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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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黑龙江的土为什么是黑色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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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的土为什么是黑色的?1

黑龙江的土为什么是黑色的?

黑钙土

分布地区 大兴安岭中南段山地的东西两侧,东北松嫩平原的中部和松花江、
辽河的分水岭地区。

形成条件 温带半湿润大陆性气候。年平均气温-3~3℃,年降水量350~500毫
米。植被为产草量最高的温带草原和草甸草原。

一般特征 腐殖质含量最为丰富,腐殖质层厚度大,土壤颜色以黑色为主,呈
中性至微碱性反应,钙、镁、钾、钠等无机养分也较多,土壤肥力高。

另参考:
自然土壤剖面分为四个基本层次,覆盖层、淋溶层、淀积层和母质层。

覆盖层:O(F、H)层,地面枯枝落叶层。

O1:未分解的枯枝落叶层,森林土壤明显,草原土壤基本没有。

O2:半分解,肉眼难以分辨原来有机质的形态特征,有少量腐殖质累积,森林土壤明显,草原土壤很薄或没有。

淋溶层:A层,水溶性物质向下淋溶。该层中生物活动旺盛,进行强烈的有机物质的转化和累积作用,土层颜色暗,一般具有粒状和团块状结构,土质疏松。

A1:腐殖质层,腐殖质累积为主要特征,腐殖质和矿物质紧密结合,机械方法无法分开。土壤剖面颜色最深,灰黑至黑。

A2:灰化层,由于强烈淋溶,易溶性物质和细小土粒淋失,难溶性物质如铁、铝,也发生变化而下移,该层只剩下最难移动、抗风化能力最强的矿物质,以石英为主,颜色浅,灰白,土壤颗粒粗(砂、粉砂)。寒带针叶林土壤明显。

A3:A、B过渡层。

淀积层:B层,淀积由A层淋溶下的物质。质地粘重,具有柱状或棱柱状结构,颜色棕或红棕色。

B1:A、B过渡层。

B2:典型B层特点。

B3:B、C过渡层。

母质层:C层,尚未经过成土作用的物质,是土壤的前身。是岩石风化的残积物或经水力或风力搬运的堆积物。不是土壤发生层,但习惯把它包括在土壤剖面内。

基岩:D(R),如果C为残积物,C与D有继承关系,如果C为运积物,C与D无关。

耕作土壤剖面——自然土壤经过长期耕作,土壤剖面性质会发生变异,常根据农民的习用名称分为:

耕作层:表土层,熟化层,经常受耕作施肥的影响,土质疏松,含有机质多,土块细碎,颜色暗。

犁底层:亚表土层,经常受耕犁的下压和耕作层的细土粒下移沉淀所至。颜色较浅,有机质含量明显减少,土层紧实,有保水保肥的作用(但过紧会影响根的伸展)。土壤呈薄片或薄层状结构。

生土层:心土层,未经耕作熟化,只有少量植物根系。

死土层:底土层,相当于C层。


实际情况中,不是所有的土层都会在剖面出现,发育程度高的土壤A,B,C层都具备,而且层次分异明显,但发育程度低的土壤经常没有B层发育,受到侵蚀的土壤会发生A层缺失的现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1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农业机械在本省城市郊区、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乡、村的田间、固定场所等道路外发生的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的处理。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和在企业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省、市(行署)、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部门)主管所辖范围内的农机事故处理工作。省国营农场总局系统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处理发生在本系统内的农机事故。第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含省国营农场总局系统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下同)处理农机事故的职责是:处理农机事故现场;认定农机事故性质及当事人责任;处罚农机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第五条 农机事故按性质分为意外事故、技术事故、破坏事故和责任事故。
(一)意外事故:由于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的事故。
(二)技术事故:因农业机械的设计、制造和修理质量问题引起的事故。
(三)破坏事故:有意图、有预谋造成的事故。
(四)责任事故:违反国家、省有关农机安全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则》引起的事故。
意外事故、技术事故经认定后,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农机安全监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破坏事故经认定后,交由公安部门处理,责任事故经认定后,由事故发生地农机安全监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处理。第六条 农机事故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程度,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一)小事故:轻伤一至二人;直接经济损失二百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伤一至二人,轻伤三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三)大事故:死亡一至二人;重伤三至十人;直接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四)重大事故: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第七条 一次死亡三至四人的农机责任事故,市(行署)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派人参加处理;一次死亡五人以上的农机责任事故,省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派人参加处理。第八条 处理农机事故,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定性准确,责任分明,处理得当。第二章 现场处理第九条 发生农机事故时,当事人必须立即停车(停机),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当地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或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员,听候处理。第十条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察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在场群众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农机安全监理部门陈述农机事故的经过,不得隐瞒农机事故的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提供有关情况。第十二条 对与农机事故有关的机具、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事故现场状况,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请有关部门派人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做出书面结论。第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根据农机事故处理的需要,有权扣留与农机事故有关的农业机械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第十四条 农机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农机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有单位或农业机械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指定的一方或几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事故责任承担。第十五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农故事故的伤者,并如实向农机安全监理部门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殡葬服务单位和有条件的医疗单位,对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决定暂存的尸体应当接受存放。
上述单位收取抢救治疗费用和尸体存放费用有困难的,由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负责收回。第十六条 农机事故的尸体经检验或者鉴定后,死者家属或所在单位应当在接到农机安全监理部门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拒不办理的,存放尸体的费用自理。第三章 责任认定第十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在查明农机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是否有违章行为,违章行为与农机事故的关系以及在农机事故中的作用,认定事故性质和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农机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农机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农机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农机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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