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业方面的环境政策农业发展过程中的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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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农业方面的环境政策农业发展过程中的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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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天给各位分享在农业方面的环境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农业发展过程中的环境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1、...

今天给各位分享在农业方面的环境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农业发展过程中的环境问题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我国保护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具体有哪些措施?
  • 2、国家扶持农业的政策有哪些?
  • 3、生态农业国家扶持政策有哪些?
  • 4、广州市农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在农业方面的环境政策,要加快构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具体内容更包括在农业方面的环境政策:构建农业绿色发展制度体系在农业方面的环境政策,建立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耕地休耕轮作、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制度在农业方面的环境政策;构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制度体系,推动建立工业和城镇污染向农业转移防控机制,构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制度体系,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和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加快补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突出短板。

第二,要着力实施好农业绿色发展重大行动。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200个畜牧大县畜禽粪污资源化,推动形成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可持续运行机制;强化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在150个重点县开展果菜茶全程绿色防控试点;强化秸秆地膜综合利用,以东北、华北地区为重点,建设150个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县,打造20个典型示范样板。做好100个地膜治理示范县建设。

第三,要稳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把农村建设成为农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改善长效机制,发挥好村级组织作用,增强村集体组织动员能力,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垃圾收集转运等服务,同时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开展环境整治;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学习借鉴浙江等先行地区经验,及时总结推广一批先进典型。

第四,要大力推动农业资源养护。加快发展节水农业;加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强化农业生物资源保护,加强水生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

第五,要显著提升科技支撑能力。突出创新联盟作用,依托畜禽养殖废弃物等国家科技创新联盟,开展产学研企联合攻关;加强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促进产业与环境科技问题一体化解决;集成推广典型技术模式,发布重大引领性农业农村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技术,推介一批优质安全、节本增效、绿色环保的主推技术。

国家对农村的政策有:

1.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加强合作社人员培训,各级财政给予经费支持。将合作社纳入税务登记系统,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尽快制定金融支持合作社、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的具体办法。

2.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建立稳定的农村文化投入保障机制,尽快形成完备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建设、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

3. 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工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纳入相关就业政策支持范围。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在贷款发放、税费减免、工商登记、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返乡农民工的合法土地承包权益,对生活无着的返乡农民工要提供临时救助或纳入农村低保。

4. 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按照着力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到2012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的要求,继续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推进“乡财县管”改革,加强县乡财政对涉农资金的监管。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资金稳定、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

5.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调整财政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对县乡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逐步提高县级财政在省以下财力分配中的比重,探索建立县乡财政基本财力保障制度。

6.积极开拓农村市场。支持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建立区域性农村商品采购联盟,用现代流通方式建设和改造农村日用消费品流通网络,扩大“农家店”覆盖范围,重点提高配送率和统一结算率,改善农村消费环境。

7.完善国家扶贫战略和政策体系。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办法。实行新的扶贫标准,对农村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尽快稳定解决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重点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

生态农业国家扶持政策有哪些:

引导有机生态农业发展的相关经济政策

包括生态补偿、绿色补贴政策、项目基金扶持、减税、免税、贴息、政府补助等多种经济支撑手段。支持生态产业的发展,使其综合竞争能力增强。

绿色补贴

绿色补贴是政府给予经济主体以激励其进行环境保护或污染削减活动的某种形式的财政支付

绿色补贴的内涵主要包括四个基本要素:

首先,它是一种旨在促进环境保护的财政鼓励措施;

其次,它是通过对经济主体的经济激励机制来实现政策目标的;

再次,既包括对环境保护投资的补贴,也包括对污染削减行为的补贴;

最后,补贴方式是多样的,不仅仅限于现金支付,还包括信贷优惠、税收减免方面的形式。

按补贴内容不同,绿色补贴分为生态服务类补贴和公共服务类补贴。

生态服务类补贴是指对生态环境直接服务行为的补贴,既包括森林保护、植被养育、水土保持方面的补贴,又包括环境友好型技术采纳补贴、化学农药减用补贴等等,对有机生态农业都着很好的补贴。

公共服务类补贴主要是指政府的一般性公共服务支出,如环境科技研究、环保教育及培训、病虫害防治、动植物检疫、农村清洁能源推广、农田灌溉系统、乡村道路等方面的支出,这些政府支出对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间接的作用。

按补贴对象不同,绿色补贴分为环境改善类补贴和污染削减类补贴。

环境改善是相对于环境“自然状态”而言的,环境改善类补贴是对创造正外部性的经济主体的补贴,能实现外部收益内部化。对植树造林、生物多样性保护、防范有害生物入侵的补贴均属此类,一般生态农业旅游观光园这方面涉及比较多一些。

污染削减是相对于环境“污染状态”而言的,污染削减类补贴是对减少负外部性的经济主体的补贴,能激励生产者主动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对工业企业采用烟气脱硫设备的补贴、对畜禽养殖户采用沼气技术的补贴、对农户减量使用农药或化肥的补贴属于此类

按补贴方式不同,绿色补贴分为一次性补贴和连续性补贴。

通常,一次性补贴是分摊生产者采纳亲环境技术的经济成本,从而激励采纳技术或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比如对采纳沼气技术的补贴,补贴只发生在技术采纳当年,一旦技术设备投入使用,政府就不给予后续的补贴。

连续性补贴通常是连续数年对生产者进行经济补偿,以弥补由于环保而造成的收入损失,进而达到环境保护的激励效果。比如政府对农户减量使用化肥而造成作物减产的补贴,这种补贴每年都有,只要农户减少化肥用量就能获取补贴。

绿色补贴与生态补偿、环境赔偿

绿色补贴一般是政府对经济主体的在国家政策层面上的环境经济关系,比如退耕还林补贴、休耕补贴等;

生态补偿是政府对政府、政府对经济主体在某一具体事务上的环境经济关系,比如,流域生态补偿是下游地方政府对上游地方政府在流域水质保护上的经济补偿,征地补偿是政府对土地产权人在征地事务上的经济补偿;

环境赔偿是经济主体对经济主体之间的围绕环境事故的权责关系而产生的经济行为关系,如排污企业对受污染居民的经济赔偿。

关于具体的补贴数额,根据地方的不同,额度也各不相同,需要咨询当地的农业部。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防止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农业资源,促进农业生态良性循环与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环境保护,是指对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农田大气和农业生物等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环境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应将农业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发展生态农业,建立生态农业实验区,推广农业环境保护技术,组织农业环境的综合治理,并采取有利于改善农业环境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加强农业环境保护,保障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所需的经费,应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农牧渔业局,区、县级市农业局和不设农业局的区农业办公室,下同),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下,负责本辖区农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国土、林业、水利、规划、建设、乡镇企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农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环境保护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二)拟定本辖区农业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农业环境质量调查、监测、预报与评价,编制本辖区农业环境质量报告;

(四)保护农业生物物种资源;

(五)组织对产地农产品有害物质残留的调查监测;

(六)对农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实行预审;

(七)组织或参与对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指导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防治农业环境污染,推广生态农业、无公害农业生产技术和绿色食品开发技术;

(九)宣传、普及农业环境保护知识,推广农业环境保护技术;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农用化学物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对农业环境的污染。

使用农药必须严格执行《广州市农药使用管理规定》。

增加使用有机肥料,提高地力,防止农业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使用不易分解,有污染的农业薄膜,其残膜应当由使用者及时回收。第八条 饲养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向农业环境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农业环境保护标准。第九条 禁止猎捕、收购、销售国家和省、市明令保护的野生动物,并保护有利于农作物的动物的栖息,繁殖场所。第十条 市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发展无污染,少污染行业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对农业环境有污染和破坏的建设项目。

在本规定实施前建设成的对农业环境有污染和破坏的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关闭。第十一条 对农业环境有直接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有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农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非农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农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防治农业环境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其防治农业环境污染设施的使用。

已投入运行的农业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注:本条中关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的预审”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取消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6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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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业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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