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蛙类养殖违法违规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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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

2、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蛙类养殖违法违规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3、农业农村部关于批准北京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水产良种场等3家单位...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决定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以内强素质、外强能力为重点,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着力完善基础制度、加强能力建设、深化对接服务、健全指导体系,推动由数量增长向量质并举转变,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十四五期末,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和财务会计、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和规范运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等五项管理服务制度更加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稳粮扩油、参与乡村建设、带头人素质和合作社办公司等五方面能力全面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设、服务中心创建、试点示范等三项指导服务机制全面建立。县级及以上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分别达到20万家,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求的县乡基层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入库辅导员超过3万名,创建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效益稳步提升、服务带动效应显著增强,基本形成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依托、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二、完善基础制度,提升规范运营水平

(三)建立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完善章程制度,加强对农民合作社发起成立阶段的辅导,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健全组织机构,指导农民合作社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并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利益分配,指导农民合作社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强化同成员的利益联结。加强登记管理,引导农民合作社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按时完成年报公示、信息变更登记,推动建立畅通便利的市场退出机制。加强农业农村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和宣传教育,防范以农民合作社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四)健全农民合作社财务和会计制度。指导农民合作社执行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遴选推介一批与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配套衔接、使用便捷、服务便利的财务管理软件。鼓励农民合作社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

(五)建立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服务机制。依托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实行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开展家庭农场统一赋码工作,确立家庭农场唯一标识数字码和二维码,叠加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产品品牌、商誉信用等信息,实现家庭农场管理服务数字化。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向消费者、上下游企业、金融保险机构等推送家庭农场二维码,为家庭农场产品销售、品牌推广贷款保险等提供便利服务。

(六)建立家庭农场规范运营制度组织开发家庭农场随手记记账软件免费提供给家庭农场使用,实现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数字财务收支规范化、销量库存即时化

(七)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通过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相结合,构建由辅导员+服务中心组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区别不同地区、发展阶段和产业基础,强化分类指导,增强指导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能力建设,增强支撑产业功能

(八)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农业农村部将依托耕耘者振兴计划、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每年培育3.5万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带动产业发展;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面向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开展全产业链培训。各地要分层分类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分级建立带头人人才库加强对青年农场主培养和创业支持。鼓励返乡下乡人员创办农民合作社,支持发展到一定规模的农民合作社探索决策权与经营权分离,引入职业经理人,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九)促进主体融合发展。鼓励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农户适度扩大经营规模,成长为家庭农场。引导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联合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在产业基础薄弱、主体发育滞后、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地区,鼓励村党支部领办农民合作社,聚集人才、资源优势发展特色产业。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兼并、合并或组建联合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建行业协会或联盟,形成规模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引导各类主体加强联合合作,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和组织机制,发挥小农户、家庭农场的生产主体作用和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平台功能,加快构建主体多元、功能互补、运行高效的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

(十)推动农民合作社办公司。鼓励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采取出资新设、收购或入股等形式办公司,以所办公司为平台整合资源要素、延长产业链条、提升经营效益。引导农民合作社与所办公司独立核算,明晰产权关系,合理分配利益,确保可持续发展。各地要加强农民合作社办公司观察点跟踪调研、观摩交流和经验总结推广。

(十一)开展大豆油料扩种专项工作。大豆油料扩种省份要择优遴选种植规模大、技术装备适宜、带动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重点主体,鼓励其积极承担大豆油料扩种任务,开展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引导技术、人才、资金、装备等要素向重点主体集聚,对重点主体辅导服务全覆盖、相关示范创建名额倾斜支持。

参与乡村发展和乡村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由种养业向产加销一体化拓展。支持县级及以上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改善生产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乡村建设,承担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等项目实施和农村基础设施运行维护

四、深化社企对接,激发主体发展活力

(十)扩大对接合作范围。鼓励各地引入信贷、保险、科技、物流、网络零售、农产品加工等各类优质企业,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覆盖全产业链条的服务和产品,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推进经营主体数据资源共享,鼓励企业把试验示范园区、技术推广中心、直采供应基地等建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社企对接服务下沉

(十遴选社企对接重点县在粮食主产省和大豆油料扩种地区,遴选150左右社企对接重点县,跟进配套指导服务,向粮油类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提供产销渠道支持、寄递资费优惠、加大授信、品种筛选、数字农业、烘干仓储、品控溯源等综合服务

五、建立健全指导服务体系,推进服务规范化便利化

(十)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选聘机制。在依托基层农经队伍发展辅导员基础上,鼓励各地面向乡土专家、大学生村官、企业和社会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示范社带头人、示范家庭农场主等选聘辅导员,细化辅导员工作职责。各地要加强辅导员岗位培训通过指导技能大赛、优秀辅导员年度评优等方式,推动辅导员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十六)实施千员带万社行动。利用三年时间,平均每个省份培养1000名左右优秀辅导员,为1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点对点指导服务。建立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根据辅导员工作质量,实行绩效评价、动态管理

(十七)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鼓励各地采取购买服务、挂牌委托等方式,遴选有意愿、有实力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涉农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承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运营指导、财税代理服务。各地可以依据服务质量、主体满意度等,探索建立服务中心备案管理、监督考核、动态调整等机制。

八)强试点示范引领。扎实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围绕发展壮大单体合作社、促进联合与合作、提升县域指导服务能力,形成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县域样板。深入开展国家、省级、市级、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四级联创,创建示范家庭农场,加强动态监测。持续开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典型案例征集,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引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地制宜探索发展模式。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各项举措落实落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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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蛙类养殖违法违规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蛙类养殖违法违规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养殖蛙类(牛蛙、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等)用药监管,不断加大对蛙类养殖中违规使用禁(停)用药、不遵守休药期规定和未建立真实完整生产记录等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蛙类产品质量安全,保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我部决定组织开展蛙类养殖违法违规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和整治范围

  (一)时间安排

  20224月至7月初。

  (二)整治范围

  全国范围内蛙类养殖主产区,包括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

  二、重点整治内容

  一是开展地毯式排查。逐场逐户进行蛙类养殖生产排查,摸清辖区内蛙类养殖场(户)数量、规模等,排查养殖生产者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水产养殖(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排查蛙类养殖用投入品使用情况。通过对比检查用药和销售记录,若发现存在养殖者销售尚在休药期蛙类产品,使用禁(停)用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养殖者使用“白名单”之外投入品的,要及时发布《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公示》。

  二是加强蛙类兽药残留检测及结果监管。我部组织的2022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计划》中已在全国主产地区增加蛙类样品的采样数量。蛙类养殖省份在制定省级监测计划时也要根据本地养殖规模加大蛙类药残监测力度。对产地兽药残留监测(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检出有明确休药期兽药残留超标的,市、县级主管部门要跟踪检测合格后才允许出塘销售。

  三是建立健全蛙类产品溯源机制。按照从生产到销售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原则,逐步建立蛙类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环节登记制度。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鼓励蛙类养殖者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把好质量安全关。

  四是做好水产养殖规范用药宣传和技术服务。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等宣传材料张贴和培训。尤其针对市场监测中蛙类产品常规药物超标严重的现象,提醒养殖者严格遵守兽药休药期制度,杜绝大量超量用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发动科研机构和水产技术推广人员探索和推广蛙类绿色养殖模式,降低蛙类养殖密度,减少用药频率和使用量。

  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于715日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及《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工作中如遇其它问题,请及时向我部相关司局反映。

  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养殖处

  电话:010-5919299659192918(传真)

  邮箱:aqucfish@163.com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监督处

  电话:010-59192694

  附件: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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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批准北京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水产良种场等3家单位...

农业农村部关于批准北京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水产良种场等3家单位...

【发文单位】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发文文号】农渔发〔2022〕3号?

【签发时间】2022年124

【印发时间】2022年1月26日 

  按照《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办法》(农渔养函〔201758号)有关规定,经验收和审查,现批准北京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水产良种场、唐山市曹妃甸区会达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和青岛瑞滋集团有限公司为国家级水产良种场,分别命名为“国家级北京通州观赏鱼良种场”“国家级河北唐山中国对虾良种场”“国家级青岛西海岸刺参良种场”,并颁发《验收合格证书》,有效期5年。

  国家级水产良种场的主要任务是:按照良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运用完善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严格的管理措施,保存和选育种用遗传材料和亲本,为水产苗种繁育单位提供良种亲本。

  请相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督促相关水产良种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保种制度,强化管理措施,进一步加强良种保种,为我国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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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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