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开发用地政策农业开发用地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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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开发用地政策农业开发用地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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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农业开发用地政策,以及农业开发用地的定义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甘肃省农业用地开发管理暂行办法(97修正)
  • 2、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政策具体有哪些
  • 3、农业合作社建设用土地国家有何扶持政策?
  • 4、农村土地政策
  • 5、中央农村土地新政策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保护和利用待开发农业土地资源,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用地开发,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综合性开发,包括尚未被利用或利用得不充分、不合理的农业土地资源开发和对现已利用的农业土地资源多层次的结构调整及深度开发。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待开发农业土地资源包括:荒山、荒坡、河滩、闲散地、废弃地、戈壁、中低产田及其他未利用的土地。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业用地开发工作的领导,将农业用地开发计划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列为责任目标管理的内容之一,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用地开发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会同计划、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开发规划,根据上级分配的开发指标,安排开垦和整治、改良耕地的年度项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监督、检查规划、计划的实施。第六条 编制农业用地开发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计划和政策,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

(三)保持水土平衡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有利于扭转一些地区生态系统恶性循环的局面;

(四)充分发挥农业土地资源优势,先开发投资少、见效快的闲散地、废弃地,利用有限的资金,在短期内获得尽可能大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七条 对农业用地的开发者实行下列优惠政策:

(一)开发的土地所有权不变,开发者优先享有使用权;

(二)实行谁开发、谁承包、谁受益的原则,土地使用权一定三十年或五十年不变,在承包合同有效期限内和不改变原承包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或转包。

(三)新开发的农业用地,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一至三年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移民新开发的农业用地,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三至五年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同时,均免交三至五年统购粮和各项提留。

(四)实行资助、择优扶持或招标优选。

(五)集体或个人腾出川、水地,搬迁到荒山、荒坡等劣地上建房时,腾出的宅基地优先承包给搬迁者耕种,并从耕地占用税的地方留成中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费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省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来我省开发农业用地,上述优惠政策同样适用。第八条 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开发集体所有的农业土地资源,可以由开发者与土地所有者实行联合经营,也可以由开发者与土地所有者签订有期有偿使用合同。第九条 开发前要对待开发农业土地资源开展调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适宜性评价,确定开发的适宜范围,适宜程度和利用价值,制定年度与中期开发计划。第十条 农业用地开发前期勘察论证及规划设计的费用可从耕地占用税中列支。第十一条 开发利用国有荒山、荒地、河滩等用于农业的,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供土地资源调查报告、开发论证报告及审查后的开发计划等有关资料,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农业用地开发证书后,方可开发。

国家、集体投资开发的农业用地,一律采取公开投标承包。第十二条 开发农业用地一千亩以下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备案;一千亩至五千亩的,由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五千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批准后的开发者要和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签定合同,土地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第十四条 农业用地开发可采取国营、集体、联户、个体或集体与个体联合开发的形式。科研人员可进行技术承包,发挥科技优势,进行科学管理。第十五条 开发农业用地所需资金应以自筹为主,国家资助为辅。有条件的地区可利用社会集资建立土地开发专项资金,对开发者实行有偿投资。

农业用地开发资金来源包括:1.按法律规定征收的开发建设资金;2.耕地占用税留成部分;3.被征地后的土地补偿费;4.集体或个人集资;5.国家资助;6.利用外资。

农业用地开发资金还可以从农田水利小流域治理资金、扶贫资金中给予支持。乡(镇)企业发展较好的县、乡、村,也可用以工补农办法给予适当补助。

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政策具体有哪些 1、农用地只能用于农业发展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 管制 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2、关于土地使用的常用法律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4)《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5)《 农村宅基地 管理办法》 扩展资料: 农用地性质转换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的土地不仅在我国的粮食安全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但是最为关键的就是自己的利益维护有着法律上的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的运用时不可避免的,相关的 土地使用权 就是土地使用的关键,所以自己要合理的处置,因为涉及自己的直接利益。

一、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x0dx0a二、财政扶持政策。从2009年起,我省开始农民合作社国家、省、市和县四级示范社创建活动,省级财政每年评选认定一批全国和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并适当给予奖励。x0dx0a 三、金融支持政策。把农民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规范管理好、信用记录良的农民合作社;支持和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x0dx0a四、用地用电政策。为引导农村土地向合作社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省政府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标准粮田的指导意见》中,强调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各地和相关部门要在用地等方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由农民合作社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给予办理农用地使用手续。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专门提出“在国家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支持合作社发展。x0dx0a五、人才支持政策。把农民合作社人才培训纳入“阳光工程”培训项目,重点培训合作社带头人、财会人员和基层合作社辅导员。鼓励大学生“村官”参与、领办合作社。x0dx0a六、农产品流通政策。鼓励和引导合作社与城市大型连锁超市、高校食堂、农资生产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实现产(供)销衔接。x0dx0a七、中药材种植的扶持政策。目前我省暂没出台扶持支持中药材的生产政策,有些市县(如南阳、济源、禹州等)出台有专门中药材生产扶持政策。我省农业结构调整项目有针对中药材的扶持,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可以向当地农业部门申请并逐级申报。

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能抵押贷款:具备处分权的两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开展使用权抵押融资,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适用范围是此前国家确定的15个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县(市、区)地区。

2、进城农民“三权”将自愿有偿退出:2017年年初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对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现在,有的地区已经在试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机制。

3、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申报承建高标准农田: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关于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的通知》,公布了2017年及以后年度的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文件明确提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申报承建高标准农田;亩均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15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1.农村土地新政策一:加强宅基地的管控

宅基地是农村最为重要的资源,也是农村居民手中最重要的资产,但是近些年宅基地的使用存在非常多问题,特别是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等现象非常严重,随着《土地管理法》出台,国家明确提出严格遵循“一户一宅”,严禁宅基地面积超标,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的管控等,来加强宅基地的管控。

2.农村土地新政策二:闲置宅基地清理

在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国家就开始对违规一户多宅等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国家还将会继续深入开展闲置宅基地的清理整治,对闲置、房屋倒塌超过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进行清理整治,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

3.农村土地新政策三:宅基地付费使用

随着“三块地”改革工作的开展,国家- -直在探索宅基地付费使用改革,如今这-项改革政策已经逐步扩大了改革试点范围,未来宅基地使用也将会迎来付费使用时代,所谓付费使用主要是针对拥有一-户多宅以及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农村居民,将通过付费来保障农村宅基地公平性,减少- -户多宅、超占多占宅基地等问题,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

4.农村土地新政策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

在《土地管理法》中,国家就明确提出了耕地非农化概念,从2020年开始,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家提出了"耕地非粮化" 。耕地非农化主要是指,严禁利用耕地参与到非农业发展建设之中,而耕地非粮食针对的主要是粮食主产区,严禁在耕地种植非粮食经济作物,目前国家也正在加大对这两大问题的整治,将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也将会遭到国家的处罚。

5.农村土地新政策五:严查乱占耕地建房

在《土地管理法》中,国家明确规定非农建设必须要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不得占用耕地;禁止擅自占用耕地建房,而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建房必须要先办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审批手续,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则属于违规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对这类问题,国家明确出将会加大力度严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等问题,加强对农村耕地的保护,对于违规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责任人将会予以处罚。

6.农村土地新政策六:保障妇女土地权益

在土地确权登记过程中,将农村妇女作为共有人进行土地确权登记改革,做到让农村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从而额保障农村妇女的基本土地权益。其次国家也在逐步完善法律法规来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部分省市都出台了《妇女保障条例》,让农村妇女能够享受到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从根本上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农村土地的政策是对农村的土地的一种规划,对农村土地的保护更加严谨,包括严查乱占耕地的建房,保护农村的根底,加大对农村土地非粮化还有非农化的行为的处罚,整治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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