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农机装备发展推进会在新疆召开(工信部印发急件要求切实推进农机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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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工信部农机装备发展推进会在新疆召开

2、工信部印发急件要求切实推进农机行业发展

3、工信部发布《无人机制造企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工信部农机装备发展推进会在新疆召开

工信部农机装备发展推进会在新疆召开

9月21-22日,农机装备发展推进工作组第一次会议暨农机装备现场推进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顺利召开。工信部辛国斌副部长、工信部装备司罗俊杰副司长、农业部农机化司李安宁副司长、教育部职业教育司葛维威副巡视员、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徐慧筠副司长、中国农业机械化协会刘宪会长、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陈志会长、中国农机流通协会吴军旗副会长、以及来自多个省份的工信、农机化、发改主管部门和农机企业代表120余人参加会议。

在农机装备发展推进工作组第一次会议上,辛国斌副部长传达了中央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罗俊杰副司长介绍了民盟中央《以改革创新为引领,推进农机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调研报告,农业部、教育部、人社部等11部委介绍了为推进农机装备发展所做工作并提出了下一步思路。

会议审议通过了《农机装备发展推进工作机制》、明确了《农机装备发展行动方案(2016-2025)》2017-2018年度工作任务。会议还组织参观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业节水灌溉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神农业装备科技公司,采棉机、无人机、残膜回收机等作业演示。

农机装备现场推进会上辛国斌副部长提出四点意见。一是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推进农机装备发展的重要意义。要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明确农业农业的战略地位和发展出路,提高思想认识,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推动农机化发展落到实处,发挥好农机装备对发展现代农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支撑作用。

二是科学分析,客观开袋我国农机装备制造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不足。我国农机装备取得了产业规模连续5年居世界之首、农机化水平大幅提高、农机装备制造水平不断提升、区域化产业集群初步形成、企业国际化发展步伐提速等成效,同时也存在着高端产品供给不足,低端产品产能过剩、核心技术缺失、产品质量亟待提高等有关问题。

三是深刻认识,准确把握当前农机装备发展新形势。我国农机装备需求潜力巨大,“全覆盖”发展需求凸现,自动化、智能化需求提升,服务运营模式不断创新。

四是大力协同,加快推进农机装备发展。要大力协同,完善联动推进机制;要着力创新培育核心竞争能力;要大力推进,加强质量品牌建设;要加强自律,严格行业规范管理;要多错并举,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要开放合作,提升国际发展能力。

李安宁副司长就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提出了三点意见。一是提高认识,把落实农机装备发展行动方案列入各项议事日程。我国农业生产已经全面进入机械化作业为主的新阶段,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对农业机械化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是突出重点,抓好农机农艺融合专项的落实实施。农业部推出了提升农机农艺融合技术研发能力、推动重点装备技术的研发推广、推进农机装备技术评价的改革创新、强化农机补贴政策支持导向作用等一系列重要举措。

三是积极谋划,结合实际推进农机装备发展的政策举措。着力做好需求引导、积极争取资金投入、推动协同创新、促进成果转化四项工作。

刘宪会长在会上介绍了协会为推进农机装备发展采取有效措施和工作,并提出了协会下一阶段工作的思路和举措。他指出,协会积极承担行业调研任务,了解农机装备制造、使用需求和对农业生产影响;深入基层收集作业资料和数据,了解推进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技术问题;举办各类展示演示及专题研讨等活动,推动农机的应用推广,探讨农机装备适用性和解决方案。

此次会议为推动农机装备发展指明了方向,明确了要求。协会将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为推进农机装备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工信部印发急件要求切实推进农机行业发展

工信部印发急件要求切实推进农机行业发展   记者日前获悉,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向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印发急件,要求各地以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为契机,切实履行农机工业的行业管理职能,推动行业发展。关于发挥行业网站作用、推进行业信息工作的通知,业内分析人士认为,工信部强化农机行业管理势在必行。工信部装备工业司有关人士此前表示,该司将与有关部门合作,加快农业装备产业政策等一系列配套政策的制定和发布,并开展一系列的宣贯工作。

  记者了解到,工信部要求各地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该部还要求各地对农机工业的发展情况进行摸底,将有关贯彻落实情况和摸底情况形成报告,于9月30日前报送该部装备工业司。

  充分认识《意见》的重大意义

  工信部装备司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内容全面、任务具体、操作性强,进一步明确农机工业发展方向,突出农机产品发展重点,规划农机产业发展布局,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关键时期的指导我国农机工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意见》明确指出促进我国农机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提出促进农机工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具体部署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和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的工作。

  《意见》是目前国内第一个全面支持农机工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再次表明农机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趋重要。《意见》的贯彻实施,将有助于全面构建竞争有序、发展协调、增长持续、循环节约的现代农业装备产业,全面推进农机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满足我国现代化农业对农业装备日益增长的需求,增强国际竞争力,加快进入世界农业装备产业强国行列。

  国务院《意见》的颁布,是对农机工业在我国农业生产中发挥巨大支撑保障作用和建设现代农业中战略地位的肯定,体现了国务院对农机工业发展的重视,填补了我国农机工业的政策空白。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务必深入学习《意见》精神,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意见》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促进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好《意见》提出的各项工作,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促进农机工业健康顺利发展。

  工信部装备司有关人士在接受中国工业报记者采访时曾多次强调农机工业的重要性。这位负责人认为,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现代农业需要现代的装备,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需要用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装备来武装。农业机械是实现农业机械化最基本的物质保证,是现代农业的支撑。

  事实上,农业机械是发展农业生产,解决“三农”问题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备的装备,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障资源充分与有效利用、环境友好与可持续发展的有效工具,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产增效、改变农民增收方式和推动农村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农机工业有力推动了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认真履行管理职能

  工信部装备工业司有关人士表示,农机工业是国家工业化的战略产业,是农业现代化和农业机械化的重要支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应深刻领会和把握《意见》精神,认真履行农机工业行业管理职能。依据行业和市场发展需要,研究制定和落实振兴农机制造业的各项政策措施。

  一是按照《意见》的要求,把农机工业发展摆在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位置,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加强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确保《意见》目标如期实现。各地方要按照《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方案。落实方案既要严格贯彻《意见》的思路和原则,分解落实重点任务,做好重大工程的衔接配套,同时,要根据地方产业特点和发展需要,提出与当地产业结构、产业发展阶段和区位比较优势相符合的有针对性的措施。

  二是在《意见》实施过程中要建立高效的协调机制。一方面,加强部门配合,全面落实各项工作。加强对关键产品领域、骨干企业、优势产业集群的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有关部署;另一方面,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在资源整合、产业链配套、行业动态分析等方面的作用,提高行业管理效率。

  三是要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根据企业需求,进一步提高政府服务能力和效率,着力完善投融资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源投入农机产业,集中全社会力量努力实现农机工业发展的各项目标。

  链 接: 从五方面推进农机行业发展

  记者日前从工业和信息化部了解到,该部近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以贯彻落实《意见》为契机,多措并举,切实推进行业发展。

  一是继续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战略重组,努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围绕促进农机工业发展的主要任务,制定适合本地实际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农机企业向集团化方向发展,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综合性大企业,形成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农业装备企业集团。支持中小型农业装备企业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研发具有技术和市场优势的产品,培育一批具有比较优势的零部件企业,实现规模生产,并进入国际农业装备零部件采购体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二是增强农机工业科技创新能力,解决农机产品结构性矛盾。加强行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做好科研立项工作,组织开展关键技术、关键零部件、重点发展产品科技研发项目的计划和实施。依托农机制造企业和科研院所,抓紧建设拖拉机、多功能收割机等重点农机产品开发企业技术中心,以及公益性的农机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实验室和工程中心,加快急需的关键性农机和重大共性技术研发。集中力量攻克困扰产业发展的工艺材料、基础部件、关键作业装置等技术瓶颈,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成果。

  三是狠抓产品质量管理,引导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和社会责任。完善行业质量政策和法规,加强对企业的扶持和政策引导,强化执法监督力度。制定农机工业技术改造政策,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改善企业研发和生产条件。加强对产品标准体系的宣传和贯彻,强化企业质量意识,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鼓励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等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并注重认证有效性;鼓励企业争优创优。

  四是完善农机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立质量监督检查体系。组织制(修)订农机产品技术标准,实现动力机械与配套农具、主机与配件的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开发生产。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外购零部件的检测和可靠性分析。建立农机制造企业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开展产品质量抽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做好双向服务。推行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性质量规范。积极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质量检验、计量测试等中介组织的建设,积极开展公证检验测试、可靠性分析、企业信用风险评估,以及采购验收检验与工程和设备监理工作。健全和完善产品质量认证、质量体系认证机构,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提供有效服务。

  五是积极加强部门合作,落实扶持政策。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商务、科技、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等部门之间的合作,围绕提高农机工业创新能力和制造水平,帮助企业在农业装备投资新建、技术改造、新产品新技术研发时争取政府立项和资金支持,辅佐企业落实金融信贷扶持和税费支持。

工信部发布《无人机制造企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工信部发布《无人机制造企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关于促进和规范民用无人机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装〔2017〕31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无人机行业管理,规范行业市场秩序,加快培育优势企业,提升产业发展质量,我部组织编制了《无人机制造企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内书面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公示时间:

2018年11月23日—2018年12月13日

联系方式:

邮编:100804                

电话:010-68205616

传真:010-66013708     

邮件:yuhe@miit.gov.cn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和规范民用无人机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无人机行业管理,提高行业创新和安全质量水平,加快培育优势企业,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国家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提高无人机研发制造水平,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强化产品安全,推进质量品牌建设,加快提升核心竞争力。

(三)国家对符合规范条件的无人机制造企业实行公告管理,并对已公告的规范企业进行动态管理。企业按自愿原则进行申请。

(四)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民用无人机制造企业。

二、基本条件

(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包括无人机制造的有效营业执照。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近两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工作,并获得第三方认证。

(七)按照 ISO 9000 系列标准或 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获得第三方认证。

三、 创新能力

(八)具有无人机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年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当年总营业额的 4%。

(九)获得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具有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的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

(十)享有所制造无人机的知识产权,拥有无人机相关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其中授权专利不少于50项(发明专利不少于3项),且3年内未出现侵权行为。

四、 生产制造能力

(十一)企业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和储存场地,以及加工、总装、测试等设备。

(十二)企业具备与所制造的无人机产品相匹配的试飞场地,能够对产品进行试飞验证。

(十三)企业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计划、生产等管理部门。应建立企业标准体系、文件体系和供应商管理制度。

(十四)企业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和信息集成能力,拥有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或生产执行系统(MES),并使用数字化设计工具进行无人机产品设计。

五、 产品要求

(十五)企业所制造的无人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十六)企业所制造的无人机应具备敏感地区飞行限制功能和与用途匹配的感知避让功能,并具有唯一产品编码,满足身份识别要求。

(十七)企业应在无人机产品外包装明显位置及产品说明书中提示依法依规飞行,警示飞行风险。

(十八)无人机的遥控、遥测和信息传输的无线电频率及其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九)企业制造的无人机在链路丢失、定位失效等故障情况下,应能够自动采取降落、返航或其他应急措施,减少对地面人员及建筑物造成伤害。

六、 质量控制

(二十)企业应制定质量目标和质量控制方针,设置质量检验部门并配备专职质检人员。

(二十一)企业应具备满足无人机研制需要的检测手段和检测仪器设备,并建立完善产品检测制度。

(二十二)企业应具有产品基础信息数据库及企业级产品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与国家无人机综合监管平台的衔接和数据共享。

七、 人员要求

(二十三)企业管理层中应有专人负责技术和质量管理工作,该人员应具有相关的技术背景或主管相关工作的经验。

(二十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十五)企业应具有专业齐全、层次合理的技术团队,技术人员的经验、水平和能力应当与无人机产品要求相适应。

(二十六)企业研发人员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占比不低于 60%。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等特殊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证书。

八、 社会责任

(二十七)企业应具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必要手段和仪器设备,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制定安全生产长期目标及相关实施方案,并依据企业规模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二十八)企业应按照 ISO 14001 或 GB/T 2400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建立环境管理体系,获得第三方认证,并能有效运行。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责任事故。

(二十九)企业应按照 ISO 45001 或 GB/T 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获得第三方认证。为企业员工配备完善的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做好职业健康监护,提高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水平。

(三十)企业应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用工制度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九、 规范管理

(三十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无人机制造企业规范管理工作,负责申请企业审核及公告企业监督检查、变更及撤销等动态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航空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航空工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负责本地区(本集团)申请企业的初审、数据汇总及相关材料报送,负责公告企业的监督管理,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核查等工作。

(三十二)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申请企业须编制《无人机制造企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见附件 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通过所在地省级航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其中中央企业集团所属企业通过所在集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航空工业主管部门。

2.各省级航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中央企业集团负责对所属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须按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3.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依据规范条件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4.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审查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三十三)公告企业每两年对企业保持《无人机制造企业规范条件》相关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并于当年 6 月底前提交自查自评报告(见附件 2),由各省级航空工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审核后于 7 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级航空工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对本地区(本集团)所属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十四)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定期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监督。

(三十五)公告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提出变更公告申请: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2.企业注册地址发生变化的;

3.企业隶属的中央企业集团发生变化的;

4.公告企业之间兼并、重组导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

企业应于变更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变更申请(申请报告见附件 3),经所在地省级航空工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经审核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变更公告。

(三十六)公告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提出申请:

1.企业发生分立的;

2.与非公告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的。

企业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 1 年内重新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省级航空工业主管部门或所属中央企业集团初审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评审。逾期未重新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原规范企业公告。

(三十七)规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确认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其规范企业公告:

1.失去独立法人资格的;

2.填报相关资料有重大弄虚作假行为的;

3.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能保持规范条件的;

5.发生经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大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发生其他不符合《无人机制造企业规范条件》要求的重大事项的。

对拟撤销规范企业公告的,应当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原则上从被撤销之日起 2 年内,不再受理被撤销公告企业的公告申请。

(三十八)列入公告的企业名单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

十、附则

(三十九)本规范条件所称无人机,是指无人驾驶航空器中遥控航空器和自主航空器的统称。

(四十)本规范条件所引用的标准均以最新有效版本为准。

(四十一)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四十二)本规范条件自 2019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

(来源:工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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