郊河繁兴二手农机群:赊购农机不还钱,夫妻二人成被告
正义之声网讯【蛟河法院:韩玉莹 宋弘杨】“老李买的拖拉机,凭什么我还钱?我可没开!”当法官问及李某妻子王某农机赊购款时,王某如此回复。那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其中一人购买的物品,如欠下账款,债权人是否可以向另一方主张债权呢?且看李某、王某夫妻二人与某农机有限公司的纠纷——
2015年10月,李某在蛟河市某农机有限公司赊购了手扶双垄玉米收获机一台,单价2.9万元,双方签订了赊购协议,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逾期后,李某没有给付此款及利息。2019年,该农机有限公司将李某及其妻子王某诉至蛟河市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立案审理。经调查取证,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赊购协议等证据,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李某没有按照约定给付货款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按法律规定应承担给付货款及利息的责任。
对于该欠款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办案法官秉承“以事实为依据”的理念,多次下乡与村民、村委会了解情况,取证调查,经调查,此笔债务确发生在李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购买农机系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按照《民法典》出台前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王郊河繁兴二手农机群某应承担共同给付货款及利息的责任。经法官释法明理,李某、王某夫妻二人对判决结果表示接受,但并未还款,无奈之下,该农机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详细了解了事情发生的来龙去脉,玉米收获机的使用情况和现状,被执行人的家庭经济现状、住址、人口等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钱或物的线索,及时联系法院。同时联系被申请人,询问其能否按期进行还款,并对被执行人夫妻二人进行网络查控,通过法院执行部门与政府企业各部门大数据的网络平台上进行查询,对其名下的银行、不动产、车辆、微信、支付宝等相关信息按照执行标的进行查封或冻结,将财产在网络上第一时间控制住,尽全力保障申请人的利益。夫妻二人受到影响,主动联系法院,说明实际情况,称玉米收获机确实是他们家使用的,但由于粮食收成不好而且赶上了玉米价格偏低没有赚到钱,所以才赖账,没有想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法官也表示理解他们的难处,但这不是欠债不还的理由,如果继续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话还有可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工作、生活产生巨大影响。
李某与王某夫妻二人最终在办案法官的调解下与农机商店达成协议,欠款分三次进行还清。日前,通过执行法官的后续跟进,二人郊河繁兴二手农机群终于将钱款及利息还清,该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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