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通知:国三农机补贴申请办理时限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
关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排放标准“国三”升级“国四”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有关农机生产销售企业,购机者:
按照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2月联合发布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修改单,及其配套技术规范《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中国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简称“国四”)。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环保要求
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关于做好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获证产品信息变更等相关工作的通知》,2022年12月1日起,原国三产品的鉴定证书未变更为国四产品前,不得将国三产品所获证书用于申请购机补贴、政府采购和技术推广等相关活动,不能用于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投档。
二、做好国三产品补贴受理工作
2022年12月1日(含)后购置的柴油农业机械(以发票日期为准),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否则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对2022年11月30日(含)前购置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国三农机产品(以发票日期为准),补贴申请办理时限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
三、加强补贴政策实施监管
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黑农厅函〔2021〕1549号)中机具核验、监督检查、异常情形报告等制度要求,加强机具核验和已办理补贴机具的检查抽查,比对系统投档图片、配置信息,调查了解机具价格变化和差异情况,尤其对单一型号短期内增长较快、单一用户购置多台同型号机具的要重点查,发现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况要及时停止补贴受理,调查清楚并逐级书面上报。任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相应企业承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1月17日
【汇总】10个地区执行 | 农机补贴农业机械“国四”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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