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农业转移人口支持政策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配套政策
完善农业转移人口支持政策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配套政策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完善农业转移人口支持政策,以及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配套政策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广东韶关印发农业转移人口住房支持细则:给予契税补贴、购房专属优惠
- 2、保基本民生的政策
- 3、财政部: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 4、江西省全面取消城市落户限制 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 5、发改委:完善人口、资金、土地等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
- 6、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主要内容包括
据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网站,10月17日,韶关市发布《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农业转移人口住房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韶府办发函〔2022〕161号)。
给予契税补贴、购房专属优惠
通知称,各级财政部门给予农业转移人口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专项财政补贴,积极鼓励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依法缴纳契税并落户的(同一住房),经住建管理部门核实相关完税凭证和落户资料,对缴纳的契税给予全额财政补贴。
韶关市要求,各级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的金融支持,引导各商业银行扩大农业转移人口购房信贷规模和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创新相关信贷产品,简化办理流程。
文件还提出,各级住建管理部门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吸引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房情况进行考核评比,支持鼓励房企主动参与。对于积极响应当地政府号召,给予农业转移人口购房专属优惠,积极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购房,且成交量排名靠前的优秀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诚信加分等方式,进一步予以与诚信分值相关的各项配套政策支持。
农业转移人口可享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
韶关市还将对农业转移人口进行公积金权益方面的支持。文件显示,农业转移人口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住房公积金保障范围,支持农业转移人口住房消费。
文件显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业转移人口,已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可按照自愿原则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
农业转移人口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住自住住房符合提取申请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应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按周期每半年可提取一次。租住商品房的提交家庭无房证明(单身需签署单身声明),提取额度为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租住公租房的提交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提取额度为不超过实际支付的房租支出。
农业转移人口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购买住房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单人申请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二人及以上申请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或星级绿色建筑的商品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
文件显示,符合韶关市住房公积金人才贷款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享受住房公积金人才贷款优惠政策,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一般贷款额度的2-3倍,公积金贷款额度与账户余额倍数按25倍执行。
“对农业转移人口住房消费及住房保障需求进行摸底分析”
通知称,各级住建管理部门要合理规划保障住房供给,稳步提升住房保障水平。聚焦以“合理控制新增供应规模,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配套”为主的“一城一策”定位,多渠道筹集保障住房房源。
各级住建管理部门要做好已进行实物配建保障性住房房地产项目的接收与供给,督促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移交使用。
同时,韶关市要求,各地要充分激活已建棚改安置房源,可将闲置棚改安置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探索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范围,将新市民、新青年及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予以解决。
文件要求,各级住建管理、民政、公安、税务、金融、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村(居)委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农业转移人口住房消费及住房保障需求进行摸底分析,对符合住房保障资格条件的家庭人口、住房、经济收入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监测。
各级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农业转移人口住房支持工作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住房支持优惠政策的知晓率。
一、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完善农业转移人口支持政策,经个人申请、系统核查,公示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单人保”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完善农业转移人口支持政策;对家庭人均收入超出低保标准但仍属于低收入人口或脱贫人口的因疫情影响暂缓退出保障范围,并根据困难程度调整救助资金,没疫情影响的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减退完善农业转移人口支持政策;对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无法开展基本生产等造成家庭收入下降却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同时,进一步完善救助主动发现机制,用好救助政策,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进一步提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能力。(责任单位:民政局)
二、加强困难学生援助。加强学段衔接资助政策宣传,提高师生及家长对国家资助政策的知晓度。积极开展困难大学生助学贷款宣传工作,印制助学贷款宣传手提袋4000个,发放给广大高三学生和家长,确保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大学学业。积极开展困难大学新生入学救助工作,保证原建档立卡、低保、残疾贫困家庭大学生顺利升入高等学校。积极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申请“励志成才”“寒门学子”等资助项目。(责任单位:教育局)
三、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落实邢台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统一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向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简化工作流程,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四、加强市场监测监管。加强米面油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市场监测,在节假日、汛期等重要时段和发生疫情等异常情况时启动应急监测。加强市场巡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确保市场价格稳定。(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家庭,以租房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最高额度提高到15000元/年;缴存人家庭以承租公租房、廉租房原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以实际支付房租费用确定,做到应提尽提。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底。(责任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六、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以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责任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宫市税务局)
七、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1%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责任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责任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九、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责任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月30日下午完善农业转移人口支持政策,全国财政支持稳住经济大盘工作视频会议在北京召开。
会议提出完善农业转移人口支持政策,完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通知,对受疫情影响完善农业转移人口支持政策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尽力降低疫情对缴存人的影响。
完善农业转移人口支持政策,加大对新增落户人口奖励力度,加大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奖励力度。强化社会民生兜底保障。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1546.8亿元已全部下达。当物价涨幅达到规定条件时,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地方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
2月23日,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面放开全省城镇落户条件,全面取消城市落户限制。
《意见》明确,优化户籍制度和公共服务,促进区域流动。全面放开全省城镇落户条件,全面取消城市落户限制,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取消参加社保、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等限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常住人口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发挥城镇化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作用,全面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推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
同时,推动用人制度改革,促进单位流动。加大党政人才、企事业单位管理人才交流力度,进一步畅通企业、社会组织人员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渠道。探索推进公开选调工作,在部分专业性强的部门开展公开选调试点,为国有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搭建平台。加大国有企业人才双向交流力度,围绕服务保障我省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选送国有企业优秀干部赴基层挂职锻炼,支持基层优秀人才到党政机关、省属国有企业挂职锻炼。采取降低学历要求、放宽专业限制、放宽年龄条件、不限工作经历、降低开考比例、单独划定合格线等措施,适当降低艰苦地区基层公务员招录门槛,合理设置基层事业单位招聘条件,对退役军人、村(社区)干部等可进行专项或单列计划招录招聘。
《意见》还提出,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消除流动障碍。常住非户籍人口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对持有常住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可参加常住地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并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城市常住非户籍人口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按规定跨省或跨地区顺畅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按规定在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之间顺畅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稳妥有序探索推进门诊费用异地直接结算,提升就医费用报销便利程度。强化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跨制度、跨地区流动时能够连续参保。
以下是《意见》全文: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1日
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促进我省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性流动增量提质
(一)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创造更多更优流动机会。坚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加快推进全省重大项目建设,发挥重大项目对稳增长、促就业的关键性作用,着力增加就业岗位。统筹发展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创造更充分的流动机会。深入实施“2+6+N”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行动计划,推进新兴产业倍增工程,全面推进产业创新、企业创新、产品创新、市场创新,以高质量发展创造高质量流动机会。
(二)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促进流动均衡。认真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要求,统筹规划,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城际、县域间流动机会均衡。深入实施一圈(大南昌都市圈)引领,两轴(沪昆、京九高铁经济带)驱动,三区(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赣东北开放合作、赣西转型升级)协同发展战略,加快构建大中小城市网络化发展的城镇体系,以城带乡培育乡村振兴新动能,拓宽城市间流动空间。
(三)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增强流动动力。深入实施省“双千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吸引和培育一批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在赣创新创业。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聚焦基础科学和前沿探索,着力形成自主可控的核心关键技术。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优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与设立登记合并办理流程,持续提升企业名称申报办理效率,确保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日内。安排专项资金,高质量建设一批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和农村创新创业园。支持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劳动者通过创新创业实现个人发展。
(四)拓宽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渠道,活跃市场主体。积极推广运用省小微客户融资服务平台,切实提升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可获得性。优化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推进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开展政府采购合同线上融资业务,推动“财园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科贷通”“赣工贷”“文企贷”和创业担保贷款等融资模式持续发展,进一步缓解小微、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支持和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双创”等金融债券,提高对民营、小微和“双创”企业的信贷投放能力;鼓励企业运用债券融资支持工具,通过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担保增信等方式,支持有市场、有前景、有技术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
二、畅通流动渠道,激发社会性流动活力
(五)优化户籍制度和公共服务,促进区域流动。全面放开全省城镇落户条件,全面取消城市落户限制,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取消参加社保、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等限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常住人口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发挥城镇化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作用,全面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推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
(六)推动用人制度改革,促进单位流动。加大党政人才、企事业单位管理人才交流力度,进一步畅通企业、社会组织人员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渠道。探索推进公开选调工作,在部分专业性强的部门开展公开选调试点,为国有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搭建平台。加大国有企业人才双向交流力度,围绕服务保障我省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选送国有企业优秀干部赴基层挂职锻炼,支持基层优秀人才到党政机关、省属国有企业挂职锻炼。采取降低学历要求、放宽专业限制、放宽年龄条件、不限工作经历、降低开考比例、单独划定合格线等措施,适当降低艰苦地区基层公务员招录门槛,合理设置基层事业单位招聘条件,对退役军人、村(社区)干部等可进行专项或单列计划招录招聘。
(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消除流动障碍。常住非户籍人口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对持有常住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可参加常住地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并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城市常住非户籍人口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按规定跨省或跨地区顺畅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按规定在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之间顺畅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稳妥有序探索推进门诊费用异地直接结算,提升就医费用报销便利程度。强化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跨制度、跨地区流动时能够连续参保。
(八)完善档案服务管理,畅通职业转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存放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等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存档人员身份不因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的不同发生改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大中专、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可凭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新单位调档手续转递档案。加快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推进档案信息联网和纸质数字化,逐步实现档案转递线上申请、异地通办和已数字化档案线上转递、网上查询、联网共享。研究制定各类民生档案服务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的具体措施。
三、实施多元评价激励,拓展社会性流动空间
(九)拓展基层人员发展空间。稳步实施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度,优化基层教育、科技、医疗、农技等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根据不同职业、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人才特点和职责,坚持共通性与特殊性、水平业绩与发展潜力、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实行差异化评价。对脱贫地区和乡村振兴一线的乡镇医疗卫生和农技推广等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在高级职称评审时给予适当倾斜,侧重考核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十)完善基层一线人员奖励激励机制。创新基层人才激励机制,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的人才,加大爱岗敬业表现、实际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评价权重。完善“五一”劳动奖章、新时代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办法,增加基层单位、一线岗位、技能人才评先选优比例。支持鼓励省出资监管企业以适当方式与市、县合作共建现代产业园、科技园区,以产业集群催生人才聚集。推进育种科研和经营管理人才流动、培养和引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交国库。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净收入、股份或出资比例可提取60%至95%给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团队,其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研究提高技术技能人才表彰规格和层级的具体奖励标准和类型。
(十一)拓宽技术技能人才上升通道。推进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建立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学历比照制度。支持用人单位打破学历、资历等限制,将工资分配、薪酬增长与岗位价值、技能素质、实绩贡献、创新成果等因素挂钩。健全完善创新容错及激励约束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与管理序列并行的技术序列晋升通道。技工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享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同等政策待遇。
四、强化兜底保障机制,防止社会性流动弱化
(十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阻断贫困代际传递。深入实施产业、就业、社会保险、健康、教育、住房等帮扶工作,扎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提高脱贫地区和农村低收入人口防范抵御市场风险能力。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市场波动、产业结构变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对外出务工的冲击,及时跟进研究针对性扶持政策措施。做好承接贫困劳动力返岗返乡帮扶工作。继续加大低收入人口、已脱贫人口就业创业和产业带动经济体扶贫贷款支持力度。制定江西省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对认定为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的按规定落实相应救助政策。
(十三)推进教育优先发展,保障起点公平。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实现县域内学校建设、师资配备、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本装备配置等标准统一。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等受教育权利。市县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实行就近划片入学政策。逐步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高中教育和普惠性学前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同等享受相应的资助政策。支持地方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继续加大对脱贫地区、低收入人口、薄弱环节的投入力度,聚焦脱贫地区基础教育,聚焦低收入家庭贫困学生全程全部资助,聚焦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增强政策的精准度。安排专项资金,着力解决“乡村弱”和“城镇挤”问题,通过以奖代补形式,支持各地消除“大班额”,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十四)推进公平就业,保障困难人员发展机会。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保障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依法纠正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现象。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构建多元化供给体系、多渠道供给机制,逐步实现就业扶持政策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强就业援助,精准识别就业援助对象,组织开展个性化援助专项活动,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困难人员和农村贫困劳动力,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十五)强化社会救助,提高困难群众流动能力。推进城乡低保统筹发展,促进救助服务均等化。实施社会救助居住地申办制度。健全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全面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经费。拓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放宽户籍地申请临时救助限制,对遭遇急难事件的申请对象,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实施临时救助。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大力实施情感关爱“暖心行动”、健康关爱“贴心行动”、行为关爱“协同行动”、安全关爱“督导行动”,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强化对困境儿童的生活、教育、安全等全方位保障服务,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落实农村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提标工作。
五、组织实施
(十六)强化组织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的重要意义,紧扣人民群众现实需求,聚焦关键问题,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十七)加强法治保障。健全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领域法规,清理妨碍流动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亲和力和有效性,强化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加强行政执法和仲裁队伍建设,保障劳动力和人才合法流动权益。
(十八)营造良好氛围。开展多渠道宣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形成“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舆论环境,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集聚强大动力。
发改委网站5月6日显示,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记者围绕社会关注问题,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司有关负责人。发改委介绍了持续为县城发展提供的政策支持。
观点新媒体了解到,对于“近年来围绕县城建设开展了哪些工作?”一问,发改委规划司有关负责人回应,2020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县城建设工作实践。
一是印发县城补短板强弱项"1 N X"系列政策性文件,提出完善县城垃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医疗卫生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商贸流通设施、老旧小区、停车场及充电桩、产业配套设施等建设任务。
二是统筹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政策性信贷等各类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城建设项目。
三是指导各地区因地制宜制定县城补短板强弱项方案,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地方财政等资金保障,并创新项目谋划设计、鼓励吸引社会资金参与。
而关于“推进县城建设的政策保障是什么?”的问题,发改委回答要着眼破解县城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完善人口、资金、土地等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增强县城持续发展能力。
一是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确保新落户人口与县城居民享有同等公共服务;建立健全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省以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
二是建立多元可持续的投融资机制,对公益性项目加强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其中符合条件项目可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予以支持;对准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鼓励增加中长期贷款投放,支持符合条件企业发行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
三是建立集约高效的建设用地利用机制,加强存量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县城建设正常用地需求。
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内容完善农业转移人口支持政策:
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完善农业转移人口支持政策的通知》完善农业转移人口支持政策,对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做出部署。
《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提出完善农业转移人口支持政策了10条具体政策措施
1.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完善农业转移人口支持政策,逐步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
2.加快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
3.加快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
4.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享受职业指导、介绍、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
5.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
6.在根据户籍人口测算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
7.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因素;
8.支持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承载能力;
9.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10.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等。
《通知》强调,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财力不因政策调整而减少;强化经济发达地区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中小城镇的支持力度,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
完善农业转移人口支持政策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配套政策、完善农业转移人口支持政策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广告咨询:18215288822 采购热线:18215288822
声明:农机大全所有(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 56325386@qq.com 删除。
载注明出处:http://nongjidaquan.com/news/2774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