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信贷担保政策分析农业信贷担保政策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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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信贷担保政策优势农业信用担保贷款政策 ♂
农业信贷担保政策优势农业信用担保贷款政策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农业信贷担保政策优势,以及农业信用担保贷款政策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 1、农业补贴政策2022标准
- 2、融资担保在普惠金融中起什么作用?
- 3、中国银行益农贷个人涉农产业链经营贷款担保方式分为哪些?
2022年农业补贴主分为以下九类人群:
1、轮作与种养结合;
2、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的经营者;
3、开展畜禽粪资源化利用的经营者;
4、种植者;
5、购置农机的经营者;
6、生态畜牧的牧民;
7、开展重金属治理的经营者;
8、开展深耕土地的经营者;
9、残膜回收利用的经营者。
有五类人是得不到农业补贴的,主要包括土地荒废3年以上者、从事非农生产者、生产造成严重污染者、用地未经审批者以及套取和冒领补贴者。
2022年农业补贴强力扶持这5类项目:
1、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
2、田园综合体项目;
3、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项目;
4、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先导区项目;
5、对养殖基地与农产品流通设施的扶持。
根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耕地地力保护支出。
主要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二)农机购置补贴支出。
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报废更新和相关创新试点等方面。
(三)农业绿色发展与技术服务支出。
主要用于支持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旱作节水农业、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农机深松整地、基层农技推广改革与建设、良种良法技术推广等方面。
(四)农业经营方式创新支出。
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等方面。
(五)农业产业发展支出。
主要用于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奶业振兴行动和畜禽健康养殖、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农业产业强镇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信息进村入户等方面。
(六)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发展无关的支出。
一直以来,在金融圈内有看法认为,融资担保行为未提供有效金融资源,并未减少信息不对称等不利因素,只是转嫁了银行等机构的风险而已。事实上,自1840年瑞士诞生专业融资担保产业以来的100多年里,融资担保业对世界金融的繁荣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是在普惠金融的发展历程中,更是不可或缺。
融资担保是普惠金融的桥梁。 现行融资担保行业的“宪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在第1条便开明宗义,本行政法规的核心目的便是“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和“促进资金融通”。
融资担保如何对普惠金融产生作用
专业融资担保机构在发挥一般担保功能的基础上,对金融领域具有两个明显的促进功能:一是为用户增信,二是金融信用放大。
融资担保的增信作用: 专业的融资担保机构利用自身的信用能力为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这是其一般业务模式。在被担保人进行招投标、产品质量、合同履约、工程质量、付款保证等领域,通过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可以起到减少或替代债务人支付保证金的义务,减少占压债务人的流动资金,也起到了促进资金融通的作用。
通过第三方的担保增信,债务人在资本市场、信贷市场、生产流通、工程建设领域的资金获得或支持能力显著增加。如果没有融资担保机构的增信,一大部分用户获得金融支持的概率将大打折扣,甚至与金融支持无缘。担保增信成为了弱势用户与金融机构融通最直接的桥梁。
融资担保的信用放大作用: 在常规的担保业务中,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是种信用支持,其可能承担的担保责任只是种或然责任,并不意味着担保的债务一定会违约,从而触动其实际承担责任。这种或然责任的内在机理,准许融资担保机构放大自己的信用。体现在具体的制度中,则是融资担保机构的净资产放大倍数。中国法律规定,“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达到15倍。
很明显,融资担保机构可以利用这种自身资信的放大能力,为社会上的潜在用户放大信用。如果用户相对集中在小微、三农等金融能力弱势领域,必将大大促进该类企业的金融可获得性,提高金融普及率。这正是普惠金融的应有含义。根据2018年中国担保论坛会议公布的数据,“融资担保行业经过25年的发展,形成了净资产超过1.2万亿元、担保能力超过10万亿元规模的良好局面”。按照这个数字,仅融资担保机构的信用支撑能力,理论上最高可以达到18万亿左右。
这些信用支撑力如果全部在金融领域实现,带来的影响力已经不是可有可无,而是举足轻重。换句话说,如果缺少了融资担保这一环节,金融市场注定是残缺不全的。从本质上看,融资担保创造并增加了金融竞争力,而不是简单的风险转嫁。
政府介入融资担保的理论与实践
融资担保凭借金融放大功能,为政府介入经济发展和产业支持提供了有效便捷的金融工具。这一点在理论和实践上均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某国外学者认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原因在于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引起市场失灵。也有部分学者认为,政府介入担保是价格扭曲的原因之一而持否定态度。但当今世界上绝大部分发达国家政府都在直接介入融资担保领域。
当今政府利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支持中小企业和弱势群体的发展,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中国政府从上世纪90年代起逐步推行融资担保政策,对小微经济主体起到的促进作用显而易见。一个微观的例子是,中型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从1997年开始的20年的时间里,该公司“累计担保项目近3万个,提供了超2500亿元担保服务,其中担保项目中的95%以上都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的担保服务”。
中国政策性融资担保业的机制与实践: 截至2016年底,有据可查的中国融资担保机构大约为7225家。国有控股的机构在2014年为26.3%,此后比例逐年增高,其中农业担保机构已经超过65%。为了解决小微和三农领域的融资问题,我国政府制定了许多政策。2015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加速了国家财政资金介入融资担保行业的步伐,提出了“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比五年内达到不低于60%的目标”。
2015年7月,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正式开启了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的步伐。目前全国共有3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组建省级农担公司。截至2018年末,共设立分支机构1520家(其中自设机构548家,与地方政府或其他金融机构合作设立972家业务网点),共有专职员工2457人(其中分支机构专职员工1499人),对全国1050个主要农业县的业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已建成上下联动、紧密可控的农业信贷担保网络体系。
作为该体制的优秀典型,安徽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劝耕贷”作为主导产品,截至2019年6月,累计为17338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总额76.28亿元的融资担保服务,覆盖全省65%以上的乡镇和省内全部贫困县、产粮大县、农业大县,其中一大部分用户得益于农业担保的增信,才获得了金融支持。我国政府利用融资担保机制,在金融获得能力相对差的农业生产、农村改造、农民生活领域,建立了不完全市场下的强大补充支撑。
根据《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务院还单独设立了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于2018年7月完成工商注册,注册资本661亿元,首期出资166亿元全部到位,并于2018年9月正式运营。
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再次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经营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回归担保主业,坚守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主业,主动剥离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严格控制闲置资金运作规模和风险,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逐步压缩大中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要求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得低于50%。并要求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原则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均不低于20%,省级担保、再担保基金(机构)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承担的比例”。政府为了扶持小微企业,再次利用融资担保机制,构建起了全国性的可持续信用放大机制,直面小微实体经济领域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截至2019年3月末,基金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累计已超过800亿元,担保户数超过50000户,政策效应开始显现。
中国的商业性担保机构何去何从
融资担保机制的积极作用显而易见,但融资担保行业的风险也不容置疑。低收益与高风险的不匹配,势必对融资担保机构的可持续运行提出了挑战。为了解决该问题,各国的普遍做法是由政府设立可持续的财政补偿机制,为融资担保机构持续“输血”。但是,如果政策不具有担保行业内的普惠性,对非国资的担保机构也会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国际经验看,各国政府介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已经占了融资担保的主导地位,商业性担保机构已经基本退出了贷款担保业务。不出意外,中国可能也将延续该趋势。
总体看, 融资担保机制提高了用户的金融可获得性,降低了金融服务的门槛,创造、放大了信用支持资源,建立了消除金融不公平的有效路径 ——这正是普惠金融的初衷和落脚点。政策性担保机构利用政策约束和激励措施,把主营业务范围聚焦在中小微、“三农”领域业务范围,利用担保增信和杠杆放大作用,深度支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边缘、弱势的群体,充分诠释了普惠金融理念中的平等、包容等内涵,提高了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让担保成为弱者得以拥抱金融的有效媒介。
中国银行益农贷个人涉农产业链经营贷款可采用中行认可的抵(质)押担保、保证担保等方式,优势区域和普通区域均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担保方式中的任意一种叙做业务:
1、抵(质)押担保:符合中行现行的个人投资经营贷款产品政策的相关抵(质)押担保方式。
2、专业担保公司担保:由中行准入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全程责任保证担保。
3、公司担保:在中行有信贷额度的下游农产品加工及销售企业提供担保,此担保需经风险管理、公司业务部门同意,且占用此企业在中行的信贷额度。
在具体业务开办中,业务经办机构可根据所在区域优势级别、同业做法、市场惯例、借款人资信情况、还款能力以及借款人的销售回笼资金能否监控等因素,在选择上述规定的担保方式外,选择其他担保方式进行补充。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
诚邀您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中银跨境GO APP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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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信贷担保政策分析农业信贷担保政策分析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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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我国现行的的农村金融政策是什么?
- 2、当前财政支持农业发展的政策主要有哪些?
- 3、陈晓洁的政策性担保对农业贷款可获得性的影响效果
一、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显的临时性特征农业信贷担保政策分析,而且数额有限
如财政部关于呆账核销和贷款自主核销政策农业信贷担保政策分析,仅对金融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有效,而此时间段内的新增贷款在近期形成呆账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导致短期内该政策“优而不惠”的结果;银行业监管收费政策实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费政策,现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减免政策则分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分别执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试点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2009年仅在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等6个省(区)试点,2010年则扩大将江苏、安徽、内蒙古3省(区)纳入政策试点范围。又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针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而言,显然对服务农村且服务时间更长、遗留历史问题更多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细则与整合,影响农业信贷担保政策分析了具体执行效果
一是对有关概念内涵与外延缺乏科学的界定容易造成执行的混乱。如关于涉农贷款,在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但在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涉农贷款特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具体统计口径以《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根据银发[2007]246号文件,涉农贷款除了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外,还包括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二是现行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兑付、奖励条件设置有些笼统;有些程序性规定不甚明了,犹欠细则与整合,特别是缺乏源于基层贷款主体的民主监督及汇总申报考核确认的制度建设;有些则审查、审批程序复杂,各级各部门理解不一致,反复较多,执行成本较高。以上这些都影响到农村金融业务的引导与激励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部分政策设置门槛太高,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如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都强调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设置了一系列的条件,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仅“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这两个政策同时设计了与贷款增长、不良贷款率挂钩两个门槛,显然由于农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点,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
(四)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资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强。一方面,由于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信贷资产质量和统计数据不实,根据2002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报表而计算的资不抵债金额并不是真实的损失数量;另一方面,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一半损失,短期内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显然是无法弥补的。二是资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与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国家以账面价格收购和剥离银行不良资产以及用外汇储备向银行注资的方式不同,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在资金扶持上采取了“花钱买机制”的方式,力求促进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于资金扶持条件的有限性和转制期限的仓促性,致使“花钱买机制”短期内唯以实现预期的理论效果。
二、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实践及经验
为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很多国家在农村金融扶持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考察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实线及经验,对我国农村金融政策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对农村金融服务进行强制和引导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美国、法国、日本都由政府出资设立了专为“三农”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并通过立法明确了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和市场地位。印度出台了《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印度储备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否则将不予审批。二是对金融机构提供“三农”金融服务的责任进行强制或引导。如印度中央银行规定要求所有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要有18%的贷款投入到优先领域,即主要与农业有关的领域。《美国社区再投资法》规定所有的金融机构要把贷款的15%投放到社区,政府对达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二)利用财税优惠政策对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进行鼓励和引导
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积极性,各国普遍采取在财政、税收、监管等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一是财政补贴。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农业改良资金补贴计划,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低息农业贷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补贴,因特殊呆账而造成的损失还可以得到政府的补偿。美国则以财政补贴为保障撬动涉农贷款,农场主可用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作抵押,从农产品信贷公司取得9个月期限的“无追索权贷款”,当市场价格不利时,农场主以农产品现货归还贷款,贷款公司从政府取得损失补贴。二是税收减免。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优惠政策。泰国、荷兰等国家对主要的涉农金融机构给予长期的免税政策。美国的税法规定凡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25%以上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间接拨款,扩大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供给。如日本政府通过提供低利贷款和认购低息贷款,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可向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和票据筹集资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为农业金融制度的基础加以重点扶持
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等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合作经济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合作金融的参加者多是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和贫困阶层,是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美国、日本、德国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明确信用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征税收。如美国国会于1937年决定对信用社享受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的待遇,并在《联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美国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社员的储蓄性股份,作为一种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由储备、公积金和未分配的盈余这三部分组成,并不包括储蓄性股份,所以社员存放在信用社的资金名义上仍被称为“股份”,其收益也即为“红利”,而不是利息,从而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这两大免税特点使信用社迅速成为最受欢迎的金融机构。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国联网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扎根农村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村发挥着信贷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过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
在不断通过各种政策强制、鼓励和引导加大农村金融信贷投放的同时,各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农业保险、担保、农村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一是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美国于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在此后进行了多次修正以对所有农作物进行保险。日本早在1929年就颁布了《家畜保险法》,经过多次修改补充,目前,形成了《农业灾害补偿法》。法国政府于1960年7月通过法律规定实行农业保险,1964年建立了农业损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险范围,并由国家农业灾害委员会负责补偿受灾农民的损失。1982年又通过法律强制实行自然灾害保险。法国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法国通过地方农业局对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向农业合作社提供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进行担保;日本政府农林渔业信用基金协会和农林中央金库则共同出资设立了农林渔业信用基金(日本政府占83%),对农林中央金库体系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其发放涉农贷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务。德国建立了面向农村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信用体系、土地抵押品登记制度等为农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三、借鉴外国经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议
国际经验表明,给予农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应充分借鉴外国经验,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实情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动金融资源要素向“三农”有效配置。
(一)遵循“普惠制”原则,进一步提高财税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和力度
应遵循“普惠制”原则,“加快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在政策支持方向、力度和政策结合方式、时机等方面形成合力。一是适当的税收优惠。遵循“普惠制”原则,对达到一定支农要求的金融机构都给予相应的所得税和营业税优惠。二是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补贴范围。对凡是在农村设立网点的金融机构都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补偿农村金融机构运营成本。特别是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农民确实需要但又达不到规模效益的农村金融机构网点的财政弥补力度。三是进一步加大对县域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的奖励。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财政部在黑龙江等9省(市)开展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奖励试点经验,并不断提高奖励标准。建议首先从理论层面对涉农贷款的内涵、外延及特征进行科学界定,解决不同的扶持政策对涉农贷款不同的解释;其次剖析在落实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的操作障碍及其根源,进而规范各类金融机构有关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申报、确认制度;再次要提高奖励标准,对县域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超过上年的,15%以内部分给予1%奖励,15%以上部分给予2%奖励。四是结合“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政策”要求,将财政、公共性资金存款优先向支农力度大的金融机构倾斜。建议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存贷同比”原则,即按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占比调配相应的财政性存款份额,调动各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五是建立涉农贷款项目的配套机制。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涉农贷款贴息和资金配套,降低单独由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支持的涉农贷款项目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支农积极性。六是实行涉农贷款利息补贴和储蓄存款免缴利息税制度,使利率由金融手段转变为财政金融综合手段,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二)遵循“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原则,在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同时突出抓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
国家对农村金融机构在采取“普惠制”优惠的同时,应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制定一些单独的扶持政策。一是对只要是按照服务“三农”原则设立、改制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都纳入合作制体系,享受统一的政策优惠和行业监管。因为现行的许多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资金扶持、存款准备金、银行业监管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仅局限于农村信用社和由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成的农村合作银行享受,而同是农信社改制而成的农村商业银行却无法享受。目前,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总体方向是按照市场原则,坚持股份制方向,“力争用5到10年时间把农村信用社分期分批办成产权明晰、经营有特色的现代金融企业。”但由于农村商业银行无法和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享受一样的优惠政策,影响了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变身农村商业银行的积极性。事实上,即使改制成为农村商业银行,根据国家的政策要求和自身实际,仍然主要承担着服务“三农”的职能,理应获得与合作金融机构同样的优惠待遇。二是逐步取消各种制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障碍。如近年来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而农村信用社却由于政策障碍无缘代理“新农保”基金账户,从而影响了“新农保”业务在农村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三是继续延长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末,农信社所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到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营的正常好转。应结合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支农实力受限等特点,继续对农村信用社实行税收优惠。四是支持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下决心解决农村信用社由于体制、历史等因素形成的大量不良资产问题,补偿其为农村经济发展付出的代价。
(三)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特殊情况,实行差别的货币、监管政策
总的来说,对农村金融机构应主要采用扶持性、鼓励性的货币和监管政策。一是实行差别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对涉农贷款占比高的县域金融机构,继续适度调低存款准备金率,鼓励其增加涉农贷款投放。二是在贷款规模和再贷款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在信贷总量调控过程中,对涉农贷款规模给予一定倾斜,特别是对农户贷款规模实行单列。完善支农再贷款政策,有效发挥支农再贷款引导增加涉农信贷投放的作用。三是实行差别的信贷监管政策。针对“三农”客户贷款“短、小、频、急”的特点,允许农村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产品创新、流程改进、风险控制上进行探索创新。尽快将人民银行、银监会在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经验全面铺开,在新产品审批、推广等方面给予支持。四是实行差别的风险问责、呆账核销等监管政策。对涉农贷款中的不良贷款单独考核。简化核销程序,适当扩大农村金融机构核销呆账优惠政策的贷款时间范围,并给予农村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等更大的权限。五是进一步建立完善金融机构支农服务在网点、服务、贷款等方面覆盖程度监管考核与评价体系。出台县域内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的考核机制,确保持续稳定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放。设立适应“三农”业务特点的考核监管指标,国家有关部门对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进行绩效考核时,应区别涉农业务和城市业务考核指标,充分考虑涉农业务收益较低的特点,避免在考核上挫伤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的积极性。
(四)针对农业天然弱质性特点,建立多层次的风险分担机制
必须通过加快农业保险、担保发展,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等予以解决。一是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建设。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的制度安排,全面发展财政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对开展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减免涉农保险营业税。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索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的合作机制,完善涉农贷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二是完善“三农”担保机制,切实解决“三农”客户融资担保难的“瓶颈”问题。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政策性、商业性、行业性、互助性等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合理分散和转移农村金融业务风险。探索建立符合“三农”特点的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发展林权、大型农机设备、土地经营权等抵押和推动动产担保。
(五)针对农村金融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环境建设
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有待提升,农村金融保障机制不健全,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法制建设来给予支持和保障。一是加强农村金融立法、执法工作。美国、日本、印度等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关于农业金融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只有《商业银行法》,没有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应考虑制定专门的农村金融促进法和监管法,就农村金融性质、金融机构支农责任和各项农村金融支持、促进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加大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改善农村金融法治环境,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维护农村金融秩序,保护农村金融机构的利益。二是加快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立和农户信用评价工作,抓紧建立覆盖全国农村地区的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完善失信惩戒制度,提高违约成本。三是促进农村产权市场发展。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进度,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有力促进农村资产和权益合法、有序地转化为可交易金融资产。
一是统筹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将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余额、单笔担保额度、政策性担保规模占比、绩效考核等情况,作为分配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支持适度规模经营方向的测算因素。各省在中央政策要求框架内,应进一步细化具体规定和要求。省级农担公司开展的非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和其他混业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的农业信贷担保业务,不享受中央财政补助政策。
二是实施担保费用补助政策。各省可在省级农担公司按照市场化运营成本费用确定的担保费率基础上,给予符合“双控”标准的政策性业务适当的担保费用补助。原则上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担保费率补助不超过2%,对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不超过1.5%(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不超过2%)。财政补助后的综合担保费率不得超过3%。具备条件的省级农担公司如开展财务咨询、技术服务、市场对接等增值服务,在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3%的同时,要确保农业贷款主体实际承担的综合信贷成本控制在8%以内,如基准利率调整,按据实增减数对8%予以调整。
陈晓洁的政策性担保对农业贷款可获得性的影响效果有:
1、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融资过程中发挥了第三方抵押品替代的作用,通过外部增信,缓解了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配给。
2、信用担保介入有利于建立及维护农户和小微企业的声誉效应,且良好声誉效应的发挥有利于增加银企信任度,维持长期稳定可持续的信贷交易关系。
3、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可以通过和银行机构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缓解银行机构的信贷风险损失,激励银行机构发放农业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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