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农业政策 福建农业补贴政策2021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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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福建农业政策 福建农业补贴政策2021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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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关于福建农业政策,以及福建农业补贴政策2021标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的暂行规定
  • 2、福建家庭农场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 3、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
  • 4、福建省农业投资条例
  • 5、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 6、福建出台21条措施发展预制菜产业 晋江成肉产品预制菜产业基地

第一条 为促进福建省对外农业经济技术交流,鼓励外商在我省的沿海突出部、岛屿、荒山、荒坡、荒滩、荒水和指定的国营与集体农、林、牧、养殖场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是指:外商依照农业开发的规定,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水利、森林、土壤、水产等农业资源的前提下,运用现代农业生产技术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在较大规模上进行开发性农业建设或改造传统农业,集科研、示范、推广于一体,实行生产、加工、出口一条龙,集约经营,深度加工,提高综合农业生产率,促进出口创汇型农业的发展。

在农业综合开发区域内,外商可自建农业基础设施和其它配套设施;可引进经动植物检疫无病害的优良种子、种苗、种蓄、饲料、动植物保护药物以及进行耕作、种植、养殖和农副加工所需的机具及其他必需的技术装备;可对区域内的自产农副产品进行加工、包装、贮运以及技术咨询服务等业务。第三条 国营与集体、农、林、牧、养殖场可以土地、厂房、农机具、设备和作物等入股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可依法成立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对土地农行农业综合开发,发展多种经营。

国营与集体农、林、牧、养殖场(集体土地应先转为国有后)可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外商独资开发。外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划进行开发,形成农业生产用地条件后,可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但不得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由投资者投资建设的农业基础及相配套的农用建筑物和种植的农作物,也可同时转让或出租。第四条 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属厦门市的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批)。农业综合开发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开发国有荒山、荒坡、荒滩、荒水的项目用地,一次性开发五千亩以下的,由各地区行署、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五千亩以上至一万亩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一万亩以上的经省人民政府转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外商独资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用地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厦门市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企业生产经营的涉及出口配额或许可证的农副产品出口,其配额或许可证由外商事先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属于专营产品的,由拥有经营权的部门收购或代理出口。第六条 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税二年免三年减半的优惠;经衡孝批准,后十年的企业所得税可咐迟稿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在减免税期满后,经有关部门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还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待遇。第七条 经省政府批准为农业良种、良畜引进隔离试验区,对引进良种、良蓄属于科研性质的试种、试养项目的收入,五年内免征工商统一税,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区域内凡属外商投资举办的开发性农业项目,一律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九条 外商在沿海开放地区投资举办为发展出口农业产品加工项目而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饲料、肥料、支植物保护药物,耕作、种植、养殖及农产品加工所需机具和其它技术装备,一律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自用的生产和管理设备、建筑材料、交通工具及生产用车辆、办公用品,外商及外国技职人员进口合理数量内的安家物品和自用车辆,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外商举办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其产品为出口销售的,可免征工商统一税。第十条 外商在农业综合开发区域举办开发性农业项目,从投产起其新增产值的农业税、特产税三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外商开发荒山、荒坡、荒滩、荒水举办农业综合旦裂开发项目的,从投产起其农业税、特产税五年免征,后五年减半征收。第十一条 外商经批准并按规划要求在我省沿海填海造地或围垦造地,投资者可获得所填围面积中的50%比例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五十年,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并在五十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举办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有关优惠政策。

(一)外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使用年限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土地受让后两年未动工使用,政府有 权依法收回;开发期限内未按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全部土地的,政府有权依法收回其未使用部分的土地使用权。

(二)开发区域内,凡由外商投资建设的农业生产设施与农业直接相关的配套设施,允许外商自定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自主经营。

(三)开发区域内各项农业开发项目,可由依法取得土地开发权的外商独家举办,也可由开发商对外招商,吸收其它外商举办。在开发区域内举办非农业项目,须依照现行规定另行申请报批。

(四)为改善投资环境,繁荣区域经济,允许外商在开发区域内兴建为生产、生活服务的餐、饮、娱乐和员工宿舍等配套服务设施,其占地比例视项目情况,由审批机关确定。学校、医院及政府派驻管理机构用房等建设用地可不计入比例。

(五)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外商开发企业,在合同规定的开发期限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对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企业,可免缴土地使用费三十年(含建设期)。

农业综合开发区域内的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原则上低于当地工业项目用地征收标准。

(六)经海关批准,农业综合开发区域内可设立综合性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对其货物进出口,连锁企业之间的农产品接转加工、间接出口,实行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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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福建省出台了补贴政策,那家庭农场补贴是有多少呢?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福建家庭农场补贴的标准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福建家庭农场补贴的标准

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农户家庭农场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5]91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发展目标和一系列政策措施。将家庭农场发展纳入福建省“十三五”特色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中,进一步明确福建省家庭农场发展重点和目标,力争到2020年全省培育发展家庭农场2万家左右,其中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1000家,家庭农场成员人均差笑老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或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当,使家庭农场真正成为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在人才培养上,每年选送500名家庭农场经营者到农业大中专院校接受免费学历教育。对农业高等院校毕业生回乡创办家庭农场的,纳入“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计划”给予扶持。

在资金扶持上,省级财政2015-2020年每年安排1500万元,重点支持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农业基础设施和栽培设施建设、仓储冷链设备购置、土地流转租金补贴、市场营销以及开展商标注册、标准化管理、品牌创建等。

在用地用电上,家庭农场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依照有关规定按设施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并经公告后,三方签订用地协议,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项目用地,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上予以倾斜。家庭农场从事种植业、食用菌生产、畜禽和水产养殖业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在税费优惠上,家庭农场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农业减免税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的税费优惠政策,家庭农场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同等享受。家庭农场生产的鲜活农产品运输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

在金融服务上,把家庭农场列为涉农贷款重要目标客户,对家庭农场开展信用评级工作,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家庭农场根据经营情况及资金需求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贷款优先办理,利率给予优惠。支持各类农业担保公司为家庭农场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符合申报条件的享受省农户生产性贷款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政策。支持家庭农场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享受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基础上,开发商业性农业保险品种,提供各种保险服务,为家庭农场降低经营风险提供保险支持。

福建家庭农场补贴政策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农户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家庭农场)是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发展家庭农场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举措。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家庭农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要求。

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围绕建设特色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通过政策引导、示范引领、完善服务,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到2020年,力争全省培育发展家庭农场2万家左右,其中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1000家,家庭农场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或与当地城升昌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当。

二、支持适度规模经营。

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县、乡(镇)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的作用,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指导和纠纷调解等服务。按照农地农用和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连片规模的农村土地或池塘水域承包经营权向家虚升庭农场规范流转,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给予重点扶持。鼓励各地财政设立土地规模经营扶持专项资金,重点对土地流向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且流转期限较长的流出农户,给予土地流转租金补贴。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形成适度的土地经营规模。

三、强化服务与支持。

设区市农业部门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对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提出相应要求,家庭农场种养规模要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符合当地确定的规模经营标准。县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家庭农场档案,开展监测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为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提供便捷、免费服务,各级财政要增加家庭农场的扶持资金规模,各有关部门要将家庭农场作为农业示范项目的实施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优先承担涉农项目。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供销合作社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有效提供农业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质量检测检验、农资供应和市场营销等服务;指导家庭农场推行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生产,实行生产记录、品牌标识、财务核算等管理;支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试验示范基地,担任农业科技示范户,参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引导和鼓励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面向家庭农场的代耕代种代收、病虫害统防统治、肥料统配统施、集中育苗育秧、粪污集中处理、灌溉排水、贮藏保鲜、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经营性社会化服务。

四、加快人才培养。

各级要建立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制度,把家庭农场人才培养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重要内容,国家实用人才培养计划、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民创业培训等要向家庭农场倾斜。省里组织省级示范场专项培训,每年选送500名家庭农场经营者到农业大中专院校接受免费学历教育。对农业高等院校毕业生回乡创办家庭农场的,纳入“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计划”给予扶持。

福建家庭农场补贴的项目

1.种子工程植保工程储备项目

申报时间:5-6月

受理单位:农业部

支持范围:从事蔬菜集约化育苗3年以上、已有年培育蔬菜优质适龄壮苗500万株以上能力,近3年内未出现假劣种苗问题。

资金补助数额:中央资金500万元以内。

2.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申报时间:6月底

受理单位: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支持范围:种植、养殖基地和设施农业项目;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花卉、蚕桑、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申请补助数额:300万元。

3.农业综合开发专项-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项目

申报时间:6-8月底

受理单位: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支持范围:种植、养殖基地和设施农业项目;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花卉、蚕桑、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申请补助数额: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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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闽台农业全面合作,推进海峡两岸合作与交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闽台农业合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第三条 闽台农业合作应当遵循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

从事闽台农业合作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第四条 从事闽台农业合作的台湾同胞,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的投资待遇,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闽台农业合作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闽台农业合作的政策措施。

省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现代林业合作实验区的窗口、示范和辐射作用,促进对台农业资金、技术、良种、设备等生产要素的引进与合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闽台农业合作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闽台农业合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闽台农业合作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合作与交流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闽台农业合作与交流。第八条 鼓励从事下列闽台农业合作项目:

(一)农业综合开发;

(二)良种引进、繁育、试验、示范和推广;

(三)特色农产品生产经营;

(四)农业高新技术;

(五)农产品精深加工业;

(六)新型农用工业;

(七)农产品物流业;

(八)休闲农业;

(九)国家和本省鼓励的其他项目。

从事前款规定合作项目的,享受国家和本省相应的扶持政策。第九条 台湾同胞可以代理闽台农业合作招商业务,开展闽台农业合作项目的策划,参与举办农业经贸活动。第十条 从事闽台农业合作的台湾同胞,可以依法发起或者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可以在市、县(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登记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依法从事闽台农业合作活动。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教学科研机构和个人开展枝谨闽台农业合作与交流。

鼓励台湾同胞在本省从事农业科研、教学、培训、咨询等活动。

台湾同胞可以单独或者与企业、教学科研机构等组织合资、合作在本省设立农业科技研发、推广机构。

台湾同胞可以依托其所在的企业、教学科研机构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农业科研项目。

鼓励本省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赴台开展农业合作与交流活动。第十三条 鼓励引进和推广适宜本省的台湾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农药、新肥料和新机具,设立台湾农业技术、新产品推广中心。第十四条 鼓励开展闽台农业劳务合作与交流,有关部门应纤物当提供相应的劳务培训服务和经费支持。第十五条 鼓励台湾同胞开展闽台农业合作与交流的信息服务。

鼓励本省单位和个人建设闽台农业合作毁搭液与交流的信息服务网站。第十六条 鼓励开展闽台农业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闽台农业合作的服务工作,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台湾同胞和闽台农业合作企业的合法权益。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闽台农业合作专项资金,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闽台农业合作专项资金。闽台农业合作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闽台农业合作专项资金用于闽台农业合作重点项目建设、交流平台建设、科技研发与推广、人员培训与交流活动等。第十九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台湾农民创业园和闽台现代农业合作示范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台湾农民创业园和闽台现代农业合作示范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农业高新技术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对台湾农民创业园的用地规模和布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予以统筹安排;对台湾农民创业园内符合条件且已核准的闽台农业合作项目,在依法、节约、高效的前提下,优先协调用地。第二十条 闽台农业合作企业可以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品牌农业企业,经认定后享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应的优惠政策。

闽台农业合作企业可以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标志使用权,经法定认证机构认证后,享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应的优惠政策。

闽台农业合作企业可以申报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省名牌产品等,经认定后享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农业投资的稳定增长和合理使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投资,是指国家、集体、个人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以及直接为上述各业服务的水利、农机、气象、农产品加工、农业技术教育、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的资金。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稳定并提高农业投资的总体水平,确保财政预算内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第四条 鼓励和引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增加农业投入;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农业;鼓励社会各行业支持农业。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中长期和年度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安排农业资金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及财政预算报告,应当有农业资金投入情况的专项说明。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和计划安排,保证农业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第二章 农业资金第七条 省级财政预算内资金按下列比例确定农业投资:

(一)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占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的23%以上搜胡;

(二)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各项农业事业费的增长幅度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同时省财政当年增收部分要划出10%以上用于农业;

裂如(三)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占科技三项费用总额的37%以上;

(四)国有农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占技术改造资金总额的10%以上。

前款(一)项规定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包括水利、小水电、滩涂围垦、农村邮电、农村道路、农村用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支农工业的贷款贴息,不包括城镇、各类开发区、工矿区的供水、供电设施及农用工业等基本建设投资。第八条 地(市)、县(市、区)财政对农业基本建设、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国有农业企业技术改造的投资在保持每年稳定增长的基础上,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具体比例;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各项农业事业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同时财政当年增收部分应划出10%以上用于农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提出农业资金的投入比例,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农业发展基金。其资金渠道:

(一)耕地占用税省、地、市、县分成部分;

(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农业投入资金的一部分;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的一定比例;

(四)从乡镇企业提取的以工补农、以工建农基金;

(五)从国家定购粮销售中按每0.5千克征收1分钱的种子技术改进费;

(六)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收费、附肆漏启加)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的专项资金;

(七)依法从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发展农业的各项资金。第十条 农业贷款增长率应当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长率的2个百分点以上,每年新增贷款规模中安排农业贷款比重应当达到10%以上。第十一条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集体积累的60%以上用于农业投入。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使用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的10—20个劳动积累工,用于当地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发性农业生产。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规范、扶持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拓宽农业资金来源渠道,建立、健全基金会管理制度,鼓励和引导其增加对农业的资金投入。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政府间的优惠贷款发展农业生产,并按照签约的项目规定,安排配套资金,专款专用。

社会各方面投资农业综合开发的,依法享受优惠待遇,依法开发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自有收入之时起还可以免交农业特产税一年至三年;种植粮食作物的,五年内免交农业税和不承担粮食定购任务。第三章 资金使用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预算内农业基建投资主要用于:

(一)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的重大农业基础设施、重点农业基建项目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二)引导性、示范性和社会效益显著的农业基建项目投资;

(三)国家安排的农业基建项目中有明确规定由地方预算内基建资金配套的投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防治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农业资源,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和人工改造的环境要素的总和,包括土壤、水体、大气、生物等。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生态环境有关的生产、生活、经营、科研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农业生态环境资源状况,逐步增加投入。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农业生态环境的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的防治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畜牧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农业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资源保护、农业生产污染防治以及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直接污染或者破坏的其他行为实施监督桥岁迟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管理与保护并举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境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农业生态环境的建设和保护,进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公众参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全民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因农业生态环境污染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赔偿。第八条 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鼓励。第二章 保护与改善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农业发展规划,设立生态农业示范区,支持农业的规范化、标准化生产。

生态农业示范区应当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遵循整体、协调、循环、再生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建立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的农业生态经济系统,发挥其在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方面的示范和引导作用。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引导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改造中低产田,治理小流域,防治水土流失以及土壤的沙化、盐碱化和贫瘠化。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引导生产单位和个人发展集生产、旅游、科研、教育于一体的生态旅游观光农业,建立优质安全农产品生产基地,在政策、资金和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的生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业生态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并通过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加强对基地农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工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使用肥料和植物生长调节剂,推广农业病虫害、草害、鼠害等的敏李综合防治技术和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技术,普及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技术。

鼓励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保护和培肥地力。引导农业生产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易降解的农用薄膜。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雀旦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建立资源档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引进农业生物物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对引进的物种组织跟踪观察,发现可能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的发生或者减轻、消除危害。

近日,福建省商务厅等9部门印发《加快推进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措施共21条,提出到2025年全省将建设30个现代农业产业园、20个优势特色产业集群,推动福建预制菜成为富民强省的特色产业,打造全国预制菜产业发展高地。

随着预制菜产业的火爆,不少企业竞相入局,各地相继出台支持政策。福建出台的措施明确:打造预制菜产业集群;完善预制菜标准体系,培育壮大预制菜龙头企业;支持仓储冷链建设;搭建预制菜公共服务平台。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措施,要充分发挥福建海洋经济优势,在福州马尾、连江、福清等地发展以水产品为重点的预制菜产业基地;发挥福建省食品加工业的产业链优斗闹势,在泉州晋江、漳州台商投资区等地发展以肉产品为重点的预制菜产业基地……

实际上,早在两年前,晋江不少食品企业便开始涉足预制菜领域。阿一波、鲜之惠、优滋美等一大拨原先从事紫菜加工生产的企业,已经通过各种形式的酱料包进入预制菜领域;而类似渔家翁的另一批企业,则借助原有铅宴在食材上的优势,通过鲍汁鲍鱼米饭、葱爆乌鸡等特色菜,发力开发新的预制菜品。

“预制菜真正发展时间才两年,整个市场竞争还处于良性。而措施出台从基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财税支持等多个领域给予预制菜槐销银企业支持,这无疑给了企业更大的信心。”福建省渔家翁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郑东方表示。

此外,郑东方还特别强调,措施明确指出在晋江发展以肉产品为重点的预制菜产业基地,这为晋江食品企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思路。未来,渔家翁将不断拓展预制菜品类,以获得更多的市场需求。

在记者走访过程中,不少企业表示,措施的出台,利好晋江食品产业,更利好那些会玩渠道的运营商,他们可以依托全省预制菜产业的品类多样性,实现多渠道多品类的产品输出。

关于关于福建农业政策和福建农业补贴政策2021标准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标签:农业   农场   家庭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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