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七个省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出来了 快看有没有你们省?
1.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根据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山东农业生产实际需求,确定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水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动力机械和其他机械等14大类30小类61个品目的机具(详见山东省农机局官网)。
在山东省办理补贴申请的机具,必须是属于山东省补贴范围内产品,同时还须具备以下资质之一:一是获得农业机械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二是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三是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对符合我省补贴资格条件企业生产的农机产品,需按照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流程和有关要求,在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网上投档系统中通过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后,方可进行补贴。对已在我省完成补贴产品归档的机具实行敞开补贴,其中对保证我省主要农作物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粮食烘干、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水肥一体化、青饲料收获、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的机具实行优先补贴、应补尽补。
补贴范围总体上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年度内不作调整;确因农机化发展需要做出调整的,在下一年度执行。对于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各市县自定。
2.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在保障购机者购机权益的前提下,各地可以因地制宜鼓励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规模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要求精神,结合实际,我省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总体上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原则上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比例不超过30%测算。对实际补贴比例异常的产品,视情况在定额补贴基础上实行定比控制。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对补贴额在5000元以下的机械是否补贴,由各地根据实际自主确定。资金充裕地区,不宜缩减补贴范围。
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在实际补贴实施中,对实际补贴比例异常的机械,生产企业须及时主动书面报告当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并说明原因。市县农机、财政部门发现具体产品实际补贴比例异常或有违规线索时,应按规定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可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在后续工作中视情况采取定比控制等措施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并逐级上报备案。
3.资金分配使用
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等方面。鼓励各市县积极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具。鼓励各地采取融资租赁、贴息贷款等形式,支持购置大型农业机械。各市农机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科学测算资金需求,综合考虑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绩效管理、违规处理、当年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和中央补贴资金安排情况,测算安排县级补贴资金规模,对资金结转量大的地区应不安排或少安排资金。市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定期调度和发布资金使用进度,主动强化所辖各县(市、区)(含省财政直管县)资金余缺动态调剂,避免出现补贴资金大量结转。确实无法调剂使用的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资金投入,保证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工作经费。
4.操作流程
山东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采取自主购机、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
(一)发布实施规定。省级及以下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等信息。
(二)组织机具投档。按照自主自愿原则,所有参与我省中央农机购置补贴的生产企业,均需按规定网上提交有关资料。省级农机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审核,集中公布投档产品信息汇总表。生产企业对投档产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对因投档产品信息不实、虚假等造成的损失或纠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省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投档,非投档期间不接受企业投档申请。
(三)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倡导以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四)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申请时购机者需持购机税控发票及复印件、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购机者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其中购机者为农户的建议提供惠民补贴一本通存折)等资料,带机向县级农机部门申请办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于烘干机等固定式机械的补贴可在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后由农机部门上门核实。
(五)受理与资金兑付。县级农机部门对购机者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结算资料进行形式核查,组织核验机具。经公示无异议的,向县级财政部门汇总提交结算申请资金,由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通过购机者提供的惠民补贴一本通或银行账号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购机者,并注明“农机具购置补贴”字样。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和安全风险较高类等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兑付补贴资金。
年度内,农业生产个人每户享受补贴资金最高上限为10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补贴资金最高上限为500万元。年度内超出最高补贴额限额的,农机部门可视情况不再予以受理该购机者补贴申请。各市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确定年度内补贴对象补贴资金最高限额及其申请条件等。
附件:
附件3:2018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表 | |
市、省财政直管县(市) | 资金额度(万元) |
合计 | 168910 |
一、市小计 | 131500 |
济南市 | 3200 |
淄博市 | 2000 |
枣庄市 | 5300 |
东营市 | 4000 |
烟台市 | 5800 |
潍坊市 | 12800 |
济宁市 | 13900 |
泰安市 | 6500 |
威海市 | 500 |
日照市 | 600 |
莱芜市 | 1500 |
临沂市 | 13400 |
德州市 | 17600 |
聊城市 | 17000 |
滨州市 | 8500 |
菏泽市 | 18900 |
二、 省财政直管县(市)小计 | 37410 |
商河县 | 2100 |
高青县 | 2600 |
利津县 | 1900 |
莱阳市 | 1000 |
安丘市 | 2600 |
金乡县 | 1700 |
泗水县 | 900 |
宁阳县 | 1800 |
荣成市 | 500 |
莒 县 | 200 |
郯城县 | 2600 |
平邑县 | 900 |
夏津县 | 1900 |
庆云县 | 1000 |
莘 县 | 1900 |
冠 县 | 2100 |
惠民县 | 2000 |
阳信县 | 2200 |
曹 县 | 4510 |
鄄城县 | 3000 |
1.耕整地机械
2.种植施肥机械
3.田间管理机械
4.收获机械
5.动力机械
1.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自治区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机具种类范围为15大类38个小类123个品目(详见附件)。
2.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对象的认定,属乡镇和建制农牧场管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农牧场管理机构确定;在乡镇和建制农牧场辖区外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及机构确定。
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
3.操作流程
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操作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兑付、直补到卡(户)。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关于修订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新农机发〔2017〕62号)相关规定执行。
(一)发布政策规定。自治区农机、财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发布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等信息。各地(州、市)、县(市、区)农机、财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等信息。
(二)组织机具投档。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及时发布投档通知,并公布投档产品信息汇总表。自治区投档工作随时受理,定期发布。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三)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的补贴机具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生产企业直销方式购机,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推进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依法处置。
(四)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自主向当地乡(镇、场)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五)补贴机具核实。乡(镇、场)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实工作。对重点机具的核验要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由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对一般配套农机具的核验可委托村委会或驻村工作队核实,也可采取电话核实兑付、事后核查等方式。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核验流程。核实结束后,乡(镇、场)对核实情况进行汇总并公示。
(六)补贴资金兑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乡(镇、场)将相关资料分期分批报县市农机、财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财政部门分期分批将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卡(农民)或以其他有效形式发放到补贴对象。对保鲜库等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附件:
1.耕整地机械
2.种植施肥机械
3.收获机械
4.收获后处理机械
5.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农用搬运机械
7.排灌机械
8.畜牧机械
9.动力机械
10.其它机械
1.耕整地机械
2.种植施肥机械
3.田间管理机械
4.收获机械
5.收获后处理机械
6.排灌机械
7.畜牧机械
8.农用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9.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0.动力机械
11.其他机械
1.耕整地机械
2.种植施肥机械
3.田间管理机械
4.收获机械
5.收获后处理机械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7.畜牧机械
8.动力机械
1、品目种类更正:
原公示稿 | 更正后 | ||||
大类 | 小类 | 品目 | 大类 | 小类 | 品目 |
1.耕整地机械 | 整地机械 | 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 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 平地机械 | 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
1.耕整地机械 | 整地机械 | 铺膜播种机 | 2.种植施肥机械 | 播种机械 | 铺膜播种机 |
2.种植施肥机械 | 播种机械 | 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 2.种植施肥机械 | 播种机械 | 根茎作物播种机 |
4.收获机械 | 中耕机械 | 田园管理机 | 3.田间管理机械 | 中耕机械 | 田园管理机 |
4.收获机械 |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 打(压)捆机 | 打(压)捆机类型改为“通用类” |
2、油菜籽收获机属于通用类产品,直接采用《2018—2020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中的分档,删除原公示稿中序号为“369、370、371、372、374、375、376、377、381”属排版错误的产品。
3、增加悬挂及牵引式喷杆喷雾机品目和风送喷雾机品目的分档,详见下表。
大类 | 小类 | 品目 | 分档名称 | 基本配置和参数 | 类型 | 2018年最高补贴额(元) |
3.田间管理机械 | 3.2植保机械 | 3.2.2喷杆喷雾机 | 12m以下悬挂及牵引式喷杆喷雾机 | 喷幅<12m;形式:悬挂及牵引式 | 通用类 | 1100 |
3.田间管理机械 | 3.2植保机械 | 3.2.2喷杆喷雾机 | 12—18m悬挂及牵引式喷杆喷雾机 | 12m≤喷幅<18m;形式:悬挂及牵引式 | 通用类 | 2200 |
3.田间管理机械 | 3.2植保机械 | 3.2.2喷杆喷雾机 | 18m及以上悬挂及牵引式喷杆喷雾机 | 喷幅≥18m;形式:悬挂及牵引式 | 通用类 | 10000 |
3.田间管理机械 | 3.2植保机械 | 3.2.3风送喷雾机 | 350L≤药箱容积<1000L,喷幅半径≥6m,牵引式 | 牵引式,350L≤药箱容积<1000L,喷幅半径≥6m | 非通用类 | 6000 |
3.田间管理机械 | 3.2植保机械 | 3.2.3风送喷雾机 | 药箱容积≥300L,喷幅≥20m自走式 | 自走式,药箱容积≥300L,喷幅≥20m | 非通用类 | 8400 |
3.田间管理机械 | 3.2植保机械 | 3.2.3风送喷雾机 | 药箱容积≥1000L,喷幅半径≥6m,牵引式 | 牵引式,药箱容积≥1000L,喷幅半径≥6m | 非通用类 | 10800 |
3.田间管理机械 | 3.2植保机械 | 3.2.3风送喷雾机 | 药箱容积≥300L,喷幅≥30m自走式 | 自走式,药箱容积≥300L,喷幅≥30m | 非通用类 | 14400 |
3.田间管理机械 | 3.2植保机械 | 3.2.3风送喷雾机 | 药箱容积≥300L,喷幅≥35m自走式 | 自走式,药箱容积≥300L;喷幅≥35m | 非通用类 | 24000 |
4、单机补贴额超过5万元的下调至5万元,详见下表。
大类 | 小类 | 品目 | 分档名称 | 类型 | 公示补贴额 | 更正后补贴额 |
4.收获机械 | 4.8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 4.8.1割草机 | 4m及以上自走式割草机 | 非通用类 | 58800 | 50000 |
5.收获后处理机械 | 5.2清选机械 | 5.2.2籽棉清理机 | 生产率10T/h以上 | 非通用类 | 60000 | 50000 |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 6.3果蔬加工机械 | 6.3.1水果分级机 | 光电式重量分选,分级数16级及以上,生产率5t/h及以上水果分级机 | 非通用类 | 52400 |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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