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业政策支持农业支持政策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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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农业荔枝果园补贴政策100亩荔枝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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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荔枝种植补贴政策,都有哪些?
  • 2、荔枝种植补贴政策,都有哪些内容?
  • 3、果园已经挂果了凭什么还有国家补贴

国家解决有关农业、农村、农民的问题,即“三农”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农业生产积极性,鼓舞了改造农村生活环境的自信心。种粮补贴,可以使农民减少在重庆地区,是推行一区一特色,在各个区县中,实行一镇一特色!

各个镇都有自己的主导农业,因此,各个镇在补贴的项目上,有共同点,也有特殊的!三减免三补贴”政策,即减免农业税、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全部 免征牧业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对部分地区农民实行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国家对于农业很重视,投入了很多,其中包括对于三农的补贴力度也越来越大。一方面是提高农民种地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缓解农民的经济压力。

而今年因为疫情影响,提高农业补贴一直是我国农民十分关心的问题。2020年,国家根据以往经验教训,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农作物补贴政策,供农民参考。在新政策上,国家将针对大豆补贴,当然,任何补贴都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农业机械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对农机购置以及农机报废均配置了相应的补贴金额,据悉单台农机购置最高可以享受到3万元的补贴。

三农的补贴越来越大,我们当地,以前补贴每亩135元,直接打卡发放,而今年的标准已大幅度上升,如果插双季稻,每亩补贴700元,现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大幅提高,以前抛荒的农田补贴其实应该发在起步阶段,作为扶持资金,根据经营范围配给额度。国家上大项目都是资金先到,为什么其他企业就不给资金扶持?补贴不但浪费时间和精力,还容易成为空头支票。

新植荔枝奖补:

2021年至2023年三年内,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县财政给予补助1000元/亩。

1、连片种植100亩以上。

2、种植品种是桂味,仙进奉、无核荔的优良品种。

3、亩植荔枝30株以上。

4、种植成活率85%以上。

补贴面积核定办法:由种植业主提出申请并填写统一表格,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镇(街道)财政所、农业农村技术服务中心、相关村委干部进行核定,材料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由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组成工作组进行核验材料后,按程序把奖补资金兑现给荔枝种植户。

高接换种奖补:

2021年至2023年高接换种,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县财政给予奖补800元/亩。

1、连片高接换种50亩以上,每株嫁接成活接穗15条以上。

2、母树树冠冠幅保留2米以上,亩保留植株15株以上。

3、换接的品种是桂味,仙进奉、无核荔等良种。

设施种植奖补:

2021年至2023年桂味、仙进奉、无核荔等名优荔枝园建设水肥一体化灌溉设施,建设连片100亩以上的,县财政每亩奖补200元。

创品牌奖补:

鼓励荔枝业主申报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申报注册商标,对2021年至2023年初次申报认证获证的荔枝经营主体由县财政按广西区农业农村厅条件给予奖补(财政资金申报除外)。鼓励有条件的经营主体打造“休闲果园”旅游,对条件成熟的经营主体,县农业农村局和文体广电旅游局指导申报休闲农业示范点项目。

鼓励和支持企业和经济能人创办农业企业参与名优荔枝生产,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流通机制,使土地合理向种植大户流转,发展名优荔枝专业化生产,扩大基地规模。

因为国家有惠农政策。

截止到2023年2月11日农业荔枝果园补贴政策,根据国家惠农政策查询农业荔枝果园补贴政策,果园挂果应有补贴,这也是对果农农业荔枝果园补贴政策的扶持政策。

果园项目补贴政策为一亩特色水果的补贴金额为900到1200元,保费在一亩72到96元。香蕉、木瓜保险额为一亩1200元,保费一亩96元,荔枝、龙眼保费为一亩900元,保费一亩72元,政府补贴80%。这项补贴是分地区的,一些地区为了发展特色,会为水果种植提供补贴。例如,香蕉、龙眼、荔枝、木瓜等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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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业政策支持农业支持政策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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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国家对农业有什么政策扶持
  • 2、国家扶持农业的政策有哪些?
  • 3、国家对生态农业的扶持政策
  • 4、国家扶持的农业项目有哪些?
  • 5、国家对农业企业扶持政策步骤

鼓励与金融机构合作,大力扶持中小型农业经营主体等。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财政贴息扶持力度,逐步减少对涉农企业的直接补助;鼓励与金融机构合作,大力扶持中小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坚持先确定范围、后据实结算的贷款贴息项目管理方式,建立拟贷款贴息项目单位名录;对列入名录且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利息的贷款进行贴息,贴息周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贴息资金在2019年结算,项目明确为2019年度贴息项目。

扩展资料:

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相关要求规定:

1、要保持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的严肃性,对于规划确定的优势特色产业进行集中扶持、连续扶持,着力打造区域优势主导产业,形成规模优势、品牌优势,区域优势。

2、坚持把“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作为扶持重点,坚持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着力打造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

3、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优化产品产业结构、推进农业提质增效、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对农村的政策有:

1.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加强合作社人员培训,各级财政给予经费支持。将合作社纳入税务登记系统,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尽快制定金融支持合作社、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的具体办法。

2.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建立稳定的农村文化投入保障机制,尽快形成完备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文化信息资源共享、乡镇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建设、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等重点文化惠民工程。

3. 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工技能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纳入相关就业政策支持范围。落实农民工返乡创业扶持政策,在贷款发放、税费减免、工商登记、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返乡农民工的合法土地承包权益,对生活无着的返乡农民工要提供临时救助或纳入农村低保。

4. 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按照着力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到2012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的要求,继续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推进“乡财县管”改革,加强县乡财政对涉农资金的监管。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资金稳定、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

5.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调整财政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对县乡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逐步提高县级财政在省以下财力分配中的比重,探索建立县乡财政基本财力保障制度。

6.积极开拓农村市场。支持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建立区域性农村商品采购联盟,用现代流通方式建设和改造农村日用消费品流通网络,扩大“农家店”覆盖范围,重点提高配送率和统一结算率,改善农村消费环境。

7.完善国家扶贫战略和政策体系。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办法。实行新的扶贫标准,对农村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尽快稳定解决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重点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

1、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奖励

农业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2万元、6万元、2.5万元,获得市级生态精品农业示范企业称号的,一次性奖励0.2万元。

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国家、省、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元、3万元、1.5万元。

获得省级示范性家庭农(林)场、市级(生态精品)农业示范家庭农(林)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0.2万元。

2.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奖励

对农业经营主体首次通过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同一个经营主体进行系列产品认证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奖励0.5万元;通过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农产品奖励3万元;通过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农产品奖励5万元;农业经营主体对已通过无公害、绿色和有机认证的农产品进行正常续证的,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和2万元;农业部地理标志农产品申报成功的奖励30万元。

鼓励初级农产品生产主体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追溯体系建设,对创建达标的奖励2万元。

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制定企业标准,对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每个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获得市级生态精品农产品称号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0.1万元。

3、生态精品农产品参评活动奖励

对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农产品评奖活动,获得国务院组成部门主办的国家级金奖,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国务院组成部门主办的国家级银奖和省级政府(包括省政府组成部门)主办的省级金奖,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

4、生态畜牧业奖

鼓励发展食草动物养殖。对常年存栏牛30头以上、羊60头以上、兔400只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鼓励农户利用林地、果园、茶园等放养生态家禽。对常年存栏2000只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鼓励发展蜜蜂养殖。对新增养殖存栏20箱以上,每箱补助100元。

5、新兴中药材产业奖励

新发展白术、元胡、温郁金种植,连片5亩以上的中药材基地,每亩补助500元。

新发展黄精、何首乌种植,连片5亩以上的中药材基地,每亩补助800元。

对能形成全产业链发展的中药材产业(包括保健品)种植基地给予专项补助,具体扶持政策另行制定。

6、生态精品水果基地建设奖励

新建云-和雪梨、甜橘柚、白枇杷基地连片5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1000元;新建桃基地连片5亩以上的给予补助,密植型桃基地每亩一次性补助1000元,开张型桃基地每亩一次性补助600元。

对低产老梨园进行改造提升连片1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800元。

对云-和雪梨基地实施三年一轮的抚育改造补助,连片5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400元,新建基地需满3年以后(含3年)方可申报。

7、生态绿茶产业奖励

对新建茶叶基地连片5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400元。支持小型茶叶加工厂提升改造,每年择优扶持5家,每家一次性补助5万元。

8、鼓励扶持云-和黑木耳与珍稀菌基地建设对新建云-和黑木耳、珍稀菌标准化基地连片达到3万棒以上且每亩不少于8000棒的,每亩一次性补助2000元。

9、蔬菜基地建设奖励

发展蔬菜基地连片3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给予有机生物肥购置补贴200元。

10、油茶、香榧基地建设奖励

新建良种油茶、香榧基地连片1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300元。

改造低产油茶林连片2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100元。

11、原料林基地建设奖励

对原料林和景观林苗圃业主给予扶持,裸根苗苗圃每亩一次性补助500元,容器苗每株补助0.2元。

12、林下经济基地建设奖励

扶持林下中药材种植基地。多年生连片种植1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600元;一年生连片2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300元。

13、鼓励扶持板栗基地高效复合经营改造。对开展板栗基地高效复合经营改造且连片面积2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600元。

一、种养殖类:

国家对养殖业的政策主要有:繁母猪饲养补贴政策、繁母猪保险政策、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扶持政策、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政策、生猪良种补贴政策、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沼气建设补贴政策、奶牛良种补贴政策、重大动物疫病免费强制免疫政策。

二、生态:

“十二五”规划里面强调了生态农业,提出“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

三、农产品加工:、

鼓励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继续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畜牧业和粮食加工业,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附加值。

四、三产融合:

其中循环农业最典型的产业,也是最快能拉动城乡一体化的项目,其产业升值空间也很大。而且三产融合项目是国家大力发展的项目之一。

五、休闲农业:

《关于大力发展休闲农业的指导意见》:到2020年,布局优化、类型丰富、功能完善、特色明显的休闲农业产业格局基本形成;社会效益明显提高,从事休闲农业的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发展质量明显提高,服务水平较大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养殖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政策解读·关注一号文件①)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生态农业建设发展应上升为国家战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业

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一、加大对农业的基础设施和科技服务方面的投入,降低农民的经营成本。

二、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直接补贴。种粮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这四项补贴今年预计将增加到1200亿元左右,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为3.2亿元。

三、提高政府对粮食最低收购价格的水平。每斤稻谷的最低收购价格比上年提高了0.13元,早稻达到90元/百斤,中晚稻92元/百斤。

四、增加政府的储备。减少市场的流通量,使供求达到平衡,从而使价格处于合理的水平。同时鼓励商业、企业、加工企业增加商业性的储备。

五、合理调控进出口,保证国内粮食的供求平衡。

六、大幅度提高了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业的比例,耕地占用税税率提高后新增收入全部用于农业,土地出让收入重点支持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七、落实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对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进一步界定清楚,并且保障其权益;对承包地地块的确权、登记和颁证。

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

八、加大力度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支持企业多留用农民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增公益性就业岗位要尽量多使用农民工,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

九、继续落实生猪良种补贴和能繁母猪补贴政策,扩大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实施范围。

继续落实奶牛良种补贴、优质后备奶牛饲养补贴等政策,实施奶牛生产大县财政奖励政策,着力扶持企业建设标准化奶站,确保奶源质量。

扩展资料:

新世纪以来,我国不断加大对农业的政策支持力度,采取粮食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等价格支持政策,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与农机具购置补贴等直接补贴方式,

以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研与推广等农业综合支持补贴措施,形成综合补贴和专项补贴相结合的农业补贴支持政策体系,

对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创新农业补贴方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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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 2、黑龙江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3、我国生态政策有哪些
  • 4、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 5、湖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农业行业环保政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农业行业环保政策,合理开发和利用农业资源农业行业环保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环境保护,是指对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农田大气和农业生物等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利于农业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使农业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农业环境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农业环境保护需要,逐年增加投入。第四条 农业环境保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第六条 对保护农业环境保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农业环境保护工作。

林业、渔业、水利、土地、地矿、乡镇企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第八条 地方农业环境标准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农产品质量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农业环境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标准。第九条 农业建设项目,在农业用地内兴建的或污染物直接排放到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包括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农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的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以上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防治农业环境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防治农业环境污染设施的使用进行监督。第十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或破坏农业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时,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十二条 因农业开发、畜禽饲养等农业生产活动或不按规定使用农用化学物质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工业、城市生活和其他活动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三章 保护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调整产业布局,鼓励发展无污染或少污染行业,禁止新建、扩建对农业环境有严重污染的生产项目。第十四条 农业生产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用化学物质,及时回收不易分解、有污染的农用薄膜的残膜,防止对农业环境和农产品造成污染。第十五条 在重要的农产品基地、珍稀濒危农业生物资源区以及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农业生产区域,应当建立农业生态保护区。农业生态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第十六条 大中型畜禽饲养场直接向农田排放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测达到农业环境标准后,方可排放。第十七条 禁止向农业环境排放不符合标准的工业废水、废气、烟尘、粉尘和生活污水;禁止向农用水体倾倒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以及排放油类、剧毒废液和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水;禁止在农用水体中浸泡、清洗装储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和车辆。第十八条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业生态保护区倾倒、弃置和堆存固体废弃物。

需要占用农业用地作为固体废弃物堆放、填埋场所的,必须征得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并按指定范围堆放或填埋,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渗漏、扩散、流失和自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农业环境,防止农业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环境保护,指对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农业生物和大气等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第三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与农业环境有关的生产、建设、开发、科研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农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农业环境保护所需经费应当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农业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农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农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农业环境保护科学知识。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七条 对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农业环境监督管理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兼职农业环境保护监察人员,负责本辖区农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水利、林业、畜牧、渔业、乡镇企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国营农场总局对本系统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

(二)拟订地方农业环境保护规范和实施细则,组织制定本地区农业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推广生态农业,开发无污染农副产品,发展农业环保产业;

(四)组织农业环境调查、监测和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本地区农业环境的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组织推广国内外保护和治理农业环境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六)负责农业环境保护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七)依法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第十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订地方农业环境质量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设的农业环境监测机构,受上级农业环境监测机构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测机构的指导,按有关规定参加环境监测网络。负责本辖区的农业环境监测,对农业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价鉴定,提供监测数据和资料。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现场检查。

农业环境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监察证》。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第十三条 农业建设项目、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应当对农业环境影响作出评价,并编制农业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农业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农业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工作。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监督其农业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使用。

对农业环境有直接影响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农业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有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在农村的工业企业的环境管理,防止其对农业环境污染。对污染农业环境的工业企业应当限期治理。

禁止将污染农业环境的生产项目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乡镇企业。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污染农业环境的乡镇企业的监督检查。

1、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奖励

2.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奖励

3、生态精品农产品参评活动奖励

4、生态畜牧业奖励

5、新兴中药材产业奖励

6、生态精品水果基地建设奖励

7、生态绿茶产业奖励

8、鼓励扶持云-和黑木耳与珍稀菌基地建设对新建云-和黑木耳、珍稀菌标准化基地连片达到3万棒以上且每亩不少于8000棒的,每亩一次性补助2000元。

9、蔬菜基地建设奖励

10、油茶、香榧基地建设奖励

11、原料林基地建设奖励

12、林下经济基地建设奖励

13、鼓励扶持板栗基地高效复合经营改造。对开展板栗基地高效复合经营改造且连片面积2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600元。

14、农产品营销奖励

15、农业科技创新奖励

16、农业“三新”技术示范推广奖励

17、农家乐提升转型奖励

18、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奖励

19、来料加工业奖励

国家对生态农业扶持政策是非常多的,包括各种农业生产的补贴、农业生态项目的税收优惠等。我国政府非常重视生态的建设,好的生态环境对可持续发展是非常重要的,而农业生态是生态建设的重要组织部分,我国出台了相关的政策鼓励生态农业的发展。

拓展资料:我国生态问题及治理措施有哪些

大气污染问题、水环境污染问题、垃圾处理问题、土地荒漠化和沙灾问题、水土流失问题、旱灾和水灾问题、生物多样性破坏问题、WTO与环境问题、三峡库区的环境问题、持久性有机物污染问题等。

治理:把环保工作落到实处,要靠科学的机制。环保工作机制是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环保部门对政府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农业行业环保政策,防治农业环境污染,促进农业生产农业行业环保政策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环境保护,是指对影响农业生产和发展的土地、水、大气、生物等生态环境的保护。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环境质量负责,把农业环境保护的目标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农业环境保护机构,将农业环境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对农业环境保护的投入。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建设好农业环境,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业环境的监测、评价、报告制度。第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农业行业环保政策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拟定农业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开展农业环境质量调查与监测,对农业环境质量作出预测和评价;

(四)组织、指导农业生产者正确使用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化学物品,推广生态农业,开展农村能源综合利用,发展农业环保产业,开发无公害农产品;

(五)负责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保护农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六)宣传普及农业环境保护知识,组织农业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农业环境保护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七)监督对污染农业环境项目的治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农业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土地、水利、林业、地矿、化工、乡镇企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环境污染、破坏事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属于农业生产自身造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属于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它污染造成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第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建立健全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网络,定期组织农业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

县级以上农业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应当积极为农业生产经营者传授农业环境保护知识和技术,开展农业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第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农业环境监察员,具体履行农业环境监督管理职责。

农业环境监察员从熟悉农业环境保护业务和环境保护法规的人员中选任,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执法证件。

农业环境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农业环境监察员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开展农业环境监察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其提供方便,不得妨碍其执行公务。

农业环境监察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第十条 对农业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农业环境影响专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得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一条 禁止在农田和农用水源附近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在农田以外的农业用地弃置、堆放固体废弃物的,必须征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并采取防止渗漏、流失、扬散等措施,防止对农业环境造成污染。第十二条 向农田灌溉渠道或者渔业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的,必须保证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或者最近渔业水域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或者渔业水质标准。

对废气、烟尘、粉尘、废渣的排放,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农业环境造成污染。第十三条 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农药、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镇垃圾、污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防治农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合理开发和利用农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环境保护,是指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和农业生物等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农业环境质量负责,将农业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利于农业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五条 对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指导农业等有关部门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对农业环境的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的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审批农业环境综合整治区;依照法律和本条例履行其他有关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要监督管理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农业环境建设,推广生态农业,开发生态农产品,发展农业环境保护产业;

(二)负责所属农业环境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三)组织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农业生物、农产品的环境质量的监测、调查和农业环境影响评价;

(四)组织、指导农业生产和农户生活对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治理;

(五)宣传普及农业环境保护知识,组织开展农业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的推广交流;

(六)依照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行使现场检查权、污染调查处理权、行政处罚权,以及其他有关权限。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水利、林业、水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第九条 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各自的职责,以多种方式合作开展农业环境监测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环境监测网络,其提供的监测数据和资料,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业环境保护和处理农业生产和农户生活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依据。

农业环境监测机构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监测数据同其他专业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发生冲突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技术仲裁。第十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本省地方农业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该类标准由环保、农业、土地、水利、林业、水产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执行。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范围内的农业环境状况,拟定农业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地方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十二条 对农业环境有直接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农业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应通知同级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上述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由其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预审,并监督建设项目设计与施工中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监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第十三条 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属于农业生产和农户生活中造成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现场检查和调查处理;属于工业污染和城市生活污染造成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并负责提供农业环境污染损失数据。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十四条 跨行政区域农业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以及几个行业交叉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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