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三鉴定和信息公开,不注意这些可能上不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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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徐峰

国三升级已经进入执行的中后期,柴油机企业国三产品陆续上市,主机企业的配套也逐渐齐全,在迈过产品研发的阶段后,鉴定申请成为尤其重要的环节。

2015年8月,农机试验鉴定总站发布了《关于涉及农用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的部级推广鉴定信息变更的通知》,阐明由国二排放升级至国三排放涉及的产品信息变更问题;随着国三升级的分步实施的确定,2016年4月农业部又发布了《关于做好当前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确定了自主变更的原则。

两个文件均对国三产品的鉴定申请及信息变更提出了基本原则及说明,那么具体到实际操作中,哪些信息变更需要重新鉴定,哪些可以直接变更,在申请鉴定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本文从排放升级的相关法律标准文件的梳理入手,分析了排放升级与排放信息公开的区别,需要重新申请鉴定信息变更的情况及注意问题,最后探讨了推广鉴定与购机补贴资格的关系,并对农机企业成立检验检测机构提出了设想。

自从《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发布实施以来,“国二升国三”一直是农机行业内的热门话题,大家从刚开始对国三排放技术、政策等相关问题的迷茫不解、不知所措,到现在国三排放在农机行业有条不紊的推进,这与相关部门多个文件陆续发布实施有密切的关系。这些文件政策出台,基本是朝着科学施策、立足实际、简政放权、便民为民、提高效率等方向进行,对这些技术政策文件的正确理解和把握是对当前农机生产企业做好柴油机国三排放标准要求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信息公开的一项重要工作,笔者就相关要求做了一些技术分析和探讨。

一、相关法律标准文件的梳理

对农业机械行业领域涉及农用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政策文件进行整理,可分为三个方面:

1.法律法规(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以下简称《大气法》)2015年8月29日发布,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涉及农机方面的主要有:非道路移动机械(包含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以及违反规定的相关罚则。

2.环保部发布的相关标准和文件(部分)

2)《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2014年5月16日发布,2014年10月1日实施。标准规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以及柴油机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测和耐久性要求,排放的实施时间。

3)《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环保部公告 2016年 第5号)2016年1月14日发布实施。对农用机械执行国三排放标准延至2016年12月1日,农用柴油机的执行时间不变。

4)《关于取消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核准的公告》(环保部公告 2016年 第30号)2016年4月11日发布实施。取消新生产机动车(包含农用柴油机)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核准,并规定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资质条件、开展排放检测的具体要求和责任等。

5)《信息公开工作指南》,2015年12月环保部召开信息公开工作会议,介绍了非道路移动用发动机、非道路移动用机械环保排放信息公开的工作流程、公开的内容、技术要求等。包括的生产一致性信息、信息公开的内容等。会议课件可在机动车环保网上下载。

3.农业部发布相关文件(部分)

6)《关于印发部级推广鉴定受理和信息变更有关审查规定的通知》(农机鉴〔2015〕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2015年5月6日发布实施。对部级推广鉴定有效期内信息变更、受理审查、定型文件把握等进行了明确。涉及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后获得部级推广鉴定证书的农业机械产品信息变更的情况。

7)《关于涉及农用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的部级推广鉴定信息变更的通知》(农机鉴〔2015〕95号)(以下简称95号文)2015年8月10日发布实施。明确了农用柴油机、农用拖拉机、其他农业机械涉及国二升国三排放的部级推广鉴定信息变更的变更范围、申报要求、时限要求和审查要求等。

由于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导致柴油机结构需要进行较大的改进,农机鉴〔2015〕95号文与农机鉴〔2015〕63号文要求相比,在进气方式、外廓尺寸和净质量等变化上,要求放宽。具体见表1。

由于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导致柴油机结构变化较大,以及由此引起的整机参数的变化。农机鉴〔2015〕95号文件与农机鉴〔2015〕63号文件要求相比,在整机配套柴油机进气方式、标定功率和消声器消音腔尺寸、重量等变化上要求相对较宽。

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6〕6号)(以下简称6号文)2016年3月29日发布实施。其中“明确排放标准升级后证书信息变更原则”一条,进一步明确了推广鉴定涉及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信息变更的申报和审查要求。

二、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与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信息公开

据了解,很多农机企业存在重国三排放标准轻排放信息公开的情况,甚至不知排放信息公开为何物,还有人将柴油机国三排放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信息公开混为一谈,其实不然。

农机行业国三排放主要是指生产和销售的柴油机以及主机配套的柴油机必须是通过中国第三阶段排放型式核准,这是国家强制性标准GB20891-2014的要求。主要对象是非道路移动用柴油机。

排放信息公开是《大气法》的要求,如果不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或排放达不到要求处罚和后果相当严重。从农机行业而言,主要对象不仅是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还包括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汽油机以及所有装用柴油机或小型点燃式发动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大气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销售。检验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排放信息公开是指生产企业对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柴油机在指定公开平台或随车文件上公开相关环保信息,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1)生产企业基本信息;2)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污染控制技术内容、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相关资料);3)排放检验信息(核准、企业自检、检验车机型状态信息、检验条件、检验结果);4)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计划(申报和检验计划时间/地点/系族/源机);5)召回相关信息;6)随车文件(声明书、标签)等。按照标准要求,安装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上的柴油机应满足该柴油机型式核准的下列特征:进气压力降不应超过型式核准的柴油机规定的压力降。排气被压不应超过型式核准的柴油机规定的背压。

柴油机国三排放和排放信息公开两者在依据来源、主要对象和主要内容上都有明显区别,见表2。表中排放信息公开的依据“相关检测方法标准”,是指非道路移动机械(农业机械)排放检测方法标准,但是目前还没出台(汽车行业已有相关标准, GB 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相关部门还需加快非道路移动机械(农业机械)的排放检测方法标准的制定工作。

三、国二升国三的推广鉴定信息变更分析

1.不用再申报信息变更的情况

农办机〔2016〕6号文规定“农用柴油机、拖拉机以及其他农业机械,因农用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到中国第三阶段而引起的产品信息变化,企业可在现行相关规定允许变化范围内自主变更,无需申报变更和备案”是对95号文部分内容进行修订,是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效率、增加企业的自主权。但是自主变更需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不涉及推广鉴定证书信息的变更,仅仅是产品信息变化,二是仅限由国二升国三排放升级引起的变更,如果不是,还得按63号文的要求执行。如轮式拖拉机的配重、转向系、制动系发生变化,还得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变更,有些变更还得加做相关的检测,出具报告。还有一种情况是,63号文没有明确变更范围的产品因国二升国三排放标准升级导致发动机参数发生变化且符合要求的(可参考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也无需申报,自主变更即可,如自走式喷杆喷雾机、自走风送式喷雾机、棉花收获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

2.农用柴油机型号变更

柴油机国二升国三的产品型号变更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大部分柴油机生产企业原来的形式核准的柴油机都是执行国二的技术路线,升国三之后,产品结构和技术路线等改变较大,等于重新研发了一款新的柴油机产品,对于环保部的型式核准来说不是简单的换证,而是一个新的机型重新按照排放的要求进行检测核准,所以国三的型式核准证书是一个全新的型号。

二是只有部分企业的柴油机原来就能达到国三的要求,只是当时没有国三排放型式核准。这次升国三之后,同款产品还是能满足,产品结构和型号与原来的完全一样,那么型式核准证书的产品型号没变的话,就不用申请更换农用柴油机部级推广鉴定证书。

对于柴油机型号发生变化的企业还得向发证机构申请,对申请企业提交的产品信息变更申请材料,鉴定部门采用文件审查评价方式进行确认,主要审查申请变更的产品信息是否符合变更要求。全部项目审查合格后方能确认变更。审查确认后向申请企业出具推广鉴定产品有效期内变更审查确认报告,可与变更后的推广鉴定证书和原报告一同使用。

3.拖拉机增配发动机或变更发动机企业的情况

6号文只是明确了申报和审查的方式,但是对相关文件规定的变更范围没有改变。其中95号文的附件2对拖拉机配套的柴油机规定“生产企业名称允许变化,但所配发动机必须为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产品,并已通过中国第三阶段排放确认。配套发动机数量不得多于原检验报告中的配套数量。”这对很多农用拖拉机企业来说是一个难点。如果之前推广鉴定时产品规格确认表填的发动机数量少,那么在国三变更时就会受限。有两个限制点:

一是选择柴油机厂家的限制。若不更换发动机厂家,则可选择未通过推广鉴定的国三柴油机。若更换发动机厂家,该产品需是获得推广鉴定证书的国三柴油机,但是截至4月底尚未有取得推广鉴定证书的国三柴油机,即使陆续会有,但是这数量也不会很多,对于很多企业来说选择柴油机的余地确实不大。

二是配套柴油机数量的限制。对于配套发动机数量不得多于原检验报告中的配套数量,有不同的理解。既然6号文已经明确允许企业自主变更,不用再申报。这个变更没有时间限制,也没有变更次数限制,那么企业在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或许会这么理解,如企业这段时间配套A型号柴油机,过段时间自主变更又配套B型号柴油机,但是不允许同一时间段配套发动机的数量超过原检验报告中的发动机数量。

四、申请农机部级推广鉴定需注意的问题

1.需提供型式核准证书或在机动车环保网可查

95号文提到“从2016年4月1日起,不再受理配套中国第二阶段排放柴油机的其他农业机械的部级推广鉴定申请。”,从这可以看出,除了鉴定大纲有规定的申请时必须提供型式核准证书的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和柴油机产品外,鉴定大纲没做规定的其他申请部级推广鉴定的自配动力(柴油机)移动式农业机械,2016年4月1日以后也需要在申请时提供配套通过国三排放柴油机的型式核准证书。这是跟原来推广鉴定申请要求不一样的地方。农机生产企业申报推广鉴定时候,申请材料必需填写通过国三排放型式核准的柴油机,将配套发动机的型式核准证书一并提供。如果没有型式核准证书,也可以在机动车环保网上输入发动机型号进行确认是否通过国三排放型式核准。

2.额定净功率和标定功率的关系

型式核准证书的第二部分 试验报告信息及机型参数(见附页)中有柴油机的“额定净功率/转速”的数值,但是申请推广鉴定的农业机械产品规格确认表上一般称为“标定功率”,《江西省关于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配套发动机标志标识的通知》(赣农机综﹝2016﹞7号规定:“发动机铭牌至少包括以下标注内容:生产企业、产品型号、标定功率(12小时标定功率)、出厂编号及制造年月等信息。”那么额定净功率和标定功率存在什么样的关系。

GB20891-2014标准规定:

“净功率”是指在柴油机试验台架上,按照GB/T17692-1999规定的净功率测量方法,在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在柴油机曲轴末端或其等效部件上测得的功率;“额定净功率”是指制造企业为柴油机型式核准时标明的净功率。但是农机整机上的“标定功率”是指持续能够发挥稳定发挥的功率,拖拉机的标定功率是指拖拉机用柴油机带有与装在整机上时相同附件,在一定环境条件下所能发出的12h功率值,GB/T 24646-2009《拖拉机标定功率 测试方法》规定了标定功率的测试相关要求。柴油机的标定功率在不同的转速、排气量、所带附件等条件下是不相同的,而且可能相差很大,取决于柴油机经济性和动力性的一种平衡,但厂家应注明是在什么状态下测得的功率。

有人认为柴油机排放的额定净功率,是在不带附件(风扇、冷却泵等)的试验条件下测得,所以附件消耗的功率小,则额定净功率一般比标定功率大。也有人认为通过等效计算方法,已将试验时台架上风扇和冷却泵等附件消耗的功率扣除。业内对这点还有争议。

“额定净功率”和“标定功率”定义、检测方法和所带附件都不相同。但是额定净功率值毕竟是通过环保型式核准验证的标准值,是柴油机功率的参照,所以标定功率值也可以简单的采用额定净功率值(功率值相同,转速也应相同)。对于标定功率小于等于额定净功率,从排放角度是可以的,一般来说功率越小,升功率(每升排量功率值) 越小,排放指标越好。企业在申报推广鉴定时需认真核对产品规格确认表上发动机的产品型号、企业名称、标定功率、转速与型式核准证书上相应信息是否一致。

3.配套小功率柴油机(单缸柴油机机)的产品

对于单缸柴油机国三排放来说,需要在国二排放技术路线的基础上提高油泵、油嘴喷油压力,以及采用后处理、电控技术等新技术,需要做进行750小时以上国三排放耐久台架试验。技术难度比较大,试验时间长、费用也比较高。即使通过国三排放,一台单缸柴油机采用机内净化及后处理措施的成本比原来高250元-400元,增加15%左右;如果电控单体泵技术,其成本增加800元左右,增加30%以上。

目前汽油机排放标准仍执行GB 26133-2010《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小型点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尚未开始实行国三排放。目前部级推广鉴定产品中微耕机、田园管理机、耕整机和插秧机等配套小动力的产品既可配柴油机也可配汽油机作为自带动力。对于这些产品建议可适当增加配套动力为汽油机的产品,并及时申请推广鉴定和补贴归档,为柴油机国三排放标准实施后的市场变化做好准备。

目前63号文允许部分产品申报推广鉴定时,定型文件中配套发动机的燃油种类发生改变,既定型文件中原来配的是柴油机,新申报推广鉴定可改为汽油机。有企业反映说柴油机比汽油机动力性能更好,如果新申请产品改为配套汽油机,那么标定功率需要相应的增加,这在63号文里也是允许的。甚至由企业研发了新的产品,将原来配套的柴油机或汽油机改为电机驱动,如目前市场上出现的电动微耕机、电动插秧机、无线遥控电动植保机械等等。这对于负荷相对较小、动力性能要求不高的产品来说是一种大胆尝试。电力是清洁能力,电动农机相对减排效果更好,这与目前国家大力提倡新能源汽车相一致。但是目前鉴定大纲是否适用电动农机产品的鉴定还需进一步研究,因为大纲中部分指标没法考核。

4.推广鉴定大纲

有人误以为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后,原来的鉴定大纲不适用国三农机产品的鉴定,所以需要重新修订推广鉴定大纲。其实不然,此次修订推广鉴定大纲是因为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了新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鉴定内容和相关要求有了较大的变化,原鉴定大纲也应相应调整修订。这与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无关,因为推广鉴定是对整机的一致性检查以及性能、安全性、可靠性、适用性等进行考核评价,与柴油机的排放标准升级关系不大。

五、违反环保规定与农机购置补贴资格的探讨

农机购置补贴是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笔者查询相关文件,没有直接找到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与补贴资格关联条款。需要注意的是,《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规定的补贴产品资质是最起码的条件,要想获得补贴还得不违反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补贴政策规定。而且可以从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找到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这里的强制性技术规范理解为包含GB20891-2014标准。

2015年之前,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农机发〔2005〕7号)规定“违法相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取消《目录》资格。这里的法律、法规理解为包括《大气法》。

《大气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这里是否可以理解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部门(农机化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农业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七种应撤销推广鉴定证书的情形中,没有直接跟国三排放或《大气法》相关联。但是违反环保相关规定同样面临被撤证的风险,理由有二点。一是推广鉴定大纲《轮式和履带式拖拉机》(DG/T001-2011),配套的柴油机必须提供相应的型式核准证书。那么可以理解为配套未通过国三排放型式核准的柴油机,就不满足推广鉴定申请资质要求,那么推广鉴定证书资格亦不存在。二是95号文明确规定“2016年4月1日起,通过部级推广鉴定并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产品,配套未通过中国第三阶段排放型式核准的柴油机,不允许使用推广鉴定证书。”由于环保部对农机产品执行国三排放推迟到2016年12月1日,那么可以理解为2016年12月1日以后如果使用推广鉴定证书时农机产品配套柴油机未通过国三排放型式核准,则可能面临被撤销推广鉴定证书。根据《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推广鉴定证书被原发证机构注销后,其补贴资格自动取消。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大气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由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如果在召回之前,如已经产生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那么这些国库资金也就有可能被追回,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也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六、农机企业成立检验检测机构的设想

柴油机国三排放型式核准、《大气法》信息公开以及农机推广鉴定、自身产品试验定型等涉及到检验检测业务都非常广泛,农机企业每年不仅承担的大量的检测费用,据了解一些大企业一年检测费就好几百万,还面临找不到合适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即使检测机构愿意承担检测任务,由于任务多排队时间长,耽误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甚至影响企业长远的发展规划。

国家对产品的质量和环保等要求越来越高,但是确实存在检验检测机构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检验检测业务量的需求。随着检验检测机构的放开,企业也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成立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或通过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实验室。有企业在选择是成立单独的检验机构还是企业实验室困惑,这里可以梳理下相关部门和文件对检测机构和企业实验室的要求。

1.成立检验检测机构可行性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第二十条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规定: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


凡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依法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业务范围包括检验检测,并且能够独立、公正从业的,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生产企业内部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之内。生产企业出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检验检测机构客观独立、公正公开、诚实守信的相关从业规定。”

可见,农机企业也可以依法成立独立的的第三方检验机构。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依法独立承担产品质量检验任务。

2.环保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

从目前的环保要求看,涉及农业机械行业的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柴油机排放要符合GB20891-2014中国第三阶段的要求,小型点燃式发动机要符合GB 26133-2010中国第二阶段的要求;二是非道路移动机械(装用柴油机或小型点燃式发动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发动机(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或小型点燃式发动机)需按照《大气法》要求进行排放检测达标,并信息公开。这两个方面都需要进行大量的检测,检测机构承担着主要的工作。

环保部发布公告《关于取消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核准的公告》(环保部公告 2016年 第30号)规定,对新生产机动车排放污染申报检测机构不再进行核准。废止相关办法,撤销已经发布的检测机构目录。其中:“三、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这也是《大气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笔者认为这个文件的出台产生的影响不亚于之前农机推迟执行国三排放标准。在检测机构核准机制下,现有的排放检测机构确实不能满足大量的发动机排放试验以及信息公开声明的大量检测的要求。环保部门顺势而为,取消检测机构核准,实现市场化。检测放开之后,让生产企业有更多的自主权,能有效解决目前排放试验任务紧的现状。对于农机企业来说,一是检测机构放开了,国三柴油机的型式核准审批也会加快,这样更容易找到适合你产品的发动机。二是现在《大气法》规定农机整机也要进行排放检测自我公开声明,现在检测机构放开了,以后整机排放检测寻找检验机构就会相对容易。目前还没有非道路移动机械(农业机械)排放检测方法标准,相关部门还需加快农机整机的排放检测方法标准的制定工作。

这里的检验机构的前提条件是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还得满足环保部门其他有关要求。

3.推广鉴定对检验机构和企业实验室的要求

从推广鉴定的申请要求看,农机企业可以涉及检验检测机构的两个方面:一是定型证明文件,二是推广鉴定的检测。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四)其他单位按相关部门规定出具的产品鉴定证书;(五)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通过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可以作为定型证明文件之一。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农机鉴定机构独立完成推广鉴定任务的,应当由该机构出具农机推广鉴定报告。与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合作完成的,由鉴定机构出具农机推广鉴定报告。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编写规则》(TZ 1—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67号)规定“6.9.4 可靠性评价 可以采信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生产试验法完成的可靠性试验报告进行评价。”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改革的通知》(闽农机[2016]76号)规定“由申请农机推广鉴定的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要求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可作为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依据。”

上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前提是需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当然还需满足其他相关要求。

综上所述,不管从环保部门还是推广鉴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看,成立独立的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比通过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应用更广泛、发挥的作用更大。但是成立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的硬件等条件比企业实验室要求高、难度更大,农机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理性选择(如拥有柴油机、拖拉机和收获机械等产品的大型农机生产企业),不要盲目跟风。

环境保护是建设“五位一体”中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积极推进农机排放升级和排放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由于笔者技术水平有限,本文只是仅限于对一部分内容的表面理解和粗浅认识,而对更深层次的技术问题理解和分析尚不够透彻。本文只是抛砖引玉,各农机生产企业是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政策等进行认真研究学习,把握相关要领,不仅能坚守底线不睬红线,还能做到尽得先机、事半功倍、游刃有余,在当前农机工业和农机化产业供给侧改革和结构调整中掌握主动权。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徐峰观点,是基于现有的文件资料有效的基础上的技术分析和探讨,如果相关文件进行修订换版,本文的一些观点亦需调整。)

责编:段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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