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养殖用地政策变化农业养殖土地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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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养殖用地政策变化农业养殖土地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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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天给各位分享农业养殖用地政策变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农业养殖土地使用规定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1、畜牧业养殖用地政策...

今天给各位分享农业养殖用地政策变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农业养殖土地使用规定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畜牧业养殖用地政策
  • 2、2022年林叶部林地建养殖厂有新规定吗
  • 3、养殖场占用基本农田新政策
  • 4、2022年养殖用地有什么新规定

法律分析: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养殖用地还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不能破坏种植条件,不能破坏耕地的耕作层。(2)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建在非保护农田上。(3)禁养区内不能建设养殖场。必须远离河流、饮用水源和村庄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中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农业养殖用地政策变化,规定如下:

2022年林地养殖用地最新政策:现今国家极力推动土地流转和规模化农业生产农业养殖用地政策变化,但为了防止土地农转非农业养殖用地政策变化,保护耕地数量和质量,对于农村土地享受补贴的政策也越来越严格。因此准备从事规模农业经营的朋友,对于国家在土地承包方面的最新政策规定,一定要了解透彻,并且明白自己流转的是哪种性质的土地,以免因为以下情形拿不到补贴。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洪区、湖垸、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不能获得补贴。

二、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不能获得补贴。

三、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不能获得补贴。

四、经县级人民认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能获得补贴。

五、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不能获得补贴。

六、成片良田转为设施农业用田并且常年不耕作的,不予补贴,包括以下情况:

1.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2.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尝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七、非农业征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予补贴。

八、高效农业一律不在补贴范围内。九、国家规定补贴原则上发给有承包权的农民,但是有合同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土地流转时合同没有写明土地归谁,甚至只是口头协议的,拿补贴时就会很麻烦。因此提醒大家,土地流转一定要签好合同,并且写明补贴归属方,作为日后获得补贴切实依据。

养殖场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法律依据: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发布促进规模化养殖的用地政策》国土资源部、农业部通知要求县级畜牧主管部门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据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规模化畜牧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

国土资源部最新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 新农村建设 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本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 集体建设用地 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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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用地   土地   养殖   农业   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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