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农业扶持政策湖北省农业补贴标准

农机大全网(nongjidaquan.com)最新农机信息:湖北农业扶持政策湖北省农业补贴标准,农机新产品,二手农机,农机补贴目录,农机价格查询,农机报价大全,更多农机资讯请查看:农机资讯

  湖北农业扶持政策湖北省农业补贴标准

温馨提示:文章已超过133天没有更新,若内容或图片失效,请留言反馈!
摘要: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湖北农业扶持政策,以及湖北省农业补贴标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录一览:1、2020年湖北扶贫政策有哪些...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湖北农业扶持政策,以及湖北省农业补贴标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2020年湖北扶贫政策有哪些
  • 2、2019年湖北农村土地流转政策,湖北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方案大解读
  • 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
  • 4、农业新政策补贴有哪些?
  • 5、水产养殖,国家有什么政策?
  • 6、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1. 湖北扶贫政策小知识

湖北扶贫政策小知识 1.湖北省扶贫政策的标准

湖北省扶贫内容与主要途径: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通过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湖北农业扶持政策,建设现代农业湖北农业扶持政策,培育龙头企业,兴办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和乡村旅游业,增强财政实力,多渠道转移贫困农民就业,不断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

大力支持贫困地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专业户规模经济。第十八条 农村扶贫应当坚持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分类指导,将整村整乡(镇)、整县(市、区)推进与区域发展、连片开发相结合,将农村扶贫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统筹解决不同类型贫困区域的脱贫致富问题。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积极支持贫困地区充分利用当地优势资源,集中力量扶持优势产业,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外来资本投资贫困地区,参与经营,实施产业化扶贫。第二十条 省人民 *** 应当加强贫困地区的农业综合开发、高效农田建设、土地整治、低丘岗地改造、低效林改造和高效经济林建设。

第二十一条 因地制宜地实施扶贫移民和生态移民,对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实行异地开发、搬迁扶贫,努力改善生存和发展条件。第二十二条 切实加强贫困地区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组织引导贫困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关心、帮助解决贫困地区农民工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视、体育等基础设施建设,帮助解决行路、饮水、上学、就医、用电、听广播、看电视电影等困难和问题。第二十四条 加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制定和完善教育资助制度,确保贫困人口受教育权利,提高贫困人口文化教育水平。

建立和完善城市教师到贫困地区支教、任教制度。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 *** 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制定和落实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制度,建立城市医疗卫生人员支援贫困地区制度。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 *** 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完善贫困地区教师、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聘用及职称评审政策,对长期在贫困地区服务的教师、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聘用中给予倾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贫困地区乡村教师、乡村卫生院(室)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农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 *** 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农村文化和体育的组织、设施、队伍建设,实施文化、体育扶贫工程。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筹集资金,用于贫困地区图书馆、文化馆、体育活动中心等场所建设和历史文化遗迹的维护。第二十八条 重点加强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和管理工作,制定计划生育优惠政策,鼓励少生、优生,提高人口基本素质。

第二十九条 完善与农村扶贫制度相衔接的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因灾因病等陷入暂时性贫困人口提供救济救助;对没有劳动能力或者劳动能力丧失的贫困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条 建立、完善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防控体系,加强应急救援、卫生防疫、转移安置等防灾减灾知识普及、技能培训和设施建设,提高贫困地区防灾减灾能力。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农村扶贫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实施农村人才培养计划,增强农村基层组织带领村民自力更生、脱贫致富的能力。

第三十二条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县为单位、整合资源、集中使用、规范审批、提高效益的原则。第三十三条 扶贫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据农村扶贫规划和相关规定提出申请;重大扶贫项目立项应当提供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扶贫项目立项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县级以上人民 ***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分类审批扶贫项目,报省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建立扶贫项目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扶贫项目建设计划,年度扶贫项目主要从扶贫项目库中择优选择。国家计划投资的开发项目符合贫困地区条件的,应当向贫困地区倾斜。

年度扶贫项目建设计划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报原批准部门审批。第三十六条 扶贫项目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竣工验收制、项目档案登记制、项目政务公开制等,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扶贫项目符合 *** 采购和招投标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 *** 采购和招投标。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实施扶贫项目前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立项目档案。

扶贫项目工程建成后,应当确定工程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扶贫项目的监督管理。

扶贫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组织项目验收。第三十八条 扶贫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扶贫资金、扶贫贴息贷款和以工代赈资金,以及有关部门筹集、社会捐赠的扶贫资金等,应当按照下列用途安排:(一)财政扶贫资金和有关部门筹集的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扶贫产业发展、人力资源开发、扶贫移民;(二)扶贫贴息贷款重点用于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2.我国对于扶贫政策现在有哪些具体的政策要求

关于扶贫政策的规定,首先是在2013年12月18日,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13〕25号),该通知明确提出要更加广泛、更为有效地动员社会力量,构建 *** 、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开发格局,在全国范围内整合配置扶贫开发资源,形 成扶贫开发合力,并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改进贫困县考核机制。

由主要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向主要考核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转变,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重 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把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和减少贫困人口数量作为 主要指标,引导贫困地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把工作重点放在扶贫开发上。 (2)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

国家制定统一的扶贫对象识别办法。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在已有工作基础上,坚持扶贫开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衔 接,按照县为单位、规模控制、分级负责、精准识别、动态管理的原则,对每个贫困 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建设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

专项扶贫措施要与贫困识别结 果相衔接,深入分析致贫原因,逐村逐户制定帮扶措施,集中力量予以扶持,切实做 到扶真贫、真扶贫,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稳定脱贫目标。 (3)健全干部驻村帮扶机制。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现有工作基础上,普遍 建立驻村工作队(组)制度。 可分期分批安排,确保每个贫困村都有驻村工作队 (组),每个贫困户都有帮扶责任人。

把驻村入户扶贫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特别是青 年干部的重要渠道。驻村工作队(组)要协助基层组织贯彻落实党和 *** 各项强 农惠农富农政策,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各项工作,帮助贫困村、贫困户脱贫致富。

落 实保障措施,建立激励机制,实现驻村帮扶长期化、制度化。 (4)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

各级 *** 要逐步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 金投入,加大资金管理改革力度,增强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项目资金要到 村到户,切实使资金直接用于扶贫对象。 把资金分配与工作考核、资金使用绩效评 价结果相结合,探索以奖代补等竞争性分配办法。

简化资金拨付流程,项目审批权 限原则上下放到县。以扶贫攻坚规划和重大扶贫项目为平台,整合扶贫和相关涉 农资金,集中解决突出贫困问题。

(5)完善金融服务机制。 在防范风险前提下,加快推动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增 强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功能,规范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贫困村资金互助 组织。

完善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增加财政贴息资金,扩大扶贫贴息贷款规模。进一 步推广小额信用贷款,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和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推 动金融机构网点向贫困乡镇和社区延伸,改善农村支付环境,加快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发展农业担保机构,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改善对农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等经营组织的金融服务。

(6)创新社会参与机制。 建立和完善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 制度。

充分发挥定点扶贫、东西部扶贫协作在社会扶贫中的引领作用。支持各民 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参与扶贫开发工作,鼓励引导各类企业、社 会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扶贫开发。

建立信息交流共享平台,形成有效协调 协作和监管机制。 全面落实企业扶贫捐赠税前扣除、各类市场主体到贫困地区投 资兴业等相关支持政策。

3.国家的扶贫政策是什么

由于历史、自然、社会等原因,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问题仍相当严重。

国务院领导同志指出,目前全国的扶贫工作进入攻坚阶段,其主战场在少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之所以长期贫困,一是自然条件恶劣;二是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不平衡所遗留下来的问题仍然比较明显,对群众生产、生活产生了不容忽视的滞后作用;三是地理环境封闭,信息闭塞;四是经济基础薄弱,发展十分缓慢。

为了打好少数民族地区的扶贫攻坚战,早日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温饱问题,一方面,少数民族地区各级党委、 *** 要高度重视和努力,认真制定新的特殊措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注意优生优育,控制人口增长;另一方面,中央有关部门继续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重点扶持。 现有的各项扶贫政策措施向民族地区倾斜。

(1)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银行贷款规模和化肥、柴油、农膜等农用生产资料的安排可优先予以照顾。(2)国家新增加的农业投资、教育资金、以工代赈、温饱工程等扶贫资金和物资,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分配比例应明显高于其他地区。

(3)信贷部门对解决群众温饱确有成效的农林牧开发项目,视其生产周期,在还款期限,自有资金比例等方面放宽贷款条件,尽量简化贷款手续,保证贷款资金随扶贫项目实施的进度及时到位。(4)对民族贸易企业继续实行低息、低税,对民贸企业经营的农副产品和少数生产生活必需的一些工业品继续实行价格补贴。

以上政策,国家已经实行,并且将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保持不变。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精神,推进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意义

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城乡经济社会融合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发展,有利于发现农村产权价值,实现农村资源效益最大化,增加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创新农业、农村投融资机制,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农业、农村,推动农村经济繁荣发展;有利于实现农村产权交易阳光操作,进一步推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重要意义,积极培育交易市场,加强监管责任,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高效运行。

二、正确把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加快农村资源资本化进程,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为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引导、扶持和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坚持规范管理、维护权益。建立信息畅通、管理规范、自主交易、公正透明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权益。 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从各地实际出发,确定市场模式和覆盖范围,不搞一刀切。充分利用和完善现有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稳妥有序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

(三)总体目标。到2017年,构建以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为龙头,以县级交易市场为基础,全省统一联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依托多级市场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盘活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三、统筹推进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

(一)搭建交易市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名称应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除外),以服务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依法组织各类农村产权交易。各市、州、县政府要整合现有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和林权交易中心等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建立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鼓励市、县两级联合共建或者区域联建。现阶段,要重点建好县级流转交易市场,带动乡镇流转交易市场建设。

(二)完备服务功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主要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并可根据自身条件,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也可以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交易市场要主动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功能,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市场。

(三)明确交易品种。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四荒”使用权、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农户拥有的产权由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入市流转交易,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

(四)统一运行机制。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行“六统一分”的运行机制。“六统”,一是统一监管职能。成立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协调、指导、监管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二是统一交易系统。各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使用统一的交易软件,实行联网交易。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负责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数据库的建设、维护和数据备份。三是统一信息发布。各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通过交易软件统一发布交易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四是统一交易规则。省里统一制定各类交易品种的交易规则,各地遵照执行。五是统一交易流程。各类交易品种的交易必须遵循统一流程,使用全省统一格式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六是统一收费标准。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按照物价部门统一核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用。“一分”,即各交易市场分级办理业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交易双方可协商选择交易市场。

四、严格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

(一)规范交易主体。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均可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

(二)建立管理制度。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对市场运行、服务规范、中介行为、纠纷调处、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实行统一规范的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交易的产权无争议,发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交易品种和方式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交易过程公开公正,交易服务方便交易主体。

(三)加强监督管理。省、市、州、县政府分别成立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农监委)。省农监委负责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各市、州、县农监委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各级农监委要开展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推动行业发展和行业自律的积极作用。

(四)推进管理信息化。省农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农村产权监管系统,全面录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及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信息,实现农村产权监管信息化。农村产权监管系统与农村产权交易系统对接,实时核实产权权属的合法性,监控产权流转交易程序和动态。

五、切实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省农业厅负责指导、管理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管暂行办法,审批各交易品种的交易规则。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协同推进。农业(经管)、国土、林业、水利等涉及农村产权交易的职能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职履责、归口管理”的运作方式,在当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设立窗口,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和备案。

(二)加强投入保障。省级财政重点支持全省农村产权交易软件研发、硬件配备和全省农村产权监管系统建设。各市、州、县政府要实行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采取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或公益性岗位等措施,保障市场建设和运营经费投入。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了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目的和程序,关心和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强基层干部和业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操作能力。要宣传推广、学习借鉴省内外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典型示范引导,推动我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一、提高认识湖北农业扶持政策,增强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省是农业大省湖北农业扶持政策,秸秆资源丰富。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方式的转变,秸秆剩余量逐年增多,秸秆综合利用相对滞后,露天焚烧秸秆比较普遍。露天焚烧秸秆造成资源浪费,加剧空气污染,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危及公共安全,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和亟需解决的问题。

推进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有利于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增产、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乎民生,合乎民情,顺乎民意。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要站在“绿色决定生死”的全局高度,切实增强资源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和责无旁贷的使命感,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形成合力,强力推进我省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二、明确目标,统筹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一)总体目标

自2015年5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湖北农业扶持政策;到2020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95%以上,建成较为完备的秸秆收集储运体系,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产业化格局,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应当建立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作协调机制湖北农业扶持政策;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宣传教育活动,动员和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在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源头防控、以禁促用。完善露天禁烧工作机制,从源头上落实防控措施,实现秸秆露天禁烧目标;通过露天禁烧推动和促进秸秆综合利用。

综合施策、以用促禁。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的规划引导、产业化推动和政策扶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农民积极参与的长效机制;通过深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保障和促进秸秆露天禁烧目标顺利实现。三、齐抓共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决定,对全省秸秆露天禁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督促指导和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秸秆露天禁烧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加大实时监测和现场执法、综合执法的力度,建立秸秆露天禁烧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完善区域联动、部门协调、县乡为主、村组落实的防控机制,确保秸秆露天禁烧任务细化到田、责任到人。

(二)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村民委员会、社区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秸秆露天禁烧的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组织制定相关村规民约,将秸秆露天禁烧情况作为农村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落实露天禁烧责任,实行重点管控、专人监管、定点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三)提高农民露天禁烧自觉性。广大农民是转变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和秸秆露天禁烧的主要力量,要增强秸秆露天禁烧“与我有关、从我做起”的责任意识,自觉遵守露天禁烧规定,争做秸秆露天禁烧的宣传者、实施者和监督者。

(四)动员和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广播、电视、网站、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露天焚烧秸秆的危害性以及秸秆综合利用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营造有利于秸秆露天禁烧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鼓励、支持环保公益组织和志愿者积极参与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四、多策并举,推动秸秆综合利用

(一)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扶持。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完善秸秆综合利用的配套政策措施,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地编制本地区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将秸秆综合利用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大财税、土地、信贷、保险、政府采购等政策扶持力度,统筹推进综合利用工作。

(二)强化科技支撑。完善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体系,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加快适用技术的转化应用,建立科技示范基地,加强技术培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三)推动产业化发展。建立适应市场需求、以龙头企业为骨干、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纽带、农户积极参与的秸秆收集储运体系,为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提供支持和保障。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和企业进入秸秆综合利用领域,建设一批示范工程,扶持一批重点企业,形成秸秆综合利用产业链。

推动秸秆利用肥料化。推广普及保护性耕作技术,鼓励采取机械化粉碎还田、制作有机肥等方式,有效提高秸秆肥料利用率。

推动秸秆利用饲料化。鼓励秸秆饲料加工企业和养殖场(户)利用青贮、氨化和发酵等技术制作秸秆饲料。

推动秸秆利用基料化。积极发展以秸秆为基料的食用菌生产,大力发展秸秆育苗等产业,引导和带动秸秆基料产业发展。

推动秸秆利用原料化。鼓励大力发展秸秆板材,引导农民发展工艺品加工业,提高秸秆工业化利用水平。

推动秸秆利用燃料化。积极推广秸秆沼气(生物气化)、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秸秆热解气化、直燃发电和炭化等能源化利用技术,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考核评价机制,加强检查督办。对在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露天焚烧秸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功在当前,利在长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狠抓落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全省人民要在省委领导下,群策群力,攻坚克难,确保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取得实效,为建设生态湖北作出新的贡献。

农业新政策补贴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建设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补贴、建设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补贴、农业产业强镇示范补贴、信息进村入户整省推进示范补贴、奶业振兴行动补贴、畜牧良种推广补贴。

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补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补贴、农机深松整地补贴、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补贴、产粮大县奖励、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

扩展资料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等形式直接兑现到户。

2、农机购置补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选取确定本省补贴机具品目,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应补尽补,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增加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品目。对购买国内外农机产品一视同仁。

3、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主导产业,着力发展一批小而精的特色产业集聚区,示范引导一村一品、一镇一特、一县一业发展。选择地理特色鲜明、具有发展潜力、市场认可度高的200个地理标志农产品,开展保护提升。

4、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聚力建设规模化种养基地为依托、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现代生产要素聚集、“生产+加工+科技”的现代农业产业集群。创建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中央财政对符合创建条件的安排部分补助资金,通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认定后,再视情况安排部分奖补资金。

5、农业产业强镇示范。以乡土经济活跃、乡村产业特色明显的乡镇为载体,以产业融合发展为路径,培育乡土经济、乡村产业,规范壮大生产经营主体,创新农民利益联结共享机制,建设一批产业兴旺、经济繁荣、绿色美丽、宜业宜居的农业产业强镇。中央财政通过安排奖补资金予以支持。

6、信息进村入户整省推进示范。2019年支持天津、河北、福建、山东、湖南、广西、云南等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示范。加快益农信息社建设运营,尽快修通修好覆盖农村、立足农业、服务农民的“信息高速公路”。信息进村入户采取市场化建设运营,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

7、奶业振兴行动。重点支持制约奶业发展的优质饲草种植、家庭牧场和奶业合作社发展。将奶农发展家庭牧场、奶业合作社等纳入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工程进行优先重点支持,支持建设优质奶源基地。承担任务的相关省份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中统筹安排予以支持。

8、畜牧良种推广。在内蒙古、四川等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份,对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精液开展人工授精的肉牛养殖场,以及存栏能繁母羊、牦牛能繁母牛养殖户进行补助。在黑龙江、江苏等10个蜂业主产省,支持建设高效优质蜂产业发展示范区。承担任务的相关省份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中统筹安排予以支持。

9、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以重点县为单位,突出水稻、小麦、玉米三大谷物和大豆及油菜、花生等油料作物,集成推广“全环节”绿色高质高效技术模式,探索构建“全过程”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全产业链”生产模式。承担任务的相关省份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中统筹安排予以支持。

10、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供销社等具有一定能力、可提供有效稳定服务的主体,为从事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农户提供农技推广、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烘干收储等农业生产性服务。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11、农机深松整地。支持适宜地区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全国作业面积达到1.4亿亩以上,作业深度一般要求达到或超过25厘米,打破犁底层。承担任务的相关省份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中统筹安排予以支持。

12、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2019年,中央财政支持轮作休耕试点面积为3000万亩。其中,轮作试点2500万亩,主要在东北冷凉区、北方农牧交错区、黄淮海地区和长江流域的大豆、花生、油菜产区实施;休耕试点500万亩,主要在地下水超采区、重金属污染区、西南石漠化区、西北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施。

13、产粮大县奖励。对符合规定的常规产粮大县、超级产粮大县、产油大县、商品粮大省、制种大县、“优质粮食工程”实施省份给予奖励。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其他奖励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扶持粮油产业发展。

14、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包括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牛羊调出大县奖励和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和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县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省级统筹奖励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本省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

15、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实施玉米及大豆生产者补贴。中央财政将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拨付到省区,由地方政府制定具体的补贴实施办法,明确补贴标准、补贴对象、补贴依据等,并负责将补贴资金兑付给玉米、大豆生产者。

参考资料:青田县人民政府-2019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

农业部对水产养殖户的扶持政策有:

1.渔用柴油涨价补贴。渔业柴油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项重要的强渔惠渔政策,是渔业历史上获得的资金规模最大、受益范围最广、对渔民最直接的中央财政补助,是中央“三农”政策在渔业的具体体现。2006年~2012年,中央财政共下达渔业柴油补贴资金728.78亿元,占全部补贴资金的81.66%,在几个补贴行业中资金量位居首位。但需要说明的是,在淡水渔业中,只有淡水捕捞渔船可以享受到这一政策,一般的淡水养殖业很少能享受该政策。

2.渔业资源保护和转产转业财政项目。大宗淡水鱼涉及此项目的为其中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该项目以省及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安排资金,对水生生物资源衰退严重或生态荒漠化严重水域,以及放流技术成熟、苗种供应充足、增殖效果明显、渔民受益面大的品种,在增殖放流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

3.渔业互助保险保费补贴。“十六大”以来,在中央出台一系列推动农业政策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背景下,渔业保险的探索步伐不断加快。2008年5月,农业部正式启动渔业互助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试点工作。试点险种确定为渔船全损互助保险和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中央财政分别补贴保费的25%,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最高补贴保险金额每人20万元。渔船全损互助保险试点区域为辽宁省、山东省、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部分重点渔区。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试点区域为浙江省岱山县。2009年8月,扛苏省正式启动渔业政策性保险,为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确保渔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达到预期目标,该省探索出了一种新型保险组织模式——省财政对参加渔业保险试点的投保渔民给予投保保费25%的补贴的基础上,将渔业互助保险年度保费“打包”再保险,即渔业互助保险巨灾超赔再保险。

4.发展水产养殖业补贴。

(1)水产养殖机械补贴。2008年,农业部和财政部预拨下达2008年农机购置补贴款40亿元。与2007年相比,补贴资金规模扩大的同时,扩大了农机具购置补贴种类。其中,增氧机、投饵机和清淤机3类水产养殖机械首次纳入补贴目录。

(2)水产良种补贴。水产良种补贴的起步是2006年的《水产养殖业增长方式行动实施方案》中提出要“开展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运行机制调研,探讨水产良种补贴方法”。2007年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及水产良种补贴政策调研组奔赴各地进行调研取证,一些地方的水产良种补贴已经启动,但大多数涉及的是经济价值较高的淡水鱼类。

(3)养殖基地补贴。山东省深入推进养殖池塘标准化建设工程,计划用5年~8年时间,整理改造老旧鱼塘350万亩,新开发鱼塘150万亩,形成500万亩现代渔业生产基地。仅2007年、2008年两年省级财政投入就达3000余万元,改造池塘12万亩,新开发池塘2万亩。

5.渔业贷款贴息。水产养殖业贷款贴息目前只在局部地区自行开展,主要对灾害造成的再生产能力下降、对符合地方发展要求的企业技改、新产品开发、固定资产投资等给予贷款贴息。(1)渔业救灾复产贷款贴息。2008年2月,广东省江门市财政安排200万元贷款贴息补助专项资金,按受灾经济损失比例分配给各市、区,各市、区政府按不少于1∶1的比例配套专项资金,支持辖区内因2008年初寒冷天气造成严重损失的水产养殖户(场)救灾复产。贷款期限由农信社和受灾水产养殖尸根据需要和实际生产周期自行确定,贴息贷款补助期限为1年。当受灾水产养殖尸贴息总额小于或等于两级政府安排的贴息资金总额时,实行全额贴息;当受灾水产养殖户贴息总额大于两级政府安排的贴息资金总额时,则按比例实行部分贴息。2008年10月,广东省阳江市出台了渔业复产贴息贷款工作方案,支持遭受台风“黑格比”重创的渔业救灾复产。市本级财政安排补助专项资金1500万元,专项用于辖区内受灾户,尤其是“全倒户”、养殖受灾(损失10万元以上)大户和大船(60匹马力以上)船主的恢复生产性贷款,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给予1年期贷款贴息。2009年7月,福建省清流县向受特大洪灾影响的养鱼户发放贴息贷款。由“清流溪鱼”发展协会担保,依托清流农行“惠农卡”,采取3户~4户联贷方式,由县财政支付利息,给予每产受灾养鱼专业户5万元的3年授信贷款。

渔业企业技改、新产品开发贷款贴息,养殖业贷款贴息,水产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等。2009年,福建省根据相关规定,认定77家企业为省2009年~2010年度水产产业化龙头企业。这些企业将在两年内享受到10万元的贷款贴息补贴。湖北省洪湖市从2009年起,对符合该市水产品加工业发展方向的重点投资项目实行财政贷款贴息和有偿扶持相结合,首次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属于贷款建设的项目,实行全额贷款贴息,贴息期1年~3年。2006年,海南省海口市出台《海口市本级财政支农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区域内从事水产品培育、生产、加工和流通等项目的个人、企业及其他组织提供财政支农贷款贴息资金。养殖面积达10亩以上的水产养殖专业尸可获得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支农贷款年贴息资金,养殖面积达50亩以上的企业及其他组织可获得的财政支农贷款年贴息资金不超过100万元,贴息期限为1年~3年。

6.税收优惠。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发展优质、高产、高效渔业,我国在“十一五”期间对用于培育、养殖以及科学研究与实验的进口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为降低2008年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给水产养殖业造成的重大损失,2008年度增加“其他鱼苗及其卵”免税计划4000万尾(粒)。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及其行为,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全体成员地位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依法参办、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登记,按照章程规范内部管理,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探索集体经济实现形式以及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制定指导、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交流平台,加强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并通过各种方式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中的矛盾纠纷。第五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州、县级农业(经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服务工作,重点做好试点培育、政策咨询、业务指导、项目扶持、统计备案等相关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服务工作。第六条 农业(经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提供下列指导帮助:

(一)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组织创办人员进行免费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

(三)指导拟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四)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提供便捷服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拟定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当地农业(经管)部门备案并提供相应资料。办理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县级农业(经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情况的统计资料。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并逐步增加专项预算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交流、成员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活动;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第九条 各级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具体措施,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提供有效服务。

各级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贷款担保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信用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各类农业建设项目。各级人民政府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等建设项目,应当予以公布,并优先安排和委托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和设施农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农业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业,其种植、养殖环节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湖北农业扶持政策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湖北省农业补贴标准、湖北农业扶持政策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标签:交易   农村   扶贫

广告咨询:18215288822   采购热线:18215288822

声明:农机大全所有(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 56325386@qq.com 删除。

载注明出处:http://nongjidaquan.com/news/2791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