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走进了这部法律草案,未来有些活动可能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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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机走进了这部法律草案,未来有些活动可能犯法

农业机械杂志社6月29日讯    在近日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多件法律草案、决定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其中就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

据悉,自6月28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27日。

草案共11章69条,包括总则、耕地保护、粮食生产、粮食储备、粮食流通、粮食加工、粮食应急、粮食节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为落实藏粮于技战略,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支持力度,草案规定,建设国家农业种质资源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鼓励推广普及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以及粮食生产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等。

记者在草案中留意到了一下几项内容,值得农机行业给位的关注。

在“第三章 粮食生产”第十九条提到,国家加强农业机械化作业基础条件建设,鼓励推广普及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鼓励使用绿色、智能、高效的农业机械设备,促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粮食生产效率。

第二十条 国家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支持推广应用先进的粮食生产技术,鼓励创新推广方式,提高粮食生产技术推广服务水平。

国家鼓励农业信息化建设,推进智慧农业发展,提高粮食生产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八章 粮食节约”中,第五十条 粮食生产者应当加强粮食作物生长期保护和生产作业管理,减少播种、田间管理、收获等环节的粮食损失和浪费。

禁止故意毁坏粮食作物青苗。

国家鼓励和支持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研发和应用,推广适时机械收获和产地烘干等实用技术,引导和扶持粮食生产者科学收获、储存粮食,改善粮食收获、储存条件,保障粮食品质良好,减少产后损失。

第五十一条提到,国家鼓励粮食经营者运用先进、高效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设施设备,减少粮食损失损耗。

第五十二条提到,国家鼓励和支持节粮减损关键技术研发,推广使用节粮减损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十章 法律责任”中,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种植不符合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粮食生产相关补贴,对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违法种植面积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毁坏粮食作物青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毁坏粮食作物青苗价值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粮食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介绍,当前我国粮食安全形势总体较好,粮食连年丰收,库存充足,市场供应充裕。与此同时,我国粮食需求刚性增长,粮食安全仍面临耕地总量少、质量总体不高,粮食稳产增产难度加大、储备体制机制有待健全、流通体系有待完善、加工能力有待提升、应急保障有待加强、节约减损有待规范等诸多问题挑战。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对推动解决上述问题具有重大意义。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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