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园区发展政策农业园区发展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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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园区发展政策农业园区发展政策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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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国家对农业有什么政策扶持
- 2、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政策
- 3、关于农业产业园区的优惠政策
- 4、现代农业园区的发展类型包括什么?
- 5、你们知不知道对于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国家有哪些支持政策?
- 6、陕西省现代农业园区条例
鼓励与金融机构合作,大力扶持中小型农业经营主体等。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财政贴息扶持力度,逐步减少对涉农企业的直接补助;鼓励与金融机构合作,大力扶持中小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坚持先确定范围、后据实结算的贷款贴息项目管理方式,建立拟贷款贴息项目单位名录;对列入名录且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利息的贷款进行贴息,贴息周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贴息资金在2019年结算,项目明确为2019年度贴息项目。
扩展资料:
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相关要求规定:
1、要保持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的严肃性,对于规划确定的优势特色产业进行集中扶持、连续扶持,着力打造区域优势主导产业,形成规模优势、品牌优势,区域优势。
2、坚持把“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作为扶持重点,坚持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着力打造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
3、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优化产品产业结构、推进农业提质增效、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法律分析:各地选准县域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农业园区发展政策,按照“生产+加工+科技”一体化发展要求,加快建设大基地、发展大加工、创新大科技、开展大服务、培育大品牌,提高了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形成了一批集中度高、规模大、效益好农业园区发展政策的优势产业。许多产业园已经成为区域或全国产业发展的风向标和行业排头兵。151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平均产值达75亿元,其中15个超百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第三条 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农业园区发展政策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农业生产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机、农药免征增值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现代农业园区的发展类型包括:
1、项目投入:国家级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农业科技园、高效农业示范区、省市级农业科技园区。
2、建设目标
开发区型园区:参照工业开发区的发展和管理模式,重点关注政府的综合规划和建设,建立一定的优惠政策,进行招商引资,吸引企业进入园区投资。
科技开发型园区:在科技项目的基础上,由各个类目的科技人员携带其项目到园区进行产业化经营。
生产展示型园区:将新品种、新农艺 、新种植模式等,集中在一起示范和展示,这种方式下,技术成熟福比较高,实用性很强,容易被农民接受。
3、示范内容
设施园艺型园区:该类园区运用了现代工程的技术手段和工业化的生产方式,将玻璃温室和塑料大棚等现代化的农业设施融入到农业生产中。
节水农业型园区:这类园区大多建在缺水干旱的地区,采用了高新节水技术,改善了地面灌溉条件,提高了水资源的利用率。
现代农业的主要形态:
1、都市农业,主要包含农业公园、观光农园、休闲农场、高科技农业园区等。
2、生态农业,是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将现代科学技术、集约化经营、系统工程方法结合的农业发展模式。
3、有机农业,采用有机饲料去供给畜禽的营养需求,遵循一定的有机农业生产标准。
4、精确农业,是现代信息获取与地理学、农学、生态学、植物生理学等基础学科有机的结合,实现对农作物生长发育状况的动态分析。
5、可持续农业,是指农业资源、农业经济效益、农业生态效益可持续。
6、特色农业,把独特的农业资源开发出特有的产品,同时转化为有特色商品的现代农业。
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通过定期监测、绩效评价、实地核查等方式,在批准创建后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组织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评价认定工作。中央财政通过奖补方式,对批准创建和通过评价认定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按不同情形予以适当支持。具体补贴方式和标准可以咨询农业产业园区规划专业服务商北京三润泰克国际农业有限公司的农业专家。
自2017年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全面启动以来,中央财政拿出50多亿元奖补资金,批准创建了62个、认定了20个国家级产业园。各地迅速行动,各省财政安排125亿元专项投入,创建了1000多个省级产业园和一大批市县级产业园。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现代农业园区科学发展农业园区发展政策,发挥现代农业园区农业园区发展政策的示范引领作用农业园区发展政策,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现代农业园区的建设经营、权益保护、服务保障及其风险防范等相关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现代农业园区是指经营主体围绕农业(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主导产业,通过集约土地、资金、劳动力,运用先进技术和现代经营模式,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活动所建设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依照本条例规定认定命名的经济区域。
前款所称经营主体是指种养业大户、家庭农场和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以下简称园区经营者)。第四条 发展现代农业园区应当与维护粮食安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相结合,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农民参与、科学管理、依法保护的原则,发挥现代农业园区的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现代农业园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园区健康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涉及现代农业园区的土地流转纠纷调解、公共服务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现代农业园区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农业园区发展政策:
(一)指导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协调处理园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信息化建设,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三)负责园区认定审核和园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
(四)依法组织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仲裁;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农业园区发展政策他管理职权。第七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财政、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现代农业园区相关的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鼓励农民个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资金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企业,参与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经营和利益分配。
鼓励支持国有农场、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其科研技术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参与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经营和利益分配。
鼓励工商资本投资建设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业社会化服务、五荒资源治理开发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农业园区;鼓励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建立优势互补、合理分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利益联结机制。第二章 建设经营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立足区域资源和产业发展优势,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现代农业园区发展规划,规划布局现代农业园区, 科学合理确定园区规模。
现代农业园区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林业长远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渔业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生态保护规划、旅游规划相衔接,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粮食主产区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现代农业园区发展规划,应当保证粮食生产类现代农业园区的发展规模,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证粮食有效供给。粮食生产类现代农业园区的耕地应当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依法严格予以保护。第十条 园区经营者应当因地制宜发展粮、果、畜、菜、茶和其他具有地域特色的农业主导产业,制订园区规划。
鼓励围绕主导产业发展集种植、养殖、加工、流通为一体的现代农业园区,延长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业资源的循环利用。第十一条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诚信的原则,农民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出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园区经营者使用。
集体经济组织受农户书面委托,可以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与园区经营者协商,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就土地流转用途、流转期限、价格、流转金支付及调整方式、风险保障、土地复垦、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基础设施使用维护处置、违约责任等事项平等协商,依法签订书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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