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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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内江海鲜批发市场(内江海鲜批发市场在哪里)8 ♂
内江有饰品批发市场吗?
内江就一个黄角井批发东西,里面应该有批发饰品的地方,要你自己进去逛一逛,不过本人建议你去成都火车站的荷花池批发,火车是4个小时,火车票不超过10元,你买票买到最近的资中站,只要4元,中途不会查票,4元可到成都,来回8元。运气不好要查票就补嘛,反正不超过10元。
(本人上火车从来只买4元,坐了100次该有了,没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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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海鲜批发市场?
有。
1.积米崖海鲜市场。
2.武夷山路海鲜市场。
3.扒山农贸市场。推荐指数依次类推。积米崖由于靠着渔港,海鲜是最新鲜的,价格也挺贵。武夷山种类最齐全,各种鱼虾蟹都有。扒山种类较少,螃蟹,鱼比较多,但是价格相对便宜一点。
内江猪养殖技术,内江猪的品种优势 ♂
内江猪养殖技术,内江猪的品种优势公猪饲养:一天喂四次,日粮混合精料常用玉米、豌豆、蚕豆和动粗性饲料。
母猪饲养:以青饲料为主,在不同阶段使用不同种类的饲料。
仔猪:一般在20日龄开始补料,接近断乳期,青料喂养量逐渐增加。
肥育猪:一般采用“吊架子”肥育方式。
内江猪的品种优势:适应性强、配合力好、抗病力强、母性强、无繁殖障碍、肉质好。
一、内江猪的品种优势
1、适应性强,对高寒气候环境和极端不良营养条件具有较强的抗逆性和耐受性。
2、配合力好,杂交优势明显。
3、抗病力强,对多种疾病的敏感性低于外种猪。
4、母性强,发情明显,几乎没有繁殖障碍。
5、肉质好。此外,内江猪还具有遗传稳定、耐粗饲养、性情温和等特点。
二、内江猪的养殖饲料
1、内江猪大部分饲料依赖于田间种植和农副产品,精料有玉米、蚕币等,青绿饲料有甘薯藤、牛皮菜、天星艾、一创汀、荞子苗、巴山豆苗、介喊糖、豌豆桩、黄豆糠,多汁饲料有南瓜和胡萝卜等,干粗料有蚕豆糠、豌豆糠、大豆糠等。
2、除了国营农牧场养猪多采用生喂外,农村多为熟喂,幼嫩的青料一般切碎鲜喂,粗老部分则切碎与粗材料和青料混合煮熟后饲养,干粗料浸泡软化或煮软饲喂,部分干薯和蚕豆苗等用于青贮和风干贮藏。
三、内江猪的养殖技术
1、公猪饲养
对公猪饲养管理比较精心,一般一天喂四次,日粮混合精料常用玉米、豌豆、蚕豆和动粗性饲料,公猪在配种期间要适当增加精料饲养量。
2、母猪饲养
母猪的饲养以青饲料为主,在母猪的不同阶段使用不同的饲料种类,调整营养水平。
3、仔猪饲养
小猪一般在20日龄开始补料,先把炒好的豌豆浸在盐水里,放在圈外引食,小猪上食后,把精料煮成粥,每天喂3次,也可以生喂。双月断乳时,平均每头仔猪消耗精料约13公斤,青料约15公斤。供育肥用的仔猪40日龄左右阉割,接近断乳期,青料喂养量逐渐增加,培养耐粗性能。
4、肥育猪
肥育猪一般采用“吊架子”肥育方式,60~90日龄体重12~20公斤的日粮以精料和青料为主,每天在圈舍附近溜放。体重25~40公斤的架子猪,充分利用内江猪的耐粗性强的特征,喂养青粗料或给少量农副产品。体重50公斤后,开始加入薯类和种子实料催肥。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1 ♂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正确、及时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自治区内田间、场院、草牧场和其他道路以外的地方发生的农机事故。第三条 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停放过程中因碰撞、碾轧、绞轧、翻覆、落水、爆炸、火灾、机件飞打等造成人员伤亡、牲畜死伤、机具损毁、财产损失的事故。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农机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农机事故处理工作。第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机事故的职责是:勘验处理农机事故现场,认定农机事故责任,对农机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第六条 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机事故,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定责,以责论处,并实行回避制度。第二章 农机事故分类和处理权限第七条 农机事故按照性质分为四类:
(一)责任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停放过程中,因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农机安全监理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行为造成的农机事故;
(二)意外事故:是指驾驶、操作人员因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造成的农机事故;
(三)技术事故:是指因农机的设计、制作、改装和修理质量等问题造成的农机事故;
(四)破坏事故:是指人为故意造成的农机事故。责任事故经认定后,由农机监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处理。意外事故、技术事故经认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破坏事故经认定后,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第八条 农机事故按照危害程度分为四类:
(一)轻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元的;
(二)一般事故: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至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至9人,或者轻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的。第九条 轻微事故、一般事故由旗县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处理结果报盟市农机监理机构备案。
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由盟市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处理结果报自治区农机监理机构备案。
苏木乡镇和嘎查村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旗县农机监理机构的领导下,协助处理农机事故。第十条 上级农机监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处理由下级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的农机事故,也可以将自己负责处理的农机事故交由下级农机监理机构处理。第十一条 农机监理机构在处理农机事故中,对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交公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第三章 事故现场处理第十二条 发生农机事故的农业机械应当立即停机,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及时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当事人不得伪造、破坏现场或者逃逸。
过往车辆的驾驶员,农机作业的辅助人员和行人,应当协助维护事故现场秩序,救护受伤人员,向农机监理机构报案,提供证据,检举揭发肇事者。第十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勘验现场,收集证据,调查事故经过及发生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清理现场,恢复正常生产秩序。第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根据事故处理的需要,对发生农机事故的农业机械及有关证件可以依法登记保存。第十五条 农机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农业机械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农机监理机构指定的一方或者几方预付,结案后按照农机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费用。第十六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农机事故的伤者,并如实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尸条件的医疗单位,对农机监理机构决定存放的农机事故的死者尸体,应当接受代存。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协助前款规定的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用和尸体存放费用。第十七条 农机事故死者的尸体经司法部门检验完毕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于10日内办理殡葬事宜。无特殊原因逾期拒不办理,或者借尸要价、拖延、拒绝处理的,尸体保管费由死者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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