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政策偏差哪来的农业政策调整的主要原因
农业政策偏差哪来的农业政策调整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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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农业社会主义改革中的失误和偏差
- 2、建国后我国的农村政策进行了那几次调整?每次调整的原因和影响?
- 3、我们国家为什么在农业政策上反复变来变去
- 4、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政策有哪些缺陷
- 5、农业执行偏差的表现
第一农业政策偏差哪来的,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理解和经营管理方式上存在问题。在社会主义改造开始和以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农业政策偏差哪来的我们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理解是肤浅和片面的,认为其只能是也必须是完全、纯粹的公有制。在集体所有制方面,又强调必须实现统一管理,集中经营,越大越好,越公越好,越高级越好。事实上,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不可能囊括社会经济的一切领域,必须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其次,统一经营的管理体制,既不符合中国农村的落后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又与我国农业生产发展不平衡的特点相矛盾。这是造成社会主义改造后期严重失误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种思想的继续膨胀,发展成为盲目追求“一大二公”,阻碍了我国的农业发展进程。
第二,在农业互助合作的形式上存在问题。
我国是一个经济落后,幅员辽阔的国家,既有少数现代化的城市,还有大片穷乡僻野农业政策偏差哪来的;在农村,既有现代化的农业机械,也存在原始的刀耕火种,经济发展呈现出不平衡的状态。然而过去一讲合作化,就认为只有一种形式、一种途径,这就是互助组、初级社,最后过渡到高级社。应该肯定它的适应性和优越性,但是,把这“三步走”的形式过于绝对化,在全国农村都按照这个模式办,采用“一刀切”的办法,就很难适应我国农村千差万别的实际情况,不能不是对农业合作化的一种误解和失策。
第三,改造所谋求的目标上存在 问题 。
改造的终极目标是把我国农业变成生产资料共有的、生产专业化和 社会 化的大农业。这个目标就给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提出了三方面的要求农业政策偏差哪来的:第一, 发展 生产力,实现农业 现代 化;第二,变革生产关系,建立公有制;第三,将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农业 自然 经济 ,改造成为生产社会化的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作为完整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改造至少这三部分缺一不可,但当时我们片面地认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就是用合作化的办法,把农民的个体经济改造为集体经济;改变所有制,变革生产关系,把农民原来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变为集体所有的公有制。这种理解上的片面性,把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所涵盖的 内容 大大缩小了。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生产关系经历了四次变革或调整,这些变革或调整对农村生产力的发展状况产生了不同影响,现归纳如下:
一. 土地改革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原因: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严重阻碍生产力发展。
特点:采取经济上保护富农、政治上中立富农的政策。
核心内容:变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
结果: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为工业化开辟道路。
二. 农业合作化
1953年,国家开始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选,从农业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由低级向高级发展。1955年,政府加快了农业合作化的步伐,全国掀起农业合作化高潮。到1956年底,我国基本完成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原因:小农经济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核心内容:将土地等生产资料私有制变为公有制,实行集体经营。
结果:进一步提高农村生产力。
三. 人民公社化运动
1958年,党轻率地发动了人民公社化运动,认为这是指导农民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最好的组织形式。
原因:主观认为农业合作化的规模越大,公有化程度越高,越能促进经济发展。核心内容:提高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片面强调“一大二公”,超越了生产力发展水平。
结果:严重挫伤了生产者的积级性,给社会主义建设带来严重困难。
四.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济体制改革首先在农村取得突破。全国农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形式的责任制,废除了“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旧体制。
原因:党中央正确总结了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经验教训,作出了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决策。
核心内容:在农村坚持土地公有制,改变经营管理方式,实行分户经营,自负盈亏。
结果: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业的发展。
因为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变化,不同时期农业在我国发展中起着不同的作用
要随着需要变化而变化政策,世界上没有永远一成不变的政策
请采纳
一、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政策的缺陷:
1、一些农户因税费负担沉重,农民种田收益微薄甚至亏本等原因,弃耕撂荒、擅自转让承包地外出务工的现象十分普遍。一些农户的承包土地被违法收回或者调整。
2、我国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现行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权能的规定不清,对农村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界定不明,从而导致农户的土地权利极易受到执行政策的基层干部的侵害,而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又不能很好地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带来纠纷不少。
农村部分土地多轮流转、建设用地占用农田、农转非以及婚丧嫁娶分户等人口变动而土地未动、农户间互换田块、地力肥瘦折扣面积,有的地方农民约定以村为单位,三五年对承包地做一次调整,导致实际土地承包经营状况与确权发证的情况不相吻合。
二、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政策的概念: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基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民创造的,是政府尊重农民的创造精神,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而产生的,具有显明的时代特征。
象征式政策执行、附加式政策执行。农业执行偏差的表现象征式政策执行、附加式政策执行、残缺式政策执行、替代式政策执行、观望式政策执行、照搬式政策执行。我国农村三权分置政策执行的偏差主要表现为集体所有权虚化、农户承包权不稳定、经营权流转认知的盲目乐观和农地非粮化非农化实践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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