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新农村 特色不能丢(建设新农村不能以农民失地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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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新农村 特色不能丢 ♂
建设新农村 特色不能丢
今年以来,各地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践中,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不同的地域和文化特色,制定了不同的阶段性目标、具体任务和推进步骤,新农村建设扎实有效地向前推进。
如,广西注重各乡村特点,一村一策,不搞“一刀切”和“齐步走”,努力保持鲜明的民族特色、独特的地域特征和优秀的文化传统;北京市从平原和山区、深山区和半山区各具不同特点的实际状况出发,将新农村建设分为3种类型11种模式分类指导;贵州在三类地区选择100个村进行新农村建设试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目标任务。
然而记者在有些新农村建设“示范村”也看到,一座座贴着瓷砖、顶着金属装饰球的“小洋楼”拔地而起,与周围青山绿水的自然景观很不和谐。有的“农家乐”则装修得不中不洋,尽力打扮成宾馆饭店的样子,让游客兴致索然。
更令人惊奇的是,记者在东部发达地区和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看到,富裕起来的农民盖的新房,就像是根据同一张图纸建造的,全然失去了各自独特的传统风格和文化特色。
针对这种现象,全国政协常委彭钊认为,全国有3万多个乡镇,近650万个行政村。应当一改以往由乡镇统一制定村庄规划的状况,由村里外聘设计师在充分征求农民意见基础上进行规划,真正做到“规划源自于农民、规划为了农民”。围绕农民最关心的问题,如改房、改水、改路等进行规划,实现道路硬化、村庄绿化、卫生洁化,满足农民最基本的人居需求。
年初的中央“一号文件”,突出强调了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要求各级政府安排资金支持编制村庄规划和开展村庄治理试点。这份文件指出,村庄治理要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要本着节约原则,充分立足现有基础进行房屋和设施改造,防止大拆大建。加强宅基地规划和管理,大力节约村庄建设用地,向农民免费提供经济安全适用、节地节能节材的住宅设计图样。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说,新的村庄规划建设是新农村建设一项必不可少的任务。我国各地农村差异很大,应进一步细分地域类型、细化指导措施,提高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定要突出特色,包括乡村特色、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特别要突出乡村特色,不能把新农村建成新城镇。不搞统一标准,不搞达标升级,不搞评比检查。<?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建设新农村不能以农民失地为代价 ♂
建设新农村不能以农民失地为代价根据记者采访和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近一时期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一些地方出现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现象。主要方式是“以租代征”或以“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为名,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绕过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将大量耕地用来建设“工业城”“世纪广场”“商贸城”“产业基地”等。
国土资源部去年对16个城市进行卫星遥感监测发现,违法用地宗数占新增建设用地总数的近60%,面积占近一半,个别地方甚至高达90%。从今年初步摸底情况看,这一势头还在上升。近期国土资源部就在河南安阳和山西太原分别查处了四季花香生态园和万水物贸城、太原富丽装饰有限公司非法租赁农民集体耕地等案件。
据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只有省级以上政府才有征地和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其中征收涉及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
日前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这份通知指出,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必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不断创新农村体制机制。国务院研究室有关负责人对此表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亿万农民群众的伟大创造。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必须长期稳定和不断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这位负责人说,当前在建设现代农业和进行村庄整治中,不能随意调整承包土地、改变承包关系、侵犯农民土地权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但绝不能违背农民意愿,不顾条件地强制推行。
同时,要坚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基本建设占地,坚决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为子孙后代留下足够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无论如何,不能建成没有耕地、没有农业的新农村。
建设新农村农机流通业面临机遇与挑战 ♂
建设新农村农机流通业面临机遇与挑战2006年是我国跨入“十一五”规划的头一年,也是农机流通行业迎来历史性发展机遇的一年。如何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构建现代农机流通体系,是摆在农机流通行业面前新的重要课题。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是党中央统揽全局、着眼长远发展做出的重大决策,是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方略,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的核心和重点。在年初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也提出,在建设新农村的开局年,国家财政支农资金增量要高于上年,国债和预算内资金用于农村建设的比重要高于上年,其中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资金要高于上年,并逐步形成新农村建设稳定的资金来源。
长期以来,农机流通作为直接为“三农”服务的重要行业,为农业生产工具机械化———也就是农业机械化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也给农机流通行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国家财政对“三农”的投入必将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增加投入的积极性。特别是国家对购置农机实施补贴,以及补贴资金的逐年增加,补贴范围的不断扩大,补贴程序的逐步完善,已有效地激活了整个农机市场。但从总体上讲,我国农业机械化水平还比较低。从产品而言,大多数农机产品落后于国际水平;产品结构不合理、技术含量低,一些量大面广的产品(如小型拖拉机、单缸柴油机、三轮农用车等)生产能力过剩;一些技术含量高、农业结构调整急需的产品仍需要从国外进口;主要产品的故障率高于国外同类产品,零配件销售管理比较混乱,仍有劣质产品充斥市场等等。从流通体系而言,以连锁经营为代表的现代流通经营网络尚未建立起来;诚信经营还没有真正落实;售后服务还有较大差距;经营模式还比较落后,经济效益普遍较低等等。因此,农机流通体系建设,任务仍很艰巨。
建设现代农业是我国农业发展的方向,现代农业的发展必然需要由连接生产和使用的现代流通的带动。面对激烈的市场和国际化竞争,迫切需要农机流通企业树立科学发展观,建设大市场、发展大贸易、搞活大流通。商务部已启动了“万村千乡”工程,并且将在“十一五”期间重点扶持100家农产品流通企业和100家农产品大市场。希望农机生产流通企业要改变传统的流通模式,打造适合农业、农村需求的农机流通网络,要以前瞻的眼光看待农村这个极具潜力的市场,关注农民、农村的要求,满足“三农”的需要。一是要大力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二是要加快批发市场的改造和提升。三是要大力培育大型农机流通企业集团,积极扶持中小型企业。四是在突出主业的同时,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发展多种经营。五是要大力发展以企业文化为内涵的品牌经营战略。
建设新农村必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
建设新农村必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是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深刻把握,又是对历史经验的全面总结和升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与时俱进,顺应时代潮流,不断融入新的思想内涵,提出新的奋斗目标;同时,也必须尊重历史经验,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是我们实践中取得的一条基本经验。这作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已写入宪法。回顾改革的历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坚持最好的时期,往往也是农村经济发展最快、农村社会最稳定的时期。历史表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作为农村的基本政策,符合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它让农户获得充分的经营自主权,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它符合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和我国国情,可以使农户根据市场、气候、环境和农作物生长情况及时做出决策,保证生产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农户自主安排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增加收入。正是由于这些客观规律和本质特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以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为前提,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从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入手,广泛调动农民积极性。“十一五”时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坚实基础的关键时期。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指导方针,扎扎实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当前,要以农民增收为核心,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将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重点由城市转向农村;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逐步建立适合农村实际的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把更多的实惠带给农民。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然会遇到许多新问题。农村改革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要解决好新问题,必须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农民以发展生产力为根本出发点探索农村发展的新思路。通过组织创新、制度创新,激发农村的新活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制度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农民可以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社会发展有其内在的客观规律。如果违背客观规律,不顾现实国情,去做超越历史进程的事情,不但不会促进发展,反而会阻碍历史的进步。我国目前有13亿人口,其中9.4亿为农业人口,约2.5亿个农户单位,而耕地面积已经减少到18.4亿亩,户均耕地面积只有7亩多,全国人均耕地面积只有1.4亩多,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40%,更远远低于欧美国家的平均水平。所以,现阶段土地对于农民来说不仅是生产资料,更是基本生活保障。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过程中,尽管有2亿多农民工在城镇就业,但由于户籍、社保等制度不完善,目前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人并未真正融入到城镇体系中。
因此,如果不能很好地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盲目套用规模经济原理,试图一蹴而就地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甚至假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名义大拆大建、大搞土地兼并,必然会导致大量农民失去土地。再加上国家财力所限,难以建立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就很可能使大量农民流离失所,产生“流民”问题,进而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了这一点。
制度和法律的经济学分析告诉我们,如果动摇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石,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农民的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必然会影响农民的经济行为,减少生产投入。长此以往,将势必影响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因此,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无论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还是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及社会稳定等方面来看都具有极其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当前最关键的是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和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农民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才能真正给农民“定心丸”,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其增加投入、发展生产,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下坚实基础。<?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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