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购置补贴进入自主投档新阶段(农机购置补贴进展顺利)

农机大全网(nongjidaquan.com)最新农机信息:农机购置补贴进入自主投档新阶段(农机购置补贴进展顺利),农机新产品,二手农机,农机补贴目录,农机价格查询,农机报价大全,更多农机资讯请查看:农机资讯

  农机大全网(nongjidaquan.com)今天给各位分享农机购置补贴进入自主投档新阶段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农机购置补贴进展顺利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农机购置补贴进入自主投档新阶段

2、农机购置补贴进展顺利

3、农机购置补贴采信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发布

4、农机购置补贴采信认证结果工作研讨会在皖召开

农机购置补贴进入自主投档新阶段

农机购置补贴进入自主投档新阶段

资料图

随着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量的增加,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的农机企业也越来越多。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持续推进补贴机具资质改革创新,先后将补贴机具资质与补贴目录、支持推广目录脱钩,现在只要是补贴范围内且获得推广鉴定(认证)证书的产品,农机企业均可以凭证书自主投档并参与补贴。

受产品多、农时紧等因素影响,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投档工作相对集中,尤其是产品多的企业投档任务较重。

农业农村部一直在推动补贴投档手段创新,从最初需由企业提供纸质版材料,到变为上报电子版信息,再发展为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平台进行自主投档,信息化、便利化显著提升。

2月27日,农业农村部农机化管理司组织了标准版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升级验收会,进一步升级优化了平台系统及功能,并于2019年在全国大规模推广使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投档工作更加高效便捷精准。

据了解,此次标准版的自主投档平台经过优化升级,使投档更简便。企业只需要注册一次企业信息,产品信息添加一次,就可以向使用平台的省份进行推送企业和产品信息,省去了企业用户在各省反复填报企业和产品信息的麻烦;数据更权威。

平台系统实现了与“全国农机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的对接,可以自动实时抓取采集投档产品的鉴定信息,自动加载投档所需信息,有效防范违规企业提供虚假证书信息的风险;

投档信息更集中。新平台可以将全国各地补贴机具信息整合在一起,实现补贴产品及补贴额一览表等在各省间的数据共享,并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比对分析,更好地为投档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操作更人性化。

在平台上可以查询完整数据,并将投档后的产品生成出PDF文档,供各地农机管理部门作为电子档案资料长期保存,为以后备查。下一步,投档平台将与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进行衔接,实现投档信息一键导入补贴信息,进一步提升补贴工作效率。

同时,农业农村部农机化管理司强调,各省市要尽快启用自主投档系统,熟悉系统操作与管理要求,并制定投档规范,规范开展投档工作。农机生产企业要按照“自愿申报、自主投档、承诺践诺”方式,自行登录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进行操作,如实填写产品投档信息,并对投档信息及证明材料等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若因信息填报错误、材料不全导致产品无法正确归档,由此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也由企业自行承担。对材料造假、参数填写不实等行为一经核实,将暂停该企业所有产品的投档资格和补贴资格,所造成的后果和法律责任由企业承担主体责任。

农机购置补贴进展顺利

农机购置补贴进展顺利

连续两年抽查,补贴核准率100%,农户满意率超90%



  在中央财政130亿元补贴政策带动下,今年地方各级财政安排农机补贴投入预计16亿元以上。农民购机热情高涨,农机市场产销两旺。截至3月30日,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已落实到农户40.8亿元,占中央财政已下达100亿元补贴资金的40.8%,带动农民和服务组织投入超过150亿元,补贴购置大中型拖拉机、水稻插秧机、联合收割机等各类农机具逾78万台套,受益农户约73万户。全国规模以上农机生产企业今年1—2月实现农机产值280多亿元,同比增长22%。

  农业部农机化司司长宗锦耀介绍,今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启动早、补贴范围广。今年补贴实施范围继续覆盖全国农牧业县(场),补贴机具种类由上年的9大类18小类50个品目扩大到12大类38小类的128个品目,进一步满足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多样化需要。根据抗旱保苗工作需要,及时将水泵、喷灌机、微灌机等节水灌溉机具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据了解,为保障农机购置补贴落到实处,农业部和财政部建立和完善补贴操作办法,阳光操作。一方面公开机具选型,搭建公平竞争平台,另一方面公开受益对象。农业部建立购机补贴数据库,收录享受补贴农户的地址、电话、产品型号、补贴额等信息。连续两年抽查,补贴核准率达到100%,农户满意率超过90%。

  为了防止补贴农机具价格上涨,农业部采取三项措施:一是通过补贴产品竞争性选型,价格权重占50%,控制乱涨价;二是要求企业承诺2009年通用类补贴机具销售价不高于2008年销售最高价,不高于同一地区的市场同期价;三是加强补贴产品的价格监督。

农机购置补贴采信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发布

农机购置补贴采信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发布

今日,国家认监委、农业农村部印发《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通用要求》(以下简称《规则》),相关认证机构需依据《规则》制定相应的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特则,报认监委、农业农村部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认证活动。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告如下:

认监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通用要求》的公告

为做好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工作,认监委会同农业农村部组织制定了列入资质采信范围的《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通用要求》(编号:CNCA-AM-01:2018),现予发布,自即日起实施。

承担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资质采信农机产品认证结果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6号)确定,依据本公告发布的《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通用要求》制定相应的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特则,报认监委、农业农村部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认证活动。

认监委 农业农村部

2018年11月21日

目 录

1范围

2认证模式

3认证依据标准及要求

4获证前的认证实施

4.1认证委托

4.1.1获得认证的基本条件

4.1.2认证单元划分

4.1.3 认证委托的提出

4.2认证受理

4.3型式试验

4.3.1型式试验要求

4.3.2不合格项整改与验证

4.3.3型式试验评价准则

4.4初始工厂检查

4.4.1初始工厂检查要求

4.4.2初始工厂检查评价准则

4.5认证决定与批准

4.6认证时限

5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5.1监督频次

5.2监督内容

5.3产品抽样检验

5.4监督工厂检查评价准则

5.5监督认证决定与批准

6认证证书

6.1认证证书内容

6.2认证证书的保持

6.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撤销和恢复

6.3.1认证证书的暂停

6.3.2认证证书的撤销

6.3.3认证证书的注销

7认证范围的扩大与缩小

7.1扩大获证产品范围

7.2缩小获证产品范围

8认证变更

9认证标志

10收费规定

11产品认证实施特则内容要求

附件: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100马力以下轮式拖拉机、甘蔗收获机、旋耕机、微耕机等农机产品的自愿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农机产品认证)。

本规则应与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特则共同配套使用。

2.认证模式

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基本过程包括:认证委托、认证受理、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认证决定与批准、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等。

3.认证依据标准及要求

(1)100马力以下轮式拖拉机

GB 18447.1《拖拉机 安全要求第1部分:轮式拖拉机》;

GB/T 15370.1《农业拖拉机 通用技术条件第1部分:50kW以下轮式拖拉机》;

GB/T 15370.2《农业拖拉机 通用技术条件第2部分:50kW~130 kW轮式拖拉机》。

(2)甘蔗收获机

NY/T 2903《甘蔗收获机 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3)旋耕机

GB 10395.1《农林机械 安全 第1部分:总则》;

GB 10395.5《农林机械 安全 第5部分:驱动式耕作机械》;

GB/T 5668《旋耕机》(适用于单轴、双轴旋耕机)

JB/T 13081《自走履带式旋耕机》(适用于自走履带式旋耕机)。

(4)微耕机

GB 10395.10《农林拖拉机和机械 安全技术要求 第10部分:手扶微型耕耘机》;

JB/T 10266《微型耕耘机》。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考虑认证有效性、风险和成本等因素,可删减不适宜产品认证的部分标准条款,具体产品的认证依据标准条款要求在产品认证特则中规定。 

4.获证前的认证实施

4.1认证委托

4.1.1获得认证的基本条件

获得农机产品认证证书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农机产品的生产者应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如有规定),经营范围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投诉;

——产品满足本规则及产品认证特则要求。

4.1.2认证单元划分

一个认证单元可由同类产品中的一个或多个不同型号规格的产品组成,认证单元依据产品结构、功能、特性参数基本相近原则划分,具体产品的认证单元划分在产品认证特则中规定。

4.1.3 认证委托的提出

提出认证委托时,认证委托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认证申请书;

——证明具备独立法律实体的文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与委托人不一致时应提交相应委托或资质文件);

——证明具备相应的产品资质文件(当国家或行业有要求时提供);

——质量手册或组织结构及岗位职责;

——产品认证特则规定的产品及关键件明细表等其他资料。

4.2认证受理

在收到认证委托人资料后,认证机构应及时进行资料评审,资料完整且符合规定的,受理认证委托,与认证委托人签订认证合同,确定认证方案;不符合的,应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不受理理由。在合同签订后,认证机构应向认证委托人提供进一步的认证信息,协商安排型式试验等有关事宜,认证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认证机构交纳认证费用。

4.3型式试验

4.3.1型式试验要求

认证机构一般在每个认证单元中指定一种具有代表性的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由认证机构评价具有认证产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负责,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责。

型式试验样机(品)一般应是在6个月内按正常工艺生产、经自检合格的产品,型式试验样本数一般为1。认证委托人负责按要求提供并运送型式试验样机(品),认证委托人对样机(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认证委托人有多个生产企业生产相同产品的,可抽取一个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的产品采信型式试验结果。

委托认证的产品已通过产品检验且提供检验报告的,认证机构对检验机构资质、检验报告评审满足要求后,可采信检验结果,免于型式试验或部分检验项目。

具体产品的型式试验标准、检验项目及技术规格核查、检验报告采信等要求在产品认证特则中规定。

4.3.2不合格项整改与验证

当型式试验有不合格项时,允许整改,型式试验的不合格验证由检验机构完成。产品不合格整改验证方式和要求在产品认证特则中规定。

4.3.3型式试验评价准则

当所有检验项目均检验合格或验证合格的,型式试验结果为通过,否则不通过。

4.4初始工厂检查

4.4.1初始工厂检查要求

初始工厂检查一般在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实施,检查内容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应在生产现场抽取与型式试验样机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并通过核查样机、技术文件,与认证委托人共同确认所有委托认证产品的产品及关键件明细表。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为产品的铭牌及标记、结构型式、主要技术参数、关键件与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具体产品的一致性检查内容和要求在产品认证特则中规定。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由认证机构委派检查员按附件《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根据认证委托人所申请产品种类、单元数量、企业规模、场地布局等确定,具体在产品认证特则中规定。

4.4.2初始工厂检查评价准则

工厂检查无不符合项,工厂检查通过;

有少量不符合项的,当不符合项验证有效后,工厂检查通过;否则不通过;

当一致性检查发现重大差异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发现存在不具备基本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或市场反馈有重大质量事故时,工厂检查不通过。

工厂检查不符合验证方式和要求在产品认证特则中规定。

4.5认证决定与批准

认证机构应安排认证决定人员对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等与评价相关的所有信息和结果进行复核,提出决定建议。符合认证要求的,批准颁发认证证书;对于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将认证结果通知认证委托人。 

4.6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主要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评定时间、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等。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指从收到样品之日起到提交检验报告(由于农时及可靠性试验等因素,型式试验时间可合理延长)。

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10个工作日(不包括工厂整改的时间)。

认证评定、批准以及证书制作时间总和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不包括工厂整改的时间)。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对认证实施工作应予以配合和协助。由于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其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认证活动导致认证超时,不计入认证时间内。

5.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5.1监督频次

获证后,一般在一个证书有效周期内进行两次监督检查,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生产企业责任时;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所有权、管理者、组织机构、产品设计更改、生产条件或质量体系等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结论时。

具体监督频次安排在产品认证特则中规定。

5.2监督内容

原则上,获证后跟踪检查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或产品抽样检验(必要时),检查重点为保持及变化情况。

每次监督检查至少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1、3、4.1、4.3、4.5、5、6.1、7、8、10条款及以下内容:

——资质保持和变更;

——上次工厂检查不符合项纠正措施的实施;

——获证产品的变更(如结构、工艺、材料等);

——获证产品质量问题调查(如国家监督抽查,用户投诉);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获证后工厂检查应涉及各获证的认证单元、主要生产场所及关键生产过程。

产品一致性检查至少从每个认证单元抽取一个型号规格的产品检查其与产品及关键件明细表的一致性。

5.3产品抽样检验

若发生5.1(2)情况时,认证机构可从市场或生产现场抽取产品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具体产品抽样检验要求在产品认证特则中规定。

5.4监督工厂检查评价准则

工厂检查无不符合项,工厂检查通过;

有一般不符合项,当所有不符合项验证有效后,工厂检查通过;否则不通过;

当一致性检查发现重大差异或有严重不符合项,或市场反馈有重大质量事故时,按本规则6.3条款规定予以暂停或撤销等处理。

5.5监督认证决定与批准

认证机构应安排认证决定人员对监督工厂检查、产品抽样检验等与评价相关的所有信息和结果进行复核,做出决定。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获证后跟踪检查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做出保持认证证书的决定;符合暂停或撤销或注销认证证书条件的,认证机构应做出暂停或撤销或注销认证证书的决定并对外公告。

6.认证证书

农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机构按以下规定对认证证书进行管理。

6.1认证证书内容

认证机构向认证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认证模式;

——认证规则;

——认证依据的产品标准(如有删减,明确删减条款号);

——获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或系列产品名称;

——发证日期及有效期;

——发证机构名称、地址。

认证委托人应按本规则及有关规定使用认证证书。

6.2认证证书的保持

符合以下条件的保持认证注册资格:

——认证委托人或相关方(包括生产者、生产企业,下同)保持有效的法律地位,其资质持续符合国家的最新要求;

——工厂检查合格,产品符合认证标准要求,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认证委托人或相关方持续遵守本规则及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认证机构提出换发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在确认相关信息符合要求后,直接换发认证证书。

6.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撤销和恢复

6.3.1认证证书的暂停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1)认证委托人或相关方违规使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的,如超范围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2)获证后跟踪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发现重大差异或有1项(含1项)以上的严重不符合项;

(3)产品抽样检验结果有1项关键项不合格的;

(4)对获证后跟踪检查发现的不符合/不合格项未按期提出验证或验证结论为“不通过”的; 

(5)国家监督抽查时出现不合格的;

(6)认证委托人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

(7)获证工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年度监督检查的,包括因联系不上、产品停产等原因,不能按期接受年度监督的; 

(8)有重大质量投诉,或有关单位、部门反映并经查实获证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认证机构认为应暂停的;

(9)不按规定交纳认证费用的;

(10)其他应暂停的情况。

在上述条款中(6)项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12个月,其他原因暂停的,认证证书暂停期不超过6个月。

6.3.2认证证书的撤销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认证机构应撤销并收回认证证书:

(1)在暂停认证证书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或未提出恢复申请的;

(2)获证后监督检查发现2项以上(含2项)严重不符合的;

(3)产品抽样检验有2项以上(含2项)关键项不合格的;

(4)同单元产品连续两年国家监督抽查存在关键项不合格的; 

(5)因产品缺陷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

(6)认证委托人或相关方未保持有效的法律地位,其资质不满足国家最新要求的;

(7)其他应撤销的情况。

被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一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该产品的认证委托。

6.3.3认证证书的注销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注销并收回认证证书: 

(1)认证委托人提出注销的;

(2)由于认证采用的标准变更,认证委托人不符合换证条件或未提出换证的;

(3)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认证委托人未提出换证的;

(4)认证委托人不再生产获证产品的;

(5)其他应注销的情况。

6.3.4认证证书的恢复

在暂停认证证书后,认证委托人应在暂停到期前向认证机构提交恢复认证证书申请,认证机构对暂停问题进行必要的检查或核实,确认有效后,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否则撤销认证证书。

证书注销、撤销后不能恢复。

7.认证范围的扩大与缩小

7.1扩大获证产品范围

认证委托人希望扩大其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提交有关资料。扩证方式根据产品特性、认证风险和已获证产品等信息确定,扩证方式可采用文件审查、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等方式,具体在产品认证特则中规定。

7.2缩小获证产品范围 

认证委托人自愿提出缩小获证产品范围,可以缩小认证证书获证范围。

缩小获证产品范围时,认证机构应收回原认证证书,换发新认证证书。

8.认证变更

当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认证证书信息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变更委托。认证机构应及时处理,评价符合要求的准予变更换发认证证书,具体要求在产品特则中规定。

产品发生变更的,认证机构应按产品认证特则对变更内容进行评审确认,评价符合要求的准予变更。

认证依据标准变更,认证委托人应在认证机构公布的期限内完成产品标准换版。 

9.认证标志

9.1认证标志样式

获得农机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准许使用农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标志由基本图案和认证机构标志识别信息组成,认证标志样式见图1。

+认证机构标志识别信息

图1: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标志样式

9.2认证标志使用

认证标志应直接标注在每一件产品上,除非产品的尺寸或性质不允许,可以标注在销售产品的最小包装上。标志应加施产品明显位置。

标志只能用于获准认证的产品上,未在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内的产品不得使用,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撤销或注销后,认证证书持有者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认证标志不能代替产品合格证使用。

9.3加施方式

证书持有者可以采用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标志(标签)、模制式、丝印式或铭牌印刷四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10.收费规定

认证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体按认证机构收费办法执行。

11.产品认证实施特则内容要求

产品认证实施特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适用产品范围及认证单元划分;

(2)认证委托资料及相关要求;

(3)工厂检查相关要求;

(4)认证依据的产品标准、型式试验要求;

(5)产品技术规格一致性核查项目及方法 ;

(6)获证后跟踪检查要求(含监督频次、产品抽样检验等);

(7)认证证书及验证要求;

(8)认证产品变更要求;

(9)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补充要求(如必备的生产、检测设备、产品关键件生产工序等)。

附件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样机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基本生产条件

工厂应建立保证产品一致性所需的生产设施、人力资源及生产环境。工厂至少应具备基本生产条件和认证特则所列必备的生产、检测设备。

2.技术文件要求

申请认证的产品应有确保产品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申请认证的产品至少应有以下文件:

——产品执行标准或出厂技术条件或类似文件,该文件至少应规定产品的主要技术规格(参数)和质量指标,质量指标应满足认证依据标准的所有要求;应提供认证委托产品符合该标准的证据。

——产品总(装)图;

——自制(或外协)关键件生产图和工艺文件;

——整机装配及部装工艺文件;

——规定采购关键件和材料技术规格及质量要求的文件;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符合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

注:“关键件”是指对产品质量和/或安全特性有重大影响的零部件。具体产品的关键件和材料清单见该产品认证特则。

3.采购关键件和材料控制

3.1采购过程控制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包括合格供应商标准、评价方法及采购管理等内容的采购控制程序。对供应商的评价材料应能证明其具有持续提供合格产品能力(包括满足国家法规或产品标准要求)。采购关键件和材料应有明确安全技术要求的采购资料,并在合格供应商中采购。

工厂应保存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采购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采购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的程序。采购关键件的检验/验证应明确检验项目、检验频次、检验标准及方法、抽样、批合格判定条件、再检方案(必要时)和测量设备等内容,其中检验项目、检验频次和抽样规定应根据采购产品质量稳定程度和对整机质量的影响程度确定。

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在采购资料中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检验/验证记录(包括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4.关键过程控制

4.1工厂应识别关键生产过程及控制要求,制定工艺文件或作业指导书,确保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

4.2产品生产过程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要求。

4.3工厂应对安全关键件焊接、铸造、热处理等特殊工序或其它适宜的过程参数进行监视、测量。

4.4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以确保设备的能力持续满足生产要求。

4.5必要时,工厂应按规定要求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及其特性进行检查、监视、测量,以确保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及产品一致性。

注:“关键过程”对最终产品或关键件的产品质量有重大影响的过程。具体产品的关键过程在产品认证特则中规定。

5.例行检验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例行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规定例行检验项目、标准、方法等内容。例行检验项目由工厂根据需要确定,除非采取了其他有效措施予以保证外,至少应包括认证特则规定的项目。例行检验标准和方法根据产品生产依据标准确定。

工厂应并应保存例行检验及相关措施的记录

注:“例行检验”是指在产品生产的最终阶段对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行进一步加工。例行检验也称为出厂检验。具体产品例行检验验项目见该产品认证特则。

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6.1基本要求

工厂应配备足够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确保在采购、生产制造、最终检验试验等环节中使用的仪器设备能力满足认证产品批量生产时的检验试验要求。

检验试验人员应能正确使用仪器设备,掌握检验试验要求并有效实施。

6.2校准、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认证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周期可按仪器设备的使用频率、前次校准情况等设定;对内部校准的,工厂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工厂应保存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7.不合格品控制

7.1工厂应建立并保持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隔离和处置及纠正措施要求。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返工应做相应的记录。工厂不得使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的不合格零部件和材料生产、装配产品。对出现重复、批量和严重的不合格,应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7.2对使用中出现的产品不合格,工厂应按国家“三包”规定处理。对用户投诉应妥善处理。

7.3应保存不合格品的处置、纠正措施、产品“三包”和用户投诉处理等有关记录。

8.产品一致性控制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保证批量生产的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或经认证机构确认的样机一致。工厂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产品一致性评价并保留评价记录。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产品关键件和材料、产品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当涉及产品及关键件明细表的变化时)应符合认证特则的规定。获证后,工厂在发生下述情况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认证机构:

——工厂搬迁、认证证书有关信息和联系方式的变更;

——质量管理体系重大变化,包括质量手册换版;

——产品发生严重安全质量问题或重大用户投诉;

——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

9.认证证书和标志

工厂对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及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相关规定。

(来源:国家认监委)

农机购置补贴采信认证结果工作研讨会在皖召开

农机购置补贴采信认证结果工作研讨会在皖召开

  ?8月17日,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以下简称“总站”)组织的农机购置补贴采信认证结果工作研讨会在安徽省芜湖市召开,总站党委书记刘旭以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并讲话,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李伟处长、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徐敬东副处长到会指导,总站运用指导处、信息处以及中国农机工业协会、中国农机流通协会、有关省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指定认证机构、部分农机生产企业的40余名代表出席会议。研讨会由总站技术评价处处长温芳主持。

刘旭在讲话中指出当前农机化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充分肯定了农机试验鉴定、认证在农机化发展进程中发挥的重要支撑作用。截至目前,累计公开认证有效证书537张、涉及产品型号3270个、企业410家,农机购置补贴采信认证结果的2类强制性认证产品和试点范围内的100马力以下轮式拖拉机等4类自愿性认证产品均有企业获证,认证工作支撑作用日益增强。刘旭指出,农机购置补贴对认证提出了新需求、农机购置补贴和认证行政监管对规范认证提出更高标准,这是当前认证工作面临的新发展机遇和新挑战。今后要以“量、质、效、能”四字为指引,扩大发证数量、提升工作质量、强化注重实效、加强能力建设。要通过加大工作力度推动认证工作发展,为加快推进农机化转型升级提供更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

李伟向参会代表介绍了农机购置补贴今后将以优机优补、工厂条件审查、成套设备补贴、“三合一”系统使用、金融创新和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为抓手的工作思路,提出了“优机”要从性能检测、工厂条件审核和使用情况三个维度评价的工作要求,鼓励大家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农机购置补贴采信认证结果范围的扩大,要坚定不移地推进认证工作的管理创新、强化的证后监督、提升认证证书质量,为推动农机化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作出贡献。

会议交流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采信认证结果取得的成效,大马力拖拉机自愿性认证及工厂条件审查工作进展,对拟制定的轮式拖拉机生产企业售后服务能力通用要求、认证采信异常处理办法、认证检测机构指定办法、认证信息平台管理办法、智能农机和高端植保机械自愿性认证特则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文件进行了专题讨论。与会代表还就进一步扩大自愿性认证采信与加强监管提出了意见建议。

本次会议的顺利召开,进一步宣贯了农机购置补贴采信认证结果政策,增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采信认证结果影响力和实施效果、凝聚了各方共识,为今后扩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采信认证结果范围和推进认证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标签:认证   产品   农机   工厂   证书

广告咨询:18215288822   采购热线:18215288822

声明:农机大全所有(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 56325386@qq.com 删除。

载注明出处:http://nongjidaquan.com/news/2657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