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补贴东北地区农产品采购生产
中央财政补贴东北地区农产品采购生产
财政部1日发布通知称,2009年东北地区新产玉米上市后,中央财政对南方饲料消费省份采购东北地区新产玉米并运到本地的,给予一次性定额费用补贴。此外,新产大豆上市后,对东北地区指定企业入市收购并压榨加工的2009年国产大豆,中央财政也将适当给予一次性定额费用补贴。
上述东北地区是指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南方饲料消费省份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等16个省(区、市)。
根据通知,企业在东北地区从农民手中收购的玉米价格不得低于内蒙古和辽宁0.76元/斤、吉林0.75元/斤、黑龙江0.74元/斤(国标三等)。收购高于或低于国标三等玉米,按照国家标准每升高或降低一个等级,收购价格可以上浮或下调0.02元/斤。企业按上述规定实际采购并运回本省的玉米,中央财政按折合标准品的玉米数量,每斤0.035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的定额费用补贴。享受补贴的玉米由企业自行销售、自负盈亏。享受费用补贴的采购期限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采购的玉米必须在2010年6月30日前运抵本省。
大豆收购方面,企业按不低于1.87元/斤(国标三等)的价格公开挂牌收购,收购期限也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收购的大豆必须在2010年6月30日前加工成豆油。申领补贴的大豆收购总量不超过该企业200天的大豆加工能力。对企业符合上述规定收购的大豆,中央财政按每斤0.08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的定额费用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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