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农机车辆买卖合同:农机买卖起纠纷 法官悉心促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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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武晨)近日,富平法院淡村法庭审结了一起农机租赁合同纠纷,在双方争议较大的情况下,承办二手农机车辆买卖合同法官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调解结案。

随着农业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市场对农机具的需求不断增加。某农具公司为了提高自家农机产品的市场份额,方便农户的购买,推出了融资租赁的销售模式。石强作为一个种粮大户,为了提高生产效率,于2016年6月8日与该农具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石强租赁农具公司一台收割机,租赁期限为四个月,月租金为2万元,石强应按时支付租金,如拖欠租金,农具公司有权收回农机;租赁期限届满后,石强支付100元留购款,所租赁农机即归石强所有。合同签订后,农具公司按期交付了收割机,石强也支付三个月租金6万元。但石强接收收割机,刚使用几天,就发生了故障。石强遂向农机公司报修,但几经修理尚不能使用,后农具公司为收割机更换了发动机,但时间已经过去了两个月。当时正值夏粮收割时节,石强认为农具公司卖给其收割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其经济损失,拒绝支付剩余租金2万元。农具公司多次找石强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对案情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并在开庭前对双方进行背对背调解,但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达成和解。在庭审期间,石强提起反诉,要求农具公司赔偿其因产品质量问题耽误工时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农具公司请求给予一周举证期限,承办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另行开庭。在第二次庭审中,经过法庭调查、辩论等环节,案件事实已经查明。且庭后,双方都表示同意调解,但双方意见分歧仍较大。面对双方分歧较大的情况,承办法官认为双方虽然分歧较大,但经过庭审活动,可以确定双二手农机车辆买卖合同方还是有调解的基础的。于是,承办法官针对这个案子制定相应的方案,对当事人多次进行背对背的调解,耐心细致的阐明相应的法律后果。最终,经过承办法官的悉心劝说,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由石强支付农具公司剩余租金,收割机的所有权二手农机车辆买卖合同也随之转移至石强,这起矛盾争议较大的案件得以调解解决,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调解结果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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