家继续坚持市场定价原则,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逐步建立农产品目标价格制度,在市场价格过高时补贴低收入消费者,在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按差价补贴生产者,切实保证农民收益。2014年,启动东北和内蒙古大豆、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试点,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11.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政策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助60.5亿元,在主产省实现了小麦“一喷三防”全覆盖,在西北实施地膜覆盖等旱作农业技术补助,在东北秋粮和南方水稻实行综合施肥促早熟补助,针对南方高温干旱和洪涝灾害安排了恢复农业生产补助,大力推广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对于预防区域性自然灾害、及时挽回灾害损失发挥了重要作用。2014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相关补助力度,积极推动实际效果显著的关键技术补助常态化。12.深入推进粮棉油糖高产创建支持政策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0亿元,在全国建设12500个万亩示范片,并选择5个市(地)、81个县(市)、600个乡(镇)开展整建制推进高产创建试点。2014年,国家将继续安排20亿元专项资金支持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和整建制推进试点,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粮食增产模式攻关,集成推广区域性、标准化高产高效技术模式,辐射带动区域均衡增产。13.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支持政策2014年,继续推进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工作,并已按照2013年资金规模的70%拨付地方。继续抓好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创建,推进标准园由“园”到“区”、由“产”到“销”拓展,在优势产区选择基础条件好、规模大的标准园,推进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销售,提升创建水平。在支持新建标准园基础上,加强集中连片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建设。继续做好北方城市冬季设施蔬菜开发。在东北、西北、华北选择冬春蔬菜自给率低、人口多、产业基础好的城市,开展北方城市冬季设施蔬菜开发工程,制定设施建造标准和生产技术规范,促进设施标准提高、技术规范提高,推进设施蔬菜规范科学发展,提高北方城市冬季蔬菜的供给能力。同时加强宣传,充分发挥引导示范作用。14.测土配方施肥补助政策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测土配方施肥专项资金7亿元,以配方肥推广和施肥方式转变为重点,继续补充完善取土化验、田间试验示范等基础工作,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手机信息服务试点和新型经营主体示范,创新农企合作强化测土配方施肥整建制推进,扩大配方施肥到田覆盖范围。2014年,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面积达到14亿亩;粮食作物配方施肥面积达到7亿亩以上;免费为1.9亿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指导服务,力争实现示范区亩均节本增效30元以上。15.土壤有机质提升补助政策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8亿元,通过物化和资金补助等方式,调动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民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其应用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技术,促进秸秆等有机肥资源转化利用,提升耕地质量。2014年继续在适宜地区推广秸秆还田腐熟技术、绿肥种植技术和大豆接种根瘤菌技术,同时,重点在南方水稻产区开展酸化土壤改良培肥综合技术推广,在北方粮食产区开展增施有机肥、盐碱地严重地区开展土壤改良培肥综合技术推广。16.做大做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支持政策2014年,农业部将会同有关部委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做大做强。一是强化项目支持。通过种子工程等项目,支持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建设育种创新基地。推动新布局的国家和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倾斜。推动国家相关科研计划和专项加大对企业商业化育种的支持力度。发挥现代种业发展基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金融资本支持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二是推动科技资源向企业流动。推动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将国家拨款形成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技术成果,申请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鼓励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或上市交易。研究确定科研成果的机构和科研人员权益比例,并在部分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试点。17.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支持政策近年来,农业部在种植、畜牧、水产和农垦等行业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部分省、市也围绕地方追溯平台建设积极尝试,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成效。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正式纳入《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总投资4985万元,专项用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开发。从2006年开始,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500万财政补助资金补助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工作。2014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2340万财政资金补助农业标准化实施示范工作,在全国范围内,依托“三园两场”、“三品一标”集中度高的县(区)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县44个。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品种生产技术规程等标准的集成转化和印发、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核心示范区的建设、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档案记录的建立以及品牌培育等工作。19.畜牧良种补贴政策从2005年开始,国家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2013年投入畜牧良种补贴资金12亿元,主要用于对项目省养殖场(户)购买优质种猪(牛)精液或者种公羊、牦牛种公牛给予价格补贴。生猪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40元;奶牛良种补贴标准为荷斯坦牛、娟姗牛、奶水牛每头能繁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每头能繁母牛20元;肉牛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牛10元;羊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只种公羊800元;牦牛种公牛补贴标准为每头种公牛2000元。2014年国家将继续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20.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扶持政策从2007年开始,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5亿元在全国范围内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2亿元资金支持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2009年开始中央资金增加到5亿元,2013年中央资金增至10.06亿元;2012年中央财政新增1亿元支持内蒙古、四川、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开展标准化改扩建。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养殖场(小区)水电路改造、粪污处理、防疫、挤奶、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等。2014年国家将继续支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21.动物防疫补贴政策我国动物防疫补助政策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一是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限西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政策;强制免疫疫苗由省级政府组织招标采购,兽医部门逐级免费发放给养殖场(户);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养殖场(户)无需支付强制免疫疫苗费用。二是畜禽疫病扑杀补助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和布病、结核病阳性奶牛实施强制扑杀;对因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给养殖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助,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22.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为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保障牛羊肉等特色畜产品供给,促进牧民增收,从2011年起,国家在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和云南等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内容主要包括:实施禁牧补助,对生存环境非常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的草原,实行禁牧封育,中央财政按照每亩每年6元的测算标准对牧民给予补助,初步确定5年为一个补助周期;实施草畜平衡奖励,对禁牧区域以外的可利用草原,在核定合理载畜量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未超载的牧民按照每亩每年1.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给予牧民生产性补贴,包括畜牧良种补贴、牧草良种补贴(每年每亩10元)和每户牧民每年500元的生产资料综合补贴。23.振兴奶业支持苜蓿发展政策为提高我国奶业生产和质量安全水平,从2012年起,农业部和财政部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中央财政每年安排3亿元支持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片区建设以3000亩为一个单元,一次性补贴180万元(每亩600元),重点用于推行苜蓿良种化、应用标准化生产技术、改善生产条件和加强苜蓿质量管理等方面,2014年将继续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24.渔业柴油补贴政策渔业油价补助是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项重要的支渔惠渔政策,也是目前国家对渔业最大的一项扶持政策。根据《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法》规定,渔业油价补助对象包括:符合条件且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远洋渔业、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2014年将继续实施这项补贴政策。25.渔业资源保护补助政策2013年落实渔业资源保护与转产转业转移支付项目资金4亿元,其中用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30600万元,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9400万元。2014年该项目将继续实施。26.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2013年开始,中央对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给予补助,无房户、D级危房户和临时房户户均补助2万元,C级危房户和既有房屋不属于危房但住房面积狭小户户均补助7500元。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的补助对象按长期作业地确定,2010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的渔户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列为补助对象:一是长期以渔船(含居住船或兼用船)为居所;二是无自有住房或居住危房、临时房、住房面积狭小(人均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且无法纳入现有城镇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范围。27.海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政策自2012年9月开始,国家安排42亿多元用于海洋渔船更新改造。渔船更新改造坚持渔民自愿的原则,重点更新淘汰高耗能老旧船,将渔船更新改造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海洋渔业生产方式转型相结合,形成到较远海域作业的能力。中央投资按每艘船总投资的30%上限补助,且原则上不超过渔船投资补助上限。中央补助投资要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按照建造进度分批拨付,不得用于偿还拖欠款,不得用于购买国外设备。国家不再批准建造底拖网、帆张网和单船大型有囊灯光围网等对资源破坏强度大的作业船型。28.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支持政策2014年将继续加大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政策扶持力度,着力将示范区打造成为现代农业排头兵和农业改革试验田。一是认定第二批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和第三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和示范区规模,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二是继续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对投入整合力度大、创新举措实、合作组织发展好、主导产业提升和农民增收明显的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示范区给予1000万元左右的奖励。29.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支持政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2014年中央1号文件对进一步做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14年的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将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以启动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和试验项目、组织召开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交流会、完成改革试验项目中期评估三大工作为重点,充实试验内容,完善工作机制,加大试验项目组织实施力度,力争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取得新突破,为新时期农村改革发展积累经验、探索路子。30.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支持政策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5亿元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按照不超过单个设施平均建设造价30%的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定额补助,扶持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马铃薯贮藏窖、果蔬贮藏库和烘干房等三大类19种规格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实施区域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福建、河南、湖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3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97个县(市、区、旗、团场)。2014年,将继续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31.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为推进全国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降低流通费用,全国所有收费公路(含收费的独立桥梁、隧道)全部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范围,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的公路收费站点,要开辟“绿色通道”专用道口,设置“绿色通道”专用标识标志,引导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优先快速通过。鲜活农产品品种范围,新鲜蔬菜包括11类66个品种、新鲜水果包括7类42个品种、鲜活水产品包括8个品种、活的畜禽包括3类11个品种、新鲜的肉蛋奶包括7个品种,以及马铃薯、甘薯(红薯、白薯、山药、芋头)、鲜玉米、鲜花生。“整车合法装载”32.生鲜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减免政策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蔬菜范围。各种蔬菜罐头,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不属于所述蔬菜的范围。2013年1月11日下发的《国务院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5号)要求,继续对鲜活农产品实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环节低税收政策,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2014年国家将继续实行生鲜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减免政策。33.农村沼气建设政策2014年,因地制宜发展户用沼气和规模化沼气。在尊重农民意愿和需求的前提下,优先在丘陵山区、老少边穷和集中供气无法覆盖的地区,发展户用沼气。支持为农户供气的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鼓励农民合作社、村委会和企业承担建设沼气工程,把开展沼渣、沼液利用作为项目立项审核的重要内容;创新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机制,建立产业化发展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沼气建设和运营,拓宽沼气使用出口。依托公益性(农业)行业科技专项,加大研发攻关力度,加快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更新换代,提高沼气项目工艺技术水平。在有条件地区试点推广政府购买沼气服务,健全服务体系,多措并举提高沼气服务质量和水平。34.开展农业资源休养生息试点政策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目前,农业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4-2020年)》,同时配合国家发改委编制《农业突出环境治理总体规划(2014-2018年)》,不断建立健全农业资源保护政策和农业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促进农业环境和生态改善。规划中的农业环境治理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开展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以南方酸性水稻土产区为重点区域,以降低农产品中重金属含量为核心目标,以农艺措施为主体、辅以工程治理手段,在摸清污染底数的基础上,对污染耕地实行边生产、边修复,同时对示范农户进行合理补偿。二是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在农业面源污染严重或环境敏感的流域,开展典型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建设。在养殖、地膜、秸秆等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田残膜回收与再生、秸秆综合利用、水产养殖污染治理等示范建设。三是开展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治理。35.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政策推进新一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重点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推行县域农村垃圾和污水治理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城镇垃圾污水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行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深入开展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交通便利且转运距离较近的村庄,生活垃圾可按“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的方式处理;交通不便或转运距离较远的,可就近分散处理。离城镇较远且人口较多的村庄,可建设村级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人口较少的村庄可建设户用污水处理设施。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整乡整村推进农村河道综合治理。36.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政策2014年,农业部将进一步扩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使试点县规模达到300个,新增200个试点县,每个县选择2-3个主导产业,重点面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中的带头人、骨干农民等,围绕主导产业开展从种到收、从生产决策到产品营销的全过程培训,重点探索建立教育培训、认定管理和扶持政策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吸引和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农业生产经营者,支撑现代农业发展,确保农业发展后继有人。37.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示范县建设政策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26亿元,基本覆盖全国农业县。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县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完善以“包村联户”为主要形式的工作机制和“专家+农业技术人员+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户”的服务模式,培育科技示范户,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岗计划,开展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建立健全县乡村农业科技试验示范网络,全面推进农业科技进村入户。38.阳光工程政策2014年,国家将继续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以提升综合素质和生产经营技能为主要目标,对务农农民免费开展专项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系统培训。阳光工程由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广校、农技推广机构、农机校、农业职业院校及有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培训工作。39.培养农村实用人才政策2014年继续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和大学生村官示范培训,增选一批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依托培训基地举117期示范培训班,通过专家讲课、参观考察、经验交流等方式,培训8700名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和3000名大学生村官,同时带动各省区市大规模开展培训工作,培养致富带头人和现代农业经营者。40.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合法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关政策,解决好辖区内农业转移人口在本地城镇的落户问题。二是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范围。全面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逐步推进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居住地居民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
一是主导产业提质增效
现代农业产业园由于聚焦当地主导产业,要素资源集中投放在某个区域优先发展,同时产业集聚产生外部的优势和全产业链集约可控,一定会产生明显的提质增效效果。
各产业园选择比较优势突出的特色产业作为主导产业,综合施策,促进生产要素在空间和产业上的优化配置,强化链条延伸和集约开发,打造产业集群,将资源优势、比较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产品优势和竞争优势,产业发展水平在区域甚至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如福建省安溪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标准化茶园1.57万hm2,茶叶产量约占全国的1/20,已形成茶叶种植、加工、销售、物流、研发、人才、电商等各类产业要素聚集的现代高效茶业示范经济综合体,安溪铁观音名列全国茶叶类区域品牌价值第一。
二是科技驱动更加有力
各产业园可以集中融合资源,搭建平台,与科研院校开展紧密合作,共建产学研合作基地,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的研发、示范、推广,打造农业科技创新高地和现代技术与装备集成区。目前,62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有23个产业园拥有院士工作站,有7个产业园拥有博士后工作站,有12个产业园拥有国家级研发、试验、检测中心。依托这些科研平台,以技术服务和成果转化为手段,为产业园发展、人才培养、科技贡献提升等提供技术支撑,产业园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70.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3.2个百分点。
如陕西省洛川县现代农业产业园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洛川苹果试验站为基地,组建了洛川苹果产业开发院士工作站,建成国家级苹果种质资源圃和国家级苹果选种场各33.33hm2,引进种质资源2000份,引进400个苹果新品种、品系、砧木和100个自优选系进行比较试验,培育出秦脆、秦蜜等5个新品种,取得免套袋、免人工疏花疏果、重茬栽培、矮砧宽行种植、以虫治虫生物物理防治等20多项重大技术突破。
三是产业融合不断深入
围绕主导产业发展,农业产业园科学规划布局生产、加工、物流、研发、休闲、服务等功能板块,推动产业链纵向延伸和产业间横向拓展,形成产加销、农工商、农文旅一体化发展格局,逐步打破一、二、三产业割裂形态,积极探索深度融合和系统经营模式,初步形成六次产业新业态。
如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围绕“陈皮”产业,建设新会(柑)陈皮种质资源保护与良种苗木繁育中心,建设绿色标准化种植基地,强化精深加工,形成茶、饼、酒、酱、酵素、调料、凉果等系列产品35大类、100多个品种,建设新会陈皮标准仓储中心,深挖陈皮产业生态、休闲、健康和文化价值,建成中国首个集陈皮交易、特色餐饮、休闲养生、文化旅游于一体的大型特色农产品商业文化综合体,产业融合发展迈出新步伐。
四是带动农民作用初显
全国许多产业园以土地流转、土地入股、务工就业等形式,推动发展“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合作制、股份制、订单农业等多种利益联结方式,深化“订单农业+合同价收购+二次分红”利益联结模式,探索构建“大园区+小庭园”、“大产业+小业主”等产业化联合体,促进小农户与大市场、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2018年产业园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2.2万元,比2016年增长27%,比各产业园所在县平均水平高出30%以上。同时,有19家产业园积极探索财政奖补资金折股量化等新的利益联结机制,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促进农民更多分享二、三产增值收益,有效增加农民财政性收入。
如湖南省宁乡市现代农业产业园由村集体成立合作社,将4300万元财政资金通过合作社作为股权资金入股企业,以保底(5%)+浮动的形式参与企业年底分红。分红的20%作为村集体的管理运行经费,剩余80%按照向企业流转的土地、交售的粮食或宁乡花猪数通过合作社分给农户。
五是品牌建设实现突破
“乡村振兴”是三农工作的抓手,“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抓手,“区域品牌”是产业兴旺的抓手。也就是说,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是乡村振兴(产业兴旺)、脱贫攻坚、一二三产业融合和区域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抓手。吉林大米、寿光蔬菜、盱眙龙虾、洛川苹果、普洱茶叶、横县茉莉花等等,都是典型例证。
在全国各大产业园,品牌建设贯穿其中,是引领农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标志和抓手。
各产业园构建现代农业绿色生产体系,大力推进生产、加工、流通和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推进绿色、有机、地理标志保护、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认证,创建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的产品品牌,归根到底的目的是,为了让产品在市场中有竞争力,让消费者能够辨识和放心,这正是做品牌想要达到的目的和效果。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陕西现代农业政策,省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加大对产粮大县陕西现代农业政策的政策支持,缓解其财政配套压力,创新开发机制,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陕西现代农业政策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规定,结合陕西现代农业政策我省近几年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现对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作出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省级与市(区)级资金配套比例
(一)中央财政资金与我省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为1:0.5,其中省本级承担80%以上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市级承担20%以下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二)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韩城开展省内计划单列市试点的意见》(陕办发[2012]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省财政对计划单列市的扶持力度,做大做强韩城市县域经济实力,韩城市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全部由省财政承担。
(三)为进一步缓解县级财政配套压力,取消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由此减少的配套资金全部由省本级财政承担。
(四)省财政依据各市(区)财力状况,确定省与市(区)两级财政承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为:
1、省级财政与西安市、延安市、榆林市的配套比例为0.6:0.4;
2、省级财政与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区、省监狱管理局、省农垦总公司的配套比例为0.9:0.1。
二、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资金配套比例
(一)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为1:0.5。
(二)非省级相关部门直属单位承建的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省级财政与市级财政配套比例执行项目所在市区的省市两级配套比例。
(三)省级相关部门直属单位承建的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省级财政与市级财政配套比例,除省水利厅直属管理的灌区管理单位组织实施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省级财政与省水利厅的配套比例为0.7:0.3外,均执行项目所在市区的省市两级配套比例,且市级配套资金,由省级相关部门承担落实。
本通知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通知》(陕财办农发﹝2011﹞7号)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投入比例的通知》(陕财办农综﹝2007﹞14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种质资源和新品种保护、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种子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执法工作。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现代农业、林业发展需要,编制种业发展规划,建立种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农业、林业种质资源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品种选育审定、生产基地建设、良种繁育推广、质量监督检验、种子储备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种子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和种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基础设施建设、人才流动、利益分配、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扶持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科研机构开展育种公益性研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开展种子生产经营、收储的信贷服务和种子保险业务,支持推广使用高效安全制种采种技术和先进适用的制种采种机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农机具购置补贴。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和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第七条 省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种质资源保护需要,建立省级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库、划定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地。
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依法开放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库、保护区和保护地。第八条 省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省内种质资源普查,做好种质资源的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安全管控工作,加强种质资源的基础性、公益性研究。
省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目录,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新的有重要利用价值的种质资源的,应当报告当地县(市、区)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相应奖励。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鼓励支持科研机构、种子企业利用种质资源开展种质创新、新品种选育等工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优良品种,促进种业科技成果转化。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育种,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联合选育的品种权归属及其产生的收益分配,按照协议约定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第十三条 省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品种审定委员会。品种审定委员会依法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
主要农作物品种、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标准,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分别拟定,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品种审定应当建立审定档案,审定档案包括申请文件、品种审定试验数据、种子样品、审定意见和审定结论等内容,保证可追溯。
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审定证书,省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公共信息平台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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