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业环保政策农业行业环保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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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行业环保政策农业行业环保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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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天给各位分享农业行业环保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农业行业环保政策措施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1、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今天给各位分享农业行业环保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农业行业环保政策措施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 2、黑龙江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3、我国生态政策有哪些
  • 4、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 5、湖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农业行业环保政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农业行业环保政策,合理开发和利用农业资源农业行业环保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环境保护,是指对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农田大气和农业生物等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利于农业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使农业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农业环境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农业环境保护需要,逐年增加投入。第四条 农业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第六条 对保护农业环境保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农业环境保护工作。

林业、渔业、水利、土地、地矿、乡镇企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第八条 地方农业环境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农产品质量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农业环境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标准。第九条 农业建设项目,在农业用地内兴建的或污染物直接排放到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包括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农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的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以上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防治农业环境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防治农业环境污染设施的使用进行监督。第十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或破坏农业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时,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十二条 因农业开发、畜禽饲养等农业生产活动或不按规定使用农用化学物质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工业、城市生活和其他活动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三章 保护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调整产业布局,鼓励发展无污染或少污染行业,禁止新建、扩建对农业环境有严重污染的生产项目。第十四条 农业生产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用化学物质,及时回收不易分解、有污染的农用薄膜的残膜,防止对农业环境和农产品造成污染。第十五条 在重要的农产品基地、珍稀濒危农业生物资源区以及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农业生产区域,应当建立农业生态保护区。农业生态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第十六条 大中型畜禽饲养场直接向农田排放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测达到农业环境标准后,方可排放。第十七条 禁止向农业环境排放不符合标准的工业废水、废气、烟尘、粉尘和生活污水;禁止向农用水体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以及排放油类、剧毒废液和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水;禁止在农用水体中浸泡、清洗装储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和车辆。第十八条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业生态保护区倾倒、弃置和堆存固体废弃物。

需要占用农业用地作为固体废弃物堆放、填埋场所的,必须征得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并按指定范围堆放或填埋,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渗漏、扩散、流失和自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农业环境,防止农业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环境保护,指对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农业生物和大气等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第三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与农业环境有关的生产、建设、开发、科研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农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农业环境保护所需经费应当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农业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农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农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农业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七条 对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农业环境监督管理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兼职农业环境保护监察人员,负责本辖区农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水利、林业、畜牧、渔业、乡镇企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国营农场总局对本系统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

(二)拟订地方农业环境保护规范和实施细则,组织制定本地区农业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推广生态农业,开发无污染农副产品,发展农业环保产业;

(四)组织农业环境调查、监测和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地区农业环境的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组织推广国内外保护和治理农业环境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六)负责农业环境保护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七)依法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第十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订地方农业环境质量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设的农业环境监测机构,受上级农业环境监测机构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测机构的指导,按有关规定参加环境监测网络。负责本辖区的农业环境监测,对农业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价鉴定,提供监测数据和资料。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现场检查。

农业环境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监察证》。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第十三条 农业建设项目、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应当对农业环境影响作出评价,并编制农业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农业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农业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工作。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监督其农业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使用。

对农业环境有直接影响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农业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有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在农村的工业企业的环境管理,防止其对农业环境污染。对污染农业环境的工业企业应当限期治理。

禁止将污染农业环境的生产项目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乡镇企业。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污染农业环境的乡镇企业的监督检查。

1、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奖励

2.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奖励

3、生态精品农产品参评活动奖励

4、生态畜牧业奖励

5、新兴中药材产业奖励

6、生态精品水果基地建设奖励

7、生态绿茶产业奖励

8、鼓励扶持云-和黑木耳与珍稀菌基地建设对新建云-和黑木耳、珍稀菌标准化基地连片达到3万棒以上且每亩不少于8000棒的,每亩一次性补助2000元。

9、蔬菜基地建设奖励

10、油茶、香榧基地建设奖励

11、原料林基地建设奖励

12、林下经济基地建设奖励

13、鼓励扶持板栗基地高效复合经营改造。对开展板栗基地高效复合经营改造且连片面积2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600元。

14、农产品营销奖励

15、农业科技创新奖励

16、农业“三新”技术示范推广奖励

17、农家乐提升转型奖励

18、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奖励

19、来料加工业奖励

国家对生态农业扶持政策是非常多的,包括各种农业生产的补贴、农业生态项目的税收优惠等。我国政府非常重视生态的建设,好的生态环境对可持续发展是非常重要的,而农业生态是生态建设的重要组织部分,我国出台了相关的政策鼓励生态农业的发展。

拓展资料:我国生态问题及治理措施有哪些

大气污染问题、水环境污染问题、垃圾处理问题、土地荒漠化和沙灾问题、水土流失问题、旱灾和水灾问题、生物多样性破坏问题、WTO与环境问题、三峡库区的环境问题、持久性有机物污染问题等。

治理:把环保工作落到实处,要靠科学的机制。环保工作机制是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环保部门对政府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农业行业环保政策,防治农业环境污染,促进农业生产农业行业环保政策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环境保护,是指对影响农业生产和发展的土地、水、大气、生物等生态环境的保护。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环境质量负责,把农业环境保护的目标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农业环境保护机构,将农业环境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对农业环境保护的投入。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建设好农业环境,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业环境的监测、评价、报告制度。第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农业行业环保政策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拟定农业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开展农业环境质量调查与监测,对农业环境质量作出预测和评价;

(四)组织、指导农业生产者正确使用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化学物品,推广生态农业,开展农村能源综合利用,发展农业环保产业,开发无公害农产品;

(五)负责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保护农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六)宣传普及农业环境保护知识,组织农业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农业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七)监督对污染农业环境项目的治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农业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土地、水利、林业、地矿、化工、乡镇企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环境污染、破坏事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属于农业生产自身造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属于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它污染造成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第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建立健全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网络,定期组织农业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

县级以上农业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应当积极为农业生产经营者传授农业环境保护知识和技术,开展农业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第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农业环境监察员,具体履行农业环境监督管理职责。

农业环境监察员从熟悉农业环境保护业务和环境保护法规的人员中选任,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执法证件。

农业环境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农业环境监察员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开展农业环境监察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其提供方便,不得妨碍其执行公务。

农业环境监察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第十条 对农业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农业环境影响专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得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一条 禁止在农田和农用水源附近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在农田以外的农业用地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的,必须征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并采取防止渗漏、流失、扬散等措施,防止对农业环境造成污染。第十二条 向农田灌溉渠道或者渔业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的,必须保证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或者最近渔业水域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或者渔业水质标准。

对废气、烟尘、粉尘、废渣的排放,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农业环境造成污染。第十三条 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农药、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镇垃圾、污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防治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合理开发和利用农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环境保护,是指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和农业生物等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农业环境质量负责,将农业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利于农业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五条 对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指导农业等有关部门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对农业环境的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的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审批农业环境综合整治区;依照法律和本条例履行其他有关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要监督管理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农业环境建设,推广生态农业,开发生态农产品,发展农业环境保护产业;

(二)负责所属农业环境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三)组织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农业生物、农产品的环境质量的监测、调查和农业环境影响评价;

(四)组织、指导农业生产和农户生活对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治理;

(五)宣传普及农业环境保护知识,组织开展农业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的推广交流;

(六)依照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行使现场检查权、污染调查处理权、行政处罚权,以及其他有关权限。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水利、林业、水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第九条 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各自的职责,以多种方式合作开展农业环境监测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环境监测网络,其提供的监测数据和资料,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业环境保护和处理农业生产和农户生活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依据。

农业环境监测机构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监测数据同其他专业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发生冲突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技术仲裁。第十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本省地方农业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该类标准由环保、农业、土地、水利、林业、水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执行。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范围内的农业环境状况,拟定农业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地方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十二条 对农业环境有直接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农业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应通知同级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上述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由其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预审,并监督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中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监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第十三条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属于农业生产和农户生活中造成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现场检查和调查处理;属于工业污染和城市生活污染造成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并负责提供农业环境污染损失数据。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十四条 跨行政区域农业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以及几个行业交叉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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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业   环境保护   环境   主管部门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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