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融支持农业发展政策重庆金融改革
重庆金融支持农业发展政策重庆金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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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合力推进金融支持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会为新农村发展带来哪些助力?
- 2、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 3、2022年重庆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
- 4、重庆2019农业保险
- 5、重庆市农业投资条例
合力推进金融支持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会为新农村发展带来哪些助力?立足新的发展阶段,一项重要任务是抓好“三农”工作,特别是把巩固和扩大扶贫成果与农村振兴有效结合起来,使扶贫基础更加稳定,成果更加可持续,加快农业和农村现代化步伐,全面推进农村振兴。
当前,农村金融发展水平低已成为制约三农工作和促进农村振兴的痛点和难点。农业金融服务现代化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领域。只有把更多的资金投向“三农”,才能为三农优先发展提供更多保障。同时,农村农民对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也日益迫切,现有的金融供给难以满足其实际需求。对此,要进一步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更多的金融资源投向“三农”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地满足农村振兴的金融需求。
一是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市场体系。农村金融服务市场涉及信贷、保险、期货、期权等多个领域。农村金融服务市场体系越完善,金融服务农村振兴的水平就越高。目前,银行对农业业务的积极性不强,农业保险的整体发展和保障水平还不高,期货期权市场与普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联系还不紧密。与农村振兴的实际需要相比,农村金融服务市场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二是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是促进“三农”获得更多金融资源的重要体现。随着新型农业业态的快速发展,农村信贷需求呈现出长期、大规模、多元化的趋势,但现有的金融供给仍难以适应这种需求的变化。由于农村金融市场具有低收入、高风险的特点,金融机构缺乏向农村大规模配置信贷资源的主动性。在这方面,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
三是稳步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推进农业信贷、担保、投融资等产品和服务创新,既是更好地满足农村振兴多元化融资需求的现实需要,也是进一步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目前,农村金融产品品种较少,金融服务相对滞后。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任务依然艰巨。
四是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金融助力农村振兴的重要基础。一方面,要在“硬件”上下功夫,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在“软件”上下功夫,解决信用信息不对称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薄弱的问题。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与推广、质量保障、社会化服务、扶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目标,完善扶持政策,保障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高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的服务和指导。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编制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时,应当明确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目标任务、科研开发与推广应用、扶持措施等。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促进农机农艺相结合,提高农业生产标准化、规模化和组织化水平。第六条 农业机械化活动应当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鼓励用机械化手段提高农业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水平。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促进农业机械化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第二章 农田宜机化改造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田宜机化改造,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采取先建后补、包干奖补、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农田宜机化改造的支持和投入力度。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农田宜机化改造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扶持措施。第九条 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应当统筹开展农田宜机化改造,持续改善农业机械通行和作业基础条件。第十条 农田宜机化改造技术标准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涉及农田基础条件整治方面的标准应当满足宜机化要求。第十一条 积极推动农村土地适度集中规模经营,实施整村整乡集中连片开展农田宜机化改造。第十二条 推进农田宜机化改造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脱贫攻坚工作相结合,持续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第三章 科研开发与推广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业机械化技术攻关、试验与示范等活动,优先支持适应丘陵山区的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鼓励发展智能、环保、安全的农业机械装备,促进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第十四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目录和支持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品目,并定期调整。
财政、科技等部门应当在资金安排、项目组织等方面对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的技术攻关予以支持。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体系,建立研发机构、企业、合作社、示范基地相结合的农业机械产品研发、生产、推广新模式。
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农业机械化推广计划。
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的推广工作。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农业机械应用技术的公益性教育培训等服务。第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加快农业机械化新机具、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
本市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和示范点建设标准,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2022年重庆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为4170亿元。国际在线重庆频道报道(田渝兵):来自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以下简称“人行重庆营管部”)消息,2022年一季度,重庆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重点领域信贷投放,普惠小微贷款余额达4170亿元,同比增速达27.6%,高于全市贷款增速16.8个百分点,并高于全国普惠小微贷款增速3个百分点。
聚焦困难服务业、普惠小微,人行重庆营管部加大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力度,通过推进“1+5+N民营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港湾建设”行动,推广“1+5+N”普惠小微线上融资服务平台,畅通融资对接“微循环”。目前,重庆市已建成金融服务港湾221家,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累计为1.96万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187亿元。有贷款余额的普惠小微市场主体达132万户,较上年同期增长91.3%;新发放贷款户数14.73万户,较上年同期增长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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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种植、养殖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关于
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财建〔2005〕59号2005年2月3日)
一、补贴对象:种粮农民。
二、补贴标准:具体补贴品种及补贴标准由各省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三、补贴方式:原则上按农户实际种植面积补贴,并采取直接发放现金或通过发放储蓄卡(存折)予以兑付。
2农业部关于印发
三峡库区柑橘种苗补贴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财发〔2007〕13号2007年4月5日)
一、补贴对象:项目区种植柑橘无病毒容器苗的农民。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补贴标准为200元/亩。新建果园按更新定植50株/亩,补贴4元/株测算,改建果园按高接换种50株/亩、20个芽/株,补贴0.2元/芽测算。
三、补贴方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补贴标准与供苗单位据实结算,农民按照实际定植或换种株数和单价,支付扣除补贴金额后的购苗款。
3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展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
(渝府发〔2007〕102号2007年8月8日)
一、能繁母猪补贴:按每头50元补贴饲养能繁母猪养殖户(场),其中中央承担30元、市财政承担14元、区县财政承担6元。
二、能繁母猪保险补助:建立能繁母猪投保制度,保费由中央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20%、区县财政承担10%,养殖户(场)负担20%。
三、生猪保险试点:黔江、渝北、合川、忠县试点,9月1日正式启动。
四、扶持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对300头以上规模的原良种猪场和500头以上规模的父母代良种猪场的改扩建予以支持,对推广高代次种猪进行补贴,今年安排300万元支持原种猪场引种,对人工授精良种公猪给予饲养补助。
五、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对年出栏生猪300头以上、符合国家有关土地政策的标准化规模养殖用地按农业用地对待,免收土地占用费和环境影响评估费;为年出栏生猪3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市财政对生猪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规模养殖贷款进行适当贴息。
六、生猪防疫补助: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市级以上财政负担,对政府强制扑杀的生猪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七、实施猪肉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八、8月底前给城镇低收入者一次性临时补贴30元。
4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部免征农业税的通告
(渝府发〔2005〕4号2005年1月10日)
从2005年起,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农场职工、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全部免征农业税及附加。
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抓好2007年粮食生产的通知
(渝办发〔2007〕31号2007年2月7日)
对今年小麦、油菜生产实行直接补贴政策,对种植1亩以上小麦或1亩以上油菜的农户,给予每亩5元的生产补贴。
6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渝办〔2007〕61号2007年8月6日)
一、保险品种和区域。保险品种为生猪、奶牛、柑橘(包括柠檬、柚子)3类,保险责任为:因自然灾害、病虫害、动植物疫病等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具体情况由招标文件和承保方投标时予以明确,并以此写入参保合同之中。
保险试点区域为:在渝北区开展生猪和奶牛保险,在合川区开展生猪、奶牛和柑橘保险,在黔江区开展生猪保险,在忠县开展生猪和柑橘保险,在天友乳业公司开展奶牛保险。
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确定。保险金额按照“保成本、维持简单再生产能力”的原则确定。生猪400元/头;奶牛6000元/头;柑橘1000元/亩。保险费率在招标方案中明确基准费率,最终以招投标的结果来确定保险费交纳的具体标准。
三、投保方和承保方获得保费补贴的条件。投保方:为鼓励规模经营,结合农业保险的特点和重庆的实际情况,试点范围内的种植养殖农户、合作组织和企业等生产经营业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可成为获财政保费补助的投保人:
(一)依法从事种养业生产经营活动,其中养殖业对粪污处理应达到环保要求;
(二)生猪养殖单户出栏50头以上;奶牛养殖单户5头以上;柑橘单户种植5亩以上;天友乳业公司采用整体投保方式;
(三)自愿参加保险并交纳保费;
(四)业主无不良信用记录,自愿与承保方签订并遵守保险合同。
承保方:按照有关规定,招标确定有意向、有资质、有实力的商业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的承保人。
四、财政补助农业保险费。为鼓励农民和业主参加生猪等保险,四区县生猪、奶牛和柑橘交纳保费中,投保人只承担30%,市和区县财政补助70%。市财政与区县财政补助比例为:渝北区为5∶5,其他试点区县为7∶3。天友乳业公司集体承保的,由市财政补助70%,公司帮奶牛养殖户交纳保费15%,养殖户承担15%。奶源交天友乳业公司的养殖户,在试点区县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贴。
投保人购买农业保险时,只需支付投保人承担部分。
五、农业保险试点时间。暂定1年。
7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我市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渝办发〔2006〕27号2006年2月6日)
一、对通过公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
二、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三、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按50%幅度减免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车辆通行费、疫情处理费、船舶过闸费;按20%幅度减免家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费。
8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扶持生猪产业发展的通知
(渝办发〔2006〕159号2006年6月30日)
一、良种补贴:对养殖小区和20头以上母猪养殖户给予一次性基础母猪保种补贴。
二、发展生态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户),实行先建后补,验收合格后兑现补贴。
三、降低收费标准:从2006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我市境内的生猪生产、加工、销售环节征收的工商管理费和检疫费按原标准的50%收取。
9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
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7〕186号2007年8月14日)
一、补贴对象: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范养殖户(场)。
二、补贴方式: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每份精液不高于10元标准与良种猪精液供应单位据实结算补贴资金,供精单位按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三、补贴标准: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配种使用2份精液,每份精液10元测算,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40元。
10重庆市财政局关于
对2007年小麦条锈病综合防治进行补助的通知
(渝财农〔2007〕23号2007年2月5日)
一、补贴对象:项目乡镇参与项目实施的农民。
二、补贴标准:对项目示范地按每亩5元标准进行补助,用于购买药剂。
三、补贴方式:区县统一采购农资,分发给参与项目的农户。
11重庆市财政局关于
对2007年超级稻及无盘抛秧技术示范项目实行补助的通知
(渝财农〔2007〕29号2007年2月9日)
一、补贴对象:项目乡镇参与项目实施的农民。
二、补贴标准:对项目示范田按每亩12元标准进行补助,用于购买无盘抛秧剂和高效低毒除草剂。
三、补贴方式:区县统一采购农资,分发给参与示范农户。
1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
对2007年小春粮油作物免耕栽培实行补助的通知
(渝财农〔2007〕30号2007年2月9日)
一、补贴对象:项目乡镇参与项目实施的农民。
二、补贴标准:对项目示范田按每亩25元标准进行补助,用于购买覆盖材料、肥料等农资。
三、补贴方式:参与示范农户申报经审核无误后,区县财政部门委托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兑付给种植农户。
1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畜牧业规模养殖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农〔2006〕202号2006月8月8日)
一、补贴对象:生猪:单个农户年出栏生猪300头以上,或每个养殖小区出栏商品猪5000头以上。肉牛:单个农户年出栏10头以上,或每个养殖小区年出栏100头以上。奶牛:单个农户存栏10头以上,或每个养殖小区存栏奶牛50头以上。畜牧养殖符合畜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牧良种、圈舍建设、粪污无害化处理等达到农业(畜牧)主管部门规定要求。
二、补贴标准:生猪每头补贴20元,肉牛每头补贴300元,奶牛每头补贴500元。
三、补贴方式:农户申报经审核批复后,市财政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农户指定账户。
1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局关于
印发《重庆市渔业规模养殖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农〔2006〕204号2006年8月8日)
一、补贴对象:池塘养殖达到50亩以上、流水养殖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工厂化养殖达到700平方米以上、工程化稻田养殖达到100亩以上,养鱼品种、设施、技术等达到农业(渔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渔业规模化养殖应符合当地渔业发展规划。
二、补贴标准:对符合渔业资金补助条件的给予农户一次性补助:新建养鱼池塘每亩补助1000元、新建流水养殖鱼池每平方米补助30元、新建工厂化养殖鱼池每平方米补助100元、新建工程化养鱼稻田每亩补助200元。
三、补贴方式:农户申报经审核批复后,市财政直接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农户指定账户。
1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农业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
关于做好2007年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补工作的通知
(渝财企〔2007〕245号2007年7月3日)
一、补贴对象:一是凡实际种植粮食的农民,二是承包土地进行规模化粮食种植的大户和业主,三是实际种植粮食的国有农场和承包国有农场土地实际种植粮食的职工、大户和业主。
二、补贴标准:全市已筹集资金总量按各区县粮食总量、播种面积、耕地面积三项指标测算单位补贴标准,一次性下达拨付各区县,具体标准由各区县制定。
三、补贴方式:由区县具体制定。
1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农业局
关于2006年市级捐赠资金对生猪规模养殖场(户)
旱灾后生猪补栏予以补贴的经费安排通知
(渝财社〔2006〕198号2006年11月7日)
一、补贴对象:对存栏商品猪50头以上、存栏母猪30头以上受灾的生猪规模养殖户,按存栏量的20%进行补栏,对补栏的母猪、商品仔猪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补贴标准:补栏商品仔猪每头补贴40元,引进母猪补栏每头补贴150元。
三、补贴方式:补贴资金全部由代理金融机构直补到养殖户。
17重庆市农业局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重庆市2007年国家水稻良种推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农发〔2007〕248号2007年4月8日)
一、补贴对象:补贴范围内,实际种植水稻良种的农户。由区县根据当地情况规定具体的享受补贴对象。
二、补贴标准:按种植面积,每亩补贴15元。
三、补贴方式:补贴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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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业投资的稳定增长和合理使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投资提指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农业金融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承包者,直接对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以及为其服务的水利、农机、气象、农业科技、农业教育等方面的资金投入。第三条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农业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监督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农业投资遵循以下原则:
(一)多渠道筹集农业资金,逐年提高农业投资总量;
(二)综合平衡,保证重点,严格管理;
(三)有偿与无偿使用相结合;
(四)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兼顾。第五条 农业投资的重点地: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中低产田土改造、农业科技与教育、粮食和蔬菜基地建设。第六条 市、区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农业发展计划,负责组织农业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市农业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计划、科技、金融、农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做好农业投资的具体工作。第二章 资金来源第七条 市、区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家业承包都应逐年增加农业投资,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导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资金为主体,信贷资金、社会资金和利用外资为补充的农业投资体系。第八条 市、区市县本级财政预算内农业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农业基建支出、农业科技三项费、农业事业费的预、决算总额,必须逐年增长,其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预、决算的增长幅度。
乡镇本财政预算内投资农业的数额和比例必须逐年增加。第九条 为了确保农业生产建设投资的稳定增长,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农业生产支出和农业综合开发支出每年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农业总投资的增长幅度;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和科技三项费用于农业的部分均不得低于20%。
区市县本级财政预算内农业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农业基建支出和农业科技三项费的数额和比例,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第十条 涉及农业的金融机构安排信贷计划时,应当做到农业贷款的增长率高于各项贷款的平均增长率。农业政策性贷款必须按照批准的按计划和要求执行,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农村合作基金会应当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发展农业生产。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扩大农业筹资渠道。
法律、法规和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预算外农业资金,各有关部门必须按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及时足额收取和解缴,不得随意减免。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提取公共积累,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提取的公积金、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税后利润按规定上交的以工补农资金应集中用于农业。第十三条 农业承包者应当在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增加资金、物资和劳动劳动投入。
农民依法承担劳动积累工。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未完成劳动积累工的,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相应的以资代劳资金。第十四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执行做事政策,扩大农业利用外资的范围和规模,鼓励全社会支援农业和投资发展农业。第三章 资金使用第十五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发展计划制定农业资金使用计划,做到统筹安排,保证重点,专款专用,提高效益。禁止将农业资金用于非农业建设。第十六条 财政预算内农业资金必须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做到及时足额拨会。当年未完成投资的部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并不得扣减下年的农业财政投资预算。第十七条 市、区市县财政预算内农业资金必须在国家规定的预算支出科目范围内使用。第十八条 财政预算外农业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农业周转金主要用于扶持农业开发和农业商品生产,重点支持经济效益高的农业生产项目,以及名特优新农产品和出口创汇农产品的开发生产。第十九条 农业信贷资金除用于农产品收购、农资供应和乡镇企业贷款外,应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技术改造,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贷款和一般性农业贷款。
农业政策性贷款执行国家规定的优惠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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