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农业生产政策乌鲁木齐农业产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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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农业生产政策乌鲁木齐农业产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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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乌鲁木齐农业生产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乌鲁木齐农业产业园区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乌鲁木齐解封吐鲁番为什么不解封?
  • 2、新疆乌鲁木齐市对养殖业的扶持政策
  • 3、乌鲁木齐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 4、新疆如何进行新农村建设?
  • 5、乌鲁木齐永丰乡村1952年的土地改革改革了几次

乌鲁木齐解封,吐鲁番不解封是实际根据当地的疫情情况,相关部门多方面考虑之后的结果。

市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将按照积极稳妥、科学有序的原则,逐步扩大可以调整防控政策的无疫小区范围,为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奠定基础。中国的疫情已经得到了一定的控制,有些地区的新增人数已经清零,于是就可以将疫情风险降级为低风险地区。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形势,经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

扩展资料:

乌鲁木齐解封介绍如下:

自8月29日零时起,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疫情风险等级由高风险调整为低风险;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疫情风险等级由中风险调整为低风险。

随着乌鲁木齐疫情防控政策进一步调整,大街小巷开始陆陆续续出现行人和车辆,封闭了40多天的城市开始走向日常状态。乌鲁木齐居家隔离33天,随着新增确诊人数下降,康复出院的人数增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乌鲁木齐:疫情防控和农业生产“两手抓、两不误”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解封”重启活力 防控不可放松

襄樊养殖业迎来发展的春天时间: 2008-01-17 15:30:37 来源:汉江传媒网 【关闭】 襄樊日报消息(龚莉)1月16日,市长唐良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突破性地发展畜牧水产业,全面落实国家扶持生猪发展的各项政策,抓好养殖小区建设,创建畜牧大县大镇。字里行间流露出对发展畜牧水产业的高度关注,这让来自农林界的李英豪委员心里暖融融的。 “今年我要继续扩大养殖规模、增加技术含量,力争出栏生猪13000 头,实现更好的经济效益。” 从2004年开始,李英豪开始从事养殖业,到去年年底,他的养殖场已经形成了年出栏生猪10000 余头的养殖规模,毛利润近2000万元。李英豪还免费向周围农户提供技术服务,带动了20多户农民走上依托养殖致富之路。 李英豪分析,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畜产品市场空间将不断拓展,加之目前国内畜禽市场持续高位运行,作为国家多个大城市重要的畜产品供应基地,我市发展养殖业前景十分广阔。从去年开始,中央先后出台了母猪补贴、良种补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母猪保险、标准化养殖、良繁体系建设等8项优惠政策,母猪保险政策也将在全市推广。为调动全市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市委、市政府还出台了新(扩)建万头猪场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我市生猪生产必将逐步走出低谷迎来新一轮波峰。 李英豪认为,我市农民有发展养殖业的传统,但“养牛为耕田、养猪为过年,养鸡为挣油盐钱”的小农经济思想根深蒂固,不能适应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需要。他希望广大农户尽快转变固有的散养方式,采用科学的养殖模式———“150”、“500”生猪养殖模式,有效化解市场风险,提高养殖效益,并推动这些模式向专业村、专业户集中,实现养殖效益的最大化。 科学养殖,防疫是关键。李英豪建议,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的工作力度,加强对农民的科技培训和指导。同时,要因地制宜着力解决土地、资金、技术等困扰养殖业发展的难题,让广大农民放手发展生猪养殖。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无公害农产品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具体负责本辖区无公害农产品监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商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科技、环境保护、财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实施检测检验。第六条 市、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制定无公害农产品发展计划,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性。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第八条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实行认定制度。第九条 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基地及周围生态环境状况良好,土壤、水、大气环境质量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标准;

(二)生产基地范围明确;

(三)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四)具有健全的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制度;

(五)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电话号码;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八)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一条 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或个人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有关程序逐级上报。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应按规定设立统一格式的标示牌,标示牌应载明基地名称、面积、范围、生产品种、责任人、批准机关、认定证书证号等内容。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不得擅自变更基地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等;确需变更的,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四条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对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无公害农产品实行认证制度。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产品,应经法定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第十六条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证书规定的产品、包装、标签、广告、说明书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并标注批准文号。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第十八条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建立农业投入品、生产过程、产品销售档案。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自检制度。第十九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农产品的超市、配送中心(以下统称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购销登记制度。第二十条 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要求入场农产品销售者出具有效的产地检测合格凭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等有效合格凭证,并进行查验、记录。

对无有效合格凭证的农产品,农产品经营市场应当进行自检或者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方可销售。第二十一条 禁止销售下列农产品:

(一)施用过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农产品;

(二)未过农药安全间隔期的农产品;

(三)施用过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地块,在农药残效期内种植的农产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产品。

——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它要求从指导思想、发展战略、规划布局、政策制定、项目建设、工作摆布等各个方面,落实和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它要求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加强农业设施建设,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适应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积极发展节地、节水、节肥、节药型农业。

——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它要求坚持稳定并完善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全面落实二轮土地承包政策,依法确权、确地到户,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在此基础上,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建立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的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它要求既从“三农”本身考虑问题、寻求出路,还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思考问题,研究对策。既大力挖掘农业和农村内部的增收潜力,又要在农业和农村外部寻找增收途径。

科学发展观是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全面发展的战略思想,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指导方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农民是一种福祉,对农村是一场变革,对农业是一次发展机遇。要完成这一历史任务,就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二十字”总体要求,推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

——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必须首先立足于农村产业的发展。无论是发展生产,增加农民收入,还是改善生态环境,都必须以现代农业为基础。因此,必须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市场和农业服务体系;加大支农惠农政策力度,增加农业投入,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新农村建设的每一个目标及工作,都要体现农民的根本利益。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让农民真正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受益者。

——在新农村建设的全过程,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在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必须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特别是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切实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倡导健康、文明、和谐新风尚,推动建立覆盖整个农村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在教育、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还要让农村有新鲜的空气、洁净的水、整洁的村道,最终走上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农村经济社会永续发展。

——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推进新农村建设,不能单纯就三农问题解决三农问题,而要把农业发展放到整个国民经济大格局中来谋划、来推进,把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更紧密地联系起来。加大工业对农业、城市对农村的反哺和支持力度,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型城乡关系,逐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不断深化改革,消除妨碍城乡协调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破除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和政策限制,着力培育城乡统一的要素市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统筹城乡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打破传统的二元经济结构模式,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乌鲁木齐永丰乡村1952年的土地改革改革了三次,解放后的土地改革

解放后出现了三次重要的土地改革,比如现在还在实施的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每一次变革,对中国的经济都产生了巨大影响。

1.建国之初的土地改革

在解放初期的1950年至1952年间,新中国发生第一次土地改革。其政策出发点为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此次改革在整个土地改革史上,留下了隆重的一笔,因为这次改革彻底废除了数千年的封建剥削土地制度,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为农业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

2.农业合作化时期土地改革

农业合作化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新中国刚刚获得解放之后的1949年10月至1953年间,就已出现以办互助组为主,同时试办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社。第二个阶段在1954年至1596年间,党中央快速发展合作社,并批准了关于到1956年合作社发展到100万个的计划。1957年后,农业合作化发展进入高潮期,直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普遍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才终结。

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土地改革,由互助组逐步发展到初级社,然后合并成为高级社。通过这样的变化,农民土地所有制形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私有制转变为土地公有制。

3.改革开放时期土地改革

1979年之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宣告改革开放时期土地改革正式开始。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把土地包给各家各户使用,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但农民在土地上生产的东西,在保证上交国家和集体之后,剩下的都归自己。该政策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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