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履行职能时所承当的主要工作任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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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农机安全监理具体是什么工作1 ♂
农机安全监理具体是什么工作
农机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如下:
1、负责辖区内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单位间的关系。
2、承担驾驶操作人员考试,试卷阅评;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承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行驶证、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制证等具体工作。
3、负责农机监理员、考试员、安全员资格初审、材料申报。
4、负责受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注册登记、检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驾驶操作人员的申请、考试、发证、增驾、换证、补证、注销;具体负责号牌、证件的发放;建立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档案、台帐、分帐。
5、负责建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监理员、考试员、安全员、农机事故的档案、台帐;负责规划辖区内农机监理技术装备方案;组织农机监理项目申报、实施。
6、制订农机事故处理预案;参与辖区内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通报。
7、负责查处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8、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关于农机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安全措施;接受上级业务指导和监督;指导、监督乡(镇)农机安全生产。
9、分析辖区内农机安全生产形势,制定辖区内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计划、防范措施;组织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生产竞赛与检查;总结、推广、表彰农机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a686964616fe59b9ee7ad和典型;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农机安全生产情况。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履行职能时所承当的主要工作任务?1 ♂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履行职能时所承当的主要工作任务?
1、主要任务(1)贯彻履行国家有关农业机械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定农机安全生产的各项具体政策和法规,保护农机安全生产秩序;(2)负责对农业机械进行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换发牌证,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考试考核,核发驾驶证(操作证);(3)负责对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年检(审)、季节性检验;(4)负责县以下乡村道路、田间场院及其他农机作业现场展开安全监督检查,纠正、处罚农机背章行动,调查处理农机事故;(5)负责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农机事故的技术档案管理和农机事故统计报告工作;(6)展开农机安全生产宣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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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97修订)[失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下列机械:
(一)动力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其他以内燃机、电动机为动力的机械;
(二)作业机械:包括拖机配套农具和农田基本建设、植物保护、收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使用农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管理农机安全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农机监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机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农机监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有关农机安全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驾驶员、操作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三)管理、核发农机牌照和驾驶员、操作员证件;
(四)负责农机的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农机行驶、作业的安全状态进行监督检查;
(五)处理农机事故;
(六)处罚违反农机安全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第六条 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或者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由公安机关按机动车辆进行管理,但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由农机监理部门按照公安机关的委托负责管理,公安机关有权监督检查。第七条 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以保证农机作业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宗旨。第二章 农机的安全管理第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农机进行质量鉴定时,应当邀请农机监理部门参加。农机监理部门应当对农机的安全装置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见。第九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自走式农机、机动脱粒机实行牌照管理。
实行牌照管理的农机投入使用前,必须向县农机监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领取牌照、行驶证或者准用证后,方准使用。第十条 实行牌照管理的农机所有权转让,或者出租到本县以外的地域使用,必须到县农机监理部门办理过户或者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实行牌照管理的农机,必须按农机监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参加检验,应当事先申明理由。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或者作业。第十二条 禁止擅自对农机改装、改型,拼装拖拉机及其他动力机械。第十三条 农机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不准作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自走式农机的制动、转向、灯光系统、喇叭、刮水器、后视镜、防护网及连接链(销)等装置,必须保持性能可靠。
固定式作业机械的安装应当准确、稳固,与其配套的动力机械转数相匹配,传动装置连接牢固,安全防护网(栏、罩)齐全有效,危险部位应当设明显警告标志。第十四条 轮式拖拉机牵引(悬挂)农具及履带式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通过村庄时,应当低速行驶,任何人不得尾追、攀登。第十五条 拖拉机牵引挂车或者其他车辆时,只准牵引一辆,小型车不准牵引大型车,不准带挂车牵引车辆。禁止其他动力机械牵引车辆。第十六条 农机在有易燃物场区作业时,必须安装火星收集器(防火帽)。
禁止农机载运易燃、易爆和强腐蚀物品。第十七条 农机的工作座位不准超乘人员,不准擅自增设座位或者踏板。除工作座位外,不准站乘人员。第十八条 驾驶员、操作员操纵农机作业时,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农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由省农机监理部门另行制定。第三章 驾驶员、操作员的安全管理第十九条 驾驶员、操作员是指直接操纵实行牌照管理的农机的人员。第二十条 驾驶员应当经市农机监理部门考试合格并发给驾驶证后,方准驾驶相应的农机。
操作员由乡人民政府或者由其委托乡农机服务(管理)站培训、考试并发给操作证后,方准操纵作业机械。
操作员的考试应当有县农机监理部门派人参加监考。第二十一条 学习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自走式农机的人员(以下简称学习驾驶员),应当持有农机监理部门核发的学习驾驶证,在教练员指导下,在指定时间、路段内学习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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