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县二手三轮农机车]四部门关于依法加强市区电(机)动三轮车 电(机)动四轮车管理的通告
四部门关于依法加强市区电(机)动三轮车 电(机)动四轮车管理的通告
开封市公安局 开封市市场监管局
开封市城管局 开封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依法加强市区电(机)动三轮车
电(机)动四轮车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开封县二手三轮农机车市区(含祥符区,以下同)电(机)动三轮车、电(机)动四轮车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保障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法律法规和标准,根据《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依法加强市区电(机)动三轮四轮车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开封市公安局、开封市市场监管局、开封市城管局、开封市交通运输局决定联合对市区电(机)动三轮车、电(机)动四轮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开展专项综合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电(机)动三轮车、电(机)动四轮车,是指不符合依法登记上牌条件,具有三个或四个车轮,使用电力或内燃机装置驱动的车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电(机)动三轮车、电(机)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
二、自2019年8月1日起,对市区电(机)动三轮车、电(机)动四轮车实行禁售和区域禁行管理。
(一)市区范围内禁止企业、商户和个人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机)动三轮车、电(机)动四轮车。禁止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电(机)动三轮车、电(机)动四轮车;禁止销售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的电(机)动三轮车、电(机)动四轮车。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开封县二手三轮农机车罚。
(二)城墙以内区域和大梁路(大梁门至集英街)全天禁止电(机)动三轮车、电(机)动四轮车通行。驾驶电(机)动三轮车、电(机)动四轮车在禁行区域道路或禁行路段上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从事快递、环卫等工作的电(机)动三轮车、电(机)动四轮车,残疾人助力车暂不受以上禁行区域和路段限制。
三、禁止驾驶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销售企业、商户不得占道经营、店外销售。违反规定的,由城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驾驶电(机)动三轮车、电(机)动四轮车从事非法客运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对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开封县二手三轮农机车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开封市公安局 开封市市场监管局
开封市城管局 开封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6月29日
编辑:潘紫辉
责任编辑: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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