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农用车农机户:农民收购玉米获利6000元,一审:非法经营罪,判一缓一,再审改判
在农村生活的朋友们可能非常熟悉,在村子里面,每到丰收时节,就会有人走街串巷,收购粮食,比如,玉米、小麦、辣椒什么的,这些收粮食的人,也就是所谓的“粮食经纪人”,粮食经纪人是联系农户和粮食收购站的桥梁和纽带。
村民将粮食直接卖给粮食经纪人,避免了再拉着粮食到粮站去卖的奔波和劳累,此外,粮食经纪人也可以赚取一些收粮差价。但是,就是看起来稀松平常的粮食收购活动,一位内蒙古的农民却因为收购玉米差点被判了刑。
王力军以收购玉米为生。
王力军是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的一名农民。开始,王力军种地为生,后来,为了改善生活,2008年,王力军开始从周边粮农手中收购玉米,然后再卖到粮库,赚取粮食收购差价。
王力军先是骑着三轮车到邻居家收购,到了2013年的时候,王力军又添置了二手农用车和玉米脱粒机。王力军觉得收购玉米的人越来越多,如果设备落后就没有竞争力,所以置办起设备来也是毫不心软。
当王力军谋划着买新的玉米加工机,进一步扩大玉米收购规模的时候,2015年,工商局却突然找上了门来,工商局的人告诉王力军,他非法收购玉米被人举报了。
原来,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的行为违反了2004年出台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其中规定:收购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的经营者,需经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案件不久被移交到公安机关,王力军投案自首,之后,王力军被刑事拘留,在拘留了5天之后,王力军被取保候审了。
找到一个假律师做辩护
2016年3月,王力军接到临河区检察院的传唤通知,称案件在临河区法院择日开庭审理。他在临河区法院办理相关手续时,看到法院对面开设的法律服务看起来非常高大上,于是进去咨询。
进所之后,王润生接待了他,王润生自称是该所主任,可以代理王力军的案件。王力军感到律所看起来很气派,又是主任办理,觉得很靠谱,于是第二天,王力军即交给王润生5000元,双方签署了刑事代理协议。
有意思的是,这个王润生却是个“假律师”,并没有律师执业证,但是他持假律师证,以“山东青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代理了王力军的这个案件,就连审理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案的一审审判长没有看出王润生持有的律师证和委托书等手续是假的。
就这样,一审开庭,王润生以王力军辩护律师的身份参与了庭审,在庭审中,王润生在法庭上主要表达了“无意识犯罪”五个字,除此之外,便说不出任何观点。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2016年4月15日,临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王力军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擅自无证照违法收购玉米,将所收购的玉米卖给巴彦淖尔市粮油公司杭锦后旗蛮会分库,非法经营数额218288.6元,非法获利6000元。
临河区人民法院认为,王力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粮食主管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非法收购玉米,非法经营数额21万余元,数量较大。符合非法经营罪中第四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因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一审判决之后,虽然王力军想不明白,为什么在临河区和自己一起收玉米的还有好几百人,别人收购玉米都没事,为什么偏偏自己被判了刑?但是王力军觉得被判了缓刑,不用去坐牢,自己又不懂法,如果二审请律师又要花不少钱,于是王力军在一审过后,并没有提起上诉。
案件宣判后,相关媒体以《探访贩卖玉米获罪农民:干这行的上千人都没有证啊》为题,对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案进行了报道,引发了大家的激烈探讨。
王力军再审被判无罪。
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2017年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王力军非法经营案。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力军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以及工商营业执照收购玉米的行为,违反了当时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但是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2017年2月17日,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
在获得无罪判决后,王力军重新开始贩卖玉米,后来王力军又考虑到辣椒更稳定,于是改行做起了辣椒生意。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11月,国家粮食局公布了修改后的《粮食 买二手农用车农机户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其中第三条规定,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至此,农民从事粮食收购无需再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除此之外,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也引发大家的广泛思考。非法经营罪是一个兜底性条款,但是在认定非法经营罪的时候应该特别慎重,不应该什么都往非法经营罪靠,必须要坚持刑法的谦抑性,考虑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以及刑事处罚的必要性,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扩大为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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