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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连州农业免税政策文件,以及连州农业免税政策文件查询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农牧业免税政策
  • 2、2017年免税政策
  • 3、自产自销农产品免税政策
  • 4、农业优惠及减免税收政策有哪些
  • 5、免税政策!急!

享受农牧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连州农业免税政策文件,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农牧业税优惠减免: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或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调查核实,提出具体减税或免税意见,并编制《农业税收政策优惠减免核定表》(包括纳税人名称、计税依据、应纳税额、减免事由、减免税额、实纳税额、征收机关名称、经办人姓名等内容),经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连州农业免税政策文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目前我国小微企业面临着融资难、成本高、税收负担重等一系列的发展困境,国家因而出台了相关的免税政策来帮扶小微企业发展壮大,这将有利于小微企业减轻负担,也有利于促进就业激励创业。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免税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年农业合作社减税免税政策

1.营业税

(1)农业服务项目免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培训业务,家畜、母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预防,免征营业税。

(2)农业用地转让收入免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农耕、农场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3)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

(4)储备粮油、棉财政补贴收入免税。

(5)农村信用社减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对农村信用社业务收入营业税按照3%的税率征收。

2.企业所得税

(1)农业技术服务、劳务免税。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技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2)农业初加工收入免税,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渔业类初级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3)内资渔业所得税免税。内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4)乡镇企业加速折旧。对于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经省级地税批准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

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

②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③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位5年。

(5)林业所得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各类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所得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6)农产品初加工免税。对重点农产品初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3至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7)应对禽流感专项优惠,对家禽养殖业(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1)农业税缴纳税目免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纳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青苗补偿费免税。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3)农林义务教育相赠扣除。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盈利的社团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农村费改税地区农业特产个人所得不征。

在向当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时,对各类减免税项目有一番了解之后,才能更针对性地咨询并提出申请。最后,希望大家今年都能顺利拿到合作社的减免税福利。

2017常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营改增"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以下项目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3.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 婚姻介绍服务

5. 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6.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

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0.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11.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 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 个人转让著作权

15.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 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17. 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者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18. 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9.符合条件的利息收入

※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国家助学贷款.

※国债、地方政府债.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20.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21.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2.符合条件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2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24.同时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25.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蓄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26.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7.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8.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29.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30.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1.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32.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33.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34.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36.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37.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39.随军家属就业

4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二)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资源税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老增值税优惠项目)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 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 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

(4) 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医生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 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规定的上述条件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即征即退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规定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即征即退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其他税收政策(老增值税)

(一)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二)软件产品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进行本地化改造后(不包括单纯的进行汉字化处理)对外销售的,可享受上述第(一)点的即征即退政策

四、蔬菜(部分鲜活肉蛋)流通环节免税政策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农业灶伍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所得税:从隐笑或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升乱;

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有哪些?

国家对合作社的惠农政策多杂,按照惠农政策的涵盖范围及其特点,专家把这些政策分为三大类:优惠政策、补贴类政策、专项扶持类政策。

1、优惠政策

涉农企业或者合作社可以享有的税收减免、用水用电优惠等其他的优惠政策类。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项:

(1)购机优惠

2012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15亿元,约30%用于支持合作社购置农机装备。

(2)土地流转优惠

部分地区对合作社土地流转优惠补贴,十八届三中全会鼓励土地向合作社流转,静待以后各地出台土地优惠政策。

(3)税收优惠

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生鲜农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减免政策。

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4)用电用水优惠

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用电与农业同价;电力部门对粮食烘干机械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从低执行的政策。

2、补贴类政策

国家给予农业企业或合作社贷款补贴、购机补贴、种粮补贴及农资综合补贴等,从2003年开始,主要的农业补贴有:

2003年开始,国家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及农资综合补贴。

2007年开始,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

2008年,对粮食大户的奖励政策,继续实行粮食最低收购政策,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

2012年,肉羊肉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场进行标准化改造。

2013年,继续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增加农业保险品种,开展农作物制种、渔业、农机、农房保险和重点国有林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增加农业保险品种。

2014年,将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实行新增补贴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倾斜政策。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015年,深化农村改革、支持粮食生产、提高小麦水稻最低收购价、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生猪大县奖励、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畜牧良种、其他,农资综合补贴、退耕还林补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等等。

3、专项扶持

国家为扶持某些产业拿出专项资金,扶持资金力度大,覆盖范围相对较小,需要在项目通知后申报争取。我国主要有以下几种专项扶持:

1月,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项目,要求单笔贷款不低于100万,不高于6000万。

2月,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项目,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3月底前后,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土地治理项目,扶持资金80-160万。

4月底前后,农村幸福院项目资金3万元,新网工程项目,扶持资金200-400万。

3-5月,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集中供气等沼气工程项目,扶持资金20-80万。

6月前后,科普惠农项目,扶持资金10-40万。

8月左右,“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项目,扶持资金100万左右。

10月底前,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扶持资金龙头企业100-300万,合作社50-150万。

9-11月,各省农技推广项目,扶持资金、中央投资专项资金项目。

财政支农文本常年申报,合作社自身建设、配套服务设施等,扶持资金10-100万。

另外,扶贫办带动农民增收性强的农产品加工产业项目,扶持资金500元,视情况而定。

4、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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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类

(一)综合规定

1.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的业务。

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

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给农业生产者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1994]002号

将土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黑地税发[1996]248号

3.粮食部门随粮调入的整晒费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粮食部门随粮调入的整晒费不再征收营业税。

黑地税发[1996]248号

4.保管储备粮油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6]68号

5.保管储备肉糖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04号

6.保管储备棉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获得的财政补贴是国家对承储企业保管储备棉的成本补偿,因此,对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38号

7.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服务收入营业税。此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1998]87号

8.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财税字[1994]001号

所谓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主要是指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的企业和单位。

国税发[1994]132号

9.边境贫困农场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7]49号

10.农民取得青苗补偿费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发[1995]079号

11.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1994]020号

12.个人饲养野生动物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个人饲养野生动物的生产经营收入,已征收了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未征收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的,应对其所得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黑地税发字[1995]第94号

13.农民居住用房产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居住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国税发[1999]44号

14.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土地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

15.饲养水貂用地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水貂场饲养水貂用地,属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税函发[1990]854号

16.经治理沙漠而形成的土地用于农林牧业生产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经治理沙漠而形成的土地,用于农业、牧业、林业生产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发[1991]204号

17.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使用的房产、土地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从事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所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对深加工的企业所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应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黑地税函[2003]47号

18.粮库晒场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粮库晒场应与所属粮库一起征收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黑地税函[2003]47号

19.水利设施用地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溉、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89)国税地字第014号

20.农用拖拉机的拖车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牵引的拖车免征车船使用税。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

21.农民自有车辆用于农业生产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民自有车辆自用于农业生产、田间作业的,免征车船使用税。农民以农业生产为主的自有车辆,发生营业性运输的,每台车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车船使用税。

黑地税发[2001]29号

22.农副产品收购合同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23.社会力量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财税[2001]103号

24.粮食购销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2007年底以前,对我省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照地方税收减免税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经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黑地税函[2004]118号

25.免费代国家储备的粮库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我省部分免费代国家储备粮食所占用的粮库,可对缴纳的房产税按应纳税额给予减征10%的照顾。

黑税四字[1987]第259号

26.农牧保险合同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88)国税地字第037号

(二)农村税费改革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提高起征点优惠政策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以销售农产品为主”是指纳税人月(次)农产品销售额与其他货物销售额的合计数中,农产品销售额超过50%(含50%),其他货物销售额不到50%。

国税发[2003]149号

2.取消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

(1)基本规定

从2004年起,对烟叶仍征收农业特产税。取消其他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其中:对征收农业税的地区,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改征农业税,农业特产品的计税收入原则上参照粮食作物的计税收入确定,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对已免征农业税的地区,农业特产品不再改征农业税。

财税[2004]120号

(2)我省补充规定

我省取消农业特产税(烤烟除外),全部免征农业税。

黑发[2004]7号

3.取消屠宰税优惠政策

(1)基本规定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取消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原来地方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也一律停止(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检疫费等合法收费除外)。

财税字[2000]71号

(2)我省补充规定

决定从2002年7月1日起,取消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原来地方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也一律停止(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检疫费等合法收费除外)。

黑财明传[2002]8号

4.个人取得农业特产所得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3]157号

5.个人取得“四业”所得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4]30号

6.家庭或个人合伙从事饲养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家庭或几个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7]451号

7.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要严格执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国税发[2004]13号

8.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予办理税务登记。

国税发[2004]13号

(三)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财税[1997]49号

(四)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税发[2001]124号

(五)养猪户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1.基本规定

对非专业养猪户取得的养猪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养猪专业户在牲畜出栏时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年无出栏生猪或出栏生猪达不到5头的不征税。

2.专业养猪户的界定

专业养猪户的界定标准是:

(1)以养猪为其主业。全年养猪所用劳动时间要高于其他副业所用时间;

(2)养猪取得的收入为其全部收入的主要部分,养猪收入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

(3)以年出栏生猪为标准的,最低限额不得少于5头(不含自家育养的仔猪数,出售仔猪无数量限制)。

对饲养鸡、牛、羊及其他牲畜或动物的非专业饲养户,比照非专业养猪户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黑地税发[1999]139号

(六)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8号)规定,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2.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4.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财税[2003]115号

(七)中储粮总公司直属粮库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薄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4]74号

对中储粮总公司直属粮库中既有为国家储备的粮食,又有自营储备粮食的国家储备粮库,单独核算,能划分清楚国家储备和自营储备的房产、土地、车船的,则根据规定分别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不单独核算的,则按下达的国家储备粮计划和自营储备粮数量占全部储备粮的比例计算减免或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需上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黑地税函[2003]47号

(八)我省扶持粮食系统生产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

1.粮食系统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下岗职工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职工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2.对粮食系统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粮食系统新办的从事商业、物资、仓储、对外贸易、旅游业、饮食和居民服务业、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用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视其效益情况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4.粮食系统多种经营企业遇到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5.对粮食系统多种经营企业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废弃土地的,以土地管理机关开具的文件为依据,从土地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10年。

黑地税发[1998]第279号

(九)城市郊区农牧场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郊区国营农场、农牧场、奶牛场、饲养场、大专院校、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的农牧场等(包括家属农牧场),凡在开征房产税区域内,其所有房产除下列三项外,均免征房产税。

1.农牧场附设的机械修配厂、发电厂、砖瓦厂等,以及其他独立计算盈亏的工商企业的所有房产;

2.农牧场为出售或转运产品设立的门市部、营业部、转运站等所有房产;

3.农牧场出租或无租供给其他国营企业(如:邮电、银行、商业、供销等)、集体企业和个体营业者使用的房产。

黑税四字[1986]354号

二、林业类

(一)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可免征营业税。

国税函[2002]700号

(二)支持森工企业“天保工程”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支持和促进我省森工企业“天保”工程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解决森工企业职工分流的实际困难,对森工企业向内部职工承包林地收取的“资源补偿费”比照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有关规定,在2005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黑地税发[2000]87号

(三)育林基金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林业企业从木材、竹材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以及林业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林业企业(包括森工企业、木材公司、国有林场、苗圃等)集中的育林基金,是企业资金内部分配和部门之间的正常划拨,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财税[1998]179号

(四)边境贫困国有林场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边境贫困列名的442个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1997]49号

(五)种植林木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确定。

?ゲ扑?[2001]171号

(六)森工企业技术开发费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森工企业为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查核实后,准予扣除。经省地税局审批,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交纳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扣除。

盈利成员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部分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黑地税联字[1999]5号

(七)“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奖者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奖者的获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4]1389号

(八)林区用地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林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税函发[1991]1404号

(九)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单位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

财税[2004]37号

三、渔业类

(一)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以上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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