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在北京推介长白山人参(我省地税支持新农村建设23条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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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我省在北京推介长白山人参

2、我省地税支持新农村建设23条优惠政策

我省在北京推介长白山人参

我省在北京推介长白山人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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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4日,由吉林省政府主办,通化市政府、白山市政府、延边州政府、吉林省农业农村厅承办的吉林省长白山人参推介会在北京举行。推介会透露,吉林省将锚定农业强省建设目标,坚持质量兴参、绿色兴参、科技兴参、品牌兴参,按照全链条开发模式,进一步“稳一产、提二产、优三产”,把人参产业打造成为千亿元级规模产业。副省长韩福春出席会议。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刘文国参加推介活动。

  韩福春副省长在致辞中表示,发展人参产业,是吉林省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生动范例,也是吉林全面实施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省的引领性工程。吉林省将牢牢把握重大机遇,用好用足用活政策,按照全链条开发模式,进一步“稳一产、提二产、优三产”,把人参产业打造成为千亿元级规模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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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实现这一目标,韩福春表示,吉林省将提高产业水平,专注产品创新、品牌塑造,深度开发人参药用价值、食用价值、保健价值,加快精深产品加工成果转化,推动人参在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生物制品等领域的多元化开发利用;将优化产品质量,科学改进人参种植模式,重点转向林下仿野生栽培和人工林下生态种植,探索人参种质资源保护与森林经营协同发展模式,着力推动人参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将积极培育市场主体,深化与各大企业、高校院所的务实合作,重点培育打造一批“专精特新”人参龙头企业,加快构建与现代农业发展和现代消费需求相适应的高质量人参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产业体系;将壮大核心品牌,继续办好人参节、人参博览会、人参产业发展大会等重大活动,全力打造长白山道地药材品牌,不断提升“长白山人参”品牌竞争力、美誉度和国际影响力,让吉林人参享誉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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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省依托人参产业,积极培育建设“长辽梅通白延医药健康产业走廊”,集中打造出“中国人参之乡”“中国野山参之乡”和“中国参谷”等一大批标志性人参产业集群,长白山人参更是以其独有的医药保健功效享誉全球。围绕做大做强人参产业,我省启动实施了人参产业振兴工程,列入全省农产品加工和食品工业“十大产业集群”予以建设,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人参产业已成为吉林富民强省的优势特色产业。据统计,2022年吉林省人参产业保持了连续多年的增长势头,总产值642.5亿元,同比增长7%,连续两年突破600亿元。

  推介会上,通化市、白山市、延边州与会负责同志推介本地区人参产业发展情况,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与5家企业代表分别发言,中国工程院院士张伯礼讲话,31个项目现场签约,签约总额达116.58亿元。

我省地税支持新农村建设23条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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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月十一日

,省地税局以吉地税发〔200649号文件下发了《吉林省地方税收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优惠政策》,要求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强化领导,大力组织收入,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全面落实各项惠农税收政策。
  
吉林省地方税收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优惠政策
  
1、对农民个人或个体工商业户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未达到2000元起征点的,一律不征收营业税;
  
2、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3、农业科技企业和农民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 自200311日起,我省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6、对农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农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等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农村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8、对农民从事观光旅游服务业务,正常使用发票的,可由代开发票单位按开具发票金额的1%代收个人所得税;
  
9、对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11、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对农村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原属于农业特产税(农村税费改革后改为农业税)征收范围的农业特产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中全额扣除;
  
14、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5、对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培育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6、从200111日起,对国家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的重点龙头企业和其所属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17、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3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18、乡镇企业可按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
  
19、对为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0、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农场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和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1、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2、对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3、对国家下发名单内的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标签:人参   产业   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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