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公司对粮食的政策粮食企业发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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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公司对粮食的政策粮食企业发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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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天给各位分享农业公司对粮食的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粮食企业发展建议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1、粮食收购条例...

今天给各位分享农业公司对粮食的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粮食企业发展建议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粮食收购条例
  • 2、关于粮食的政策
  • 3、粮食收购政策有哪些
  • 4、促进粮食生产的政策有哪些
  • 5、我国保障粮食安全的政策有哪些?
  • 6、粮食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农业公司对粮食的政策了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农业公司对粮食的政策,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农业公司对粮食的政策,保障粮食供应,保护农民和其农业公司对粮食的政策他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小麦、玉米、稻谷以及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粮食品种的收购活动。第三条 收购粮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粮食收购政策。

国家为掌握必要的商品粮源,实行粮食定购制度。定购粮的收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农民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并留足自用和自储粮食后出售的余粮,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敞开收购。第四条 收购粮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

国家对粮食收购实行保护价制度,以保障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出售粮食,能够补偿生产成本,并得到适当的收益。保护价的原则由国务院确定,保护价的具体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备案。

定购粮食的收购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下列原则确定:

(一)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参照市场粮价确定;

(二)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按照不低于保护价确定。

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并留足自用和自储粮食后出售的余粮,按照市场价格收购;但是,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时,应当按照保护价收购。第五条 只有经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批准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

国有农业企业、国有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

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可以委托当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是,只限自用,不得倒卖。上述粮食加工企业和用粮单位以及其他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都可以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和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

粮食收购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只能在本县级行政区域内收购粮食,不得到外地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直接收购粮食。第六条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规模的粮食仓储设施;

(二)有相应的粮食检验、保管专业人员;

(三)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其信贷管理。第七条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粮食收购资金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结算账户和相应的存款专户,并实行专户专存,专款专用,不得多头开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第八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收购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的原则,并根据粮食收购进度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及时、足额供应粮食收购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或者违反规定迟延供应粮食收购资金。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及时、足额拨补资金,用于下列补贴:

(一)省级储备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

(二)粮食收储企业因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致使经营周转粮食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第十条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应当张榜公布粮食各品种、各等级的收购价格和质量标准。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应当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或者抬级抬价,不得拒收、限收。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除发霉变质或者掺杂掺假的粮食外,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水份、自然杂质,按质论价,予以收购。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与农民或者其他粮食生产者对粮食质量有争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第十一条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应当即时向售粮者本人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农业税外,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乡(镇)、村干部也不得在粮食收购现场坐收统筹款、提留款及其他任何税、费。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委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代扣、代缴除农业税外的其他任何税、费。第十二条 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粮食,必须顺价销售,不得低价亏本销售。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是为保护农民利益、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实施的粮食价格调控政策。是为解决“工农”问题,实施工业反哺农业而采取的重要手段。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受市场供求影响,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必要时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当市场粮价低于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时,国家委托符合一定资质条件的粮食企业,按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收购农民的粮食。

法律依据:

《粮食收购条例》第四条收购粮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

国家对粮食收购实行保护价制度,以保障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出售粮食,能够补偿生产成本,并得到适当的收益。保护价的原则由国务院确定,保护价的具体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备案。

定购粮食的收购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下列原则确定:

(一)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参照市场粮价确定;

(二)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按照不低于保护价确定。

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并留足自用和自储粮食后出售的余粮,按照市场价格收购;但是,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时,应当按照保护价收购。

国家为了提高农民种地积极性,也出台了很多惠农政策,如取消农业税、粮食补贴、粮食最低收购价等来保障农民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三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粮食生产水平,保障粮食安全。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十二条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改善粮食收贮及加工设施,提高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加工水平和经济效益。

国家支持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建立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

一、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深入落实藏粮于地。

一是稳定粮食耕地面积,进一步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坚守全国18亿亩耕地“红线”不可逾越。政府在工业化用地,城市化用地的问题上要起到调控的作用,严格保护农业耕地,防止出现各类建设用地侵占行为。

二是加大高标准粮田建设力度,夯实粮田高产稳产基础。

三是持判埋续开展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通过深耕深松、秸秆还田、测土配方施肥等措施,保护提升耕地地力,实现藏粮于地。 

二、健全农业科技创新和服务体系,推动藏粮于技。

一是要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改善灌溉,提倡农业种植机械化,促进农业规划、集中化经营,提高农业种植水平,以此带动粮农生产积极性。

二是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提高农业种植科技含量。在粮食生产上要改变以往的粗放式经营方式,利用科技水平,科学种植,以科技带动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增加粮食生产中的科技投入。

一、正面回答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农业公司对粮食的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二、分析详情

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农业公司对粮食的政策,按以下规定农业公司对粮食的政策,分别向所在地县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备案。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农业公司对粮食的政策,将备案材料送所在地县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备案。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内,备案资料内容不发生变化的,可进行一次性备案。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所在地县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进行变更备案。

三、粮食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货币管理制度;

3、成本资金管理制度;

4、收入管理制度;

5、各项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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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粮食   收购   企业   保护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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