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政策青岛农业农村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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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农业政策青岛农业农村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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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青岛农业政策,以及青岛农业农村局官网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山东青岛小麦补贴从几几年开始的
  • 2、关于青岛三农问题成因及解决措施?
  • 3、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 4、2022青岛开海期几月到几月
  • 5、青岛市农业植物检疫暂行办法

2004年。根据查询青岛农村农业部相关资料得知,山东青岛小麦补贴从2004年开始的。为了不让农民吃亏,从2004年起,国家从粮食风险金中拿出钱来直接补贴给种粮农民,这个政策一直坚持到现在。

“三农”问题是我国长期的历史梦魇青岛农业政策,至今未能得到完全解决青岛农业政策,它“绝不仅仅是道义或者公正的问题青岛农业政策,而是一个横亘在中国现代化道路面前的现实难题。”曾被称为中国农村第三次革命的农村税费改革面临着一个难以绕开的“翘翘板现象”,即基层政权运转难和农民负担反弹。在一个以农村人口为主的大国,全面实现小康必须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发展进程。开拓新的思路,正确认识和把握“三农”问题的实质,是我们进一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全面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前提。与以往研究不同,本文采用财政社会学分析方法,通过对我国历史上长期以来“三农”问题的研究,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论,即我国“三农”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是我国不合理的国家集权型财政体制,无论是农村税费改革,还是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都要求把农村财政放到一个更坚实的制度基础上来,彻底改变我国传统财政体制下农村城市不当的权力资源配置格局,建立农村城市协调发展的工商基础型公共财政体制,实行民主财政。本文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分析我国历史上长期以来“三农”问题的财政体制根源青岛农业政策;第二部分是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国家集权型财政体制与“三农”问题的历史梦魇

在“土地是……原始的食物仓,也是……原始的劳动资料库……土地本身是劳动资料”的情况下,土地和人口是最重要的权力资源,建立在此基础上的井田制和授田制是我国有史记载的最早的财政体制。井田制在夏、商、周三代实行,授田制在春秋战国时建立。在授田制下,国家掌握了地权,对土地加以规划和折算,并按一定的标准将土地直接分配给一家一户的个体农民耕作以征取赋税。授田制确立了个体农户为单位的农业耕作方式,造就了为数众多的个体小农,它不仅直接推动了我国古代农业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的改变,也使分散的个体农民与国家政权之间建立起了明确而直接的联系。作为取得耕作权的代价,民众被编入了户籍制度之中,被剥夺了迁移的自由,其生活机会被限制在土地和特定的区域之内。这种份地分耕定产定税责任制体现着国家对土地和民众的双重控制,对我国后来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正如马克思所说:“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本性说来是全能的和无数的官僚立足的基地。它造成全国范围内各种关系和个人的划一水平……引起这一国家权力的全面的直接的干涉和它的直属机关的全面介入。”小农不能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其结果就是行政权支配社会,凸显国家的暴力特征。

在以农业为基础的财政体制下的社会结构只有在国家还控制了其他的权力资源,如工商业从业机会等时才会在社会的各利益群体中造成层层的权威膜拜,确保国家权力的至高无上。战国时,虽有小农制的普遍基础,但尚无国家大规模掌控工商业的条件。战国时期商业的发展对农业产生的冲击,让统治者感觉到工商业对授田制和户籍制度的直接威胁,因而加大了对工商业的官营力度,但这一过程到西汉时才得以完成。汉武帝面对内忧外患,为增加国家财政控制权力资源的能力,对私营工商业采取了毁灭性的打击措施,并对盐铁酒实行官营,建立了一系列适应专制集权的官营工商业机构,发展出大规模官僚制经济。这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长期而深远的影响,“中国历史上由兴盛走向衰落,与官僚制经济有密切的关系”。汉武帝时期形成了我国历史上长期沿用的建立在小农制和官僚制经济基础之上的国家集权型财政体制,其特征与模型一相似,即A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2020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各生源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2020年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执行教育部阳光高考工程,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社会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学校代码:13997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莱阳市文化路11号,邮政编码:2652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独立学院)

第八条 计划性质:国家统招

第九条 创办时间及基本情况: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是2005年经教育部批准由青岛农业大学(原莱阳农学院)举办的独立学院,学校设在青岛农业大学莱阳校区,现占地1000亩,图书馆藏书80.89余万册,校舍建筑面积20.17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6000余万元。

学校现设有8个教学系部,35个本科专业及其对应的部分专科专业,已形成了理学、工学、文学、农学、管理学、经济学、艺术学7个学科相促相补、内涵协调发展的学科格局;设有实验教学中心11个;建有稳固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160个;专任教师420名,其中教授45人、副教授122人、讲师215人,具有博士学位的90人、硕士学位274人;在校生8142人。

学校坚持服务区域经济发展、适应社会人才需求、以本科教育为主的办学定位和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特色办学、质量立校的办学理念,积极倡导“博学 睿思 行健 至善”的学校精神与“和 勤 竞 雅”的校园风尚,实施特色教学、校企合作、国际合作三大办学战略。实行学年学分制以及“3+1”(本科)、“2+1”(专科)的教学模式和“架构+平台”的培养方案,突出学生的思维训练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注重学生的个性培养、人文精神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高,致力培养品德高尚,身心健康,基础扎实,实践能力、适应能力、创新能力强的高素质应用型(本科)、技能型(专科)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各生源省(市、区)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部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35-2922097。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2020年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招生计划通过各生源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章程、学校网站等官方指定媒体及专设栏目公布。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四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招生录取实行学校负责,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体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电子档案综合信息和考生成绩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录取批次:依各生源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学校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七条 考生外语语种不限,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

1.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要求为前提进行录取。

(1)按专业(类)投档的省份,在投档考生中,学校按考生专业志愿录取。

(2)按学校(或专业组)投档的省份,在投档考生中,学校按投档成绩高低依次遵照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如出现专业志愿人数多于计划数,且考生投档成绩和志愿顺序均相同的情况,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成绩高低顺序满足专业志愿,再相同将依次比较单科成绩。

2.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区),执行相关省(市、区)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

3.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区),按照其省(市、区)的规定的录取。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复查,凡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公布及入学通知书邮寄:考生可通过生源省(市、区)公布的录取结果查询渠道及学校招生信息网进行录取查询。被录取考生的入学通知书,由学校寄往考生填报志愿时要求寄往的地址和收件人处(若地址、收件人或联系电话有变更,请及时与学校招生工作部联系告知,联系电话:0535-2923997)。

第六章 学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1)在册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劳鉴定合格,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要求的,颁发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具印的教育部统一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2)专科升本科政策按照当年度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3)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状况,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按教育成本收费。

(1)学费:

① 普通文史、理工类、综合改革类:

本科专业:其中财务管理专业15500元/生/年,其他本科专业14500元/生/年;

专科专业:其中财务管理专业11000元/生/年,其他专科专业9000元/生/年。

② 校企合作类专业:

本科专业:19000元/生/年;

专科专业:12000元/生/年。

③ 艺术类专业:

本科专业:17500元/生/年;

专科专业:12000元/生/年。

(2)住宿费:住宿费700-1200元/生/年(按照实际具体住宿类型收费)。

(3)退费按照鲁政办字【2018】9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奖助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设一、二、三等学业奖学金,奖励学习优胜的学生,学年最高金额为2000元;学校还设有三好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企业奖助学金,奖励面超过40%;另外,学校开设开学“绿色通道”,确保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面了解各项资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学校将按照资助政策,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多元混合方式给予资助,保障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实现无忧入学、安心就学。

第九章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电话:0535-2923997

E-mail: hdzs@qau.edu.cn

学校信息网:

学校招生信息网: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未经学校许可,而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面向社会公开。可登录山东省教育厅网站()、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网站()查询。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2022年青岛开海时间为2022年9月1日。

根据农业农村部海洋伏季休渔政策规定,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全部进入休渔状态。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海洋伏季休渔禁渔类型、船籍港管理等“十项”规定,以“最严格的伏休制度”“最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最严格的处罚”,不断提升伏休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确保青岛市应休渔船在港休渔。

青岛的旅游重点是大海,最佳的旅游季节应该是在七月、八月,那时候青岛不仅是避暑胜地,而且还有海洋节、啤酒节等综合性活动,这时候来青岛,不仅可以和大海零距离接触,洗海澡,拾贝壳等等,崂山这时候的景色也是最美的,但是冬季最好别去。青岛开海时间每年都不一样,9月1日,为期4个月的休渔期结束,山东省青岛市近海捕鱼船满载鱼虾返回沙子口“开海”市场,小海鲜物美价廉。开海季刷爆大众的味蕾,几十种小海鲜在码头上叫卖吸人眼球。

第一条 为防止危害农业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和各县(市)、区农业(农牧)局是同级政府对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植物的具体检疫工作,由各级植物保护站(以下简称植保站)负责。

各级植保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

(三)监督检查国外引种的隔离试种工作;

(四)宣传贯彻农业植物检疫法规、政策,做好专职和兼职农业植物检疫员的培训工作。第三条 各级植保站及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树立服务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协助植保站及其他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植物检疫工作。第四条 各级植保站及其他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的范围是:小麦的籽粒和秸秆;棉籽;甘薯种薯、种苗和薯干;马铃薯块茎;苹果、山定子、葡萄等苗木、接穗和果实;沙果、梨、桃、杏果实以及农业部门管理的花卉、中药材;被检疫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运输工具和铺垫材料等。

农业植物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范围,在调运之前,必须实施检疫。第五条 列入应施检疫范围内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按以下规定办理调运:

(一)本市所辖各县(市)、区内调运的,凭当地植保站或其他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产地检疫合格证书》或《农业植物检疫证书》办理;

(二)从本省的其他市、地调入本市的或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间调运的,凭调出者所在地的植保站或其他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农业植物检疫证书办理》;

(三)从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入本市的,调入单位或个人应报请青岛市植保站出具《农业植物检疫要求书》,凭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级以上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合格证书办理;

(四)从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引进(包括赠送、交换,下同)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物品,引进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向当地县级以上植保站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市、省植保站审批。

(五)从本市调往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按调入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从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引进的农业植物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集中隔离试种。试种结束后,经省植保站检疫合格后,方可分散种植。第六条 从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调入本市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地的植保站或其他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查核检疫证书,必要时可进行复检。第七条 农业良种场、苗圃、农业科研单位和个体农户等的种苗繁殖基地均应由所在地的植保站或其他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进行产地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所有单位和个人,均须凭《产地检疫合格证书》收贮、销售种苗。第八条 在本市举办的各种形式的农业植物展览会和农业科技交流会,凡带有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或植物产品的,均应报请市植保站按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处理。第九条 接受农业植物检疫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有关规定交纳检疫费。检疫过程中的除害处理费用以及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被检单位或个人承担。第十条 农业植物检疫人员在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和邮政场所等执行任务时,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戴检疫标志。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运输管理部门和邮政部门,应凭本市各级植保站或其他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植物检疫证书》承办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运输和邮寄。第十二条 对执行本办法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给予奖励。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由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阻挠或妨碍农业植物检疫人员执行正常的检疫任务者,由植保站或其他农业植物检疫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七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调运(引进)、收贮、销售农业植物的种子和苗木者,由发现地的植保站或其他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补检,并收取四至八倍的检疫费;调运(引进)、收贮、销售其他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者,由发现地的植保站或其他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补检,并收取二至四倍的检疫费。如植保站或其他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认为必要,可以报请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批准,对违章调运(引进)、收贮、销售的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

(三)农业植物检疫人员和办理托运、邮寄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或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者,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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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植物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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