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发布的34个乡村治理典型案例,有哪些特点?(农业农村部发布第一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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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农业农村部发布的34个乡村治理典型案例,有哪些特点?

2、农业农村部发布第一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

3、农业农村部发布第三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

农业农村部发布的34个乡村治理典型案例,有哪些特点?

农业农村部发布的34个乡村治理典型案例,有哪些特点?

?导读: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是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满足农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意义十分重大。

  【农机网 热点关注】 2020年12月2日,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第二批全国乡村治理典型案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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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是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满足农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意义十分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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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农业农村部发布了34个典型案例,对于这些案例的治理模式,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副司长毛德智表示,这次推出的34个典型案例,相对比去年发布的20个典型案例数量更多,内容也更丰富。这也体现了我们在推进乡村治理的过程中的新进展、新成效。这34个案例可以分为6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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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类案例,是注重强化党的建设,加强党对乡村治理的全面领导,推动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纵深下沉,实现基层治理和为民服务的不断延伸。比如上海崇明区的“党建叶脉工程”,浙江温岭市的“党建+网格化”等就是这方面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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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类案例,是侧重于发挥农民群众的主动性,把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更加充分的体现出来,创新村民议事协商的形式,让农民群众真正成为乡村治理的主力军和受益者。比如江苏南通市海门区的“四民工作1+1”、重庆渝北区的“民情茶室”等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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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类案例,是聚焦于创新基层治理的方式,通过推进乡村治理数字化,运用积分制等方式来创新乡村治理的模式,提升乡村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比如浙江桐乡市“乌镇管家”,湖南津市市的“三个存折”,山东荣成市的“信用+”乡村治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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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类案例,是围绕理顺县乡政府与村级组织的关系,完善村级的权力监督机制,提升乡镇和村为民服务的能力。围绕这些方面来探索创新机制模式,完善基层治理的体制和机制。比如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的“三清单”运行法、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重要事权清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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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类案例,是强调引导多元主体参与,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格局。比如河南新密市“一村一警”,湖南宁乡市大成桥镇的“社团共治”等等就是这方面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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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类案例,是着力解决红白喜事大操大办、村内公共空间无序等乡村治理中的痛点难点问题,着眼于人居环境整治,脱贫攻坚等乡村振兴中的重点任务,大力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比如河北河间市的“四位一体”联动,江苏邳州市的“公共空间治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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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发布第一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

农业农村部发布第一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

  本网讯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案例指导的要求,提升地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办案水平,31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一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供各地执法办案参考借鉴。

  指导案例一《天津市宝坻区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种子案》涉及经营假种子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根据《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罚款。该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追回已销售的假种子,并与购种农户签订赔偿协议,符合《行政处罚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只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罚款,未吊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体现了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

  指导案例二《浙江省温州市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劣种子案》涉及农业执法办案中的调查取证技巧。该案中,农业农村部门从涉案种子的上游供货商、下游农户销售两个方向,对进货、销货、存货三个渠道开展全面调查取证,准确查明了当事人经营劣种子的事实,对违法种子数量、货值和违法所得及危害后果等进行了准确认定,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指导案例三《江西省乐安县某农资门市部经营劣质农药案》涉及执法办案机制创新。该案系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异地交叉监督抽检发现,并及时移送违法行为地农业农村部门立案查处。这种执法办案方式既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又有利于落实检打联动机制。

  指导案例四《广东省广州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超出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中的“检打联动”机制。该案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通过例行监测发现违法线索,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立即跟进开展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检。在农产品抽检结果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下,执法人员没有放松警惕“一走了之”,而是继续通过检查农药仓库、查询农药使用台账和询问种植主管人员等方式,最终查明当事人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存在超出农药标签标注范围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

  指导案例五《江苏省苏州市某渔药饲料店经营假兽药案》涉及水产养殖中使用的“水质改良剂”“清塘剂”等产品的认定和处理规则。该案中,虽然涉案产品标示为“非药品”和“水体环境修复剂”,但标签和说明书“适应症”“功能用途”部分明确标明其对水产动物细菌、病毒、真菌等具有抑制、杀灭或清除功能,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将其认定为兽药。经进一步调查取证,确认其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遂按经营假兽药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指导案例六《江苏省苏州市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的饲料案》涉及饲料执法中有效成分含量认定问题。该案中,当事人生产的饲料有效成分含量大幅低于标签值,违反了饲料管理法规要求,严重损害养殖者合法权益。农业农村部门对问题饲料依法抽样送检,并根据检测结果第一时间立案查处,有效防止了问题饲料流入市场,保障了养殖者利益。

  指导案例七《湖南省长沙市肖某、黎某未经定点屠宰许可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涉及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办案机制。近年来,受高额利润驱使,生猪私屠滥宰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但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受执法手段限制,农业农村部门调查取证难度大。该案中,农业农村部门在前期摸排基础上,判断案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遂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获取了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的关键证据,顺利侦破了案件。

  指导案例八《湖南省湘潭市张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涉及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处理规则。该案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同时,为保障当事人利益,在其具备补检条件的情况下,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实施补检,以对当事人权益减损最小的方式开展执法,减少了当事人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符合法治精神。

  指导案例九《重庆市江津区罗某、谢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涉及禁渔期(区)内使用电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捕捞行为的处理规则。该案发生在长江禁捕水域,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捕捞水产品,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与当事人订立协议,由当事人购买鱼苗增殖放流,有利于减轻和消除违法后果,恢复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指导案例十《浙江省桐乡市陈某非法购买、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涉及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书的处理。实践中,农业农村部门发现农业行政违法案件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另一方面,对于司法机关移送农业农村部门的案件,应当根据本部门职责及时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该案中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书,及时对野生动物保护违法案件立案查处,为如何处理检察建议提供了较好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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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第一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YZCFGS/202103/t20210303_636266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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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发布第三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

农业农村部发布第三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一《福建省武夷山市某公司推广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水稻种子案》涉及主要农作物品种“未审先推”行为的认定。该案中,当事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公司+农户”名义签订种植合作协议,由其向合作社提供尚未通过品种审定的水稻种子,并向合作社收取数十万元的技术服务费,同时约定以国家粮食收购价全部回收合作社种植后收获的稻谷。根据当事人与合作社签订种植合作协议约定的种子供应数量、技术服务费数额、稻谷收获物归属等内容,以及当事人印制的品种宣传手册等事实,足以认定当事人实施了将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水稻种子推广应用于农业生产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指导案例二《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某消毒消杀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经营农药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无主观过错不处罚规则的适用。该案中,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先后2次中标包含溴鼠灵和溴敌隆等2种限用农药的政府采购项目,且案发时合同已履行完毕。当事人作为在消毒消杀领域从业10余年的商事经营主体,参与涉及农药产品的政府采购项目时理应自觉了解和遵守国家农药法规和相关制度要求,其以不了解限制农药经营许可要求请求免责的理由不成立。同时,政府采购文件规定参与竞标人应当符合“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相关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未对当事人是否具备竞标资格进行审查,不能成为当事人免除自身法律义务的理由。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依法应当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指导案例三《浙江省丽水市某商务公司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涉及通过“无货源电商”模式经营依法应当取得经营许可的农业投入品案件的法律适用。该案中,当事人采用“无货源电商”经营模式,通过“爬虫软件”获取他人网络销售的兽药产品信息并在自己网店上架展示、加价销售,其无论是向上游网店购入兽药还是向下游消费者出售兽药,均以自己名义进行,属于典型的经营兽药行为。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应当予以处罚。

指导案例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某畜牧公司经营依法应当检疫未经检疫种猪案》涉及经营依法应当检疫未经检疫动物的法律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称《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具备补检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补检,补检合格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转引至该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处罚;补检不合格的,直接适用《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处罚。不具备补检条件的,对相关产品予以收缴销毁,并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转引至该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处罚。该案中,当事人经营应当检疫未经检疫的种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补检合格,应当适用《动物防疫法》九十七条、第一百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指导案例五《四川省西昌市陈某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宅基地建住宅案》涉及农村宅基地违法事实认定问题。根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只有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才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该案中,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准确把握宅基地执法职责的内涵和外延,紧紧围绕“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和“建住宅”四个核心要素进行调查取证,形成了完整、准确、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实施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宅基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建住宅、退还非法占用的宅基地。

指导案例六《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某农资经营部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案》涉及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的法律适用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省际协作机制应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驱鸟剂定性问题的函》(农办法函〔2020〕18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依法界定管理兽药和农药的函》(农办农函〔2021〕3号)的规定,鸟鼠兔驱避剂应当界定为农药,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管理。该案中,当事人销售的鸟鼠兔驱避剂未取得农药登记证,依法应当按照经营假农药处理。因该农药标称生产企业不在本地,农业行政执法机关还及时通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省际协作机制,商请标称企业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协助调查,进一步完善了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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