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二手农机备案怎么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 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
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菅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设施农业用地办理程序
(一)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二)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三)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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