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农机户二手车市场]实用!不用东奔西跑,只进一家门,就可办理几十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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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不用东奔西跑,只进一家门,就可办理几十项业务!

优化营商环境,优化服务机制。县公安局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以来,不断增加办理事项,并简化办证流程,增加服务设备,提高办事效率,实现了”进一扇门,办所有事”。



县公安局在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了哪些事项?

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需要带什么证件?

相关收费标准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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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业务

一、事项名称

小型汽车新车上户;轻型普通货车新车上户; 摩托车新车上户; 大型汽车新车上户; 异地转入车辆; 转移登记; 补登记证书; 车辆发动机、车架号打刻;临时号牌;申请机动车六年免检标志;小轿车、轻型普通货车、普通摩托车、补号牌;补领行驶证;变更;抵押、解押、注销。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24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

三、申请材料

(一)小型汽车新车上户

1. 个人车辆(7座):合格证、保险单、发票、完税证明、车主持身份证原件(如:车辆所有人是异地户籍的需到所暂住地点打印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明)

2. 公司车(7座):合格证、保险单、发票、完税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如:被委托人是异地户籍需到所暂住地点打印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明)、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复印件(加盖鲜章)、委托书(加盖鲜章)

3. 党政机关、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企有企业单位:合格证、保险单、发票、完税证明、委托书(加盖鲜章)、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如:被委托人是异地户籍需到所暂住地点打印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明)、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复印件(加盖鲜章)、由财政部门控购证明。

(二)轻型普通货车新车上户

1.个人车辆: 合格证、保险单、发票、完税证明、车主持身份证原件(如:车辆所有人是异地户籍需到暂住地点打印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明)、车辆须到楚米检测站上线出具检测报告单。

2.公司车:合格证、保险单、发票、完税证明、车主持身份证原件(如:车辆所有人是异地户籍需到暂住地点打印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明)、车辆须到楚米检测站上线出具检测报告单。

3.单位车:合格证、保险单、发票、完税证明、委托书(加盖鲜章)、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如:委托人是异地户籍需到所暂住地点打印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明)、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复印件(加盖鲜章)、车辆须到楚米检测站上线出具检测报告单。

(三)摩托车新车上户

合格证、保险单、发票、完税证明、身份证、(原件)车辆照片2张、拓印车架号、车辆查验表(注:只办理居民身份证本辖区内、合格证在超过两年以上的必须到楚米检测站上线出具检测报告单)

(四)大型汽车新车上户

个人车辆:合格证、保险单、发票、完税证明、身份证原件(车辆所有人是异地户籍需到所暂住地点打印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明)、车辆必须到楚米检测站上线出具检测报告单。

公司车:合格证、保险单、发票、完税证明、委托书(加盖鲜章)、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被委托人是异地户籍的需到其暂住地点打印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加盖鲜章)、车辆必须到楚米检测站上线出具检测报告单。

党政机关、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企有企业单位:合格证、保险单、发票、完税证明、委托书(加盖鲜章)、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被委托人是异地户籍的需到所暂住地点打印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明)、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复印件(加盖鲜章)、由财政部门控购证明、车辆必须到楚米检测站上线出具检测报告单。

(五)异地转入车辆

小型轿车:需到注册地提取车辆档案(临近报废一年以内和排放标准达不到国四标准的禁止转入)、车主身份证原件、登记证书、已注册6年(含)以上的需到楚米检测站检测尾气出具尾气报告单。

轻型普通货车:需到注册地提取车辆档案(临近报废一年以内和排放标准达不到国四标准的禁止转入)、车主身份证原件、登记证书、需到楚米检测站检测尾气出具尾气报告单。

(六)转移登记

小轿车:新车主身份证原件、有资质二手车市场出具的交易发票、行驶证、登记证书、车牌、(车辆有违法需先处理、临近年验日期需先年检在转移)。

轻型普通货车:新车主身份证原件、有资质二手车市场出具的交易发票、行驶证、登记证书、车牌、(车辆有违法需先处理、临近年验日期需先年检在转移)。

普通摩托车:新车主身份证原件、有资质二手车市场出具的交易发票、行驶证、登记证书、车牌、(车辆有违法需先处理、临近年验日期需先年检在转移)。

(七)补登记证书

小轿车、轻型普通货车、普通摩托车:提交机动车、车主身份证原件(需车主本人开车到查验区查验)。

党政机关、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企有企业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复印件(加盖鲜章)、委托书(加盖鲜章)、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需车辆开到查验区查验。

(八)车辆发动机、车架号打刻

个人车辆:车主身份证、登记证、行驶证、需车辆开到查验区查验。

党政机关、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企有企业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复印件(加盖鲜章)、委托书(加盖鲜章)、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登记证、行驶证、需车辆开到查验区查验。

(九)临时号牌

个人车辆:身份证原件、合格证、发票、保险单。

党政机关、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企有企业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复印件(加盖鲜章)、委托书(加盖鲜章)、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合格证、发票、保险单。

(十)申请机动车六年免检标志

个人、公司、党政机关、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企有企业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第三责任保险单有效期内(副本)。

(十一)小轿车、轻型普通货车、普通摩托车、补号牌

个人:车主身份证。

公司、党政机关、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企有企业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复印件(加盖鲜章)、委托书(加盖鲜章)、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十二)补领行驶证

个人:车主身份证、车辆照片、(如:自带车辆照片,不需要开车)。

公司、党政机关、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企有企业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复印件(加盖鲜章)、委托书(加盖鲜章)、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如:自带车辆照片,不需要开车)。

(十三)变更

个人:车主身份证车主身份证、车辆照片1张(车辆左前方45度全车像)、登记证书。

公司、党政机关、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企有企业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复印件(加盖鲜章)、委托书(加盖鲜章)、变更文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登记证书(如:自带车辆照片,不需要开车)。

(十四)抵押、解押、注销

1.抵押:抵押人身份证原件、抵押公司出具抵押合同、委托书、登记证书。

2. 解押:抵押人身份证原件、抵押公司出具抵押合同、委托书、登记证书、行驶证、还款清单。

3.注销

个人:车主身份证、行驶证、登记证书和车辆送到有资质的回收公司,持回收公司出具的回收证明到交警大队车管大厅办理车辆注销。

公司、党政机关、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企有企业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复印件(加盖鲜章)、委托书(加盖鲜章)、被委托人身份证、行驶证、登记证书和车辆送到有资质的回收公司,持回收公司出具回收证明到交警大队车管大厅办理车辆注销。

四、办事流程

1.交车辆购置税 2.购买车辆保险 3.将车辆开到查验区查验 4.受理登记 5.制证。

五、办理时限 :现时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

1、小型汽车、轻型普通货车、大型汽车等机动车号牌:100元

2、摩托车机动车号牌:70元

3、行驶证:10元

4、登记证书:10元

5、临时号:5元/张

6、转移登记普通摩托车 :收费标准:10元

7、补登记证书、车辆发动机、车架号打刻:10元


交通违法处理业务

一、事项名称

个人、公司、单位、车辆违法处理(含车辆逾期未检验);个人、公司、单位、车辆一次性12分违法处理;个人、公司、单位、购买汽车未在购买后30日内申请注册登记的,违法处理。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申请材料

(一)个人、公司、单位、车辆违法处理(含车辆逾期未检验);个人、公司、单位、车辆一次性12分违法处理:身份证、驾驶证(本人)、行驶证。

(二)个人、公司、单位、购买汽车未在购买后30日内申请注册登记的,违法处理:驾驶证、身份证、发票、合格证、保险单、(如车主无驾驶证可委托他办理,资料相同)。

四、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开处罚单—驾驶证本人签字。

五、办理时限:现时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驾驶证业务

一、事项名称

驾驶证变更地址、电话号码等;补证换证、遗失、损坏、降级、转入、注销、驾驶证审验;驾驶证满分考试;实习期考试(AB类驾驶证)。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39号《机动车驾驶人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三、申请材料

(一)驾驶证变更地址、电话号码等;补证换证、遗失、损坏、降级、转入、注销、驾驶证审验:

身份证原件、白底相片一寸两张。

(二)驾驶证满分考试:

驾驶人要先到交警大队车管大厅登记预约,等待车管工作人员通知,如符合贵州交警APP学习的,可在手机上学习后凭学习记录参加理论考试,不符合的,要到交警大队接受7天的现场学习,合格后直接到车管大厅约考。考试合格后,持考试成单到大厅窗口办理相关手续领取驾驶证。

(三)实习期考试(AB类驾驶证):

驾驶人到交警大队车管大厅预约考试,考试合格大厅到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四、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变更

五、办理时限:现时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

注:变更电话不需要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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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政业务 登记户口

一、事项名称

出生入户(境内)、)出生登记(港澳出生)、出生登记(台湾出生)、出生登记(国外出生)、家庭收养(1999年4月1日前收养的)入户、)社会福利机构合法收养、港澳居民回内地(大陆)定居落户、台湾居民回内地(大陆)定居落户、回国(入境)恢复户口、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落户、退伍、复员、转业军人恢复户口、宣告死亡寻回、失踪寻回恢复户口、户口迁移证遗失、过期恢复户口。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三、申请材料

(一)出生登记(境内出生)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应包含父母和新生儿户口登记项目主项信息,新生婴儿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共同签署《民族成份认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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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生婴儿父、母或者监护人一方户口簿;

3、出生医学证明;

4、非婚生育子女随父申报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信息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出生登记(港澳出生)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应含未在香港、澳门落户的说明;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共同签署《民族成份认定申请书》;

2、新生婴儿父、母或者监护人一方居民户口簿;

3、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非婚生育子女随父申报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信息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出生登记(台湾出生)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共同签署《民族成份认定申请书》;

2、新生婴儿父、母或者监护人一方居民户口簿;

3、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还须提供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

5、非婚生育子女随父申报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信息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四)出生登记(国外出生)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应含未加入他国国籍说明;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父母双方到场共同签署《民族成份认定申请书》;

2、新生婴儿父、母或者监护人一方居民户口簿;

3、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4、父母及子女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对未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入境的国外出生子女,治安部门书面征求同级出入境管理部门意见,认定国籍(必需);

5、非婚生育子女随父申报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信息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五)家庭收养(1999年4月1日前收养的)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若是夫妻共同收养的,收养人双方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收养人双方到场共同签署《民族成份认定申请书》;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3、公证书。

(六)家庭收养(1999年4月1日后合法收养的)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若是夫妻共同收养的,收养人双方民族成份不相同的,需收养人双方到场共同签署《民族成份认定申请书》;

2、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3、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七)社会福利机构合法收养所需材料:

1、集体户口簿和办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福利机构捡拾弃婴、儿童的情况说明;

3、弃婴、儿童基本情况(需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并加盖社会福利机构公章)。

(八)港澳居民回内地(大陆)定居落户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落户地的居民户口簿;

3、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港澳地区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

(九)台湾居民回内地(大陆)定居落户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落户地的居民户口簿;

3、省公安厅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

(十)回国(入境)恢复户口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原户籍资料;

3、回国(入境)使用的中国护照或其他中国出入境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十一)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落户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落户地的居民户口簿;

3、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

(十二)退伍、复员、转业军人恢复户口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需在城镇家庭户落户的需提交:落户的居民户口簿,军人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编码登记表,县级以上复员、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转业证或复员证等材料;

3、回原籍恢复户口的需提交:县级以上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或复员证等材料,军人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编码登记表;

4、转业到安置单位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交:转业证等材料(必需),军人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编码登记表,安置单位的接收材料;

5、若在系统中无法查询原户籍信息或查询后存疑的,可要求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十三)宣告死亡寻回、失踪寻回恢复户口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原户籍资料;

3、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死亡的生效判决书。

(十四)户口迁移证遗失、过期恢复户口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原户籍资料。

四、办事流程

持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政务中心公安窗口申报户口登记。

五、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注销户口

一、事项名称

死亡注销、宣告死亡注销、入伍注销、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三、申请材料

(一) 死亡注销

1、申报人书面申请;

2、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确实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居民身份证遗失说明》

3、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①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死亡证明,③若公民在国(境)外死亡,申报人需提交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翻译件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④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⑤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⑥社区民警核实材料。

(二) 宣告死亡注销

1、申报人书面申请;

2、《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3、宣告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确实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居民身份证遗失说明》

(三) 入伍注销:

1、书面申请;

2、《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军队院校录取通知书;

3、居民户口簿。

(四)出国(境)定居注销

1、书面申请;

2、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户口的需提供:住在国居留资格相关证明或外国签发的有效护照原件、复印件及翻译件,出国人员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确实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居民身份证遗失说明》

3、获得港澳居民身份注销户口的需提供:出境人员境内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确实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居民身份证遗失说明》,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地市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门地区定居批准通知书》

4、获得台湾居民身份注销户口的需提供:出境人员境内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确实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居民身份证遗失说明》,台湾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

四、办事流程

申请人到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民警受理—办结。

五、办理时限:当日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户政业务 户口迁移

(一)迁入登记

一、事项名称

录、聘用迁入、工作调动迁入、务工迁入、投资(经商)迁入、高层次人才引进迁入、购房、建房迁入、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迁入、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退学、辍学等回原籍、亲属投靠迁入、部队家属随军迁入、僧人、道士户口迁入。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三、申请材料

(一)录、聘用迁入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

3、集体户口簿;

4、录、聘用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工作调动迁入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簿;

3、组织、人社部门干部职工调动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务工迁入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

3、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投资(经商)迁入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

3、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高层次人才引进迁入所需材料:

1、高层次人才申请在集体户落户需提交:书面申请,集体户口簿,人社部门认定高层次人才的证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高层次人才申请在家庭户落户需提交:书面申请,应包含迁入地家庭户户主签字,迁入地居民户口簿和迁出地居民户口簿,人社部门认定高层次人才的证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购房、建房迁入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

3、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申请户口迁入的需提交: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备案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4、在农村建房申请户口迁入的需提交: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使用权证明。

(七)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迁入所需材料:

1、户口迁移证;

2、书面申请;

3、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居民户口簿。

(八)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退学、辍学等回原籍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户口迁移证;

3、居民户口簿。

(九)亲属投靠迁入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应包含投靠人和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说明;

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3、亲属关系相关材料,如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十)部队家属随军迁入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应包含投靠人和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说明;

2、部队家属随军申请迁移或军人工作调动家属及子女随迁:提供家属居民户口簿;

3、部队家属随军申请迁移或军人工作调动家属及子女随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部队家属随军申请迁移:提供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军人家属随军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军人工作调动家属及子女随迁:提供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的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军人转业、复员、退伍,随军家属及子女申请随迁:提供居民户口簿;

7、军人转业、复员、退伍,随军家属及子女申请随迁:提交市、县军安办或军转办出具的《军人转业家属及子女随迁证明》。

(十一)僧人、道士户口迁入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

2、僧人、道士申请将户口由家庭户迁往寺庙、宫观集体户:提交集体户口簿,提交居民户口簿,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3、僧人、道士申请由原住寺庙、宫观迁往另一寺庙、宫观:提交居民身份证,提交迁入地集体户口簿,提交迁入地寺庙、宫观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办事流程

1、公民申请办理户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迁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在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符合迁移政策的,迁入地公安机关为其签发准迁证;

(2)凭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迁出户口,迁出地派出所为其办理户口迁出登记并签发户口迁移证;

(3)凭居民户口簿、准迁证、迁移证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2、省内迁移按照贵州省户口迁移网上“一站式”办理。

五、办理时限

省内迁入:当场办结

省外迁入: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财综 [2012]97号

收费标准:1、首次签发的准迁证,免征工本费。

2、丢失、损坏和过期失效需重新补办准迁证的,收取3元工本费。


(二)迁出登记


一、事项名称

迁出省外、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退学、辍学迁出、考起省内大中专院校学生迁出户口。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三、申请材料

(一)迁出省外所需材料:

1、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原件;

2、居民户口簿;

(二)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退学、辍学迁出所需材料:

1、集体户口簿;

2、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出的,由学校集体户户主:提交学校公函;

3、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被批准转学,申请将户口迁出的由学生本人或学校集体户户主:书面申请;

4、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出的,由学校集体户户主:提交毕业生花名册,应包含每名学生的迁往地址;

5、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由学生本人或学校集体户户主:提交学校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

6、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申请将户口迁出的,由学生本人或学校集体户户主:提交转学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事流程

1、在迁出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和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迁证;

2、凭居民户口簿、准迁证、迁移证到拟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五、办理时限

当日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财综 [2012]97号

收费标准:1、首次签发的迁移证,免征工本费。

2、丢失、损坏和过期失效需重新补办迁移证的,收取3元工本费。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主项变更、更正

一、事项名称

姓名变更、姓名更正、性别更正、性别变更、出生日期更正、民族成分更正、民族成分变更。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全国深入推进户口登记管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三、申请材料

(一)姓名变更所需证明材料:

(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姓名变更的:

1、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应包含不存在禁止性要求情形的说明;

2、夫妻离婚需要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现场亲笔签名、捺印办理;

3、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4、未成年人的居民户口簿。

(2)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姓名变更的:

1、公民本人书面申请,内容应包含不存在禁止性要求情形的说明;

2、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姓名更正所需证明材料:

(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姓名更正的:

1、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应包含不存在禁止性要求情形的说明;

2、证明姓名登记错误的印证材料,如原有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等;

3、未成年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姓名更正的:

1、公民本人书面申请,内容应包含不存在禁止性要求情形的说明;

2、证明姓名登记错误的印证材料,如原有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等;

3、未成年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性别更正所需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相关印证材料或现场人像采集。

(四)性别变更所需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文书。

(五)出生日期更正所需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公民本人或监护人应提交以下材料,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办理:印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出生医学证明、原居民身份证、原居民户口簿等,人事档案、学籍档案、住院记录、骨龄鉴定等可作为参考材料;

4、干部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以本人档案中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定的为准:提交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六)民族成份更正所需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

2、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印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原居民身份证、原居民户口簿、人事档案、学籍档案、出生医学证明等可作为参考材料。

(七)民族成份变更所需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

2、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贵州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证明书》。

四、办事流程

本人带齐申领材料到户籍地派出所或者政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

五、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日办结;需补充材料或开展调查的,一次性告知,3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记者 白涛群 整理)

标签:户口   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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