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再出“用地扶贫”新政策(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发布促进规模化养殖的用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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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国土资源部再出“用地扶贫”新政策

2、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发布促进规模化养殖的用地政策

3、国土资源部出台指导意见 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双到位

国土资源部再出“用地扶贫”新政策

国土资源部再出“用地扶贫”新政策

资料图

脱贫攻坚决胜阶段如何精准施策?近日,国土资源部就增减挂钩政策再出新政,印发《关于进一步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以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

此举意味着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片区外国定贫困县扩展到省定贫困县,将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推动脱贫攻坚向纵深推进。

《通知》提出,要进一步加大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力度。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以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并按照此前发布的《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同时,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脱贫攻坚工作管理体制,各省(区、市)在优先保障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使用的前提下,是否允许全部或部分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或市域范围内流转使用,由各省(区、市)自行决定。

如何更好地发挥增减挂钩政策在支持脱贫攻坚中的作用?《通知》明确,各省(区、市)负责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进行统一管理和全面监督。

各省(区、市)要加强对增减挂钩项目和节余指标流转的监管,规范节余指标流转交易,同时综合考虑区域发展实际,搭建平台,牵线搭桥,为贫困地区节余指标流转创造条件;各省(区、市)在编制下达土地利用计划时,应实行增量和存量用地统筹联动,适当减少节余指标流入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安排,经营性用地尽量要求使用增减挂钩指标,以提高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益,进一步加大对脱贫攻坚工作的支持力度;各省(区、市)在执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范围内流转政策时,应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等因素,做好增减挂钩专项规划与《全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等的衔接。

《通知》强调,已经开展节余指标流转交易的地方,要巩固政策成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更好地运用政策,实现对脱贫攻坚更大支持;没有开展节余指标流转交易的地方,要强化政策落地意识,抓紧行动起来,推进相关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有力支撑脱贫攻坚工作。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将把各地开展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范围流转使用工作情况作为督察工作重要内容,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动态跟踪复垦还耕、地籍调查变更、信息备案及上图入库等情况,督促各地用好用足政策,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发布促进规模化养殖的用地政策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发布促进规模化养殖的用地政策   新华网北京9月24日电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24日发布《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合理安排养殖用地,及时提供用地,积极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做好用地服务。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通知要求县级畜牧主管部门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据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规模化畜牧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

  通知要求各地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有关负责人介绍,长期以来,养殖业以散养为主,即使有规模化养殖,大都是临时性简易设施,用地矛盾并不突出。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发展,饲养方式和结构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养殖规模增大,附属设施增多,对养殖业用地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从规划、计划、用地分类管理等方面给予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更大的保障力度,面向整个畜禽养殖业,体现用地政策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前瞻性,已势在必行。

国土资源部出台指导意见 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双到位

国土资源部出台指导意见 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双到位

  近日,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补改结合、提质改造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维护农民权益和审慎稳妥推进的原则。
  《指导意见》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规划统筹、项目管理以及落实占补平衡、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要将耕地提质改造纳入土地整治规划,整体谋划,整合安排;要严格依据规划实施提质改造,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严禁违反规划擅自毁林开荒造地,擅自填海、填湖、填湿地垦造耕地,破坏生态环境。同时,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违背资源条件和农民意见强行推进。
  《指导意见》要求,实施提质改造的土地整治项目要具有一定建设规模,实现集中连片,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发挥规模效益;必须依据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实施、监管和验收。同时,要按照项目管理、土地变更调查、农用地分等定级等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把好项目验收关。
  《指导意见》明确了补改结合的适用范围,即对于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受资源条件限制,无法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可通过补改结合落实;各类城市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仍坚持先补后占和直接补充优质耕地,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同时,要做好用地审查把关,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报批环节拟定补充耕地方案时,应首先注明建设拟占用耕地面积及耕地质量等别,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方案严格审查把关。
  《指导意见》规定,提质改造土地整治项目要纳入监管平台,构建和完善项目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专门补改结合管理台账,做到上图入库、统一监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管措施。落实情况要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检查与考核内容,落实监管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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