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三类动物疫病防治规范》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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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三类动物疫病防治规范》的通知 ♂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三类动物疫病防治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做好动物防疫工作,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三类动物疫病防治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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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动物疫病防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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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三类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促进养殖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所指三类动物疫病是《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73号发布)中所列的三类动物疫病。
本规范规定了三类动物疫病的预防、疫情报告及疫病诊治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三类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活动。
2 ?疫病预防
2.1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管理,保持畜禽养殖环境卫生清洁、通风良好、合理的环境温度和湿度;确保水生动物养殖场所具有合格水源、独立进排水系统,保持适宜的养殖水环境。
2.2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并执行动物防疫消毒制度,科学规范开展消毒工作,及时对病死动物及其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2.3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控制车辆、人员、物品等进出,并严格消毒。
2.4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相应动物防疫条件。
2.5应使用营养全面、品质良好的饲料。畜禽养殖应使用清洁饮水,鼓励采取全进全出、自繁自养的饲养方式。
2.6养殖场户可根据本地区疫病流行情况,合理制定免疫程序,对危害严重的疫病实施免疫。
2.7养殖场户应根据国家和本地区的动物疫病防治要求,主动开展疫病净化工作。
2.8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应动物健康标准等规定,定期开展动物疫病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 ?疫情报告
3.1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患病或疑似患病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消毒、隔离、控制移动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患病或疑似患病时,应当及时报告。
3.2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以及从事动物疫病检测、检验检疫、诊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检测过程中发现动物患病或疑似患病时,应及时将动物疫病发生情况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3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每月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信息,经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畜禽疫情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水生动物疫情报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按规定报送农业农村部。
3.4三类动物疫病发病率、死亡率、传播速度出现异常升高等情况,或呈暴发性流行时,应当按照动物疫情快报要求进行报告。
4 ?疫病诊治
4.1经临床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或实验室检测,综合研判认定为三类动物疫病的,可对患病动物进行治疗。
4.2对于需使用抗菌药、抗病毒药、驱虫和杀虫剂、消毒剂等进行治疗的,应当符合国家兽药管理规定。药物使用应确保精准,严格执行用药时间、剂量、疗程、休药期等规定,建立用药记录,并保存2年以上。
4.3治疗畜禽寄生虫病后,应及时收集排出的虫体和粪便,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4.4患病水生动物养殖尾水应经无害化处理后再行排放。
4.5对患病畜禽应隔离饲养,必要时对患病动物的同群动物采取给药、免疫等预防性措施。
4.6动物疫病诊疗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治疗期间所使用的用具应严格消毒,产生的医疗废弃物等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附件:
农牧发〔2022〕19号.ofd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 ♂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提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装备配备水平,强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条件保障,确保执法装备满足新时期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需要,我部对2019年制定的《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2022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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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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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农法发3.ofd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的通知 ♂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的通知农机发〔2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农机)厅(局、委、办)及农机鉴定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及所属农机鉴定站:
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简称《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同时,就《规范》实施中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已受理产品的鉴定。对于2019年4月1日前受理的申请,农机鉴定机构可按照受理时执行的鉴定大纲和办法开展鉴定工作,发放《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时间不得晚于2019年11月30日。对其中按《规范》重新申请鉴定的,予以优先安排鉴定。
二、关于《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到期或者持有人提前申请换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的,由发证的农机鉴定机构依据新的鉴定大纲,对产品的一致性及证书、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颁发新证书。
三、关于证书和标志的监督。农机鉴定机构对发放的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应依据产品鉴定时所用大纲,并按《规范》执行。
农业农村部
2019年3月8日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工作的实施,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农机鉴定的大纲制修订、产品种类指南制定发布、申请和受理、鉴定实施、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条 农机鉴定工作推行信息化管理。建立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统一公开农机鉴定的大纲、产品种类指南、鉴定结果和证书等信息,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简称“鉴定总站”)负责运维管理。
第二章 大纲制修订
第四条 农机鉴定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分为推广鉴定大纲和专项鉴定大纲 ,分别由鉴定总站和省级农机鉴定机构负责技术归口管理。尚无推广鉴定大纲或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新增功能和结构特点的创新产品,制定专项鉴定大纲。鼓励生产企业、有关机构提出制修订大纲的建议、草案。
第五条 大纲按以下程序制修订:
(一) 技术归口单位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提出制修订计划。其中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计划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前应报鉴定总站备案;
(二) 主管部门审定并下达制修订计划;
(三) 技术归口单位组织相关承担单位依据大纲编写规则起草大纲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四) 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大纲的审定。审定一般采用专家会议审查形式。审查结论应协商一致,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专家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审定;
(五) 主管部门公示、批准、编号、发布;
(六) 技术归口单位在大纲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大纲文本上传至平台。专项鉴定大纲上传至平台后,视同完成备案。
第六条 大纲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技术内容必须进行修改或补充时,主管部门或技术归口单位应及时提出大纲修改单,按照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审定、主管部门批准的程序公布实施。
第七条 大纲全国通用。各省在采用其他省专项鉴定大纲时,可以结合实际调整适用地区性能试验内容,以大纲修改单的形式公布,由本省鉴定机构实施。专项鉴定大纲具备条件后应列入推广鉴定大纲制修订计划,转化为推广鉴定大纲。
第三章 指南发布
第八条 农机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原则上每年制定或调整、发布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可鉴定产品的种类、范围和要求。
第九条 制定指南应坚持服务大局、开放共享,坚持积极作为、挖潜扩能,坚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需要,结合鉴定能力、经费预算等因素综合确定鉴定产品种类范围。
第十条 指南应包括产品类别、品目、名称,以及受理单位和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 指南应报同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发布,并在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平台。
第四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鉴定的产品应在农业机械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营业执照(境外生产者为法定登记注册文件)的经营范围内。农机鉴定一般由生产者进行申请,由销售者申请的,应当提交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十三条 申请者通过网上农机鉴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填写《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提交申请。同一产品不得在不同鉴定机构之间重复申请。
申请者填报完毕后,下载打印申请表,经生产者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寄送受理的鉴定机构。
第十四条 农机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符合大纲规定的涵盖机型或鉴定单元,应与主机型合并申报。
第十五条 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指南的;
(二)生产量、销售量不满足大纲要求的;
(三)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且未按要求补正的;
(四)已向其他鉴定机构申请的;
(五)其他应当不予受理的。
第五章 鉴定实施
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按照大纲要求,采信申请者申请时提供、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
第十七条 鉴定机构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共享鉴定资源,也可采取任务委托等合作方式。合作鉴定由受理或牵头承担任务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
第十八条 申请者因故延期或终止鉴定项目,应向鉴定机构提交申请,经鉴定机构审核确认后予以延期或终止。鉴定机构因故延期或终止鉴定项目时,应向申请者说明原因。项目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九条 鉴定机构原则上按季度在指定媒体上公布通过农机鉴定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和检测结果,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平台。
第六章 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应当载明鉴定类型、生产者名称和注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涵盖型号或鉴定单元(适用时)、证书编号、换证日期(变更时适用)、注册日期(适用时)、有效期等相关内容。证书规格为A4竖版,其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 推广鉴定标志的名称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章”,其式样及规格参数见附件3。专项鉴定标志的名称为“农业机械专项鉴定证章”,其式样及规格参数见附件4。
标志由基本图案、产品型号、证书编号、信息二维码组成,二维码的信息应包含发证机构、生产者名称、注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涵盖型号或鉴定单元(如有)、有效期、售后服务联系方式。二维码由发证机构通过信息系统生成,申请者下载制作。
第二十二条 证书编号由鉴定机构统一编制。证书编号由鉴定类型、颁发年号、鉴定机构编号和颁发顺序号四部分组成。编号规则如下:
T (或Z)****XXYY####
其中:T表示推广鉴定,Z表示专项鉴定
****—4位年号
XX表示受理机构代码
YY表示承担机构代码
####—4位顺序号
受理机构代码和承担机构代码由鉴定总站发布。
第二十三条 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式样自行制作标志,并将标志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四条 鉴定机构对生产者申请变更换证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经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变更。变更后的证书编号和发证日期保持不变,原证书作废。对经批准变更的证书,按证书发布程序和要求予以公布并上传平台。
第二十五条 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生产者在对下述情况确认无误后,从信息系统自行注册,由鉴定机构换发证书。
(一) 产品在证书有效期满时符合现行大纲的要求;
(二) 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文件合法有效;
(三) 证书信息未发生改变或证书信息发生改变已按规定进行变更;
(四) 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未发生变化或发生变化未超出现行大纲允许范围;
(五) 产品未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出现不合格;
(六) 未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证书。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鉴定机构负责对发放的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采取日常监督或专项监督的方式实施。
日常监督是指鉴定机构定期对获得证书的生产者及产品开展的抽查监督。专项监督是指当获证生产者涉嫌存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所列情形时而开展的针对性监督。
第二十七条 日常监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方式实施,按比例随机抽取监督对象和监督人员。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生产者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情况;
(二)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专项监督的方式根据获证企业及产品的违规情形确定。
第二十八条 鉴定机构应通过平台公布监督投诉联系方式,便利公众对获证企业及产品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关注相关职能单位信息公开情况,监测获证产品有效期满注册情况,加强获证产品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监督抽查应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样机的确定、对象和人员、内容和方法,判定规则以及处理办法等。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撤销其证书;无法联系的生产企业,在指定媒体公示公告15日无异议后,注销其鉴定证书。
第三十一条 鉴定机构在完成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后,公布结果并依规处理相关违规企业和产品,编制监督工作报告抄报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鉴定机构对生产者违背所作承诺的行为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申请、撤销所获鉴定证书等处理,并予公开通报。
第三十三条 鉴定机构依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本规范对违规生产者作出处理前,应履行书面告知或者约谈程序听取意见,经集体研究作出有关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布。涉事生产者在规定时限内不予以回复或者不接受、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有关调查处理材料应留存备查,保存期3年。
第三十四条 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机鉴定工作成效纳入对鉴定机构的绩效管理考核,加强监督。监督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受理申请、完成鉴定的产品情况;
(二)制修订大纲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与上传平台的情况;
(四)企业投诉情况;
(五)执行廉洁纪律情况;
(六)承担、完成鉴定总站组织的国家支持的推广鉴定工作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规则、操作规范、风险防控等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规范鉴定行为,保证工作质量,防范廉政风险。
农机鉴定人员由所在的鉴定机构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试验方法和仪器操作方法的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从事农机鉴定工作。
第三十六条 农机鉴定人员被举报或投诉的,其所在的鉴定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取消农机鉴定资格或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鉴定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证书有效产品的相关材料;农机鉴定档案保存期(含证书注册延展期)至证书失效后1年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331号)、《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管理办法》(农办机〔2011〕61号)、《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及证书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农办机〔2013〕36号)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农办机〔2016〕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申请表式样
2.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式样
3.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标志式样及规格参数
4.农业机械专项鉴定标志式样及规格参数
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第二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第二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案例指导的要求,为总结农业执法经验,指导地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提升办案水平,我部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推荐的执法案例中遴选整理了8个案例,作为第二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现予印发,供各地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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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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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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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浙江省宁波市蔡某某、黄某某等未经品种权人许可销售授权品种种子案?
【案情摘要】2021年4月,浙江省宁波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宁波某种业公司举报,称其制种基地的农户违反制种合同,擅自将公司委托制种的某系列水稻种子转卖他人非法获利,严重侵犯其知识产权。宁波市农业农村局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报告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在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统一指挥调度下,宁波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与公安机关联合成立专案组,先后在宁波、台州、嘉兴等地查获大量被非法转卖的水稻种子。经查明,制种基地农户蔡某某等5人私自将宁波某种业公司委托制种的杂交稻种子销售给黄某某等3人,黄某某等人又将种子转卖他人获利。因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宁波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宁波市公安局。?
【处理结果】公安机关将蔡某某、黄某某等8人抓获归案,查获涉案侵权种子2.4万余公斤,涉案金额157万余元。目前该案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指导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种业发展和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本案中,制种农户蔡某某等人擅自将品种权人委托其制种的授权品种种子对外销售,不仅违反了制种合同约定,还侵犯了品种权人的植物新品种权,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黄某某等人明知其收购的种子系制种基地非法流出的授权品种种子,仍然购进并转卖获利,也侵犯了品种权人的植物新品种权,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五款(修订后的《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对侵犯农作物新品种权行为,农业农村部门为了公共利益,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种子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山东省青岛市徐某某经营假种子案?
【案情摘要】2021年5月,山东省青岛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徐某某经营的玉米种子进行了监督抽样。经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检测,送检产品与该产品包装标签标注产品的标准品为不同品种。根据《种子法》第四十九条(修订后的《种子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徐某某销售的玉米种子属于假种子。经立案调查,查明徐某某于2021年1—5月共销售涉案玉米种子800袋,货值金额3.6万元,销售收入3万元。徐某某在陈述申辩时提出其不具有主观过错,理由及证据包括:涉案玉米种子难以通过外包装和标签标识判断真假;采购涉案种子时核对了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品种审定信息、追溯二维码、检疫证明编号等信息,并在“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系统”对该批种子信息进行了备案。?
【处理结果】青岛市农业农村局认为,徐某某经营假种子的行为违反了《种子法》第四十九条(修订后的《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但鉴于徐某某没有主观过错,且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根据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予处罚。?
【指导意义】新《行政处罚法》生效施行前,行政处罚领域主要遵循客观归责原则,一般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徐某某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行政处罚法》生效施行前,农业农村部门立案调查和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均在新《行政处罚法》生效施行后,按照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适用原则,应当适用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条规定。徐某某经营的种子系假种子的违法事实十分清楚,但其提出无主观过错不应当受到处罚。农业农村部门审查后认为,因徐某某销售的种子为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现行种子法律法规未要求种子零售商对其经营种子的质量和真伪进行检验检测;同时,徐某某的进货查验流程和方法符合一般农资经营门店的进货习惯,且按规定将种子信息向农业农村部门作了备案,已尽到了种子零售商应尽的法律义务和注意义务,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确实无主观过错。据此,农业农村部门对徐某某依法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该案为种子零售商经营的种子被检测出质量问题后,如何认定其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是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等提供了参考。?
三、四川省江油市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经检疫水稻种子案?
【案情摘要】2021年2月,重庆市合川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辖区内某种子经营门店从四川省江油市某种业有限公司调入的某品种水稻种子无植物检疫证书。经检测,该批种子带有植物检疫性病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接到线索通报后,迅速组织江油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公司库存未销售的同品种种子抽样检测,确认带有植物检疫性病菌。江油市农业农村局立即立案调查,查明涉案种子已销往四川省内16个市州77个县(区),以及重庆市、湖南省、贵州省的43个县(区)。按照农业农村部统一部署,四川、重庆、湖南、贵州4省(市)农业农村部门立即组织对染病种子开展拉网式排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监督召回和销毁等措施,全力阻止染病种子下田入户。因当事人生产销售带有检疫性病菌水稻种子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江油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绵阳市公安局。?
【处理结果】公安机关对四川某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等依法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目前该案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外,四川、重庆、湖南、贵州4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同步对染病种子调运、经营环节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处未办理植物检疫证调运种子、经营劣种子等相关违法案件100余件。?
【指导意义】植物检疫是农业生产安全的重要保障,依法查处植物检疫违法行为是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执法职责。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规定,调运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跨省调运还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因此,农业农村部门对种子开展执法检查时,既要查验种子包装标签、购销台账和种子的质量、真实性、转基因成分等,还要注意查验种子植物检疫证书或检疫证明编号,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本案中,重庆市合川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正是通过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发现了违法线索,并立即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为案件查处和疫情处置赢得了宝贵时机。鉴于案情复杂、涉及面广,部省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强化指挥调度,四川、重庆、湖南、贵州4省(市)120个县(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联动,同步开展拉网式排查和执法,有效防止了水稻重大疫情的发生和传播,避免了2300余万公斤稻谷的损失,对维护农民利益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意义重大。?
四、上海市奉贤区某农资公司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子案?
【案情摘要】2021年3月,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农资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玉米种子标注的品种审定编号为晋审玉201401X,外包装引种信息部分无上海市农业农村部门的引种编号。执法人员通过进一步检查种子标签、查询“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询问当事人以及调取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进货单据等,查明该玉米种子仅通过山西省品种审定,未经过国家级审定和上海市审定,且山西省发布的品种审定公告确定的适宜生态区域不含上海市。据此,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认定当事人涉嫌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
【处理结果】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据《种子法》第七十八条(修订后的《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参照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制定的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种子,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指导意义】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审定制度。农作物品种的品质、产量、抗性、适应性,除受本身遗传特性的影响外,还会受气候类型、生态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农业农村部制定发布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将品种适宜种植区域作为品种审定公告的重要内容。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必须遵守品种审定、引种备案等规定,不得在农作物品种的适宜生态区外推广、销售,否则将构成违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农办法〔2019〕1号)对如何认定《种子法》第七十八条(修订后的《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以检查种子包装上的审定编号和引种编号为突破口,通过检查标签、查询审定信息等方式,查明了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玉米种子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有力保障了当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山东省烟台市孙某某生产经营假兽药案?
【案情摘要】山东省烟台市农业农村局在开展饲料监督抽样检查时,发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假兽药,现场查获疑似假兽药产品2350公斤和多种兽药生产设备。随后,烟台市农业农村局又接到群众举报,在另一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查获假兽药产品及生产原料辅料共19700公斤。经并案调查,上述2家公司均为孙某某以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成立,孙某某同时还注册了另外4家公司,均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由其中一家公司负责生产假兽药,再用其他公司名义分装销售。因当事人生产销售假兽药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烟台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烟台市蓬莱区公安分局。公安机关接案后,联合多地农业农村部门进一步查明,除上述6家公司外,孙某某还在多地注册成立了100多家销售公司,将涉案假兽药产品销往全国多个省份。?
【处理结果】公安机关抓获孙某某等涉案人员45人,涉案金额达1.2亿元。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指导意义】加强兽药质量监管执法,对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有重要意义。本案因案情复杂,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十分隐蔽,且涉及多个省份,烟台市农业农村部门考虑其行政执法调查手段有限,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报请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出具涉案产品属于假兽药的认定意见,为司法机关追究违法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提供了有力支撑。案件查办过程中,农业农村部门和公安机关精诚合作,密切配合,充分体现了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有机衔接形成的强大合力。同时,该案的查处对生产销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形成了强大震慑,为净化兽药市场、维护养殖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六、湖南省株洲市凌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案情摘要】2021年7月,湖南省株洲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群众举报,反映有人私设屠宰场屠宰生猪。执法人员在乡镇执法联络员的协助下,第一时间赶赴违法现场,并成功控制正在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嫌疑人凌某某等人,现场查获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生猪产品以及刀、钩等违法屠宰工具若干。?
【处理结果】株洲市农业农村局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生猪产品和屠宰工具,并处以货值金额3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指导意义】私屠滥宰行为严重破坏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秩序,加大动物疫情传播风险,同时还经常伴随着对非法屠宰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注水、注药等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践中,私屠滥宰窝点大多在城乡接合部或者偏远乡村,隐蔽性强,不少还没有固定的屠宰场所,加上基层农业农村部门执法职责量大面广,客观上存在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发现难、查处难的问题。本案中,农业农村部门积极创新执法机制,充分发动乡镇和村级干部群众,由乡镇(街道)防疫站、村委会分别明确1名执法联络员负责收集、报送私屠滥宰违法线索,并积极鼓励群众对私屠滥宰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为农业农村部门及时查处私屠滥宰违法行为、有效防止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未经检验检疫的动物产品流入市场和餐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七、浙江省温州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经营假冒登记证农药案?
【案情摘要】2021年6月,浙江省温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温州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某网络平台上销售假农药。温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立案后,联合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位于义乌发货仓库中的涉案卫生杀虫剂产品予以扣押,并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对位于深圳市的涉案产品生产厂家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经查明,2021年5—6月,温州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从深圳市某公司购进卫生杀虫剂并在某网络平台销售,涉案产品系假冒其他企业农药登记证号的农药。?
【处理结果】温州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参照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温州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深圳市某公司涉嫌违法生产未取得登记证农药的违法线索向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移送。?
【指导意义】近年来,互联网电商平台销售种子、农药、兽药等农资现象日益增多。由于网络销售农资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仓储、配送场所往往分布在不同地区,农资质量出现违法问题后,如何确定案件管辖机关以及如何调查取证在执法实践中经常引发争议。2020年农业农村部修订发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农业违法行为管辖问题专门作了规定,明确可以由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农业农村部门管辖,也可以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或者违法物品的生产、加工、存储、配送地农业农村部门管辖。本案中,销售假冒登记证农药的温州某日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在浙江省温州市,发货仓库在浙江省义乌市,违法产品生产企业在广东省深圳市,网络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在上海市,根据上述规定,这些地方的农业农村部门对本案都具有管辖权。此外,为克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对异地调查取证带来的不便,温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征得相对人同意后,灵活运用网络视频连线方式对涉案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对其他地方农业执法部门办理类似案件也具有借鉴意义。?
八、上海市崇明区张某某未按照规定处理、随意弃置病死动物案?
【案情摘要】2021年7月15日,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接到群众举报,称崇明区草港公路过蟠龙公路某处垃圾收集点有人随意弃置死禽。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共发现89羽散乱死禽,属于病死动物。经向附近村民了解情况,该批死禽疑似2021年7月14日车牌号为浙××××××的车辆弃置。为查清案情,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立即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发出协助调查函,请求公安机关协助调取案发地点监控视频,调取车牌号为浙××××××的车辆驾驶人员信息。公安机关当日即向农业执法人员提供了监控视频信息和浙××××××的车辆驾驶人员张某某的身份信息和联系电话。经进一步询问当事人和案发地有关常住人员,查明张某某于2021年5—7月先后在上述同一案发地共弃置病死家禽139羽,弃置时均未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处理结果】上海市崇明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指导意义】随意弃置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会增加动物疫病传播风险。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实践中,一些地方病死畜禽被随意丢弃情况时有发生,但绝大多数属于偷偷丢弃,农业农村部门很难发现和确定违法行为人。本案中,农业执法人员向案发地点周围群众了解情况掌握初步线索后,借助公安机关调取事发地监控视频和涉案车辆所有人信息,准确锁定违法行为人,查清了违法事实,及时固定违法证据,为查处类似弃置病死动物违法行为案件提供了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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