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田头到餐桌的安全,谁来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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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田头到餐桌的安全,谁来守护?

民以食为天,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实现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幸福”至关重要。抽样检测、联动执法、明察暗访……这些字眼,何以与我们餐盘里的一块肉、一片青菜、一个水果产生连接?一句简单的“吃得放心”背后,是谁在为大家站岗放哨,他们又做了些什么?

2月中旬,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的金橘正值上市季节。走进白沙镇古板村,在山脚下迎着早春温柔的阳光抬头看,漫山遍野间,覆盖着薄膜的果园泛出银光,一簇簇金橘在白色幔帐下露出星星点点的金黄。

山野间,一辆标注“农业执法”字样的面包车,正盘山向上而行。“第一次开车走这条路时,满手直冒冷汗,但是现在已经太熟悉了,踩一脚油门,一下就上山顶了。”阳朔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员一边熟练地打着方向盘,一边对记者说。古板村的金橘果园基本都分布在高山上,为了做金橘质量抽检,执法人员每周都会来基地一两次,这条盘山路,是他们的必经路线。

阳朔县是中国金橘种植面积最大的主产区,金橘年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65%。

停下车,走上山顶,执法人员告诉记者:“这里每一片果园,我们都会做抽样检测,基本不会留死角。”从峰顶折返,执法人员又在山路边的垃圾桶前驻足察看,“种植户会把一些用完的农药包装物扔到这里,为了排查禁限用农药使用情况,这个桶对我们来说也是关键线索,要留心。”执法人员介绍,“质量安全这道线必须坚守,不能砸了我们阳朔金橘‘黄金果’的招牌。”

从一颗小小的金橘说起,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成为不断被提及的热搜词。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正式施行,各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行动也在紧锣密鼓地开展。抽样检测、联动执法、明察暗访……这些字眼,何以与我们餐盘里的一块肉、一片青菜、一个水果产生连接?一句简单的“吃得放心”背后,是谁在为大家站岗放哨,他们又做了些什么?

谁为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随时出击?

“雨水”节气来临,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的白天虽然温暖,子夜却有些寒冷。县打击治理生猪“两非”(生猪非法屠宰、非法销售)行动暗访组的老张最近的工作任务总是在深夜,他的车上一直放着御寒的外套。“因为生猪屠宰集中于凌晨3点到5点,非法屠宰窝点常常隐匿在深山树林中,我们暗访组人员就得半夜出去干活,经常钻树林进山窝。”老张说。

据了解,饶平县打击治理生猪“两非”办公室从各相关单位抽调骨干,组成打击行动暗访组,为守护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信息情报。

老张在暗访组已经干了两年多。他印象最深的案件发生在去年2月。在老张和饶平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余世旭的讲述中,那一夜的场景在记者眼前重现。

“今天晚上有货!”群主在名为“啊滨杀猪群”的微信群发出了信号,群里的人纷纷应和……这一切都被老张等暗访人员尽收眼底。

“老余,池塘边的厂房就是那个微信群提到的地方。”老张轻轻拽了余世旭一下。当时是2022年2月14日凌晨一点多,一辆普通的私家车停在饶平县三饶镇粮田村内。坐在车里的执法人员紧紧盯住不远处的一处厂房。

凌晨两点多,几个骑着摩托车的人悄悄走进厂房,接着“嗷嗷”的猪叫声刺破了深夜的寂静。“行动!”对讲机发出指令。执法人员冲进厂房,果然与暗访组前期调查的情况一致——这是一家私屠滥宰的窝点,负责人是“啊滨杀猪群”的群主,群内的其他人几乎都是买家。那几个骑摩托的人就是来进货的肉档经营者。

据介绍,暗访组白天会到市场猪肉摊铺了解情况,晚上在城乡接合部、废弃养猪场、果林场等地开展暗访巡查。据了解,当前全国多地都有与之类似的调查方式,暗访、蹲守巡查已成为执法线索的重要来源。

实际上,第一时间发现侵害农产品质量安全蛛丝马迹的“吹哨人”还有很多。

“是执法总队吗?我在超市买的草莓有问题。包装上的‘绿色食品’标志和网上的不一样。盒子上还写着上海某果蔬合作社。你们能查一查吗?”2022年1月18日,一位消费者拨打了上海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的执法举报电话。

执法总队的队员迅速行动,立即走访被举报合作社。经调查,该草莓商品涉及三家合作社,其中两家负责种植,一家负责包装。在其中一家合作社的仓库内,1200枚假冒“绿色食品”标志被执法队员查出。经立案调查发现,涉案相关经营单位和供货合作社冒用“绿色食品”标志,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当即被移交公安机关。上海警方根据这一线索,深挖出全国首例假冒“绿色食品”证明商标案,多家农产品种植企业涉案,涉案产品不仅有草莓,还有大米、葡萄等商品。30余万枚假冒“绿色食品”标志被查获,涉案销售金额200余万元。这一切的启动,均来自于消费者的举报电话。

如今,各地农业综合执法部门都会公布执法线索举报电话。群众举报接诉即办,一次次执法行动让违法者无处遁形。

怎样给违法者架设日常“高压线”?

“6号池塘抽样送检的三条鳊鱼,恩诺沙星含量超标,马上过去查封鱼塘,防止流向餐桌。”2022年1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水产条线负责人刘卫云紧急拨通同事电话。几分钟后,执法车辆赶到浦江镇正义村某水产公司休闲垂钓场,执法人员在6号池塘周围拉起一圈密封带,立起挡板,在挡板贴上查封扣押决定书。

“那段时间来这边垂钓的游客不少,要马上让他们知晓这块鱼塘是被查封的,近期不能再进入。”刘卫云介绍说,“我们查封鱼塘之后,对投入品和水质、底泥也都做了检测,经调查,发现超标恩诺沙星是当事人采购水产苗种时鱼体携带的,因为当事人在进苗时对苗种质量、品质把关不严,才造成疏漏。”

这是闵行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一次常规水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中的“意外发现”。“去年我们做了27次水产品抽检,除了这一次,其余抽检全部合格。”刘卫云告诉记者。

其实,在突击行动之外,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常态化监管手段使用更为普遍。“说起执法部门,大家往往会联想到突击行动、罚款甚至抓捕,其实日常的巡查和规范工作更重要。”刘卫云说。毗邻海岸,刘卫云和同事的日常工作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水产品”这个关键词。从2022年起,闵行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与全区水产养殖场(户)签订《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每季度开展专项检查行动,重点查看货品来源、药物等投入品使用、生产销售记录等内容。“农产品质量安全处罚力度加大之后,使用禁限用药物的农户越来越少,现在我们监管的重点是排查过期药物使用,规范农产品质量追溯记录等。”刘卫云说。

根据上海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提供的数据,2022年共完成市级监督抽查3800批次,发现农兽药残留超标样品45个,不合格率为1.18%。

给违法者架设日常“高压线”,除了检查与监管,还有更重要的一项。

2022年3月21日下午5时许,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中队长陈宝的手机接到一通陌生号码的来电。接通后,发现是附近村的村民打来的举报电话。“村民说在村里看到了没有耳标的猪,怀疑未经检疫。我问是咋知道的我电话,他告诉我是之前在培训班上存的。”陈宝回忆道。

原来,静宁县农业农村局从2022年开始在全县范围内举办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班,陈宝是培训班的主讲人。听课人有开农资店的、贩运畜禽的、经营兽药饲料的,也有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陈宝介绍说:“培训课上,凡是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我能想到的都说了,就用大白话讲,比如动物检疫证,A证、B证,有啥区别?看到猪贩子收猪的,注意一下猪有耳标没有?高毒农药、禁限用农药咋分辨……”

据悉,静宁县去年共举办10期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每期听课人数约100人。“每期培训班上,我都留了两个举报电话,一个是咱农业农村局的,一个是我自己的手机号码。后来接到举报电话的时候,我其实挺欣慰的,说明这个培训班起了作用,大家的维权意识上来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道关才能守住。”陈宝告诉记者。

普法宣传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样十分重要。全国“八五”普法规划和农业农村系统“八五”普法规划都对基层普法做出了明确部署,包括推进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完善和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培育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推广村民评理说事点、社区“法律之家”等做法。

如何在一条守护链上进行联动分工?

2月16日上午10时许,阳朔县白沙镇金橘交易市场内人头攒动。来自附近市县的果农一大早就进场占好地方,摆上新鲜的金橘、沃柑等水果。此时,一块醒目的蓝色标志牌吸引了记者的注意,上面写着“农副产品检测室”几个大字。

“来市场上的经营户对自家农产品质量拿不准的,可以拿到我们这里检测,十多分钟就能出结果。”检测室内,阳朔县市场监管局的几名值班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场快检相当于给经营户吃个定心丸,但要是出具真正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还要把农产品样本移交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才可以。”

据介绍,白沙镇金橘交易市场占地面积250亩,每年10月至来年4月是金橘销售旺季,周边省市出产的金橘、沃柑等也会被运到这里进行销售,在金橘采摘高峰期,市场日均交易量可达1500吨。2022年底,阳朔县市场监管局在白沙市场建立农副产品检测室。“这里是我们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巡查的重点场所。”阳朔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徐一方告诉记者,“执法人员其实也是服务者,经营户来这里做快检都是免费的,同时也能帮助种植户提高质量安全意识。”

同样一颗金橘,为什么挂在果树上,是农业农村部门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负责产品质量监管;到了农贸集市,就成为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对象了呢?实际操作中,两部门究竟如何分工配合,实现全程监督管理?“农贸市场,是我们分工的一道门。进了市场,监管的接力棒就从农业农村局的同志们交到我们手中了。”徐一方对记者说。

而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介绍说,为加强动物疫病防控,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调运畜禽及产品行为,从2022年9月起,大荔县农业农村局、大荔县公安局与大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联合专项整治行动,在县出入境主干道设置四个动物运输车辆临时检查点。

“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车辆到达临时检查点后,交管部门上前拦车,因为我们没有上路查挡车辆的权力,我们和市场监管部门分别上车查看运输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具体情况后,再进行分工。”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马奔告诉记者。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而实际操作中,“守门人”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统一标准究竟是什么?“根据现行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主要是按照环节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分段监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李洪雷告诉记者,“以蔬菜、水果、畜禽等初级农产品为例,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简单来说,就是按照‘三前’‘三后’进行分段管理。”

即使在一起案件中也会出现“分段”负责的情况,就像一个链条的一环紧紧扣住另一环。2021年4月,江苏省泰兴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泰兴市某连锁超市以1.2元一斤的价格买了3斤韭菜。经过两次检测,确定该批韭菜腐霉利超标。超市负责人接受了调查,称这批韭菜是公司总部从江苏小龙河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进货的。于是,市场监管局将违法线索移送到泰兴市农业农村局。

同年7月,农残超标韭菜的案卷出现在泰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农政中队中队长严军的案头。“我们接到市场监管局的案件违法线索移送函,立即着手调查。”严军介绍,市场监管局和农业农村部门“分段管理”,“以韭菜案为例,进入市场的韭菜由市场监管局来负责,没进入市场之前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所以市场监管部门从市场上查到的线索,交由我们来查农残超标的韭菜源头。”根据调查,江苏小龙河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负责人交代,该批韭菜的腐霉利超标是因为种植过程中不规范使用农药造成的。“我们根据相关法律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同时向乡镇送达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建议函,建议乡镇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农产品种植、用药环节的指导、宣传和监管。”该案件承办人员校云龙介绍。

分工明确,并非单打独斗。食品安全法明确提出了食品安全工作实行“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分工之外,执法部门的联动也不可或缺。据了解,近年来,两部门在构建食用农产品全程监管制度、推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推进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加强监管执法合作、舆情监测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合作会商机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出台后,两部门对法条中“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有关规定商讨具体举措。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链条上不仅有上述职能部门的全力以赴,还有更多“守门人”默默守护着餐桌上的安全。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如果农业农村部门在调查违法行为时发现犯罪线索,会将案件移送给当地警方进一步调查,案件就会进入下一个环节。以上海为例,2022年,全市共有7起涉嫌违法犯罪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近年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在强化行刑衔接方面下功夫,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同,让执法链条进一步延伸。

怎样从源头护航“舌尖上的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吸纳各方面的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群策群力打出组合拳。”在采访中,记者经常听到这样的呼声。而强化监管责任落实,就要先建立机制,捋清分工、细化责任。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提出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机制,对于明确各相关主体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上的职权职责、优化统筹协调合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李洪雷认为,本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的一个重大变化,也是一个重要亮点,就是明确生产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的是主体责任。

我国农业生产者经营主体多而分散,仅农户就有2亿多户,还有专业合作社、企业等。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源头落实食用农产品安全责任,把众多生产主体纳入监管视野。

“农药名称、剂型、包装规格、生产单位、防治对象、使用数量、使用面积……”在阳朔县白沙镇古板水果专业合作社的办公室里,合作社负责人高永豪给记者展示了用药记录簿,上面详细记载着每次使用农药的具体信息。“我种了30多年金橘,以前是散户种植,没有做记录的习惯。成立合作社之后,为了保证金橘质量安全,每次用药都必须得记下来。金橘是直接吃进嘴里的,我们合作社万一没把好关,后果可不堪设想啊。”

生产者责任,并不是第一次在法律法规中被提出。食品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明确农业生产者的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各地监管部门也累积了实践经验。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食品安全法时,明确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包括农户在内的所有生产者、经营者都必须遵守;该法还对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农业投入品使用方面作了比较细致的要求,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这些要求对农户也具有强制约束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强化农产品生产者的法律责任,应当说是抓住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很多法学界人士对此表达了共识。

而在民事责任方面,当消费者买到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时,也应找生产者和销售者追责。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介绍,如果消费者买到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比如苹果等水果、大米等粮食,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另外,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如果买到的农产品有质量缺陷,和厂家发生纠纷不能很好解决,就可以走法律程序,向法院起诉。”芦云表示。

安全的食用农产品,既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监管工作。同时,食品药品安全也是检察公益诉讼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公益诉讼作出新部署,强调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2022年以来,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均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作出规定,公益诉讼法定领域“版图”逐渐扩大。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9.5万件,其中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2万余件。

“总体上来说,各部门关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职责分工是清楚的。但从各地监管执法实践看,由于对法律条文、部门规定的文字表述理解不一致,一些地方在少数产品、个别环节的监管分工上还存在分歧,需要进一步厘清。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协调沟通,从‘功能最适’原则出发,综合考虑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专业能力等,确定最适合承担该项职责的部门。”李洪雷从专业角度提出自己的思考。

民以食为天,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实现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幸福”至关重要。专家提出,要想让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治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健全社会共治体系很有必要,尤其是依法拓展人民群众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的有效路径。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钟欣 刘云 李婧

标签:安全   农产品   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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