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业政策甘肃省农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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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农业政策甘肃省农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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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天给各位分享甘肃农业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甘肃省农业情况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1、...

今天给各位分享甘肃农业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甘肃省农业情况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2020年农业补贴政策有哪些变化?重点补贴哪些人哪些项目?
  • 2、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
  • 3、甘肃省农业用地开发管理暂行办法(97修正)

根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要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一、2020年农业补贴重点补贴这九类人

① 种植者

所谓的种植者指的是实际种地的人甘肃农业政策,主要是和地主区分甘肃农业政策,目的就是为甘肃农业政策了保护土地的肥力以及农作物的规模化经营范围,这个补贴就是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今后谁种地就补谁。那些通过土地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种粮大户等都能够拿到补贴。

② 轮作与种养结合

目前国家提倡种养循环以及种植与农牧结合等,目的就是为甘肃农业政策了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粮豆轮作的补贴面积有一千万亩,粮改饲也扩充到431个县。

③ 秸秆综合利用经营者

京津冀地区和东北是我国秸秆综合利用补贴的重点,补贴标准为一亩地二十五元。

④ 畜禽粪资源化利用经营者

目前我国正在推进五十一个肉牛、奶牛以及生猪养殖县的畜禽粪资源化利用的项目补贴项目。

⑤ 购置农机的经营者

今后农业将要向规模化的方向发展,因此国家支持机械化的作业方式,农民进行农业劳动时所需要的农业机械,只要合理,国家都会给予购买补贴,所有的费用都由国家财政支出。

⑥ 开展深松整地的经营者

深耕土地的补贴主要集中在东北和华北,例如在甘肃省,每亩地的补贴标准是40块。

⑦ 生态畜牧的牧民

为了保护草原上的生态,国家对于保护草原生态的牧民也给予补贴。

⑧ 开展重金属治理的经营者

对于一些金属污染地区,国家会大力支持相关企业进行污染治理,并给予相应的补贴。

⑨ 残膜回收利用的经营者

农村有很多残存的地膜,在造成了很大的污染,因此国家支持残膜的回收,目前已经有一百多个县出台了相关的政策。

二、2020年农业补贴强力扶持这5类项目

① 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

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只要创建通过,国家先行补助10亿元,用于园区建设。目前,全国一共创建了62家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到2020年一共要创建300家,还要再创建238家。

② 田园综合体项目

田园综合体无疑是继发展特色小镇之后农村发展的又一“新蓝海”。国家级田园综合体:每年6000-8000万连续三年。比如河北迁西县花香果巷项目,第一批8000万资金已经到位。省级田园综合体:3000-6000万,根据各省具体情况,比如江苏省2017年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资金各3500万元,其中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别为3500万元、400万元。

③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项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均作出了部署,特别是今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支持建设一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项目创建通过国家给予5000万元补助资金。

④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先导区项目

以前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从2018年开始,每个创建通过的先导区,国家将给予2000-3000万不等的补助资金。

⑤ 对养殖基地与农产品流通设施的扶持

这些补助范围比较广泛、具体可大致分为对经济林发展、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以及农产品加工、储藏、批发等流通设施有关的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农业企业进行补贴,对于合作社补助的金额在5—150万元左右,而对农业龙头企业补助金额则为1—300万元。

?三、领不到农业补贴的五类人

1、土地荒废三年以上者

2、从事非农生产者

3、生产造成严重污染者

4、用地未经审批者

5、套取和冒领补贴者

各地区补贴政策都存在差异化,申报农业补贴项目和标准,请以当地最新出台的实际政策为准。

四、补贴申请技巧

① 查条文,筛信息

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及时关注科技、发改、财政、农业、商务、林业、供销总社、水利、工信九大部委及其相关的省、市部门网站农业补贴类信息。

② 申报材料结合当地,突出带动性

申请补贴需要提交申报材料,因此项目申报准备工作应该从人员安排,文件解读、规划计划、机构对接甚至资质准备等都需要合理的安排时间进行准备。

③ 多找政府,加强沟通

项目要提前立项给政府报告,项目实施过程要汇报,加强政府相关部门沟通,验收工作也做充分,补贴类都是"先建后补,先干后奖",验收关系到最终补贴是否能最后到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做好信息畅达。

五、哪些农业主体可以申报

① 家庭农场

据资料显示,我国现阶段已有家庭农场超过90万家,年均纯收入在33万左右,比普通个体农民收入要高出很多。

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

据资料显示,目前我国依法登记的合作社有210.2万家,加入其中的农户超过了1亿人,占比全国农户总数的48.3%。

③ 农业企业

农业企业拥有的权限和经营范围足以支撑其拓展产业链的上下游,并打通整个产业链中以农业生产和商业销售为代表的各个环节,单纯就盈利性而言,农业企业是三者中最高的。但农业企业申办补贴过程相较而言更为复杂。

六、申报大额补贴三个侧重点

① 往大项目靠拢

目前,国家补贴农业项目资金最大的几个项目分别为现代农业产业园、田园综合体、一二三产业融合示范等。要知道,每年补贴农业的资金总量是固定的,除去必要的农业基础设施补贴,留给农业项目专项补贴资金本就不多,因此大额的农业扶持、补贴自然也主要集中在以上项目中。

② 发展联合体项目

要往大额资金的项目上靠拢,相对的审核要求也会更高,而单独的企业或者合作社达不到预定的规模,不妨考虑发展联合体项目,抱团申报大额农业补贴资金;而这也顺应了国家对大额农业补贴资金的申报不能一家独大,要多主体联合申报的要求,可谓一举两得。

③ 参与创建地方政府打造的项目

有不少针对开展乡村振兴的补贴项目是以各级地方政府为申报主体去申报,而农业企业及农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实施主体参与项目的创建。那么国家补贴作为参与创建的主体农业企业及农业合作社等也是可以享受的,因此要积极参与到地方政府打造的项目中来。

七、对经营主体的建议

1、根据自身情况来自主申请,不要贪图高额补贴而去虚假申报!

2、如果既种植也养殖,种类很齐全,可以尝试着注册合作社加农业公司的形式,这样补贴额更高一些。

3、如果只是种了十几亩地,不妨成立一个家庭农场,这样能领到一部分补贴,减少成本投入。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甘肃农业政策,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省有关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

(二)负责农业机械安全、作业质量、维修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淘汰和回收工作。

(四)组织农业机械化科研、技术推广、教育培训、社会化服务、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机构甘肃农业政策,负责本乡镇农业机械管理和农业机械先进机具及使用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等服务工作。”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的管理,确保农业机械产品质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产品流通环节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农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规划的组织实施,加强对农业机械生产的行业管理。

林业、农垦、水利、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四、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四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具备与所生产的农业机械相适应的生产条件,依据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对产品进行严格检验。在产品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铭牌,注明产品的基本信息,并在危险部位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国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不得生产。”五、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六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做好售后服务,在质量保证期内,依法履行修理、更换、退货义务。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农业机械销售者先予赔偿后,依法追偿。”六、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八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取得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活动。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接受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七、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由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和发展与改革部门确定公布。推广目录可以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列入推广目录的产品应当通过农业机械鉴定机构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八、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三条:“省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申请,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推广、选型、专项鉴定,作出技术评价。

对符合推广鉴定条件的,由省农业机械鉴定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对取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纳入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九、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实行有偿原则,服务收费标准按双方签订的作业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价格执行。

农业机械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收费、罚款和摊派。”十、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凭省农业机械化和交通主管部门共同签发的通行证,免缴车辆通行费。

农业机械跨区作业的,由作业地的农业机械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十一、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第三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县级农业机械监理机构登记后,方可使用。其登记的条件、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按规定接受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经安全技术检验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牌证,不得继续使用。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操作证、检验合格标志,由省农业机械监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式样统一定制。”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甘肃农业政策,保护和利用待开发农业土地资源,结合甘肃农业政策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用地开发,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综合性开发,包括尚未被利用或利用得不充分、不合理的农业土地资源开发和对现已利用的农业土地资源多层次的结构调整及深度开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待开发农业土地资源包括:荒山、荒坡、河滩、闲散地、废弃地、戈壁、中低产田及其他未利用的土地。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业用地开发工作的领导,将农业用地开发计划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列为责任目标管理的内容之一,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用地开发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会同计划、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开发规划,根据上级分配的开发指标,安排开垦和整治、改良耕地的年度项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监督、检查规划、计划的实施。第六条 编制农业用地开发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计划和政策,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

(三)保持水土平衡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有利于扭转一些地区生态系统恶性循环的局面;

(四)充分发挥农业土地资源优势,先开发投资少、见效快的闲散地、废弃地,利用有限的资金,在短期内获得尽可能大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七条 对农业用地的开发者实行下列优惠政策:

(一)开发的土地所有权不变,开发者优先享有使用权;

(二)实行谁开发、谁承包、谁受益的原则,土地使用权一定三十年或五十年不变,在承包合同有效期限内和不改变原承包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或转包。

(三)新开发的农业用地,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一至三年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移民新开发的农业用地,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三至五年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同时,均免交三至五年统购粮和各项提留。

(四)实行资助、择优扶持或招标优选。

(五)集体或个人腾出川、水地,搬迁到荒山、荒坡等劣地上建房时,腾出的宅基地优先承包给搬迁者耕种,并从耕地占用税的地方留成中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费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省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来我省开发农业用地,上述优惠政策同样适用。第八条 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开发集体所有的农业土地资源,可以由开发者与土地所有者实行联合经营,也可以由开发者与土地所有者签订有期有偿使用合同。第九条 开发前要对待开发农业土地资源开展调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适宜性评价,确定开发的适宜范围,适宜程度和利用价值,制定年度与中期开发计划。第十条 农业用地开发前期勘察论证及规划设计的费用可从耕地占用税中列支。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等用于农业的,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供土地资源调查报告、开发论证报告及审查后的开发计划等有关资料,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农业用地开发证书后,方可开发。

国家、集体投资开发的农业用地,一律采取公开投标承包。第十二条 开发农业用地一千亩以下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备案;一千亩至五千亩的,由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五千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批准后的开发者要和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签定合同,土地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第十四条 农业用地开发可采取国营、集体、联户、个体或集体与个体联合开发的形式。科研人员可进行技术承包,发挥科技优势,进行科学管理。第十五条 开发农业用地所需资金应以自筹为主,国家资助为辅。有条件的地区可利用社会集资建立土地开发专项资金,对开发者实行有偿投资。

农业用地开发资金来源包括:1.按法律规定征收的开发建设资金;2.耕地占用税留成部分;3.被征地后的土地补偿费;4.集体或个人集资;5.国家资助;6.利用外资。

农业用地开发资金还可以从农田水利小流域治理资金、扶贫资金中给予支持。乡(镇)企业发展较好的县、乡、村,也可用以工补农办法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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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业机械   农业   开发   补贴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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