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快养殖业复工复产(三部门联合发布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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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快养殖业复工复产

2、三部门联合发布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快养殖业复工复产

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快养殖业复工复产

2月15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解决当前实际困难加快养殖业复工复产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迅速将党中央、国务院分类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的要求落实到养殖业,为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大局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

《通知》针对养殖业当前饲料供不上、物资运不进、产品销不出、用工回不来等特殊困难,明确一系列特别支持帮扶政策,要求各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政策落实落地,推动养殖业立即复工复产。 

一要加快饲料企业和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复工复产。除武汉等疫情严重的城市外,各地都要允许饲料和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复工,不得设置审查核准等限制条件。优先保障相关企业的人员防护物资需求和水、电、气等供应。

优先安排相关企业用工返程返岗,地方政府统一组织的返岗包车纳入疫情防控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范围。建立饲料原料供需调度机制,强化供需产销对接,增加政策性玉米投放供应,适时调配投放库存稻谷、小麦等替代原料,加快豆粕等上游原料生产企业开工。 

二要确保物资和产品运输畅通。将饲料产品及玉米、豆粕等饲料原料、种畜禽、仔猪禽苗、水产苗种、出栏畜禽、生鲜乳、乳制品、鲜活水产品、冷鲜猪肉、转场蜜蜂等纳入生活必需品应急运输保障范围,尽快打通养殖业所需物资下乡和产品进城进厂的运输通道,不得拦截仔畜、雏禽及种畜禽、饲料原料及产品、畜禽水产品运输车辆。对一些县、乡、村封村封路、一概劝返等不恰当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要千方百计推进当前养殖业解困。各地要帮助家禽重点养殖场(户)和饲料企业、屠宰企业建立对接机制,协调解决流动资金贷款,落实活禽交易市场分类管理,必要时地方政府要采取禽肉、禽蛋产品临时收储措施。要“点对点”协调解决好新建和改扩建生猪养殖项目的建筑用工和建筑材料供应问题。

要督促乳品加工企业严格履行生鲜乳购销合同,敞开收购生鲜乳,支持采取生鲜乳喷粉等应急措施。要协调建立水产品销售流通对接渠道,帮助重点水产加工企业尽快复工复产,解决好对虾、罗非鱼、小龙虾等产品压塘严重问题。 

四要促进畜禽水产品产销衔接。加强畜禽水产品产销调度分析,建立产销衔接平台,收集发布产销信息,引导及时精准对接,解决产品“卖不出”和“买不到”的问题。重点解决贫困地区特色养殖产品销路问题,确保贫困群众的养殖产品有销路、卖得出。 

五要把复工复产支持政策落实到企业。各地要协调帮助饲料、养殖、屠宰加工和水产品加工等骨干企业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组织开展银企对接,将国家专项再贷款和贴息政策落实到位,争取享受税收减免等政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相关企业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给予稳岗补贴,实施“五险一金”费用缓缴和阶段性减免。 

《通知》强调,各地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各司其职,强化协作,形成合力。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点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联系平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规模生猪和家禽养殖场、饲料、屠宰加工和水产品加工企业指定联络员,协调解决面临的困难,确保养殖业基础生产能力不受损失,确保养殖业稳定发展,确保肉蛋奶和水产品有效供给,为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总体战、阻击战作出贡献。

三部门联合发布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三部门联合发布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为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明确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等八项“不准”规定,为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两部还同时发布了《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从源头上解决违法乱占耕地建村民住宅问题。

“八不准”规定包括: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法“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国家自然资源副总督察陈尘肇强调,对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严肃追究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计划指标单列。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年度全国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二是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在下达指标范围内,各省级政府可将《土地管理法》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简化报件材料,提高审批效率。

三是加强规划管控。各地在编制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实用性村庄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宅基地的合理需求,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

四是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需要由农民承担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各地也不得向农民个人收取耕地开垦费。

五是特别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强调“三个不得”,即: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不得随意改变。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问题,强调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标签:农村   不准   企业   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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