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有机农业扶持政策江西省绿色有机农产品示范县
江西有机农业扶持政策江西省绿色有机农产品示范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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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生态农业国家扶持政策有哪些?
- 2、江西家庭农场补贴标准2020
- 3、国家扶持农业的政策有哪些?
- 4、国家对生态农业的扶持政策
- 5、江西省将加快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推广什么模式
- 6、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生态农业国家扶持政策有哪些:
引导有机生态农业发展的相关经济政策
包括生态补偿、绿色补贴政策、项目基金扶持、减税、免税、贴息、政府补助等多种经济支撑手段。支持生态产业的发展江西有机农业扶持政策,使其综合竞争能力增强。
绿色补贴
绿色补贴是政府给予经济主体以激励其进行环境保护或污染削减活动的某种形式的财政支付
绿色补贴的内涵主要包括四个基本要素:
首先江西有机农业扶持政策,它是一种旨在促进环境保护的财政鼓励措施;
其次,它是通过对经济主体的经济激励机制来实现政策目标的;
再次,既包括对环境保护投资的补贴,也包括对污染削减行为的补贴;
最后,补贴方式是多样的,不仅仅限于现金支付,还包括信贷优惠、税收减免方面的形式。
按补贴内容不同,绿色补贴分为生态服务类补贴和公共服务类补贴。
生态服务类补贴是指对生态环境直接服务行为的补贴,既包括森林保护、植被养育、水土保持方面的补贴,又包括环境友好型技术采纳补贴、化学农药减用补贴等等,对有机生态农业都着很好的补贴。
公共服务类补贴主要是指政府的一般性公共服务支出,如环境科技研究、环保教育及培训、病虫害防治、动植物检疫、农村清洁能源推广、农田灌溉系统、乡村道路等方面的支出,这些政府支出对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间接的作用。
按补贴对象不同,绿色补贴分为环境改善类补贴和污染削减类补贴。
环境改善是相对于环境“自然状态”而言的,环境改善类补贴是对创造正外部性的经济主体的补贴,能实现外部收益内部化。对植树造林、生物多样性保护、防范有害生物入侵的补贴均属此类,一般生态农业旅游观光园这方面涉及比较多一些。
污染削减是相对于环境“污染状态”而言的,污染削减类补贴是对减少负外部性的经济主体的补贴,能激励生产者主动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对工业企业采用烟气脱硫设备的补贴、对畜禽养殖户采用沼气技术的补贴、对农户减量使用农药或化肥的补贴属于此类
按补贴方式不同,绿色补贴分为一次性补贴和连续性补贴。
通常,一次性补贴是分摊生产者采纳亲环境技术的经济成本,从而激励采纳技术或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比如对采纳沼气技术的补贴,补贴只发生在技术采纳当年,一旦技术设备投入使用,政府就不给予后续的补贴。
连续性补贴通常是连续数年对生产者进行经济补偿,以弥补由于环保而造成的收入损失,进而达到环境保护的激励效果。比如政府对农户减量使用化肥而造成作物减产的补贴,这种补贴每年都有,只要农户减少化肥用量就能获取补贴。
绿色补贴与生态补偿、环境赔偿
绿色补贴一般是政府对经济主体的在国家政策层面上的环境经济关系,比如退耕还林补贴、休耕补贴等;
生态补偿是政府对政府、政府对经济主体在某一具体事务上的环境经济关系,比如,流域生态补偿是下游地方政府对上游地方政府在流域水质保护上的经济补偿,征地补偿是政府对土地产权人在征地事务上的经济补偿;
环境赔偿是经济主体对经济主体之间的围绕环境事故的权责关系而产生的经济行为关系,如排污企业对受污染居民的经济赔偿。
关于具体的补贴数额,根据地方的不同,额度也各不相同,需要咨询当地的农业部。
不同农业的产业规模不一样,补贴标准也不一样。
1、产业类农场:目前中央财政资金对纳入目录的各类设施实行的是全国统一的定额补助,比例为30%,补助发放采取的是“先建后补”的原则。2、水果产业、蔬菜产业、茶叶产业等:申报条件是露地规定一千亩以上,设施两百亩以上,补贴50万至100万左右。3、林业产业:林业局的林下经济项目通常补贴在10万至30万元左右。4、种子工程植保工程储备项目:中央资金500万元以内。5、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补贴金额为300万元左右。6、农业综合开发专项园艺类的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项目:符合标准可申请补贴金额大约为200万元。7、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露地基地需在一千亩以上,5000元/亩,不超过300万元。8、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单个项目的总费用不超过2000万元。9、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资金补助数额500万至800万元。
由于各地的产业规模要求不一样,所以想要申请家庭农场的朋友,在成立前一定要到当地乡镇的农业站或者县城的农业局去了解当地政策。搞清楚补贴政策后,再考虑清楚种什么,种多大面积等,不要盲目跟风。
国家对农村的政策有:
1.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加强合作社人员培训,各级财政给予经费支持。将合作社纳入税务登记系统,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尽快制定金融支持合作社、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的具体办法。
2.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建立稳定的农村文化投入保障机制,尽快形成完备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建设、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
3. 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工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纳入相关就业政策支持范围。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在贷款发放、税费减免、工商登记、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返乡农民工的合法土地承包权益,对生活无着的返乡农民工要提供临时救助或纳入农村低保。
4. 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按照着力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到2012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的要求,继续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推进“乡财县管”改革,加强县乡财政对涉农资金的监管。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资金稳定、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
5.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调整财政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对县乡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逐步提高县级财政在省以下财力分配中的比重,探索建立县乡财政基本财力保障制度。
6.积极开拓农村市场。支持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建立区域性农村商品采购联盟,用现代流通方式建设和改造农村日用消费品流通网络,扩大“农家店”覆盖范围,重点提高配送率和统一结算率,改善农村消费环境。
7.完善国家扶贫战略和政策体系。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办法。实行新的扶贫标准,对农村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尽快稳定解决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重点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
1、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奖励
农业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2万元、6万元、2.5万元,获得市级生态精品农业示范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0.2万元。
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国家、省、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元、3万元、1.5万元。
获得省级示范性家庭农(林)场、市级(生态精品)农业示范家庭农(林)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0.2万元。
2.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奖励
对农业经营主体首次通过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同一个经营主体进行系列产品认证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奖励0.5万元;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农产品奖励3万元;通过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农产品奖励5万元;农业经营主体对已通过无公害、绿色和有机认证的农产品进行正常续证的,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和2万元;农业部地理标志农产品申报成功的奖励30万元。
鼓励初级农产品生产主体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追溯体系建设,对创建达标的奖励2万元。
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制定企业标准,对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每个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获得市级生态精品农产品称号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0.1万元。
3、生态精品农产品参评活动奖励
对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农产品评奖活动,获得国务院组成部门主办的国家级金奖,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国务院组成部门主办的国家级银奖和省级政府(包括省政府组成部门)主办的省级金奖,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
4、生态畜牧业奖
鼓励发展食草动物养殖。对常年存栏牛30头以上、羊60头以上、兔400只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鼓励农户利用林地、果园、茶园等放养生态家禽。对常年存栏2000只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鼓励发展蜜蜂养殖。对新增养殖存栏20箱以上,每箱补助100元。
5、新兴中药材产业奖励
新发展白术、元胡、温郁金种植,连片5亩以上的中药材基地,每亩补助500元。
新发展黄精、何首乌种植,连片5亩以上的中药材基地,每亩补助800元。
对能形成全产业链发展的中药材产业(包括保健品)种植基地给予专项补助,具体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6、生态精品水果基地建设奖励
新建云-和雪梨、甜橘柚、白枇杷基地连片5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1000元;新建桃基地连片5亩以上的给予补助,密植型桃基地每亩一次性补助1000元,开张型桃基地每亩一次性补助600元。
对低产老梨园进行改造提升连片1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800元。
对云-和雪梨基地实施三年一轮的抚育改造补助,连片5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400元,新建基地需满3年以后(含3年)方可申报。
7、生态绿茶产业奖励
对新建茶叶基地连片5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400元。支持小型茶叶加工厂提升改造,每年择优扶持5家,每家一次性补助5万元。
8、鼓励扶持云-和黑木耳与珍稀菌基地建设对新建云-和黑木耳、珍稀菌标准化基地连片达到3万棒以上且每亩不少于8000棒的,每亩一次性补助2000元。
9、蔬菜基地建设奖励
发展蔬菜基地连片3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给予有机生物肥购置补贴200元。
10、油茶、香榧基地建设奖励
新建良种油茶、香榧基地连片1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300元。
改造低产油茶林连片2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100元。
11、原料林基地建设奖励
对原料林和景观林苗圃业主给予扶持,裸根苗苗圃每亩一次性补助500元,容器苗每株补助0.2元。
12、林下经济基地建设奖励
扶持林下中药材种植基地。多年生连片种植1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600元;一年生连片2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300元。
13、鼓励扶持板栗基地高效复合经营改造。对开展板栗基地高效复合经营改造且连片面积2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600元。
加快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江西有机农业扶持政策,推广科技小院模式。
江西将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江西有机农业扶持政策,扎实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推进农业强省建设,夯实“稳住、进好、调优”基本盘,加大对1841个“十四五”省定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倾斜支持力度,加快打造新时代乡村振兴样板之地。
农业现代化:
站在把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成全国粮食安全江西有机农业扶持政策的战略核心区、畜禽水产健康养殖主产区、生态农业示范区、高效经济作物带动区、农民收入快速提升区、农村改革试验区的新起点。
增强重要农产品保供能力。建设高标准农田290万亩,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落实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提升收储调控能力,实现44个产粮大县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全覆盖,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江西贡献。
深化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部省共建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试点省建设,实施绿色生态农业提升工程。加快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推广科技小院模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推动本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江西有机农业扶持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江西有机农业扶持政策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的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土壤、水、大气、生物等。第四条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管护并举、职责严明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业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能力,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农业生态环境质量调查与监测、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示范项目建设等工作的开展江西有机农业扶持政策;统筹相关农业补贴资金,采取农业生态环境补贴或者生态补偿等措施,对从事有机农业、生态循环农业活动的农业生产者给予扶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活动。第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业生态环境质量调查与监测;
(三)宣传普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组织指导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进行预防和治理;
(四)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
(五)组织调查或者参与调查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
(六)依法查处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江西有机农业扶持政策他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意识,支持和鼓励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业生产者开展技术培训,推广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先进技术,指导和帮助农业生产者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义务。对危害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第二章 农用地保护第九条 农用地实行分类保护。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程度,将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污染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监测,提出农用地分类保护清单,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发生变化,需要对农用地分类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条 对优先保护类农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等有关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种污染源对农用地环境造成污染。
优先保护类农用地中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江西有机农业扶持政策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优先保护类农用地中的耕地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企业以及垃圾填埋场。现有相关企业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升级改造。在优先保护类农用地中的耕地集中区域周边地区,建设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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