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非农业低保政策承德非农业低保政策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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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2022年低保户最新政策是什么
- 2、2009承德市社区低保发放标准
- 3、2023年低保的新标准
- 4、2021年低保户新政策是什么?
- 5、承德市户口如何办低保,及办理条件?
- 6、承德市申请低保条件
贫困户还有补助。2021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按照“不摘责任、不摘政策、不摘帮扶、不摘监管”的政策要求,2021年继续减轻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负担。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条件如下: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3.持有所在市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4.原为所在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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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和调整的指导意见
根据河北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统计局《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孤儿养育三项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的指导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承德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在省定指导标准以下浮动8%—15%,具体保障标准如下:
一、承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城镇低保月平均标准为382元以上,其中: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开发区和宽城县、滦平县、兴隆县、承德县每月402元以上,平泉县每月350元以上,丰宁县、隆化县和围场县每月340元以上。
2、农村低保年平均标准为2295元以上,其中: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开发区和宽城县、滦平县、兴隆县、承德县每年2430元以上,平泉县每年2102元以上,丰宁县、隆化县和围场县每年2000元以上。
从2021年1月起,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753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580元。
二、对象认定
第一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 个基本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在城镇居住的农业和非农业混合户口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实际居住满3
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 长期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 年,家庭收 入和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四条
低保标准由省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依据当地恩格尔系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测算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健全低保标准与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联动机制,动态、适时调整。各地应当逐步缩小城乡和区域之间低保标准差距,到2019年,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之比达到1.5:1
以内。有条件的地方, 应当统一城乡和区域低保标准。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
具体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分散供养的孤儿视为所在监护人家庭成员;
(五)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但户籍不在一起的家庭成员;
(六)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二)连续 3 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第七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总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第八条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一)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和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除外,下同)、船舶;
(三)房屋、地产;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第九条 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低保范围:
(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 2 倍的;
(二)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
(三)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 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 1 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 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四)具有投资行为且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 2 倍的;
(五)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六)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第十条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六)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七)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劳务输出的;
(八)参与违法活动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2021年是农村改革发展最为重要的一年,随着农村攻坚扶贫战略的基本完成,国家也明确提出要加大力度推动农村农业改革发展,稳定已经脱贫致富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所以国家在2021年也提出将大力支持农村贫困地区的产业发展,从而带动农村居民实现增产增收,目前各地农村都纷纷在推动产业扶贫改革,从而带动农村居民增产增收,帮助农村居民提高基本经济收益,改善和巩固农村扶贫成果!
2021年贫困户还有补助吗
贫困户还有补助。2021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按照“不摘责任、不摘政策、不摘帮扶、不摘监管”的政策要求,2021年继续减轻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负担。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条件如下: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持有所在市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4.原为所在市非农业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办理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人员。
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扩展资料:
哪些人属于贫困户
(一)识别范围
1、将农村牧区人口作为识别范围。
2、识别以户为单位,户口本为基本原则,共同生活为参考依据。
3、贫困户(整户或单人)因搬迁、婚嫁、外迁、死亡、新生、判刑收监、出国定居的人员要及时动态调整。
(二)贫困户和返贫户识别标准
收入低于国家现行扶贫标准,且“两不愁”、“三保障”未实现的。
1、家庭人均纯收入未达到国家现行扶贫标准的农牧户;
2、因缺资金有子女无法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农牧户;
3、无房且自己无能力修建的农牧户,或只有一套住房已经存在安全隐患,自己却无力修建的农牧户;
4、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扣除各类政策补助后,自付医疗费仍然很高,导致家庭处于国家扶贫标准以下的农牧户。
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包括以下人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6.民政部门根据有关原则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收入
一、家庭收入包括的内容
家庭收入是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2.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3.储蓄存款、股票等有价证券及孳息;
4.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费;
6.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7.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有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在职人员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 家庭月人均收入的计算
1.家庭月人均收入,根据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月总收入和家庭人口确定。
(1)申请家庭的月收入,按其申请前三个月(含当月)的家庭平均总收入确定。
(2)核定家庭人口的主要依据是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
2.各类人员的收入计算
(1)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月人均收入的计算,参照相应原则和公式计算。
(2)申请家庭中的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者按实际收入计算。
(3)在职人员、下岗(待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参照本市当年相关的社会保障标准(以下所有标准都指本市当年的)计算收入。高于以上相应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4)就业人员,应当先扣除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部分,再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其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城市低保标准计算。
(5)领取各种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续缴手续,并按“分摊月”方法计算收入。
(6)内部退休人员,按企业应当发给的生活补助费和家庭实际收入计算。
(7)与企业签定“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人员,按家庭实际收入计算。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乡民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户口、身份证、残疾证、医疗证明等相关证明,同时申报家庭主要财产,职工户应当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经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收居民代表评议并张榜公布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表》报街道办事处事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认定,由市民政部门在30日内进行审批,汇总后收民政部门备案。
一、农村低保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二、城市低保条件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常住非农业户口。
2、申请人家庭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必须低于我县城市低保标准(各地标准不同,具体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3、申请人家庭中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①按有关规定,认定属于不具备工作能力或工作条件(如学生或需在家照顾幼儿、病人或伤残人员的对象等);②符合就业条件尚未就业的人员,必须先到劳动部门进行登记,积极寻找有收入的工作,参加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劳动自救计划。
三、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申请人(户主)通过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申请书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残疾证等其它相关证明。
(二)社区初审: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通过入户调查、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并张榜公布。
(三)街道办事处或镇(乡)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评议、核实、公示后签署意见,并附申请对象的申请书、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原始证明及有关材料,报县(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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