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农业用电政策调整开封市居民用电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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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封农业用电政策调整开封市居民用电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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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开封农业用电政策调整,以及开封市居民用电价格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录一览:1、开封市尉氏县家用电超过多少度涨价...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开封农业用电政策调整,以及开封市居民用电价格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开封市尉氏县家用电超过多少度涨价
  • 2、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后,用水用电有什么优惠政策?
  • 3、农业补助政策相关问题,请教大神~~!!
  • 4、国家用电政策
  • 5、最新的电费政策
  • 6、开封县供电占地补尝标准

210度。开封市2022年电价调整通知如下:居民用电一般分三档,第一档每户月用电量在210度以内的按基础电价0.59元/度收取费用;第二档每户月用电量在210度以上400度以下的在基础电价上每度加收0.05元,即每度0.64元;第三档每户月用电量在400度以上的在基础电价上每度加收0.3元,即每度0.89元。

1.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用电与农业同价。

2.电力部门对粮食烘干机械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从低执行的政策。

《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中第22条指出:给予用地用水用电支持。农民合作社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在国家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农民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的用水用电及本社成员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相关价格。

下面是关于合作社等的一些补偿政策,希望对你有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优惠政策摘编

一、增值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

{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04年11月11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主要内容}第十九条 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民自产自销。合作社销售非社员农产品不超过合作社社员自产农产品总额部分,视同农户自产自销。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113号)

{主要内容}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四)《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浙委办〔2005〕73号

{主要内容}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和非社员(不超过社员部分金额)生产和初加工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允许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13%抵扣。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主要内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二、企业所得税

(一)农业生产服务行业取得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001)

{主要内容}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浙委办〔2005〕73号)

{主要内容}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的技术服务和劳务(包括机械化作业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27号)

{主要内容}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农机作业)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林业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

{主要内容}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渔业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第114号)

{主要内容} 1、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营业税

(一)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27号)

{主要内容}开展机耕、机收、植保和机插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浙委办〔2005〕73号)

{主要内容}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畜牧、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

(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 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

{主要内容}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

{主要内容}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五、个人所得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358号 )

{主要内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自产自销农产品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466号

{主要内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七、水利建设基金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466号

{主要内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466号

{主要内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暂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九、用地政策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浙委办〔2005〕73号)

{主要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等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应依法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养殖小区和从事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初加工时占用的临时性用地,可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十、用电政策《关于国家发改委调整我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电〔2006〕23号)

{主要内容}农业生产用电是指蔬菜、果树、茶、桑、花卉、苗木等农作物种植业用电;各种畜禽产品养殖、海水产品养殖、内陆水产品养殖等养殖业用电;农户家庭炒茶用电。农业排灌、脱粒用电指粮食作物排灌、脱粒及农业防汛、抗旱临时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指省确定的享受贫困县扶持政策的农业排灌用电。

六、农业生产用电

不满1千伏

0.641元

1-10千伏

0.621 元

35千伏及以上

0.606 元

其中:农业排灌、脱粒用电

不满1千伏

0.390 元

1-10千伏

0.370 元

35千伏及以上

0.355 元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不满1千伏

0.123元

1-10千伏

0.103元

十一、用人政策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浙委办〔2005〕73号)

{主要内容}鼓励农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鼓励基层农技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其工资待遇、职称评聘、考核任用等参照在岗农技人员。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各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经县以上政府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备案)的聘用或劳动合同、在同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工作满一年、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大中专毕业生,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十二、信贷政策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浙委办〔2005〕73号)

{主要内容}提供信贷支持。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信贷的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和季节性、临时性的资金需要,对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领域的信贷资金的利率要给予一定的优惠。对于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信贷授信额度。可以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户担保等形式进行有效担保,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担保公司要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在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允许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认购资格股和投资股。

十三、粮油种植大户直补政策

《关于下达2006年粮油种植大户直接补贴和良种补贴资金预算指标和有关政策的通知》(浙财农字〔2006〕74号)

{主要内容}补贴对象和标准。对全年水稻、油菜复种面积20亩以上(含20亩)的大户和管理完善、运作规范、社员30户以上的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社员,以及不到20亩的杂交水稻制种农户(以下简称粮油种植大户),按实际种植面积,由省财政给予每亩10元的补贴(合作社内水稻、油菜复种面积20亩以上的粮油种植大户不重复享受直接补贴)。同时,对以上补贴对象,按实际种植省确定的优质水稻品种面积(见附件1),给予每亩5元的良种补贴(合作社内水稻、油菜复种面积20亩以上的粮油种植大户不重复享受良种补贴)。

十四、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

《关于2006年大中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意见的通知》(浙农计发〔2006〕15号)

{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

1.具有工商营业执照、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成立、运作规范的农机(农技)服务组织的社员。

2.省内承包种植水稻面积100亩以上(含100亩,下同),并为周边农户提供机械作业服务,拟购机具尚未享受过财政补贴政策或现有同类机具已享受过财政补贴但仍不能满足农业生产需要的大户。

3.为省内周边农户提供粮食生产机械作业服务且单机服务面积在300亩以上(含300亩,下同)的农机户。

(二)补贴范围。财政资金补贴范围为粮食生产主要作业环节的大中型农业机械,即大中型耕作机械(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插秧机和与插秧机相配套的工厂化育秧流水线及其配套设备、高性能植保机械、半喂入和全喂入联合收割机、谷物烘干机。具体补贴机型详见浙江省200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三)补贴标准。补贴额度按农机购置金额的三分之一确定,实行定额补贴,单机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插秧机及其配套设备的补贴标准提高到购机额的50%。购机价格高于“目录”指导价的按指导价核定补贴资金,低于指导价的按实际购机价核定补贴资金。省与县(市、区)财政按以下比例承担补贴资金:经济发达地区由省财政安排50%,县(市、区)财政安排50%;经济欠发达地区(含海岛县)由省财政安排70%,县(市、区)财政安排30%。

一、放开发电上网电价开封农业用电政策调整,推动市场化交易

二、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开封农业用电政策调整,优化政府定价结构

三、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开封农业用电政策调整,拓展企业入市途径

四、切实保障民生开封农业用电政策调整,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

五、加强协同配合,推进全面落实

法律分析:

在农村用电中一二三档的划分方法:第一档:电量每户每月210度及以下,电价不变,执行每度0.5469元;第二档:电量每户每月210至400度之间,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第三档:电量每户每月400度以上,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3元。城市用电和农村用电有很大的区别,农村用电的季节性和时段时相对较强,而城市用电负荷相对集中而且大于农村;电价不同主要是基于经下几个原因:1、电价体现了一个国家运用经济手段对宏观经济的一种调节方法;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以粮为重是国家的基本原则,所以农业电价,特别是水浇地电价相对较低;2、历史造成;3、近期电价上涨较快,而农业电价却多次没有涨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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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问题:

电费新政策是什么?

1、燃煤发电(含燃煤热电联产发电)上网电量,不再实行原有政府定价制度,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交易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市场化的上网电价。为适应煤炭价格波动幅度扩大、迫切需要市场化价格联动的需要,同时通过市场化价格机制更加有效地遏制高耗能产业无序发展,为全面放开发电侧上网电价奠定坚实基础,扩大燃煤发电市场化交易价格浮动范围,上下浮动幅度原则上均不超过20%,但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2、取消现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大工业用电的目录销售电价。取消目录销售电价后,用户到户电价由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平均上网电价)、辅助服务费用、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按照原类别、电压等级、时段分别设定的高峰、平段、低谷分时销售电价,调整为以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平均上网电价)为基础,按照统一规定的比例分别确定。

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费应按照土地法规定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 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 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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