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作权的效力有哪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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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耕作权是什么?1
耕作是指作物种植以前,或在作物生长期间,为了改善植物生长条件而对土壤进行的机械操作,耕作的基本目的有三个:(1)改良土壤结构;(2)把作物残茬和有机肥料掩埋并掺和到土壤中去;(3)清除杂草或其他不需要的植株。根据上述定义,以下属于耕作的是( )。2 ♂
木炭的用途。
一、机制木炭用途广泛,适用于: 1、冶金(炼铁还原剂、炼铝用电极、钢锭保温剂); 2、化工(用于生产二硫化碳、碳化钙、四氯化碳等); 3、建筑(混凝土特殊填料、绝缘材料、耐火材料等); 4、农村园艺(改良土壤、保护水土、熏炒茶叶等); 5、畜牧业(饲料掺合剂、畜拦除臭); 7、生活燃料(取暖、烘烤食品、火锅等)。 二、产品类型: 1、机制木炭产品型号: YX-JZT-001 产品名称: 机制木炭原产地: 云南玉溪描述: 又称棒炭,形状有六棱,中间一孔,主要原料有竹子、锯沫、等原料加工而成,无烟无味,具型状规则、燃烧时间长、热质高等特点,是民用烧烤及工业炼钢、炼硅、炼铜及加工活性炭的原料。 2、球炭产品型号: YX-QT-002 产品名称: 球炭原产地: 云南玉溪描述: 形状可根据客户要求而定,是世界上需求量最大的烧烤炭,目前本公司月产量在5000吨以上。 3、炭粉产品型号: YX-TF-003 产品名称: 炭粉原产地: 云南玉溪描述: 供炭粉80-400目,用于炭产品、人体保护、水处理、净化空气、土壤改良、高尔夫球场等。 4、熏香炭产品型号: YX-XXT-004 产品名称: 熏香炭原产地: 云南玉溪描述: 高级熏香炭,由精选木炭粉加高级香料精制而成,燃烧过程中散发清香是贵族熏香用炭,日产量3吨以上。
“机制木炭”生产项目是国家“九五”科技攻关课题。为加快该项目产业化进程,国家出台系列政策,政府减免税收予以大力支持,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关于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等,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林业局联合发布公告,鼓励相关企业增加出口。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力度,大力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禁止砍伐林木、限用天然林木炭、严禁土窑烧炭,使机制木炭取代天然木炭成为必然。随着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木炭以其独特的性能优势,在工业、农业、畜牧业、化工、冶金、取暖、烧烤等领域的使用量不断增加。据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市场信息》栏目报道:全国机制木炭年需求量约为6000万吨,产品价格已由去年同期的1200元/吨上升到2100元/吨;国际交易市场更高达390欧元/吨。国际市场行情看涨,欧共体、美、澳、韩、日、西亚各国每年从我国订货总量即达1500万吨,仅我国台湾地区就有280万吨的年需求量,且经常出现延期交货及断货现象。
我国幅员辽阔、资源丰富,每年可利用的农作物秸秆、林业剩余物约60亿吨。因此,机制纤维棒及木炭生产项目是各贮木厂、木材加工厂、林厂、粮油加工厂、农副产品加工厂或个人投资首选。
耕作权是什么?1 ♂
耕作权是什么?
??所谓耕作权,就是在他人土地上进行种植活动并获取收获物的权利。实际上,作为土地他项权利的耕作权也是我国的特殊现象。具体说,根据已有的实践,这种权利具有如下特点:
1)它是农民在土地被国家征收以后,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在已经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继续种植农作物或林木的权利;
2)作为耕作权标的物的土地,包括闲置未用或者使用有余的国有土地以及在满足建设用途的前提下能够用于农业耕种的土地(如铁路、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大型靶场、实验场用地等等);
3)耕作权人进行种植活动,不得妨碍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正常使用;
4)耕作权一般为无偿利用权,耕作权人无需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任何租金或报酬;5)耕作权一般无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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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承认耕作权的意义在于提高土地利用率,防止土地浪费和发展农业,同时兼顾国家建设需要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建国以来发布的土地法规中,存在着一些关于耕作权的规定。例如,1951年1月国务院《关于纠正与防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浪费现象的通知》中规定:“对建设单位因建设计划变更,不再使用或使用后尚有多余的土地,都应当无偿收回,另行调拨给其他建设单位使用或组织农民耕种。
??”1958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5条规定:“已经征用的土地,如果在种植一季农作物的期间暂不使用,在不妨碍建设用途的条件下,应该交给农民继续耕种。”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21条规定:“已征用2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收回的土地,可作如下处理:……借给生产队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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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满足国家建设用途的同时允许农业利用的土地,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铁路留用土地。1965年5月铁道部在《复关于使用铁路两侧留用土地的问题》中规定:“铁路留用土地范围之内,在不妨碍路基稳定及植树造林的条件下,可允许地方人民公社适当耕种低矮旱田作物(不准耕作水田),土地权仍归铁路,铁路有用土地需要或修建工程使用土地时,随时收回,均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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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作权的效力有哪些?
作权人享有对他人土地进行耕作利用并获取耕作收益的权利。耕作权人对土地的耕作利用,通常是无偿的。
耕作权人对于妨碍其正常耕作或者损坏其农作物的行为,有请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权利。
耕作权可以转让、继承。耕作权人对土地的保护、改良有经济上的投入的,允许其有偿转让或出租。
耕作权人在进行耕作时,不得妨害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坏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上的建筑物。耕作权人应当遵守法律、协议为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财产和土地使用利益而对耕作行为的限制(例如,不得在铁路两侧用地内毁林开荒、挖坑取土、开塘蓄水、种稻养鱼和建坟,不得在靶场、实验场作业时间擅自进入作业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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