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用地建厂政策农业用地建厂政策文件
农业用地建厂政策农业用地建厂政策文件
今天给各位分享农业用地建厂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农业用地建厂政策文件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农业用地可以建厂吗?
- 2、农村土地可以建厂房吗?
- 3、在农村的农田上面可以建造厂房吗?为什么?
农业用地是不可以建厂的,按照规定,农业用地是受保护的,如果建厂要经过批准才可以
网友:该地区为开发区,但是周边大多是乡镇农耕用地,很多人租赁了耕地建厂房,租赁村里耕地建厂房算是违建吗?农村建厂房需要办哪些手续?
一、租赁村里耕地建厂房算是违建吗?
(一)耕地可建厂房服务于农业生产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通知》还规定,各地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耕地建厂房应控制用地规模
《通知》规定,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由以上第(一)和第(二)点可知,如果所建厂房为服务于农业生产且不超过以上规定的用地规模,那耕地建厂房是可以的。
二、农村建厂房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建筑企业占用农村土地必须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原用途。县级或市辖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土地利用、开发建设的申报和审批。如果打算在耕地上建厂,要先咨询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政策允许的话,可以先办理改变土地性质的手续。土地性质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开发建设。有人非法占用耕地建房,其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国土或建设部门举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城建部门举报电话12319。土地局举报电话12336。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权限。
中国实行耕地保护制度,要坚持18亿亩耕地,保持粮食安全稳定。禁止农民占用基本农田和耕地建房。各地都建立了基本农田保护区。同时,我国在《土地管理法》和《宅基地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违者将拆除新房、恢复种植条件并处以罚款。很多农民认为重建原有宅基地不需要申请批准。根据2019年新的建房规定,必须向村委会申请建房,经村委会会议通过后,持原宅基地使用证、户口簿、村委会书面建议等到乡镇政府审批。取得规定的乡村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建房。
许多生活在农村地区的人会选择在自己的农田上建立工厂和农场来扩大他们的业务。但由于法制不完善等原因,很多普通人并没有很高的法律维权意识,认为只要不是杀人放火,或者抢夺他人领土,都是合法的。因此,他们觉得在自己的领土上建立工厂和农场是合法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者合资的形式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联合兴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换句话说,禁止在耕地上建厂,否则违法,一般不予补偿,或者只补偿建设成本价;只有在建设用地上才能允许建厂,通过审批程序才能成为合法工厂。此外,允许在自己的农村耕地上建立农场。只要有相关的政府批文,营业执照,以及相应的审批程序,农场就是合法用地,政府要给予合理补偿:大量征收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所以一定要树立警惕,增强法律意识,不办手续及时办理手续,避免损坏。
关于农业用地建厂政策和农业用地建厂政策文件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广告咨询:18215288822 采购热线:18215288822
声明:农机大全所有(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 56325386@qq.com 删除。
载注明出处:http://nongjidaquan.com/news/2787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