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设备有哪些安全常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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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锅炉的安全常识1
锅炉的安全常识1 ♂
锅炉的安全常识
1、锅炉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全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2、锅炉的安装、维修、改造。从事锅炉的安装、维修、改造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资格证书,方可从事锅炉的安装、维修、改造。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拟进行安装、维修、改造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辖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将开工告知送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告知后即可施工。
3、锅炉安装、维修、改造的验收。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要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所申报锅炉的水压试验和安装监检。合格后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参与整体验收。
4、锅炉的注册登记。锅炉验收后,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填写《锅炉(普查)注册登记表》,到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并申领《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登记证》。
5、锅炉的运行。锅炉运行必须由经培训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持证人员操作,使用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八项制度、六项记录。
6、锅炉的检验。锅炉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未经安全定期检验的锅炉不得使用。锅炉的安全附件安全阀每年定期检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检定一次,未经定期检验的安全附件不得使用。
7、严禁将常压锅炉安装为承压锅炉使用。严禁使用水位计、安全阀、压力表三大安全附件不全的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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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设备有哪些安全常识?
不知道你说的是何种锅炉,百度上关于锅炉安全常识有很多,我从专做锅炉清洗和锅炉安全的欣格瑞网上找了一些资料,结合百度文库的一些资料,整理如下:
(1)检查膨胀罐的压力是否正常,无泄漏;
(2)检查内燃机风扇和循环水泵是否正常工作;
(3)检查点火感应针位置是否正常,是否表面积的碳或严重损失,如无法清除应该取代;
(4)检查是否有任何影响燃烧器火焰烧孔碳沉积,检查是否有任何规模或污垢主要换热器等;
(5)检查控制和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正常,操作按钮可以正常使用;
(6)是否水泵水长时间停下来的沉淀杂质卡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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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小知识的问答
风筝升空的原理,主要是靠(风)的推力升扬于空中。风筝本身有重量,会往地面降落,它之所以可以在空中漂浮飞翔,是受空气的力量支撑向上,这种力量称为扬力。风筝在空中时,空气会分为上下流层,此时通过风筝下层的空气受风筝面的阻塞,空气的流速减低,气压升高,风筝就上扬,上层的空气流通舒畅,流速增强,致使气压降低,把风筝吸扬上去,扬力即是由这种气压之差才产生的。故飞翔空中的风筝,接受空气的扬力之外,同时亦受到空气往下压的压力,此压力称之为抗力,若抗力小于扬力时,风筝才能飞翔于空中所以风筝提线的角度若放置下方时,抗力增强,风筝只会往远处飞扬,若放置上方时,扬力增强,抗力减少,风筝才会往高处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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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首都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的使用操作及其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三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人为本,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的主体责任,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提升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协助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和区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为农机监理机构)实施具体工作。
财政、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农业行政部门与毗邻省、市有关部门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区域协作机制,在农业机械的跨区作业、信息共享和技术服务等方面开展协作。
市和区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与同级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强化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第八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和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市场营销、技术指导和宣传培训等服务,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安全保障第九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业机械使用操作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使用操作的安全规章制度,做好农业机械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推进农业机械安全标准化建设,保障农业机械使用操作的安全。第十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使用操作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农业机械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第十一条 本市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由市农业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十三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农业机械使用操作的安全规章制度;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检查本单位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状况;
(四)及时排查并督促消除农业机械事故隐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所有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维护和保养农业机械,确保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二)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定期申请安全检验;
(三)停止使用和报废已经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第十五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农业机械所有人为他人提供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前,应当与作业服务需求方签订专门的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安全协议,或者在作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安全责任,并指定专门人员维护农业机械现场作业秩序。第十六条 本市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安全协议示范文本,由市农业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和农业机械作业服务需求方使用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安全协议示范文本。第十七条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农业机械所有人雇用他人操作农业机械的,应当确认所雇用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操作人员持有有效操作证件、其他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不得违章指挥、强令操作人员冒险作业。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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